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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在缔约国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协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2)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

不平等条约,权利多倾向于强国,义务偏重于弱国,实质上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上遭广泛谴责。1949年前的中国被迫与外国缔结的诸多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外交交涉陆续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不平等的条约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代由中国国民党提出:

1.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其中有“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

2.1924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订了政纲,在对对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的政策。

3.1924年8月,中国共产党发表《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了“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主张

4.1924年9月18日,发表《中国国民党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重新审订一切不平等之条约”。

性质

解析

不平等条约是与平等条约相对而言。平等条约一般是指签约各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商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条约。而不平等条约是指最后缔结的条约,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最常见造成这情况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强压另外一方(即强加条约)。但亦有人认为,不平等条约的缔结不一定牵涉武力,只要是条约内容是对各方并不对等即可。在这扩大的定义之下,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以下各种情况:

1.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平等;但由于未能预见的改变,造成实际执行上双方义务出现不平等。

2.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并不平等;而无论实际效果如何。

3.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一种情况。

4.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二种情况。

5.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经济压力达成。

6.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达成。

从此定义来看,许多20世纪前欧、美国家与其亚、非国家签署的条约都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而且欧、美国家内部战争后的许多和约(比如普法战争后的法兰克福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条约。而现代某些协定,虽然没有在武力下签署,亦可被解释为不平等。

在习惯上,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18世纪及19世纪初与亚洲国家之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色彩的条约。

近代部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在其内部的构成民族之间曾经签订的武力强加条约,因为不属主权国家之间的问题,被认为是民族之间的内部事务而不属于不平等条约。

区别强加条约

不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和 强加条约(Imposed Treaty)是两个类似的概念,都是关于在武力胁迫下签署的条约的名词。强加条约的概念出现较早,西方的法学自18、19世纪即开始出现类似的概念。不平等条约的称谓则是中国国民党于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来指西方与满清及北洋政府所签署的一系列条约。后来不平等条约的概念逐渐发展,在国际上亦有被其他国家使用。但如今法学上对何谓不平等条约还是没有很明确的定论。有些人认为不平等是指缔造条约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胁迫而造成不平等。这种定义下,不平等条约基本上是等同强加条约。但亦有些意见认为不平等条约是指条约的性质属于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况下造成,而涵盖亦更广泛。

常见内容

各国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内容经常包括:

1.战争赔偿

2.割地

3.租界

4.单边治外法权(包括领事裁判权)

5.通商,开通通商口岸

6.提供片面最惠国待遇。

7.协定关税

8.划定势力范围

这些不平等条约有如下几个特点:

(1)无论条约对缔约一方的主权伤害有多少,大多在缔约时遵循自近代外交学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游戏规则”(即便是形式上的遵循),即由两方的谈判代表先进行谈判磋商,对条约的文本进行确定,体现出条约本身是双方正式谈判的结果。

(2)条约一般都会涉及主权、和战、贸易(或其他形式的)赔款,其中条约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于本国贸易发展。有时也是作为大国之间的交易牺牲品,原宗主国(或对该国有相当影响力的国家)将从属于自己的国家的利益出让给第三方,借以换取本国的利益。

古代示例

唐蕃清水盟约

唐德宗在大历十四年即位以后,面对强藩割据、外患频发的现状,决定与吐蕃议和,先平定藩镇。因为唐德宗在安史之乱中曾为雍王兼天下兵马大元帅,与回纥在陕州会晤时被侮辱,随从被打死数人,因此嫉恨回纥,决定联合吐蕃。公元783年唐政府与吐蕃签订了《唐蕃清水盟约》。盟约大意为“唐地泾州右尽弹筝峡,陇州左极清水,凤州西尽同谷,剑南尽西山、大渡水,吐蕃守镇兰、渭、原、会,西临洮,东成州,抵剑南西磨些诸蛮、大渡水之西南”。到了唐宣宗大中年间,唐朝政府收复秦州、原州、安乐州三州之地,稍后,陇右豪杰张议潮发动起义,很快驱逐了吐蕃人,到了咸通年间,唐朝政府收复了河西陇右直到庭州,彻底击败了吐蕃。

