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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特征

1、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2、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3、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4、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5、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6、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7、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8、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种类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将原料加工成为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报酬,实际上是加工费。如张某将一块布料交由制衣店做成西服,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就是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自备原材料,应定作方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最大区别是原材料的提供者不同。如李某到某服装店制作西服,制衣店用自己的衣料为其制作,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就是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或价值,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王某将自己的汽车交汽车修理厂大修,双方之间就成立了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制作与样品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可以是对文稿的复印、对相片的翻拍,也可以是对画稿的临摹、对塑像的模仿塑造,等等。

5、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指定的项目或工程进行测试,取得测验、实验指标等结果,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供的检验品进行检测、化验、分析等工作,并对检验品的品质、成分、结构、性能等方面作出报告或结论,定作人接受报告或结论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他承揽合同还有印刷合同、设计合同、翻译合同等。

效力

定作人义务

1、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2、《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3、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4、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承揽人义务

1、承揽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定作成果,按《合同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成果;B、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交付工作成果;C、完成的工作成果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D、在制作过程中接受定作人的监督和接受定作人合理建议;E、在制作过程中发现图纸或技术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时向定作人提出;F、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配件、图纸;G、保守定作成果的技术秘密。

2、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原材料或者接受、检验、保管、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按《合同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合同约定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原材料;B、合同约定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 验、验收、保管和合理使用;C、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保证专物专用,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更换、挪作他用,发现原材料不合标准,有通知定作人更换的义务,并承担不通知或怠于通知造成的损失。

3、按合同约定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依《合同法》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交付工作成果时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和延迟要征得定作人同意;B、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同时交付附件、图纸、技术数据、使用说明等资料;C、交付的工作成果应按合同约定的包装材料、要求进行包装(有包装要求的);D、保守工作成果的技术秘密,承担规定的保修义务;E、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为定作人承担质量责任。

风险负担

1、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风险的,由定作人负担。但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于定作人受领迟延时发生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

2、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成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则由定作人负担。

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若当事人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而承揽人付给费用或价款时,则材料的所有权自交付给承揽人时起转移给承揽人,承揽人应当负担风险,仍应向定作人支付约定的材料费用或价款;若当事人未约定承揽人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支付费用或价款时,则承揽人不承担责任,该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定作人自己承担。

终止

法定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者丧失完成工作能力的。承揽合同一般以承揽人的特殊技能为前提,因此,如果承揽人死亡或者丧失了继续完成工作的能力,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合同应当终止。

2、定作人死亡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工作的。定作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其一切权利和义务为一般原则,但承揽合同的目的具有特别针对性,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未必都能被其继承人所接受,当定作人的继承人愿意接受承揽人将来要完成的工作成果时,承揽合同当然可以继续;如定作人的继承人认为不需要该承揽合同的工作时,为避免造成更多的浪费,及时终止合同也是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益的。

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承揽人或定作人被宣告破产可否为合同当然终止原因,有不同见解。有学者认为合同自定作人被宣告破产时起即自动终止;在承揽人被宣告破产时,原则上因承揽人已失去继续完成工作的能力,合同亦得因此而当然终止。但若承揽人的破产管理人仍有能力继续完成此工作时,也不妨作为例外而不使合同当然终止。在承揽人因被宣告破产而使合同终止场合,定作人对自己提供给承揽人的材料等物行使收回权,承揽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将该物作为破产财产计算。

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因为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认为特定承揽工作已经成为“不必要”时,只要赔偿承揽人实际损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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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专业术语 成果 报酬 诺成合同 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 标的物 损失 报酬 交付 继承 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