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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这里,创制意指制定一部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分别意指对已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大规模和小规模的改动;废止意指终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解释

关于法律制定的概念,各国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立法”(即法律制定)概念时指出:立法是“指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一致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美国大百科全书》认为:“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而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通常用于表明代议机关制定法律和立法程序的活动。”《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法的制定”概念解释道: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即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任务。”

特点

1、法律制定即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的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法律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体制,即立法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独创的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同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指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元”,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主导思想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就是指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乃至废止法律。一个国家的立法的指导思想,总是同该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等相适应的。

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是主观符合客观。这一特征同前两者有密切联系。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如同它既不是单一的经验产物或单一的理性结果一样,法律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2、适时性原则,即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适时性原则建立的依据,是由法律本身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的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自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资源、自理、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4、合宪性原则,即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

程序

一、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各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法律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第一个步骤。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三、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额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的审议是保证立法质量,促使立法更加科学、规范和成熟的重要环节。

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有二:第一,由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第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相应机关要对法律草案的立法动机、立法精神、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进行审查。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主要有:(1)提付立法机关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即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关于通过法律的法定人数,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布必须由特定的机关或人员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我国法律的公布权是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的。

立法体制

立法合同制是指关于法的创制,权限上划分的制度,即对一个国家中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制订、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律规定,我国各级种类国家机关的创制权限如下:

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做出。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③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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