澶渊之盟

澶(chán)渊之盟是北宋与辽经过多次战争后所缔结的一次盟约。

公元1004年秋,辽国萧太后、圣宗亲自率领20万大军南下,直逼黄河岸边的澶州(今河南省濮阳县)城下,威胁宋的都城。

警报一夜五次传到东京,赵恒问计于群臣。副宰相王钦若、陈尧叟主张逃跑。任职才一月的宰相寇准则厉声反对说:“出这种主意的人应当斩首!”他说,如果放弃汴京南逃,势必动摇人心,敌人会乘虚而入,国家就难以保全了;如果皇上亲自出征,士气定必大振,就一定能打退敌兵。赵恒同意御驾亲征,由寇准随同指挥。

到了韦城(今河南省滑县东南),赵恒听说辽兵势大,又想退兵。寇准严肃地说:“如今敌军逼近,情况危急,我们只能前进一尺,不能后退一寸。河北我军正日夜盼望陛下驾到,进军将使我河北诸军的士气百倍,后退则将使军心涣散、百姓失望,敌人乘机进攻,陛下恐怕连金陵也保不住了。”赵恒才勉强同意继续进军,渡河进入澶州城。

远近各路宋军见到皇上的黄龙大旗,都欢呼跳跃,高呼“万岁”,士气大振。寇准指挥宋军出击,个个奋勇冲杀,消灭了辽军数千,射死了辽军主将萧达兰。萧太后见辽军陷入被动,要求议和。经过寇准的坚持和使者曹利用到辽营一再讨价还价,于12月正式议定由宋朝送给辽以岁币银10万两,绢20万匹,换得辽军撤走。这就是历史上的“澶渊之盟”。

澶渊之盟是一个不完全平等的条约,但宋朝有限度的妥协让步又是明智的最佳选择,也基本符合封建历史时期中原王朝与游牧友邦交往的惯例,而且,盟约的签定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其进步意义是值得肯定的。难怪清朝藏书家、史学家席世臣在评论《契丹国志》时候,说:“(《契丹国志》)至于宋、辽之交,尤多微意,若澶渊誓书、关南誓书、地界之议、礼物之数,皆详载无遗”。事实上,具载原文为后人保存了非常重要的历史材料,其价值受到后世学者的推崇。

庆历和议

宋仁宗康定元年到庆历二年(1040年~1042年)期间,西夏皇帝李元昊对北宋又发动多次大规模的军事进攻,双方损失都很大,结果在1044年(庆历四年)订立和约,史称“庆历和议”。和议规定:元昊取消帝号,接受宋朝册封,称北宋为所谓的“兄长”。宋封元昊为夏国主,宋夏名义上是君臣关系,宋每年以“赏赐”名义给夏银7.2两,绢15.3万匹,茶3万斤。

关南誓书

宋仁宗庆历五年(1045年)的关南誓书,这是对宋辽两国议定“澶渊之盟”的继续,宋对辽岁币增加到银20万两,绢30万匹。

绍兴和议

中国南宋与金订立的和约。宋军在反击金的入侵中已取得一定的胜利,但宋高宗与宰相秦桧唯恐有碍对金议和,解除了韩世忠、张俊、岳飞三大将的兵权,甚至制造岳飞冤狱,使抗战派对投降议和活动无法进行反对。绍兴十一年(1141)双方达成和约:①宋向金称臣,金册宋康王赵构为皇帝。②划定疆界,东以淮河中流为界,西以大散关(陕西宝鸡西南)为界,以南属宋,以北属金。宋割唐(今河南唐河)、邓(今河南邓州)二州及商(今陕西商县)、秦(今甘肃天水)二州之大半予金。③宋每年向金纳贡银、绢各25万两、匹,自绍兴十二年开始,每年春季搬送至泗州交纳。绍兴和议确定了宋金之间政治上的不平等关系,结束了长达10余年的战争状态,形成了南北对峙的局面。

