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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即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目前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将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

第二代残疾证

出台背景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悉,第二代残疾人证采取多种防伪措施,由中国残联统一制作,坚决杜绝各地私自印制采购。

发放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证的发放流程如下:

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受理

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评定

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政审

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区别

第二代《残疾人证》与第一代《残疾人证》相比,二代证在分类分级、评定标准、证件编码、操作方法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1.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定残疾种类,由六类变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新标准将听力语言残疾分为听力残疾与言语残疾两大类,严重的口吃并且影响到正常的语言表达,将被评为言语残疾。盲人使用红色残疾证,其他都使用绿色残疾证。

2.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评定标准更细化,第二代残疾评定标准按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为准,第二代《残疾人证》中六大类残疾分级都为一至四级,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分级标准进行分级。一些新发现的新型疾病也被列入残疾,按照新标准,孤独症被列入精神残疾。残疾评定必须由两个鉴定医生组成,明确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并2人签字;

3.第二代《残疾人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由18位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人等级代码组成,并采用防伪水印,持证者的相关信息将被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并实现全国联网。

4.操作方法不同,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所有资料都是以书面文档的形式存档管理;而第二代《残疾人证》程序复杂,管理规范,办理的表格都要统一录入电脑,《残疾人证》一律用计算机打印。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1%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划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

(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

(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动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

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 2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1 2

职业劳动能力 0 1 2

社交活动能力 0 1 2

证件管理

1、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2、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3、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4、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 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 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5、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出租事件

新闻背景:近日,一些招聘网站上登出不少出租残疾证的信息。一些残障人士通过“挂靠”企业,采取假工作的方式,就可以获得一定收入以及社保。一些企业则为了逃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也采取“假用工”的方式来招收残障人士。(6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帮助残疾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既应包括经济方面的援助,还应该包括精神层面的慰藉。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制度是一项“善政”,不仅仅是让残疾人有一份固定的收入,也是让残疾人获得就业公平,树立自信,享有尊严。企业只用证不用人,不仅是一种对残疾人身份的利用,也是一种对残疾人能力的否定,这无疑与制度设计的本意背道而驰。

如果一项立足于扶助弱势群体的救济制度,不仅无法消除歧视,反而会增加对弱势群体尊严的践踏,需要反思的难道仅仅只有制度本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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