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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多位委员建议,除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外,还应将性暴力以及恐吓、辱骂等精神暴力纳入反家暴法。

人大审议

2015年8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多位委员建议,除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外,还应将性暴力以及恐吓、辱骂等精神暴力纳入反家暴法。

委员建议

庞丽娟委员认为,在实践当中,像精神暴力、性暴力,具有普遍性,并具有深刻性和严重性的影响。因此,为更符合总则和立法宗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建议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上,除了身体暴力外,还应该涵盖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性暴力的法律界定

在"阿卡耶苏"案(Akayesu case)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庭认为性暴力是"在强迫的情况下对一个人实施的任何带有性色彩的行为";"性暴力并不局限于对人身体的侵入,还可能包括不涉及插入甚或没有身体接触的行为"。从这个定义来看,很明显性暴力包括强奸但比强奸更广泛。但在强迫的情况下实施时,若将一个行为视为"性暴力",其严重程度有最低门槛吗?

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性奴役、强制卖淫、强迫怀孕、强制绝育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性暴力"列为犯罪。所列举的内容并未涵盖所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最严重的性暴力形式,无助于界定属于"性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的最低门槛。不过,判例法和法律著作提供了许多性暴力的其他具体例子:例如,为性剥削贩卖人口、毁损性器官、性剥削(例如作为对食物或保护的回报获得性服务)、强迫堕胎、强制避孕、性侵犯、逼婚、性骚扰(例如强迫脱衣)、强制检查童贞以及已被界定为性暴力的强迫在公共场合裸体。

世界卫生组织将性暴力定义为"无论当事人双方是何种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在家里和工作中)任何人通过强迫手段使另一方与其发生任何形式的性行为、企图发生性行为、令人厌恶的性暗示或性骚扰、买卖行为或其他另行说明的行为"。如果接受这一定义,那么看起来严重程度这一门槛是很低的,而且"暴力"一词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口头或心理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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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专业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