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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工人。各国法律对成年的年龄规定不一。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童工被大量使用,给儿童带来深重的灾难。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雇佣童工的现象才逐渐减少。各国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

基本概念

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全球各地区中,亚太国家童工最多,已经超过1亿。

在很长一段时间,童工并不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当义务教育和劳工与儿童权利深入人心以后,这才成为一个广为争论的话题。

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上许多地方的许多儿童,如同成人一般地从事各种劳务,如农场之劳作等;而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前期,工厂与矿场亦曾大量地使用、剥削童工,直到后来英国政府制定《工厂法》等相关法令,才使英国童工之剥削与使用逐渐得到制止。

法规

国家规定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

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相关保护

(1994年12月9日 劳部法[1994]498号)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规定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新华网北京10月1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十月一日(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中国状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激烈变迁,童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是现实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作为儿童群体的一部分,童工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十分恶劣,其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得不到保障。研究中国现存社会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不可忽视这一群体,更需对其总体状况、特征、成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这一问题的治理原则、规定、方案等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分布

童工问题在官方公布的社会相关数据中,并没有切确的数字,也较少有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但在一些 媒体的报道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出,作为一个经济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社会的童工现象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个别国营企业违反有关法令,非法招收未满16岁的儿童,从事手工操作或简单机械操作。如《劳动保护》杂志在2001年7月刊登文章,叙述1981年出生的宫某于1995年3月14岁时,经人介绍被山东省莱阳市某食品加工厂招收为农民工,加工厂在未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将其录用,在得知他仅有14岁时也未纠正,致使宫某于1996年6月11日在操作时被搅面机所伤致残。国营企业招收童工虽不普遍,但却是一种客观存在;

第二,一部分私营企业者唯利是图,将童工当成易管理、剩余价值高的廉价劳动力,大量非法雇用童工,恶劣的劳动环境,长时间的繁重劳动,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2001年5月30日晚,中央电视台在《焦点访谈》节目中播放了浙江省临海市东榺镇非法使用童工的消息,其中仅广西融水县的少数民族女童就有130人之多。私营企业招收童工较为普遍,涉及的行业和地区也较多,在一些中外合资企业中,也有招收童工的现象发生;

第三,一些家庭开办小手工作坊、经营小商店或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将自己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劳动力使用,出现了个体性的童商、童农等童工形式。据报道,在浙江省的温州、台州等地,赚钱容易,目光短浅的父母纷纷把子女投入到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在温州一带,弃学、厌学的现象严重,童工大量出现。在一些贫穷落后地区,这样的小童工数量不容忽视;

第四,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其中包括很多未成年人,他们中的一部分和父母一起,经商、务工,另有一些孩子独自漂流在都市,或在小饭馆打工,或在市民家中当保姆,或在工地上当小工,担当着本应由成人担负的沉重劳动。有报道说,仅北京市就有外地保姆万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是学龄儿童;

第五,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农民急切盼望富裕起来的心理,把一些未成年的儿童带入城市,强迫他们从事手工洗车、卖花、夜市卖唱等劳动,每天劳动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严重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在一些城市,这种被控制、被奴役的童工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题之一。

人数

没有确切统计数字。但我们可以从下述三个数字中得到一个大概的概念。

媒体披露,上世纪90年代,中国1000多万人的农民建筑队伍里,童工的比例约占四分之一,1989年深圳一些企业一月之内从广西玉林地区就招走童工1000余名,年龄最小的仅10岁;另根据北京市1997年外来人口普查资料,当年北京市15岁以下流动儿童少年人数达16万人以上。假定全国流动儿童少年人口在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中所占比例与北京市的这一比例大致相同,根据全国1亿多流动人口的总规模,可以推算出全国流动儿童少年应该在700万人以上。在北京市16万儿童少年流动人口中,共有66392名6至15岁的流动少年儿童,这其中有13.9%普查时填写“未上学”,在10至14岁流动儿童中,有309人“务工”,146人“经商”,另外5人填写“暂无工作”,表明他们正在寻求工作,这三类人占同龄流动儿童的1.8%;在15岁的流动儿童中“务工经商”和“暂无工作”的占同龄流动儿童的32.13%。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现代化大城市的流动儿童中约有三成以上在从事着与他们年龄不符的劳动;童工的多少和辍学率、失学率是成正比的,我国的辍学率一直占有一定的比例,据报道,希望工程需救助失学儿童3000万,已资助失学儿童100余万,从中我们可以间接地看出童工问题的严重性;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曾报道,河北省保定地区某镇一所中学,初一招收了四个班级,到初三时,只剩下了一个班,流失了四分之三的学生,这些孩子大多数成了童工。综合上述数据,可以推定,我国城市童工大约在200—300万人左右。

总之,童工在我国社会中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我国少年儿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6月12日是“世界无童工日”。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决定将每年的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保护儿童,需要从社会这个整体共同做起!

