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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多妻制是一个男子同时与几个女子保持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在世界各民族中较为普遍。在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妾地位低于妻,妾只能算奴婢。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始于黄帝尧舜,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一夫多妻制主要在帝王、诸侯、 御大夫中实行,在有些民族中也成习俗,实行多妻制除为了满足男子性欲、生育子女增加劳力以外,也为了提高社会地位。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一 直存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体现为地主阶级的妻、妾并存。

主要特征

一夫多妻制:一个男人同时拥有多位妻子的婚姻制度。

这一制度,是多配偶制的通常形式,一个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或一个已婚男人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时拥有多位丈夫,即:一妻多夫制,一妻多夫制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故而出现了“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现象。

一夫多妻制:一位雄性与多位雌性有比较稳定的性关系,但那些雌性只与这一位雄性有性关系。

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理念的朱熹认为,“一夫一妻多妾”本质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欲,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例如:真社会性昆虫,代表了昆虫群体中有多个皇后。

历史因素

一夫多妻,始于母权制后期,为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最初择妻范围多限于姊妹,进入阶级社会后,性质改变了,择妻范围更广。

经济因素

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事实上存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或纳妾制,而平民相反大多数是一夫一妻制或没有配偶。古代妻对妾生杀予夺,妾就是男主人的性奴,没有财产权,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平等地位,可以被买卖交换与赠送。由于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妾地位低于妻,妾只能算奴婢,妾,作为名词,古来称地位低贱者,《尚书传》说:“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周礼注》也说:“臣妾,男女贫贱之称。”《战国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注云“男为人臣,女为妾”。《说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为奴隶,因此“妾”的本义就是“女奴”。有时也用来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春秋》云:“女为人妾。”妾,不娉也。一夫多妻的意思是所有的妻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可以继承分割家产。一夫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于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于妻,被限制了自由,是男主人的性奴。妾的地位待遇好坏全看主人与妻的态度。而一夫多妻制的阿拉伯,按照当地的习俗、法律、教义,男人要平等对待所有的妻子。男人给一个妻子买东西,必须给其他妻子也买一模一样的。每个妻子的聘礼也要分文不差 。

宗教因素

伊斯兰教是世界上允许多妻、直至四妻的宗教。

真主在《古兰经》中说:“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 女子,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与公平的。”

但伊斯兰教并不认为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放诸四海而皆可的制度。穆圣一生中,大部分时间都只有一个妻子。他二十五岁娶了卡蒂嘉(Khadija),直到他五十岁那年卡蒂嘉逝世为止,他都是奉行一夫一妻制的。而像巴基斯坦和摩洛哥,男子要得首任妻子首肯,才获准娶第二位妻子。

文化习俗

我国的回族、藏族、门巴族、独龙族和佤族的等民族及部分地区,在解放前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一夫多妻制。

据称乌尼奥罗人(Unyoro)一般酋长须娶妻10~15人,否则与其酋长地位不相称。

虽然一夫多妻婚姻不被现代大多数社会认同,但一夫多妻行为依然常见。

它以同居情妇的形式而保存下来,这些情妇或公开或秘密地受到有钱男性的支持。在某些情况下,一名男子可以有另一个(或更多)的家庭,拥有着法律上不承认的妻子,供养她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某些地区,妻子不仅知道丈夫的情人,而且帮助他挑选和他身份地位门当户对的人选。

另一种现代一夫多妻制的表现是一系列的一夫一妻制,通过不断的离婚和再结婚,允许伴侣经历多重的而又合法的夫妻关系。

主要作用

虽然一夫多妻制曾在某些时候及某些地区被人们所滥用,但在某些情况,它实在有它的好处。在若干情况下,它可能会是一种折衷的婚姻制度;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可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好安排。

慰藉弱者

战乱的时候,许多妇女的丈夫或爱人可能会战死沙场,她们便会无人照顾和保护,她们和子女都绝了生活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坚持每个男人只准娶一个妻子,那么数以百万计的女人只能惨淡一生无依无靠。

而倘若她们心甘情愿做人的情妇,她不会得到法律上认可的权利,她的儿女也只能以私生子视之,得不到保障。大多数女人都希望有合法的丈夫和家庭,得到安全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夫多妻制或许为一个迫不得已的折衷办法。

延续责任

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是一较佳的制度。穆斯林丈夫对他的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妻室及她们所生的子女有着完全的法定义务。例如第一位妻室残废或者身染慢性疾病,不少国家的男性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终止婚姻。而在一夫多妻的伊斯兰国家,第二次结婚则可能是各方面都认可的办法,男性既可以拥有正常的幸福生活,同时还继续承担对妻室的责任。

传宗接代

有些情况是妻室全无生养,而做丈夫的却很想有孩子。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太太没有生养,做丈夫的是毫无办法的,他只好忍受没有子嗣的命运,不然他便唯有跟太太离婚以便另娶他人。但如一夫多妻制获得认可,经有关各人同意再结一次婚,那么离婚的事便可避免发生。