绍兴和议的历史背景。这一投降条约签订于抗金战场上捷报频传,金兵节节败退之时。公元1140年,金兵又一次大举南侵,可是各路军队连遭失败,在顺昌(今安徽阜阳)之战中,宋军以少胜多,击败了金军。接着岳飞率领岳家军又取得郾城大捷,打败了金军的主力,先后收复了郑州、洛阳等城。这时,金兵打算撤至河北,南宋举国上下要求收复北方的呼声很高,抗金形势一片大好。可是,以妥协苟安为国策的宋高宗,既害怕宋军的胜利影响他的求和,更害怕岳家军从金营迎回徽钦二帝,从而威胁自己的帝位。于是,高宗和秦桧商定,命令各路军队班师,并在一天内连下十二道金牌逼令岳飞退兵。岳飞悲愤地说:“十年之力,毁于一旦”。由于各路宋军退兵,等于将已收复的国土又拱手让给了金国。公元1141年,宋高宗为了向金国表示议和“诚意”,解除了岳飞、韩世忠、张俊三大帅的兵权,撤消了对金作战的专门军事机构。随后,高宗派使者到金求和,在使者叩头哀求下,金国以“必杀岳飞”为条件,答应和议。经过一番交易后,双方签订了绍兴和议。这一年里,岳飞被害死,当金获知岳飞已死,连连摆酒庆贺。接着,金便册封高宗为宋国皇帝。从此,南宋小朝廷开始了长达一个半世纪的偏安残喘。

和议对宋财政的影响

再看北宋的财政状况,真宗时期,一直是收入超过支出,(所以才有资本支付岁币)。仁宗初期和中期也是如此,不过此后就开始恶化。宋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收入为1.16亿缗,总支出则达1.31亿缗,超支1500多万缗。这种情况下再支付大量的岁币,就不能说是轻松自在了。到宋神宗即位时期,国家财政已无余钱,国家库场已经告罄,国家经济年年赤字,宋神宗两手空空,甚至不得不给他老爸“简葬”。所以我们不能理解其支持王安石变法的动力以及变法中为何多数都是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的“急策”。甚至日后新旧党争,蔡京当权,也无不围绕解决中央财政问题来展开。所以说,由于岁币是年年支付,国家承平丰饶时没什么感觉,一旦财政紧张,就会变成勒在脖子上的绞索。

近代示例

习惯上,不平等条约一词经常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18世纪及19世纪初与亚洲、非洲等国家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色彩的条约。事实上,这些时期亦是出现了最多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条约。(详见下文各国的不平等条约)

条约主要影响

打破闭关锁国

不平等条约中包含了许多贸易条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设立,最惠国待遇等等,使得闭关锁国的政府被迫打开了国门。

对于19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市场一体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条约大多体现了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的理念——尽可能的开拓海外市场,并将利益最大化。这并不等同于市场经济理念:因为自由主义者的竞争往往不遵从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种手段如倾销贸易竞争。虽然绝大部分经过工业革命而形成的工业化国家都会采用开放市场、向世界竞争的贸易手段。但对于一些不发达国家或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严重的国家,大国往往利用强加的不平等条约,破坏阻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对于亚、非洲的国家而言,这种在存在经济实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竞争将不可避免的摧毁本国的独立经济,使本国经济开始逐渐受制于其他国家。

半殖民地国家

对于被强加不平等条约的弱小国家而言,签订不平等条约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是具有惊人影响的,强国的商品输出会对本国简单的手工业生产带来致命的打击: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手工业的生产力远不及资本主义国家机械生产的能力。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手段导致本国市场打破自然垄断,促使市场融入世界,使本国经济日趋殖民地化;文化上输出被美国、欧洲所崇尚的价值观与道德观,造成对其他国家传统文化的冲击,西方宗教与科技的传入一方面促使有识之士对时局展开深入研究,但更多的是对广大民众的精神麻痹。这些现象使被迫签署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逐步沦落为半殖民地国家,有的国家甚至在政治上完全丧失了主权领导,成为彻底的殖民地。

