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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词语概念

基本信息

词目:立案

意思:

1.设立专案(case-filing)

基本解释

1.[:在政府机关注册登记

2.[place a case on file for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建立专门案卷

引证解释

1.谓成立案件。

初刻拍案惊奇》卷二:“次日李知县升堂,正待把潘甲这宗文卷注销立案,只见潘甲又来告道:‘昨日领回去的,不是真妻子。’”

2.备案。

邹韬奋《抗战以来》七:“确有群众基础及救国工作表现的民众团体,政府都应该准许他们立案,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

分类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来源

一、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三、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2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4)提供场所和毒口,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25)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26)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7)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1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28)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29)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30)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31)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创始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32)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34)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35)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条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

(1)杀人致死,重伤的。

(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3)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000斤以上的。

(4)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5)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7)连续残害妇女的。

(8)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9)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10)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1)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13)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1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16)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17)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1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22)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4)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5)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26)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7)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28)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29)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30)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两)以上的。

(31)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32)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33)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4)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5)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己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相、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三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4)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8)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众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9)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0)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1)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12)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3)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1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5)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6)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7)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19)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3)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24)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25)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26)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27)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

(28)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29)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30)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31)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0两)以上的。

(32)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34)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35)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37)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8)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物品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9)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0)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41)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销)。

(42)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43)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前9项是14-16周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程序

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打击报复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来源线索,而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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