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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大学(Soochow University),是1900年由美国基督教监理会创建于中国苏州的私立大学,是中国第一所西制大学。最早称为“东吴大学堂”,英文称为“中国中央大学”(1901年6月24日,在美国田纳西州以“Central University in China”名称注册)。1908年,在美注册名称改为“Soochow University”。

东吴大学法学院于1915年在上海昆山路中西书院原址成立,初称东吴大学法科;当时的东吴法科规定,学生需在大学文理科学习两年后才能投考法科,再学三年法律,先后五年方可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经学校介绍到美国大学读一年可获法学硕士学位,二年后可获法学博士学位;至上世纪二十年代,学校可授予法学硕士、博士学位。1926年增设法学研究所。1927年改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下设法律学系、会计学系),1935年又改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是中国在教授中国法之外惟一系统地讲授英美法的学院,解放前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之一,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被称为世界上最优秀的比较法学院之一,培育比较法学及国际法人才贡献至钜。 从1930年代到19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东吴大学在上海的法学院,法律系并入华东政法学院(今华东政法大学),会计系和昆山路院址并入上海财政经济学院(今上海财经大学),学籍档案归属在原东吴大学校址办学的江苏师范学院(今苏州大学)。

学校简介

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9月成立于上海,是中国在教授中国法之外惟一系统地讲授英美法的学院,解放前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之一,为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培育比较法学及国际法人才贡献至钜,在世界上也享有盛誉。东吴大学法学院早先称东吴法科,是在东吴大学校长(美籍)葛赉恩和薛伯赉、蓝金等人筹措下成立的,是美国教会在中国开办的第一所法律学校。当时的东吴法科规定,学生需在其他大学文理科学习两年后才能投考东吴法科,再学三年法律,先后五年方可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经学校介绍到美国大学读一年可获法学硕士学位,二年后可获法学博士学位。当时东吴大学法科前三届教务长都是美国人,1927年东吴法科正式改名为东吴法学院,后接三届中国院长是: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博士吴经熊,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盛振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杨兆龙。东吴法学院秉承了东吴大学的校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寓意学校教育与报效国家之间的逻辑关系。

20世纪40年代中期,海牙国际法学曾评选全球50位杰出法学家,中国有王宠惠、杨兆龙两人入选,皆是东吴法学院教授。从1930年代到19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而与东吴法学院有关的事件中,最为国人念怀的是他们在东京审判中做出的贡献。1946年至1948年间,盟国组建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采用的是英美法程序,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急了,最后,蒋介石点名从东吴大学要人,其结果是——中国赴远东军事法庭的法官、检察官、顾问等人,几乎全部来自该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负责审理28名甲级日本战犯的《东京大审判》,开庭计817次,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将28名甲级战犯绳之以法,法庭上中方人员泰半出身东吴大学法学院,包括:向哲浚(检察官)、倪征燠(首席顾问)、桂裕鄂森(检察官顾问)、裘邵恒(首任检察官秘书)、高文彬(翻译、检察官秘书)、方福枢、杨寿林(法官秘书)、刘继盛、郑鲁达(翻译)。

1951年,东吴大学在台校友倡议复校,筹组董事会,先于台北市汉口街成立东吴补习学校,设法政、商业、会计及英文四科。1954年台湾当局“教育部”以东吴补习学校办学绩效卓著,核准先行恢复东吴大学法学院,设法律、政治、经济、会计四系并附设外国语文学系,为台湾地区第一所私立大学。1957年购得士林外双溪土地加上士林镇公所赠与之土地,积极推动建校事宜。1969年奉准恢复完全大学建制,随后逐步增设各学系与学院。

1952年,东吴大学与其他院校合并成立江苏师范学院(今苏州大学),东吴法学院的法律系并入华东政法学院(今华东政法大学),会计系和法学院院址并入上海财经学院(今上海财经大学)。