全球状况

据法国《世界报》2008年5月11日消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全球童工状况的最新报告,2004年至2008年,为减少全世界童工数量的努力有所松懈。仅2008年,全世界童工数量增加了2.15亿。全球各地区中,亚太国家童工最多,已经超过1亿。

据报告,全球童工状况在某些方面有所缓解,其中女童工的数量减少了15%,特别是处在危险工作环境中的人数减少了24%。此外,年龄在5至14岁的幼小童工数量减少了10%,这个年龄段处在危险工作环境中的比例下降至31%。

但国际劳工组织同时指出,情况仍然不容乐观,男童工数量增长了7%,约为1.277亿人。尤其值得关注的是15至17岁年龄段的男童工,人数出现20%的增加,达到了6200万。据最新的进展报道,亚太地区成为世界童工数量最多的地区,童工数量达到1.36亿。除此之外,国际劳工组织还担心,在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的幼儿童工数量会增加,那里有四分之一的儿童都在为雇主工作。

2006年,联合国确定了一个目标:2016年前减少童工数量。但国际劳工组织总秘书长胡安索马维亚日前指出:“这项工作进展很不正常:计划开展的不够迅速,工作的展开也不够充分,很难达到预定目标。”

国际废除童工计划负责人弗朗克哈格曼强调指出:“有相当一部分国家,例如马里,有将近一半的儿童都在工作。”农业已经成为雇佣童工最多的产业,占童工数量的60%;其次是服务行业(25.6%)和工业(7%)。报告中更值得关注的是,大部分童工没有得到报酬,全世界无工作报酬的童工占到了80%之多。

其它相关

发展

十三四岁以下的儿童被迫作为廉价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是资本主义大工业早期阶段所特有的现象。

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时期,英国就有贫民习艺所中的贫苦儿童成群结队地轮班劳动的情况。然而,大批使用童工是从18世纪产业革命后开始的。新建的大工厂突然需要成千上万的人手,而广泛采用机器降低了对劳动者体力和技术的要求,为儿童参加劳动提供了条件。这样,儿童就成为资本家所使用的廉价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当时英国的新兴纺织工业特别需要手指细小而灵巧的儿童,成千上万这种从七岁到十三四岁的无依无靠的儿童就被运到北方去了。

大批使用童工,扩大了资本的剥削范围,也提高了资本的剥削程度。劳动力价值本是由维持成年工人及其家属子女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的。机器把工人家庭全体成员都抛到劳动市场上,这样就把男工应负担的全家生活费用分摊到他全家人的身上。因此,机器使男劳动力的价值贬值了。资本家购买包括儿童在内的4口之家全家的劳动力,也许比以前购买1个男劳动力花费的代价多,但是,4个工作日代替了原来的1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劳动远远超过了1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劳动,结果,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反而大大增加了。所以,资本家大量雇用童工,不仅降低了在业工人的工资水平,并且削弱了成年男工凭借技术和体力去反抗资本的力量,从而强化了资本对雇佣劳动的统治。

资本家购买未成年人的劳动力,把童工变成单纯生产剩余价值的工具,使儿童的身心备受摧残,智力荒废。儿童在工资极低、劳动条件恶劣的情况下从事沉重、有害健康的劳动,不仅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智力衰退,而且发育畸形、不少人甚至断送了幼小的生命。马克思说:“不列颠工业象吸血鬼一样,只有靠吮吸人血──并且是吮吸儿童的血──才能生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1页)。

资本对童工的奴役和摧残,威胁人类的生存,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引起工人阶级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强烈抗议。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才迫使资产阶级政府陆续颁布有关限制儿童劳动时间、禁止儿童上夜班和禁止雇用幼年儿童的立法。在英国,1833年的工厂法第一次规定:9岁至13岁的儿童每天劳动时间为8小时;禁止9岁至18岁的儿童上夜班;禁止雇用未满9岁的儿童。但这些保护儿童的立法往往受到资产阶级的破坏,成为一纸空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过程的电气化和自动化,对劳动者的技术要求愈来愈高,劳动者不经过学习和训练,不具备一定的文化技术水平,已很难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因此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各国,雇用童工的现象才逐渐减少。

残忍行径

一群十五六岁的孩子,在砖窑里搬动砖坯。他们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稍有怠慢就会棍棒加身,有的被监工暴打致傻或致残。他们蓬头垢面,有的身上还穿着沾满尘灰、破烂不堪的校服。他们中间,甚至还有八九岁的孩子。这是发生在山西南部几百座黑砖窑里的真实故事。

一群丢失孩子的河南家长就此踏上了漫长辛酸的寻子之路。在三、四个月的寻子过程中,他们陆续解救出近百名孩子,同时也揭开了一条河南、山西交界地带的“贩奴”之路。通过这条罪恶之路,几百名小至八九岁,大不过十七八岁的孩子被贩卖至山西黑窑厂做苦力,过着奴隶一般的生活。