经济畸形发展

这是不平等条约带来的结果之一。本国尚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很难同英、美等强国在市场上相竞争,没有利润的本国工业自然很难发展。这导致国家开始经济殖民化。而殖民地对于他们的宗主国而言,就是廉价原料、劳动力和广阔市场的代言词。这样,受制于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只能是输出初级产品,而工业领域则近乎空白。20世纪50年代后世界范围的殖民体系虽然不断解体。但对于这些新兴的独立国家而言,其经济发展仍然是初级产品出口,进口工业成品的发展态势。经济命脉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制贸易品价格经济强国所掌控。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对于部分国家(主要是非洲国家)直至如今依然没有改变,也成为这些国家独立几十年来经济未见好转的主要原因之一。

领土损失

时代终结的开始

这段时期的终结是由一次大战之后开始。随着“亚洲的觉醒”时期到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原殖民地虽然未能够甩掉“三等国家”的矮帽子,但国际独立地位开始不断上升。欧洲各国此时又忙于应付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疮痍尚未痊愈,又添经济危机带来的巨大创伤。在中国,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开始实现关税自主与租界回收(详见下文的中国近代史不平等条约)。

但在欧洲地区同盟国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战后德国丧失了本就不多的海外殖民地,又需要赔付高达200亿金马克的赔款;昔日横跨欧、亚、非的帝国奥斯曼土耳其被《摩德洛斯协定》夺走了70%以上的国土,《色佛尔条约》则几乎将这个拥有400余年历史的国家彻底沦为殖民地。奥匈帝国也瓦解了。中国作为战胜国,《凡尔赛和约》却把之前被德国侵占的中国山东半岛主权出让给了日本。由于《凡尔赛条约》对弱小国家内政的肆意干涉,被认为是世界史上牵涉国家最多的不平等条约。在1917年,国土面积最大的俄罗斯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领导人列宁宣布废除同各国签定的不平等条约(既包括对其他国家不平等的条约,也包括俄国自己受到的不平等条约),虽然这个声明并没有百分百实行,但这件事情极大鼓舞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反对不平等条约努力的热情。一战后的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极具霸主气质的德国被协约国踩在脚下,短时间内没有争霸世界的实力;美日在太平洋利益冲突成为世界不安定格局的中心。为了调和各方(也包括英、法、意等国)在内的利益,华盛顿会议应运而生。不愿看到日本独占中国带来的利益,以《九国公约》大幅削减日本的在华权利,为中国收回自民四条约丧失的部分主权提供了契机。

随着一战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实力的减弱,一些具有强烈救国意识的国家开始借着这样的机会发动权利收回的行动,但这些国家既不敢公开废除不平等条约,各资本主义国家也畏惧各国广大人民的力量,采用了秘密协定与偷换概念的方式,一方面废除一些已经没有多大用途的不平等协定,又采用新名词取代“最惠国”等具有强烈殖民色彩的权利。比如《中美新约》的美国国务院经济顾问就曾说:“1928年七月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想办法不使用中国所反对的‘最惠国’字样而保持美国的权利。我们在国务院想到这个和以后的条约中使用‘待遇不得有所差别’这一字句的方法。”,可见这些改定新约运动并没能真正触及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核心。

对于自道威斯计划后迅速崛起的德国而言,凡尔赛和约不啻为德意志民族的最大屈辱,在这种情况下上台的希特勒利用这一难得的机遇,极力煽动民族情绪,利用民众对《凡尔赛和约》的不满,建立自己的独裁势力,发动德国政府撕毁一战后签定的大量限制德国军事的不平等条约,与奥地利合并。面对着凡尔赛体系的破坏,英、法采用了绥靖政策,对德国的行为妥协,并希望借助德国再度强大的力量进攻苏联(但是,这一举动反而促使了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在这种情况下的德国提出了“最后一项领土要求”:取得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区。英法一厢情愿地认为,德国将会在满足这个要求后与苏联决裂,便由英、法、德、意四国召开了慕尼黑会议来讨论这个问题。这次会议连带事后签定的不平等条约——慕尼黑协定被统称为“慕尼黑阴谋”。二战后捷克斯洛伐克与90年代后的捷克一直认为这个条约是大国之间擅自决定的,牺牲小国利益而满足自身要求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协定。