学校历史

历史

在法学教育史研究界,历来就有“北朝阳、南东吴”的说法。“北朝阳”是指北京的“朝阳大学”,它是民国元年(1912年)由汪子健先生倡导、北京法学会同仁集资创办的国内第一所专门研究和教授法律的大学。“南东吴”则是指上海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是由美国人创办的一所以研究英美法为主、兼及国内法的比较法学院。上海的东吴大学 法学院是苏州东吴大学的一个分部。苏州东吴大学是由美国基督教差会监理公会开办的教会大学,1900年11月在美国田纳西州取得执照,核准开办“文学、医学和神学系,以及可能被认为适宜的其他系科”,校名为“东吴大学”(Soochow University的中文名)。东吴大学建有3所预备学校:苏州的第一中学、上海的第二中学、湖州的第三中学。上海第二中学在1914年聘请了美国人兰金(C.W.Rankin)当校长。

兰金的贡献

兰金先生是一名在上海租界开业的律师,他希望除了在中学工作外,还可以为东吴大学做些其他有益的事情。时值辛亥革命取得胜利,清王朝被推翻不久,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需要一系列法律规范来巩固,宪法要编写,各类法律条文要起草,新建的政府需要设立各级法院并配备法官、检察官,还要有大批的律师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由于当时的中国法律人才奇缺,尽快培养中国的法律人才是当务之急。谁来担当培养这些人才的工作呢?兰金先生凭借他的职业敏感抓住了这个机遇,他想,他可以充分利用自己和在上海法律界的朋友们的法律知识,为新生的民国政府培养法律人才作出贡献。当时,在上海有许多与领事法庭、特别是和英国最高法院以及美国在华法院有关系的律师和法官,更不要说中西结合的“会审公廨”的法官和律师了,在上海还有一些在国外获得法律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为什么不利用第二中学的教室办个夜校,聘请那些从法庭下班后的司法人员,为那些完成了白天学业后的学生们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呢?兰金先生为此征询了美国法庭的罗炳吉(Charles S.Lobingier)大法官的意见,罗炳吉热心地支持这个计划,并答应做兼职讲师。其他的一些律师也随之答应充当兼职讲师。其中,在1922年至1949年期间,美国在华法院首席检察官陆赉德(George Sellett)博士就曾长期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当兼职讲师。1915年9月3日,“中华比较法律学院”(即东吴大学法学院)正式成立,兰金先生任教务长。一开始,学生人数不到10人,而讲师却有十多人。1918年6月,首批7名学生被授予法学士学位。1924年以前,东吴大学法学院一直利用位于上海昆山路20号的东吴大学附属第二中学的教室上课。1924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搬到了昆山路11A号,从此,法学院才有了自己的教室、办公室、餐厅和宿舍。兰金先生与东吴大学的合约1920年到期,此后由美国人刘伯穆(W.W.Blume)先生接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长。1927年4月,刘伯穆先生辞职,由吴经熊博士接替教务长的职位。

录取资格

据刘伯穆后来回忆,法学院于1915年创立时,要求在新生资格审查期间,所有被录取的法学院学生必须是正规中学毕业后并在被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里修满两年课程的学生。并且,所有申请者都要有运用英语的能力,审查期末还要求申请者具有运用官话(即北方话)的能力。这种做法是效仿美国的法学院的经验,但不久,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提高了。所以在1924年到1925年的学校招生布告中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计划进入法学院、特别是希望到国外继续研究深造的学生,都必须要在入学前完成文学士课程(或至少三年课程),这是参照于美国著名法学院目前的入学要求。”一个准备就读法律的学生首先要在东吴大学文理学院修完3年课程,然后再到法学院专攻法律课程,他花6年时间才可以取得文学士和法学士双学位。这种捆绑式的法学教育是美国著名的法学院校采用的办学方式,这样做也大大提高了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质量。