维系家庭

还有些情况是婚姻触礁,做丈夫的爱上了另外的女人。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丈夫不跟第一位妻室离婚,他是不能跟第二位结婚的。但第一位妻室可能不希望离婚,她可能不再爱她的丈夫,但仍可能会尊重他,也为了维系家庭,得到保障,为了她自己和儿女。同样第二个女人也未必想破坏男人的第一个家。发生这些情况的时候,有关男女自然会认识到一夫多妻制的好处,因为离婚或偷偷摸摸的养情妇都不是解决事情的好办法。

古代中国

奴隶时期

汉代《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封建时期

在封建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 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则遭到破坏,“一夫一妻多妾制”成为常态。因此,事实上古代只是名义上的一夫一妻。

中国古代妻与妾有严格区别,而且在大多数朝代一个男子在同一时刻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明会典·律例四》要求:民年四十以上无子听之。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财产的资格。《明会典·律例四》要求:民年四十以上无子听之。

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理念的朱熹认为,“一夫一妻多妾”本质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欲,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在近代以前,官员和商人纳妾的情况是很广泛的,但对于妾的出身则有着相应的要求。比如明代,朝廷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

主要案例

伊斯兰

伊斯兰教国家如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肯尼亚等。 而在一些法律明文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也同样存在“一夫多妻”现象。比如印度、美国、泰国、印度尼西亚。大多集中在西亚和非洲,主要信仰都是伊斯兰教。

利比亚

2011年10月23日,利比亚过渡政府“全国过渡委员会”在班加西举行庆典,正式宣布利比亚全国解放。举例说,“以离婚的法律为例,这个法律是违背伊斯兰教规的,所以它将是被禁止的。”也就是说,在卡扎菲统治下,“一夫多妻制”是被禁止的,但在如今全新的利比亚,“一夫多妻制”又将合法化。

西亚和非洲不少国家仍然多妻

当利比亚宣布将恢复“一夫多妻制”,并因此引起全世界哗然时,你知道还有多少国家一直都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吗?

就目前资料来看,明确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国家仍然有:塞内加尔、乌干达、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喀麦隆、肯尼亚等。

在伊斯兰教国家,“一夫多妻制”一直被认为是“古老传统”而得以保留。比如2000年塞内加尔总统瓦德在通过新宪法之前,虽然提出过许多有关妇女解放的条款,却拒绝取消“一夫多妻制”。

非洲大陆

现今的非洲大陆,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摩洛哥、索马里、南非等国依然实行一夫多妻制。随着时代的发展,一夫多妻制在非洲也开始成为争议性的话题。像突尼斯这样的非洲阿拉伯国家很早就从法律上取消了一夫多妻制,而贝宁这样的黑非洲国家前几年也宣布取消了这一落后的制度。近代以来,一夫一妻制渐成主流,而非洲国家中支持一夫多妻制者依然普遍。塞内加尔曾被西方认为是民主制度实行得较好的国家,但仍然坚持一夫多妻制。塞内加尔总统瓦德2000年在通过新宪法之前,虽然提出了许多有关妇女解放的条款,但却拒绝取消一夫多妻制,并认为它是“不能禁止的古老传统”。

肯尼亚

2014年4月30日,肯尼亚总统肯雅塔29日签署了一项极具争议的法案,将一夫多妻制婚姻合法化,以配合一些地方的传统。

现行的肯尼亚民法的婚姻规定是一夫一妻制,但是该国有些部落的文化,传统上就是一夫多妻制。但是法案中的一个受到许多男性议会议员支持的条款,允许男方不需经过现有配偶的同意就能迎娶更多的妻子。

部落文化传统上虽然一夫多妻,但是要迎娶更多的妻子,男方一般还是需要取得第一个妻子的首肯。

上个月,肯尼亚议会女性议员因为男性议员投票赞成这个条款,因此愤而离席表示抗议。抗议的女性议员说,如果迎娶更多的妻子,会影响整个家庭,尤其是其他妻子的经济来源或者收入。

新的一夫多妻制法律也许会在财产分配的时候造成困扰,虽然法律说女方有平等的分配权,但是如果是多妻制的话,要是在离婚或者继承遗产的时候,就很难认定女方能够分配多少的财产。

美洲大陆

美国摩门

在美国,19世纪兴起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教徒(摩门教徒)实行一夫多妻制。摩门教徒与上帝“新立下的永恒誓约”,信徒应多娶妻,以便“不断繁衍并为世界添补人丁”,认为只有奉行一夫多妻的人才能进入天堂。

早期的摩门教实行一夫多妻,现时分支“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于1890年正式宣布结束多妻制度,并从 1904年开始将实行多妻制度的会友开除教籍或禁止他们加入教会。但是关于多妻制度的《教义和圣约》第132章仍然存在于教会的标准经文中。