远在亚洲的日本也为了履行大陆政策,展开东北侵略(参见九一八事变),当时的国民政府采用了向国际联盟申请仲裁的方式回应日本的侵略,国联则判定东北应该以“国际合作为最善之解决”,令东北反而成为“国际公认”、名副其实的国际殖民地。

此后不久,影响到世界不平等条约体系世界史上最大规模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反法西斯同盟不承认与轴心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并在同盟内部展开对各国不平等条约的再修订,一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家取得了部分在条约中失去的权利,为身处亚、非、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带来了极大的振奋,对战后各国民族解放事业起到的推动作用。

二战后,亚、非两洲原先的殖民地国家开始了其民族独立运动,以独立国家的身份收回失去的主权;战后原先强大的英、法、德等国失去了足够强大的实力去维持在海外的殖民统治。废除不平等条约成为国家取得独立身份的要求之一。其中在非洲的独立运动十分广泛,1960年有17个非洲国家宣布独立,对非洲不平等条约体系产生极大冲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在其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宣布审查并废除自清末民初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1977年巴拿马与美国签订协议,废除《美巴条约》,代之以《巴拿马运河新条约》:取消美国永久占领巴拿马运河区的特权,1999年12月31日中午期满后,运河及运河区的主权及管理权将全部交还巴拿马,由巴拿马确保运河的中立地位。

为防止强国将废除的不平等条约再度加之于独立国家之上,1954年12月亚、非新兴独立国家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召开会议,为防止不平等条约的再度蔓延,维护独立主权,发表了《亚非会议最后公告》。经过一段时间后,形式上强加于原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不平等条约及其特权在世界范围内基本上被废除。

各国历史

中国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一般认为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不平等的。

从条约的签订上看,是经过双方的交涉谈判、共同宣布的平等协定,但实际上两国的谈判总是经过了一场战争——早已腐朽没落的清帝国在对外经济与国防上不是近代帝国主义国家的对手,一场战争下来中国政府很少能从战争中占到什么“便宜”,反而让其他国家取得战争的主动,迫使中国政府以谈判为手段以避免更大的损失;中国政府的代理人往往在谈判时只有“接受”与“不接受”这样的选择,这些代理人作为一个专制帝王派来的代表,只能为了皇族的利益去签订这些条约。

中国的史学界大多将自1949年以前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840年—1860年)

这一阶段既是中国由君主专制社会走向半殖民社会的开端,也是列强在中国建立殖民体系的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南京条约》的签定标志着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与初步形成。《南京条约》又与《望厦条约》、《黄埔条约》构成了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最重要的奠基石。通过这三个不平等条约,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三个资本主义国家:美、英、法三国在中国取得了如下权利:

1.取得自由对外贸易的通商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

2.取得协定关税的权利。

3.取得在华传教、租地建房的权利。

4.取得领事裁判权。

5.取得部分中国领土的占有权。

这些不平等权利构成了中国最早的不平等条约体系,无论是今后的租界、内河巡航、高额赔款都不过是上述权利的延续、发展与补充。

1853年在上海的一场小刀会起义令英国人取得了控制中国海关的绝佳机会;第一次鸦片战争后14年,英法为扩大在华权益再度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这场持续4年的战争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条约:

1.中英、中法、中美、中俄《天津条约》、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

2.中英、中法、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

这次战争带来的新的不平等条约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化的程度,欧美各国又取得了一些新的条约特权:

1.胃口大开的领土要求。

2.扩大对外贸易窗口的要求。

3.内河航运权。

4.鸦片贸易合法权。

5.内地自由行动权。

6.劳工出国权。

这一时期的不平等条约大多围绕着贸易而进行,对于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工业革命后生产力的提高带来了大量的商品,在本国市场销售商品取得利润不能完全满足资本家的欲望,因而就要开辟新的海外市场。所以各国采用的都是自由贸易的经济方针,政府制定的对外政策无不以扩大贸易对象,实现商品输出为主要目的。打开中国的大门,建立殖民地,要求五口通商、协定关税都是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面对顽固不愿开放的清朝政府,各国就采用了先以武力手段迫使中国政府谈判,再取得交易特权与商品市场。

第二阶段(1860年—1919年)