教学方式

东吴大学法学院办学之初,常规的法律课程是每天3小时,从周一到周五,每天下午4点30分到7点30分上课。将课程设在傍晚时分是为了便于兼职的法官和律师来上课。同时,学生也可以利用白天的时间来做一些兼职工作以资助自己。招生布告中说:“办学的目标就是使他们完全掌握世界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办学的重要目的是培养一代能为中国新的、更好的法律制度作出贡献的人才。”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民法、英美法、中国法三个系统的法律制度课程一并开设。在学习三个法律系统的基础课程的同时,学生可以作比较。对于学校的学习计划,哈佛大学的M.O.哈德逊教授在学校的一次发言中说:“对国内法的教学建立在对英美法及民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你们学校是我所知的惟一的真正名副其实的比较法学校。”在1920年至1927年这段时间,只有与中国法有关的几门课程是用汉语教学的,而其他大多数课程都是用英语教学。广泛的英语训练使得学生以后能在英国和美国顺利完成他们的研究学业。学校在1921年组织了一个实习法庭(模拟法庭),法庭在周六晚上开庭,由学生充当律师、陪审员和证人,从外面请来的律师、法官和本校的一些教师充当法官。轮流演示3套法律程序——中国法庭(用汉语)、混合法庭(中、英互译)以及英、美法庭(用英语)。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方式也比较特别,开始是采用“教科书式”的教学方式。1923年以后,引进了美国法律院校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大概因为英美法属案例法,熟悉大量的经典案例是培养成功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备条件。同时,“案例教学法”一反条文式的、死记硬背的、枯燥乏味的教学方法,使法学教育显得生动活泼,乐于为学生接受。

教会

1920年时法学院只有一位专职教师,即教务长,其他教师都是由当地的法官和律师兼职的。采用兼职教师的办法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兼职教师解决了当时师资紧缺的矛盾,但兼职人员业务上的压力常常使他们根本无暇来上课,不停地调课打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计划。为此,建立专职教师队伍的工作成为学校的当务之急,早期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到国外深造回国的校友就成为首批人选。1922年,一份以中英文两种文字印刷的法学刊物《法学杂志》以季刊的形式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出版。在创刊号的发刊词中,教务长刘伯穆先生这样写道:“法学杂志的方针可以概括为以下三重含义:第一,将国外法律原理介绍到中国,并使外国了解中国的法律原理;第二,推进中外法律原理的比较研究;第三,在中国广泛传播这些法律原理知识,为中国法律改革作准备。”一位中国学者在1936年写道:“中华比较法学院在它20年的历程中共有95位毕业生到国外大学去深造。近来一则报道表明有72名毕业生现在在学院和大学从事教学工作;40名在中学当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1名毕业生成为一所公立法律学校的校长,3名成为私立法律学校的校长;有31名当了法官;41名在政府部门工作;有7名成为立法院编纂委员会成员;2名在教会工作。上海工部局中的9名律师中,有7名是比较法学院的毕业生。” 由于人们所熟知的原因,20世纪50年代初,教会大学绝迹于中国大陆。东吴大学的命运也是一样。教会大学在中国大陆绝迹已经50多年了,在我们讨论教会大学的种种弊端之时,也应该客观地分析这种新式高等教育对中国的贡献。教会大学曾经是中国新式高等教育的先驱。章开沅在《中国教会大学史研究丛书》的序言中说:“中国教会大学诚然是与西方殖民主义相伴而来,并且其初始阶段又主要是为基督教的传播服务。但到20世纪20年代,在中国民族主义浪潮的猛烈冲击下,中国教会大学不能不作相应的调适,经过本土化、人间化、学术化的艰苦历程,逐渐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曾在金陵大学任教的芳威廉博士(William B.Fenn)在《教会大学在变革的中国》一文中这样说:“教会大学的贡献,是培养了一大批有良好训练且在社会各层面有很大影响的男性和女性,而这正是国家最需要他们的时候。”“中国教会大学的重要贡献还在于增进国家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通过学校提供的语言、知识、价值和外国教职员,引进了西方好的东西。同时,也通过他们,中国的知识被翻译和示范而介绍到西方。他们担任精神的和文化的使节,协助向东方解释西方,向西方解释东方,虽然受到帝国主义的牵连和外洋性格的妨碍,作为西方文化的介绍者,他们参与了中国文化、社会和政府的伟大革命。”在我们回顾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历史的时候,觉得芳威廉博士的评价是妥当的。

