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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皮条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lā pí tiáo。意思是指从中牵线,拉拢男女搞不正当关系;或指一些不正当交易中的中介人,在国外很多从事卖淫中介的人的工作称之为拉皮条。

贬义词,引申为一些非正常关系的,为了达到目的,不能在公开场合、正常途径解决的,而通过一些歪门邪道,暗中操作,通过中间人,甚至是通过多个中间人才能与特定人的接触,达到某种目的。出自清朝时期,北京有个皮条营,是当时著名的红灯区。

词语释义

典故:实夫方知是拉皮条的,笑置不理。清·韩邦庆《海上花列传》第15回

释义:从中牵线,拉拢男女搞不正当关系。

用法:作谓语、定语、宾语;用于口语

示例:你他妈少给我乱当红娘,拉皮条你岁数还小点。王朔《我是你爸爸》

另一种含义:也指一些不正当交易中的中介人,在国外很多从事卖淫中介的人的工作称之为拉皮条。

出处

拉皮条的出处。清朝时期,北京有个皮条营,是当时著名的红灯区。人力车夫经常会在周边地区揽活,嫖客们上了车,去皮条营去做这皮肉生意。久而久之,专在这周边转悠的人力车夫就被称为拉皮条的,再到后来,被引伸到替妓女拉客的掮客身上,拉皮条于是变成了专用名词。

而现在,又把拉皮条继续引伸到在非正规渠道、非正常关系,为了谋取某种不法利益,从中牵线搭桥的行为。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叫皮条客。

拉皮条通常会得到一些好处。在行政关系,隶属关系,在国家和法律、规章规定中,不能有经济利益掺合在里面,可是在这个以利益为主体的社会中,无处不存在利益关系,虽然明文规定,不能以经济利益来衡量某项事实,但很多实际上在行政关系、隶属关系中都惨合着利益关系,穿插着经济利益。在不能直接、公开、公平、公正的场合,在规定可上可下的时候,在领导或有权的人不能以最佳效能处理问题的时候,皮条客起了很大的作用,拉皮条有了很大的空间。皮条拉成了,双方都得到利益了,皮条客也会从中得一定好处。

拉皮条有时也会有一定的风险。拉皮条也不是都是一帆风顺的,有些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事情的过程中会投下鱼饵,甚至更大的经济价值的财物直至现金贿赂,可是到头来,事情没有办成,皮条客会承担这方面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还有介绍贿赂罪的嫌疑。

就是介绍人家卖淫咯,是妓女和嫖客的中介

皮条客也就是老鸨拉皮条

“拉皮条”的名词,只限于姘头搭角的结合,正式夫妻就不能适用,譬如有人请你去做媒人,你若对人家说:“我来替你家千金小姐‘拉皮条’。”那你就要吃了巴掌回来。

用皮条代替红绳以牵合男女,照理应该永谐白头,不会拆散鸳鸯了,谁知结果适得其反,凡用“拉皮条”方法结合的男女,最容易“拆姘头”,这是什么缘故呢?

各地典故

据沪语研究家说:“拉皮条”一共只有三个字,倒有两字写白了,“皮”字应从“尸”从“穴”(音比平声),“条”字应从“尸”从“吊”(音刁上声),这两字的发音与“皮条”相似,所以才会以误传误的读别了。

从“穴”的是女性器,从“吊”的是男性器,“拉皮条”者,将两种性器拉拢在一气也。如此注释,则“拉皮条”的意义不必详解,就能恍然大悟。

有人驳道:“是北语,上海人无称男性器为‘吊’者,此说恐不可通。”

沪语研究家辩道:上海的下流人常伸中指示人曰:“侬懂张北鸟!”此“鸟”字应作“的奥”切,是即“吊”也;“北”非东南西北之北,此系写不出的土音字,意与“撅”字同,例如“撅屁股”,上海人叫做“北屁股”,那么“北鸟”是什么意思?请读者自己去想罢。

因此证明“拉皮条”确系读别了音的上海话,这是毫无疑义的了。

相关刑法处罚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或者告知嫖客何处有卖淫服务等,均可认定为是介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条文: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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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词语 皮条营 嫖客 姘头 本罪 嫖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