晨报记者穿越豫晋两省,跟随前往山西晋城市寻找孩子的河南家长,试图探访这些非法使用未成年窑工的黑窑厂。

黑砖厂普遍存在未成年窑工

记者跟随五位寻子的家长,准备从郑州乘车出发前往山西晋城。“那里的黑砖窑最多,也最黑,还有女打手。”47岁的郑州人羊爱枝告诉记者。

2007年3月6日,羊爱枝17岁的儿子雷辛(化名)在学校开学报到后就再也没有回过家。后来,羊爱枝听说河南孟县有个孩子从山西省临猗县一个窑场逃跑回来,说那边有好多河南小孩,一车就拉过去八九个。“我猜我家雷辛也是这样被人贩子弄到黑砖窑了。”三个多月来,羊爱枝几乎跑遍了山西能够打听到的所有砖窑,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儿子的线索,却揭开了黑砖窑大量贩卖使用未成年窑工的罪恶。

“我给很多人讲过黑砖窑的事情,很少有人相信。”在车上,羊爱枝不止一次地对记者说,“你看到的不是个别现象,未成年窑工在这些黑砖厂都普遍存在。”

“没亲眼看到的人,就像听故事一样。我们亲眼看到了,泪都哭干了。”羊爱枝说着眼睛红了。她看到有些孩子的腿因为常年出窑烧得裂着口子,一些孩子的手上长着两三厘米厚的跟牛皮癣一样的东西。老板对他们说,用机油抹抹就好了。

在芮城一个窑场,羊爱枝看到一个30多岁的男人,衣不遮体,胯骨被监工打断了,腿可以转180度,萎缩得像细胳膊一样。“他们吃的饭都是夹生的,住的就是窑洞,白天让你干活,晚上10点以后下班,然后把他们用铁锁锁起来,大小便都在窑洞里,走到门口臭气熏得能呛死人。有个窑场的窑洞有二十七八米长,住了86个人,晚上外面的铁门就给锁上了,免得他们逃跑。”

被解救窑工痛诉:“没有一天不挨打”

参与解救张胜利的家长张华凌(化名)告诉记者,2007年5月11日上午,她和另几名家长在临晋镇赵窑窑厂发现了两名十七八岁的少年,其中一名抱着她的腿恳求带他离开。同行的临晋镇派出所一刘姓副所长却坚决不让带走。此时,另一名家长通过个人关系叫来几名武警,才将张胜利在内的4个人解救了出来。,赵窑窑厂的三名工头已被警方扣留,窑主岳西山在逃。

由于两名少年当天就被送回了上蔡老家,记者没有见到他们。昨天上午,记者在河南省公安厅刑侦九队遇见了6月11日被解救出来的窑工张胜利。26岁的他头上出现了白发,黝黑瘦削的脸上留有六七道或深或浅的伤痕。黑色T恤和深色裤子都沾满了污渍。一双沾满黄土的解放鞋,几个脚趾头露在外面。做完笔录后,张胜利向记者讲述了他被诱骗的经历。

记者:你是怎么被骗过去的?

张:2007年3月6日,我在郑州市二马路劳务市场上找工作,一个女的说新乡有个造纸厂招工,每月600元,我就跟着她上了一辆面包车,车上还有7个人。但是车子过了新乡没有停,一直就到了晋城,我知道被骗了,要求下车,被他们打了几拳,就这样拉到窑厂了。

记者:去了就干活吗?

张:到窑厂已经是当天夜里12点了,我们七个人都被打了一顿,然后锁在一个窑洞里。第二天四点就被叫起来干活,主要是砌砖坯。

记者:经常挨打吗?为什么打你们?

张:没有一天不挨打的,干得快、干得慢都得挨打,他们打人没有理由的,有时候什么话都不说就给你一棍子。(说着话,张胜利掀起右腿裤管,露出膝盖上还没有痊愈的血红色伤疤。)

记者:在窑厂里怎么吃?怎么睡?

张:吃的就是白菜加盐疙瘩,还有馒头和稀饭,渴了就打开水龙头。每顿饭只给5分钟时间,拖延了就得挨打。每天早上4点起床干活,干到8点半吃早饭;中午吃完饭就干活,一直到晚上7点半,吃完晚饭就锁在屋里睡觉,还有人看着。

记者:你们没有想过逃走吗?

张:逃,往哪里逃?窑厂就在山窝里,只有一条山沟,还有打手和大狼狗看着,跑出去了也跑不远,拖回来还得打个半死。我们30多个人,互相都不允许说话,睡觉后也不能说。

记者:最后拿到工钱了吗?

张:也就是6月11日,武警去了,他们才给了我2000元工钱,以前一分钱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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