东吴法学

民国4年(1915年)9月3日,美国基督教监理会为了在中国训练一批为美国驻华按察司署推行美国属地阿拉斯加的“领土法律”服务的英美法人才,在苏州开办的东吴大学内设立了东吴法科(后称东吴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最早招收成人入学的正规的高等学校,也是教会大学首次在中国设立的法学专业。东吴大学法科是在美国人葛麦恩、薛伯麦、兰金等筹措下成立的,校址在虹口昆山路,上课利用东吴二中的教室,上课时间安排在下午4∶00~7∶30。这样做,除了缺乏自有校舍外,还有两个原因:一是法科学生入学资格规定,必须先在大学完成2年学业,学生多数在日间已有职业,晚间上课,可以多招收在职青年入学;其次是法科所聘的教员都是兼任的,每小时付酬2元。兰金请来了一批驻上海的外籍律师与法官为学生兼职教课,这批兼职老师低偿甚至免费授课,为学校带来的是最系统的美式法学教育。据民国18年(1929年)春季课程表安排,法学院共有13项课程,其中5项是在下午1∶00~6∶00上课,8项是在晚间5∶00~8∶00上课。法科修业年限为3年,因入学前已读过2年大学,因此实际为5年,毕业后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经过学校介绍可赴美国留学,也可直接进美国法律学院研究部门,1年后获法学硕士学位,2年后获法学博士学位。民国16年(1927年),东吴法学院专设夜校班,招收职业青年,在校学生因而大增。

学院创建初期,可以说是完全照搬了美国法学院的模式,最初10年都是受过专门训练的美国专家以英文教授普通法,其课程也得到美国法学院的承认,许多学生毕业后赴美留学,其中不少人后来重返母校走上讲堂。东吴法学院的英美法因素在学校的教学方式上得到了体现。例如在外语教学、型式法庭、案例教学法等多方面都反映了当时东吴大学法学院参照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式,按照英美法的体系培养学生。20世纪二三十年代,法学院的新教师往往是刚获得美国学位的东吴毕业生,课程用的是最新的案例教材。即便后来中国法的授课内容增加,这种英美法学的授课方式依然得以延续。美国化的办学背景这个因素随着美国在二战后取得世界法律智识的领导地位而被放大,进而促进了东吴法学的地位和影响。当年东吴法学院的这种“与国际接轨”的办学标准,半个多世纪后才作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提倡标准被正式提出来,尤其是“国际类法学课程以外语进行教学”、使用国外原版法学教材的要求直到2000年前后才列上日程。

东吴法学院奉行的是职业化的精英教育,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基本上是职业化的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严进严出”是其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比如入学学生必须完成初步的大学学习之后才能学习法律。上世纪20年代早期,在教务长刘伯穆主张下,入学要求提高到至少修满两年大学。法学院后来开设了自己的预科课程以保证学生受到高水准的法学预科教育。比较法教学和研究是东吴法学院的另一特色。20年代中期,由于中国法课程的引入,法学院的教学变得职业化,也在实际上更像比较法了。东吴法科前三任教务长都是美国人。1927年改名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后,学院的管理层开始“本地化”,教务长和同年新设的院长一职均由华人担任——美国留学归来的吴经熊被任命为首任院长。吴经熊是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1920年以第一名的成绩在东吴法科毕业,旋赴美留学,曾在巴黎大学、柏林大学、哈佛大学等知名学府从事哲学和法学研究,1924年到东吴大学任教,之后又先后担任上海特区法院法官、立法委员、司法院法官、上海特区法院院长及立法院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等。1935年又改为东吴大学法学院。随着中国主要法律的颁行,东吴法学院开设了广泛的中国法课,形成中国法和普通法的双轨制教学,学生可以受到英美法和中国法两个领域的训练,1927年至1939年间,东吴法学院的比较法教学达到其顶峰。上世纪20年代,东吴法学院还开设了硕士班,研究生部规章指导学生“以比较的方法研习法律”。这是中国现代最早开办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范例。至1951年,东吴法学院断续进行了20多年的研究生教育。从这里走出去的毕业生曾与中国现代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联,在区域和全国范围都产生过重要影响。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东吴法学院迁至上海公共租界避难,其后8年法学院就在一个又一个临时落脚点继续开办。1941年12月,日军占领了上海租界,法学院随后分成两支继续发展:1943年到1945年间,正规的法学院在盛振为的组织下于重庆重新开办;留沪师生暂避租界以东吴法学院的谐音“董法记”名义恢复上课,“董法记”貌似商号名,以此避开了日伪的注意和迫害。直到1946年,两个分支终于合并,并搬回了昆山路146号。

