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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但对于有关专利品的制造、专利方法或商标的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了技术的或管理的服务,因此,应作为产品的生产费用来进行登 记。使用专有权是受到限制的,企业要在专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来使用这些经济权利,超过范围和期限,使用者都要受到惩罚。

概述含义

(1) 含义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

非权利所有人在使用该权利前,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或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将被视为侵权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权利费(royalties)和许可费(licence fees)彼此间本无本质区别,因此,《协议》及是将它们放在一起使用的。

专利范围

一般说来,特许权利费是指为获得使用以下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与制造被估货物有关的专利、设计、图样、工序和诀窍等;

★与被估货物的出口销售有关的商标、注册设计等;

★与被估货物的使用有关的著作权、版权等。

上述支付的对象可以归纳为权利、信息和服务等三类。这些权利有的已为法律所确认、规范和保护(如专利、著作权、注册商标等),有的尚未被法律所确认(如信息、服务、诀窍)。

以上所说的“专利权”是批由专利注册机构授予发明者或者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独家创造使用和转让技术发明的权利;所说的“商标权”,是指为标识某种商品而专门使用特定词语、名称及图案的权利;所说的“著作权”是指书籍、美术作品、音像制品的创作人以及他们授权的出版商所拥有的制作、出版、发行上述作品及复制品的权利(不包括稿酬所得);所说的“非专利技术”,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为生产某种产品或某项工艺技术所需的一切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或其组合,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数据、工艺流程、配方等。

个人在出让以上这些权利时所取得的所得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使用费范围

特别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下列四类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由此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在定义上,目前仍然基本局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许可所得。

(2)特许权适用情况

《协议》Article 8 (c)规定:“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被估货物有关:

确定一项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有关,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们在分析被估货物(有形货物)和权利、信息或服务等(无形货物)的支付关系时,一般应把握一项基本的原则,进口商是否可以无需购买无形货物就可得到有形货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无关,此时应尽可能将它们分开计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有关。

进口货物的复制权与被估货物无关。

2、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之中

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特许费的支付必须是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这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物时所引起的特许费,即使成为转售的一项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特别说明

某项特许费是否构成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我们也可根据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相互独立来判断。若不是相互独立的,则该费用就构成了一项销售条件,须计入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的种类:中

商标权 专利权 经销权 版权 诀窍

商标权 :重点

商标(trademarks)是制造商或经销商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它是其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一种承诺。

商标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称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人想使用该已注册的商标须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海关估价所涉及的商标是指已在进口国注册、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并且是进口商为了在进口国内转售进口货物而购买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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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社会 经济 税种 注册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