美国联邦政府因多妻制度监禁教会会友,没收教会财产,并规定只要摩门教不终止实行多妻制度,联邦政府禁止犹他从美国领地升格成为犹他州。在遭受主流社会诟病和打压后,20世纪二三十年代,摩门教领导层摒弃一夫多妻传统,试图融入美国主流社会。而一小部分拒绝改变的多妻制家庭迁居至犹他州与亚利桑那州边界,建立实行一夫多妻制的部落。

此后,教会宣布停止实行多妻制度,不过还有偷偷实行此教义的例子。

另一分支“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还是多妻制度。分布在亚利桑那州的科罗拉多市和犹他州的希尔戴尔的边界地带。

亚洲国家

日本

古代日本皇室及贵族亦奉行一夫多妻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侧室

韩国

韩国亦有一夫多妻制,在李氏朝鲜时代,等级森严,两班贵族不能与中人、平民或贱民结为夫妻。等级高的男性只能纳等级低的女性为妾,她们所生的子女亦承袭母亲的阶级,对亲生父亲及父亲正室所生的兄弟姊妹要视为主人侍奉。妾生之女多数亦会嫁给官员为妾。

除了极少数例子,如李氏朝鲜中宗李怿在位期间,文定王后之兄尹元衡之妾郑兰贞(被封贞敬夫人)外,妾不能被扶正为正妻。

蒙古

古代蒙古贵族男子可以娶多位正室以及妾(他们的妻可能是寡嫂与后母)。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是首个伊斯兰国家废除一夫多妻制的国家,他们在1990年代停止让已有妻子的男人再婚,但对于已有四位妻子的男人,他们的夫妻关系并不受新法例影响。马来西亚允许穆斯林最多娶4个妻子,条件是第一个妻子同意并证明经济状况能够养得起更多老婆。但尽管法律许可,只有约10%的穆斯林组建了多妻家庭。2006年,马来西亚政府提出了新“家庭法案”,取消了要求每个妻子都得到公平待遇的条款,降低了组建一夫多妻家庭的门槛。此举引发该国对一夫多妻制的热烈辩论。有女权组织认为,如果维持一夫多妻制,就必须对妇女权益有更多保障,比如给予第一个妻子留在或离开多妻家庭的权利。马来西亚吉隆坡,48岁的尼桑木丁阿沙里和他的4个妻子,以及24个孩子在一起。他是一个名为“兄弟会”的一夫多妻俱乐部成员。 而另一群马来西亚伊斯兰女性则在2011年成立“千依百顺妻子俱乐部”。成员为了取悦丈夫,在俱乐部里学习性教育等课程。她们认为,这将有助于减少社会问题,如不忠、离婚和家庭暴力等。

印度

印度自古时号称实行一夫多妻,《摩奴法典》中有相关记载,但据历史记载只有帝王才实际上奉行一夫多妻。例如维查耶纳加尔国王Krishnadevaraya就有众多妻子。

印度米佐拉姆邦的农村住着一户堪称世界上最大的家庭。67岁的家长齐奥纳查纳共娶了39名妻子,并有94名子女、14名儿媳妇以及33名孙子女。齐奥纳所属的教派允许教徒想娶多少老婆就娶多少,而他是这个教派的首领。

但印度的某些地区重男轻女的观念深入人心,妇女出嫁时要附带昂贵的嫁妆而且随时有可能被丈夫休掉,甚至男性可以把妻子进行买卖租赁,因此女性的地位在印度非常低下。

2019年7月28日,泰国国王玛哈·哇集拉隆功在其67岁的生日宴会上,迎娶小其33岁的女友泰国皇家卫队女少将诗妮娜·披拉萨甘娅妮(Sininat Philatkalayanee),并册封其为“贵妃”。这是自1932年以来,泰国王室首次公开承认一夫多妻制。

民国时期

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1930年公布《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对于纳妾行为不再容忍,纳妾者按法律将受到制裁。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

现代中国

大陆地区

新中国于1950年实行的《婚姻法》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此后,在境外成立合法的多妻婚姻,亦不会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同时由于法律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可共同生活。

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重婚罪,但重婚案是需要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如配偶重婚,当事人不起诉,则检察院不起诉。

港澳地区

在香港,由于采取习惯法,一直沿用《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若规定。

直到港英当局在1971年颁布了《婚姻法》,才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一夫多妻”被取消。

台湾地区

“一夫多妻”在台湾也是不合法的,会触犯台湾地区所谓的“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古代欧洲

古代的欧洲,包括古希腊和罗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为主流。

但是,在欧洲中世纪,存在初夜权等现象,领主具有享用和当地所有中下阶层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权利,在法国、德国、苏格兰等地以法律的形式作规定,1833年颁布的《威尔士图解法典》中规定:“庄园主将有权向其领地上所有结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则按照习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与新娘过夜。”

这种制度比可能造成财产分割损失的一夫多妻制对有权有产的庄园地主更有利。在西方基督教社会,罗马法律曾规定男子可以有一个妾,但是妾所生的儿子在法律上等同于私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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