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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资格条件

【注音】shōuyǎngrén

【释义】收养别人孩子的养父、养母或养父母,叫收养人。

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件证明

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法律权益

遗产继承

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有继承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带着公证书到所在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有遗嘱但立遗嘱人生前并未办理遗嘱公证的应到法院办理。有遗嘱公证书的遗嘱继承人可带着遗嘱公证书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到所在地的房管局直接办理过户。至于遗产的分配可由继承人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也可请求法院的支持。

相关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阅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人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收养手续

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

(6)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1 )父母死亡证明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5)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收养残疾儿童

(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

(5)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

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书样本

罗伯特.摩根

律师

申请人律师

奥兰根县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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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罗德瑞格韦兹

与 序号AD-12583

尤妮斯.罗德瑞格韦兹 领养申请书(独立)

(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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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

1、 此未成年人,也即本申请书中的主体的姓名,在出生时登记为爱丽沙贝丝?蒙德兹。

2、申请人为夫妻关系,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根县。他们希望收养上面提到的未成年人爱丽沙贝丝?蒙德兹。该未成年人于19——年5月5日生于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申请领养人为成年人,并长所述未成年人10岁。

3、该未成年人的享有单独监护资格的父母已将该未成年人交予领养申请人以备领养,他们准备同意领养申请人的领养请求。

4、该孩童为领养的适合主体。领养人有能力适当照顾并养活该未成年人,领养人的家对该未成年人来说也是适合的。领养人承诺在各个方面都会像照顾自己的合法子女一样照顾该领养孩子。

5、各领养人特此同意另一方对该孩童的收养行为。

6、领养人会尽快向奥兰根县,领养部门递交其为对领养作出调查而要求的全部信息资料。

故此,领养人请求法院裁决领养人对该孩童的领养成立,并宣布从今往后领养人和被领养人之间便形成并维持一种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由此,也享有父母、子女间相互享有的权利,同时负有父母、子女关系所应担负的义务。最后,该孩子的名字应为:爱丽沙贝丝.罗德瑞格韦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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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罗德瑞格韦兹,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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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妮斯.罗德瑞格韦兹,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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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摩根

投稿
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专业术语 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 送养人 未成年人 户口簿 派出所 福利院 残疾 配偶 监护人 变更 民族自治地方 户口本 登记 回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