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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烈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

主要原因

通过调查了解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职工方面的原因。职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与其在效益不佳的企业被拖欠工资,还不如投靠社会保险这棵大树旱涝保收。如果自己再有一技之长,退休后有了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再被其他企业所聘用。

2、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所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负担沉重,千方百计地钻提前退休的空子。为职工办理了提前退休后,既减少了工资开支,又减少了保险福利费用,减员就成为他们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3、地方政府的助长行为。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稳定的局部利益考虑,遇到过不了的坎时,就会纷纷给劳动保障部门施压,甚至以“摘帽子”相威胁,迫使批退,再加上现行政策缺乏有效的对地方政府责任的约束,必然助长了提前退休。

4、现行政策不够完善。尽管国家对此三令五申,劳动保障部也多次对各部门“提前退休工种”进行了清理调整,但迄今为止尚未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相关具体政策或规定,而现行的政策都不够严密,操作性都不强,致使劳动保障部门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负面影响

违规提前退休不利于企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不利于促进就业,也会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带来长期严重的负面影响。

1、加剧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一方面提前退休使大批劳动者退出生产领域,直接减少了在职职工人数,减少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基数的职工工资总额,不仅影响了扩面范围,而且直接缩小了社会保险的收入规模;另一方面大批劳动者提前退休,对养老金的需求直线上升,直接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扩大,使我国起步晚、积累少的养老保险基金更加捉襟见肘,这也是近年来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2、对就业再就业造成巨大冲击。提前退休人员大多有技术、有经验,年龄在50岁左右甚至更年轻,正是发挥余力的黄金时期,这些人较早地退出生产领域,是极大的人力资源浪费,甚至是人才流失。加之一些提前退休人员进入新的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企业缴费部分,有使用成本低廉之优势,使得这部分人员在就业竞争中占据有利条件,易于实现二次就业,这就必然会加剧正常就业年龄段求职者的就业难度,使各地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起来。

3、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丰富经验和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提前退休,不仅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来源,而且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是因为提前退休虽减轻了部分单位的负担,但就整个社会来说,造成了劳动力成本的转移,社会总体消费资金并未减少甚至增加,加大了对社会再生产的需求,增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再加上职工提前退休多为企业面临困境、效益下滑时期,这一时期也是企业最需要帮助和支持的时期,职工非但不出策出力相助,而是采取提前退休之策,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对单位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且会对企业经济长远发展严重不利,影响至深。

4、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职工提前退休,除了直接增加社会负担外,势必缩短其缴费年限,减少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度,其享受待遇水平必然低于正常退休人员,不仅会直接影响提前退休者的生活保障水平,而且是人为地造成社会不公平。另外,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实现二次就业也会造成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凡此种种都为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

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病退须知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1~4)级执行。

补贴

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制度改革

改革试点并未停滞

问:国家层面近年来屡推事业单位改革,但据了解,2008年开始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试点地区没有细化的实施方案,目前处于停滞状态。你对此如何看?

吴江:这并不是有没有细化方案的问题,可以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涉及全社会、涉及公务员,情况比较复杂。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事业单位没有为纳税人提供最完美服务产品。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的改革当然是非改不可了。2008年国家启动的这项改革在全国5个城市进行试点,目前仍然在试点阶段,现在也并不是停滞,国务院还是决心将这项改革试点好。现在的情况是,要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放在前面来做,实现事业单位聘任制、绩效工资和岗位管理,由此来推进改革。

问:你刚才提到的复杂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吴江:首先是事业单位分类的问题,分类不清楚,就很难确定哪些事业单位是要加强它的公益性,哪些要进行改制推向社会,无法分类清晰就无法将改革推行下去。

此外,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还体现在我国还存在大量的民办事业单位,如民办的公益单位、公共服务机构,民办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机构,其中一部分也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公共服务,这类事业单位在经过明确分类之后,也需要与公办单位一样获得政策上的支持。

公务员改革也是必然

问:很多人认为在公务员改革按兵不动的情况下,对事业单位大刀阔斧地改革有失公允。

吴江:确实,我们现在很多人老跟公务员比较,其实,客观来讲,公务员是一个运用行政手段的执法单位,我们很难评价公务员个体的绩效。当然,从长远来看,公务员也要打破“铁饭碗”,也要引入竞争机制,也要“有上有下”,以后有相当一部分公务员要实现聘任制,这一条路也是必然的。

急需引进竞争机制

问:你刚才讲了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的一些弊端,那么,目前推进改革的突破口是什么?

吴江:事业单位目前存在这些突出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事业单位长期以来缺乏竞争机制造成的,因此,迫切需要引入竞争机制。这就是在事业单位内部推行绩效工资、绩效考核机制的原因,通过你对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质量,来评定你的职称,这样一来双方都有个约束,结果就会不一样,因此绩效在事业单位非常重要。

进一步来讲就是,事业单位的“铁饭碗”一定要端掉!不能够拿“铁饭碗”,这个饭碗谁来给,需要纳税人老百姓来给,大家认可你,你就有饭碗,你服务得好就有好饭碗,反之就没有好饭碗或者失去饭碗。

但是,需要明白,这种通过竞争机制来提高对老百姓的公共服务质量的方式,并不是“甩包袱”。在设计改革路径上,不能简单化地对待,既不能把他们全部推向社会,让他们自己养活自己,也不能回归到公务员队伍,而是走一条既要使他们很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又要使他们积极性调动起来的中间路径。

提前退休没有必要

问:北京市目前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划尚局限在国家的制度设计范畴,仿佛没有细化和突破。你怎么看北京在这方面的举动?

吴江:步伐不一样,大的指导思想是中央定的调子,只是有的地方走得快一点,有的走得慢一点。但是,有些内容是坚定不移,有些路径从长远看早晚都得走。比如下一步的操作路径可能就是养老、工伤、医疗都要社会化,对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新人有新办法,中人有中办法,老人有老办法”的方式,国家都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安排。

问:你刚才提到的养老社会化的改革在一些试点地区出现了提前退休的情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革的进行吧?

吴江:我们改革就是要形成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在改革过程中,如果想要国家全都包下来是不现实的。但是确实也产生了一些恐慌心理,怕政策变动之后,对自己的退休收入有所影响。退还是不退,首先要看是不是符合国家规定,实际上国家制度的设计是没有空子可钻的,针对不同人群设计的办法不同,对于有条件退休的这部分人,国家会对他们考虑补偿,换句话说就是待遇不会降低,因此也需要对制度设计有信心,没必要提前退休。

公务员

我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既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事管理工作中“进”、“管”、“出”三大环节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后的管理等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实现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承前启后,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公务员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般退休年龄以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时,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

参公单位人员

根据国家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条件规定:国家公务员和依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事业单位

《公务员法》第十四章第八十八条中规定,“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暂不适用于 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工作人员。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有:

第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这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务员一共在机关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

第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照有关规定,男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上,并且在机关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岁以上,并且在机关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例如,从事核试验、野外作业以及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这有利于保护这类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一、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公务员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务员退休后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主要是指经济待遇,即退休者应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补贴。退休金是公务员退休后享受的主要经济待遇。

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退休待遇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权。同时,公务员退休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国家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当将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其中。机关对于公务员的退休待遇预算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公务员退休后的活动

公务员在退休后,可以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继续为社会与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充分调动众多老年公务员的积极性及其它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可以为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力量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应当遵守法律特别是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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