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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统治是指大国通过政治干涉、经济剥削和军事侵略把弱小国变成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政策。殖民统治的手段通常是暴力、恐怖、血腥镇压等。

发展

资本原始积累时期,殖民主义表现为海盗式的掠夺、欺诈式的贸易和贩卖奴隶等方式。

到了帝国主义阶段,主要采用军事、经济和文化侵略的手段,使弱小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丧失独立和主权,成为帝国主义国家的商品市场、原料产地、廉价劳动力市场和军事基地。

手段

殖民统治往往依靠暴力、恐怖、血腥镇压的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殖民者往往依靠血腥的屠杀来镇压被殖民地人民的反抗。

殖民统治的后果,往往是被殖民的人民遭受灾难和贫困,殖民者获得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资本主义得到了发展。被殖民地的居民一般可以获得殖民者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社会形态。

非洲国家普遍认为,欧洲的殖民主义和奴隶制度给非洲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这是造成非洲贫穷和落后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欧洲国家应向非洲进行道歉并赔偿损失。由于此事关系到欧洲各国的切身利益,欧盟阵营在这一问题上分成两派,一派是以欧盟轮值主席国比利时为首的11个欧洲国家,他们认为应向非洲表示“坦诚的道歉”;另一派以英国为首,包括荷兰、西班牙以及葡萄牙等国,他们反对进行“直接道歉”,只能表示“遗憾”。

到21世纪,前只有德国成为第一个公开向非洲道歉的欧洲国家,德国外长费舍尔表示,殖民主义国家承认昔日的罪过是恢复那些受害者及其子孙后代的人格尊严的必由之路。他说,“我愿意在这个时候在这个地方代表德国政府这么做。”

区别

傀儡政权与殖民统治的区别:

傀儡政权指受别人操纵、没有自主权的政权。

扶植傀儡政权只是殖民统治中的一种手段。但是傀儡政权并不等于殖民统治,殖民统治主要是发生在两个不同民族之间,而且都伴随着一个强大民族(主要是指进入资本主义形态的帝国主义国家)对弱小民族的侵略。而傀儡政权可以发生在同一个民族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如东汉末年和三国时的东汉王室,大权都在董卓或曹操这样的权臣手中,这样的政权就是傀儡政权,但是不能说是殖民统治。也可以说只要形式上的当权者不具有任何实质权力的政权都可以称为傀儡政权。

同样殖民统治也不一定都出现傀儡政权,大多数情况,殖民者的侵略是赤裸裸的,不需掩饰。

典型例子

殖民统治的典型例子:

日本占领台湾50年,派出19任总督,作为统治中国台湾地区、实施殖民统治的最高指挥。在1895年6月至1919年10月间,日寇为建立“殖民地体制”,用武力镇压和控制台湾人民的反抗,军人专政,派出的军人总督有桦山资纪桂太郎、乃木希典、儿玉源太郎佐久间左马太、安乐贞美、明石元等7届军人总督;1919年10月至1936年9月,日本殖民当局以为殖民统治已经稳定,为把台湾建成“理想的殖民地”,军人体制改为军政分立制,派出了田健治郎内田嘉吉、伊泽多喜男、上山满之进川村竹治石冢英藏太田政弘南弘中川健藏等9届文职总督;1936年以后,为配合全面侵华战争的需要,恢复军人总督,派出小木跻造、长谷川清、安藤利吉等3任军人总督。不论文官武将,19名总督集立法、行政、军事大权于一身,掌握了当地中国人的生杀予夺大权,个个都是杀人魔王,手上都沾满了中国人民的鲜血。

日本在台湾实施残酷的殖民统治,总督府于1896年发布了“关于施行台湾之法律”。这一文件编号为第63号法律,所以称为“六三法”。“六三法”总共6条,它成为日本统治台湾的基本法。此法确定台湾特殊化,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督的独裁权力;主要内容是镇压抗日义军和剥夺台湾人民的基本权利。1906年,颁布实质相同的“三一法”取而代之,两法没有根本区别,中国人遭受的苦难不仅没有改变,而且越来越沉重。

日本在台湾殖民统治主要靠军队、宪兵、警察维持,更多的是靠权大无边的警察管制社会和民众。1897年,日本第三任总督乃木希典,制订了“三段警备法”。规定山泽地带的治安由军队及宪兵负责;村落的治安,由警察担当;山泽和村落之间,则由宪兵和警察共同戒备。这是一部由军队、宪兵、警察三者协力镇压统治台湾人民的殖民法。在日据时期,台湾民间吓唬孩儿有一句惯语:“大人来啦!”所谓“大人”就是指当时的日本警察。1896年,第一批日本警察到台。自此以后,以日本警察为主体的警察,成为伸入中国人日常生活的鬼魇,是直接屠杀台湾中国人的刽子手。日本警察遍及台湾社会的各个角落,台湾成为名符其实的警察社会。以1902年为例,全台设有10个厅警察课、97个支厅、992个派出所,以后最多时各类警察机构达到1500余处,警察18000余人。在台湾的经济发达地区,每隔2、3公里就有一个警察机构;每300人就配有一名警察。日本占领下的台湾,可以说是日本警察的世界,在警察法西斯式的管制下,中国人的基本权利都被剥夺。

为维持殖民统治,对中国人的任何反抗和不满行为,日本殖民者一律予以残酷镇压。1898年,日本殖民当局颁发“匪徒刑罚令”,全文8条,该“令”专门镇压台湾同胞的反抗,日寇殖民者根据此令残杀了无数台湾同胞。在颁发“匪徒刑罚令”的同时,又实施“保甲条例”,规定保甲作为警察军事统治的辅助组织。条例全文7条,规定10户一甲,10甲一保,全保全甲内部连坐,保甲另外组织壮丁团,接受警察当局指挥、监督。到1943年,全台共设保6074个,设甲58378个,控制户数达50余万户;壮丁团团丁最高时达到134613人。保甲制度作为日本殖民者对台湾民众实行殖民统治的重要手段,其实质是用“以台制台”的方式控制和奴役当地中国人,保甲制度成为法西斯统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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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社会 法律政策 政策条款 殖民地 半殖民地 资本原始积累 原始积累 比利时 葡萄牙 殖民主义 子孙后代 傀儡政权 桦山资纪 桂太郎 儿玉源太郎 佐久间左马太 田健治郎 内田嘉吉 上山满之进 川村竹治 石冢英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