在《北京条约》签订之后,清帝国进行了一场洋务运动的变革;在1860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清政府“内外祥和”,称之为“同治中兴”。但是,好景不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帝国主义阶段。1876年因马嘉理案签订烟台条约。1883年,法国为侵略越南而挑起战争。在这场被称为中法战争的战争中,清军于马尾海战大败后在陆地战场上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此时清政府却主张趁胜求和。1885年李鸿章和法国公使巴德诺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法新约》。这场战争显示了洋务运动的成绩,更暴露了洋务运动的严重不足。

此时,日本正处于明治维新时期;他们制定了入侵中国的“大陆政策”,并通过不断扩军备战一步步实施他们的计划。在一切就绪之后,1894年,日本发动了日本称为日清战争的甲午中日战争。由于清政府的腐朽,战争迅速失败。1895年李鸿章和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春帆楼签订了《马关条约》。

此后,列强在中国大肆划分势力范围,强占租借地,中华民族同外国矛盾日趋激化。以“扶清灭洋”为口号的义和团运动迅速在中国北方兴起(南方也有类似性质的运动,规模较小)。义和团运动在反侵略也极端排外,仇视一切外来事物;在华北四处杀害外国人与信仰基督教的中国人,烧毁教堂、铁路等一切跟外国有关的事物。外国人纷躲入使馆避难。列强以保护侨民为名,英法美俄德日意奥八国联合起来,组成联军进入中国,在天津登陆后向北京进发。清政府则以“义和团可用”,让义和团及清兵在北京围攻外国使馆,并向十一国宣战。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清皇室仓皇离开;并以政府之前是被义和团胁持为名,由李鸿章出面跟列强求和。义和团则被中外联合剿杀。同时俄国更乘机占领中国东北。1901年,李鸿章代表清政府同11国签订了《辛丑条约》。因为列强之间的矛盾,中国免于被瓜分。但条约对中国处以惩罚性的条款,包括容许外国在北京至天津驻兵,并对各国赔偿大额军费。李鸿章不久病死。这个条约进一步削弱清政府的统治。

第三阶段(1919年—1949年)

在这一阶段,在中国植根近80年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开始遭到动摇:早先苏联宣布废除沙皇俄国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历来传闻如此,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苏联做到了这点,或者作出过这个声明。);国内民主意识与救亡图存观念日益上涨,大规模的群众集会此起彼伏。令当时的北洋政府受到极大压力。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展现出中华民族不甘于受人宰割的决心,其结果是远在法国召开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没有在破坏中国权益的《凡尔赛和约》上签字。此后不久,随着联俄容共的实现,中国国民党领导进行北伐。自1927年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国大陆上出现了持续不断的权力收回与“改订新约”运动,使得中国的民族自尊心得到极大满足。

这一时期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府虽不敢彻底废除所有的不平等条约,但已经对部分国家主权展开收回行动。其主要活动为:

1.收回租界:包括1927年1月国民政府下令收回发生一三惨案事端的汉口英租界九江英租界;1930年10月1日收回英国占领的威海卫租借地;1931年1月15日收回比利时在华租界(天津比租界)。

2.收回关税主权:改订新约运动的成果之一;1933年国民政府实行新税则,标志着中国基本实现了关税自主。

3.废除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

但这一系列的活动并没有彻底让中国摆脱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状况,这是由于当时的中国国力依然不足以与世界强国对抗,政府害怕面对废除不平等条约后各国可能做出的强烈反应甚至是动用武力;国民政府需要有外国的经济、外交上的支持,不可能接受被国际孤立的形势。因而在20世纪30年代后,不平等条约的体系反而再次加强,但各国也已经不再采用武力威胁的手段,转而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一些对中国而言无关大局的利益来换取特权,或者先制造舆论优势渲染签订条约的利益。如何梅协定就是日本先制造“华北独立”的事端,再通过舆论向外界诠释华北不设防带来的好处,最终使国民政府接受协定。

不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由于中国与意、日为交战方,因此废除了在华的不平等条约。为了维持反法西斯同盟的稳定,1943年1月11日美国和英国分别与中华民国签署《中美新约》、《中英新约》,自愿放弃在同盟国中国的特权。

1949年9月,在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第55条公开宣布“对于国民党所订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一览表

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国政府或大多数中国人认为是不平等的条约。

1.中俄蒙协约(民国4年(1915年)6月7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外蒙古,恰克图

2.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中国与日本,签约地点:北京)

3.满洲里界约(1911年(宣统三年)12月20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满洲里

4.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4月27日,中国与英国,签约地点:北京)

5.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12月22日,签约地点:北京)

6.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签约地点:北京)

7.广州湾租界条约(或中法互订广州湾租界条约)(时间: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11月16日;签约地点:广州湾;中国与法国)【注:广州湾今广东湛江市

8.订租威海卫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7月1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注:威海卫今山东威海市】

9.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6月9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10.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国圣彼得堡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11.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6日,北京;中国与德国)

12.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7月21日,签订于北京)

13.中俄密约(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6月3日,莫斯科)

14.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4月17日,马关,与日本)

15.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890年(光绪十六年)3月17日,印度加尔各答;补充修订:1893年12月5日,大吉岭)

16.中葡和好通商条约(1887年(光绪十三年)12月1日,与葡萄牙,北京)

17.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光绪二年)烟台;中国与英国)

18.中日北京专条(1874年(同治十三年)10月31日)

19.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64年(同治三年)10月7日,塔尔巴哈台

20.中德通商条约(1861年(咸丰十一年)9月2日,天津)

21.北京条约

a) 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1月14日,北京)

b) 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5日,北京)

c) 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4日,北京)

22.天津条约

a) 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天津)

b) 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天津)

c) 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天津)

d) 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天津)

23.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5月28日,黑河)

24.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丰四年)7月5日,上海)

25.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丰元年)8月6日,伊犁

26.黄埔条约(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与法国,黄埔)

27.望厦条约(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与美国,望厦村

28.虎门条约(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10月8日,与英国,虎门)

29.南京条约(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与英国,南京)

关于《尼布楚条约》:从历史上看,当时的中国与俄国,政治上是相互独立的,经济上也没有依赖,军事上也没有弱势。中国和沙俄的雅克萨之战是中方完全胜利。中国与沙俄在签订条约时,互相不受对方的军事压迫,双方处于完全自愿签订的《尼布楚条约》,所以《尼布楚条约》是平等条约。《尼布楚条约》不是割地条约,是中俄瓜分喀尔喀部族地区的条约,是清俄划分外蒙古的第一步。条约签订后,喀尔喀蒙古人不再有后撤纵深,迫不得已南依,逐步迁移到如今的中国内蒙古自治区。

1917年,德意志帝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1917年苏俄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事后未完全兑现,亦无退还条约中获得的领土)。1943年,美国和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日本、意大利在中国的殖民地和租借地被全部剥夺。1946年,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不承认以前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

日本

1.日美亲善条约神奈川条约),1854年,日本,美国

2.日美修好通商条约,1858年,日本,美国

3.日俄和亲通好条约(下田条约),1855年,日本,俄国

朝鲜

1.江华条约(日朝友好条约),1876年,朝鲜王朝,日本

2.济物浦条约,1882年,朝鲜王朝,日本

3.日韩议定书,1904年,大韩帝国,日本

4.日韩新协约,1904年,大韩帝国,日本

5.日韩保护协约,1905年,大韩帝国,日本

6.第三次日韩协约,1907年,大韩帝国,日本

7.日韩合并条约,1910年,大韩帝国,日本

8.朝美修好条约,1882年,朝鲜王朝,美国

9.驻韩美军地位协定韩国,1966年,韩国,美国

土耳其

1.色佛尔条约,1920年,奥斯曼帝国,协约国

2.摩德洛斯停战协定,1918年,奥斯曼帝国,协约国

埃及

1.英埃条约,1936年,埃及,英国

其他国家

1.维持现状协定,1947年,锡金,印度

2.特里亚农条约,1920年,匈牙利,协约国

3.圣日耳曼条约,1920年,奥地利,协约国

4.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和约,1918年,苏俄,同盟国

5.美巴条约,1903年,巴拿马,美国

6.讷伊条约,1919年,保加利亚,协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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