东吴大学法学院末任院长杨兆龙,1927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后到美国哈佛大学上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48年,杨兆龙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为世界杰出的五十位法学家之一,中国共两人,一是杨兆龙,另一个是王宠惠。1949年,杨兆龙以国民党政府最高检察长之职与共产党坦诚合作,下令在全国释放万余名政治犯,其中大多是中共党员。1950年6月,在全国首届司法工作会议上,董必武与当时中国法学界的领军人物杨兆龙相谈,当时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盛振为卸任,董老要杨兆龙担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

联合国国际法院成立后,中国五届大法官全是东吴大学法学院校友,即王宠惠(东吴教授)、郑天锡(东吴教授)、徐谟(东吴教授)、顾维钧(东吴前身中西书院校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任国际法院大法官倪征日奥(东吴教授)。东吴教授李浩培任海牙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在任时逝世。

东吴法学院与东吴大学,从两者的关系来看,主要表现为前者对后者有较大的独立性,同时也有一定的隶属性,后者能长期有效地管理前者。东吴法学院堪称近代中国一流的法学院,东吴大学也因东吴法学院而名扬天下。

东吴法学院秉承了东吴大学的校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寓意学校教育与报效国家之间的逻辑关系。首任华人教务长盛振为曾言:“良以法律教育之目的,不在培植专为个人求功利之普通人才,当为国家社会培植知行合一、品学兼优之法律人才。”东吴法学院走出来的学生,恐怕最能证明这座学校的能量。这种能量在30多年间的迸发,曾引得无数人探究原因——1989年美国法律史学会年会、1990年美国亚洲研究年会上,相继出现了《民国时期的法律教育》《东吴法学院与上海律师界》等多篇学术论文(盛芸《盛振为先生之办学理念》)。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教授康雅信(Alison W. Conner)更是多次往返海峡两岸,查阅大量档案资料并走访多位东吴老人,以探究这所学院的历史以及其毕业生在现代中国法律职业发展中的作用。

学院后续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座落在素有“人间天堂”美誉的古城苏州,其前身为蜚声海内外的东吴大学法科。1915年9月,时在东吴大学任教政治学并兼任东吴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的美籍律师查尔斯·兰金,为能在中国培养法律人才,以苏州东吴大学为本,于上海创设“东吴大学法学院”,专以讲授“比较法”为主,因而又称“中华比较法律学院”。学院教学突出“英美法”内容,兼顾大陆法系教学,其明确的专业意识与科学的培养目标,使东吴大学的法学教育在当时饮誉海内外,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称,又被誉为“华南第一流的而且是最著名的法学院”。国内现代法学大师中,王宠惠、董康、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孙晓楼、王伯琦、杨兆龙、李浩培、倪征燠、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或执教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人人握灵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法界才俊,汇集于斯,可谓极一时之盛。1952年院系调整时,东吴大学易名为江苏师范学院,法学院随之并入其他院校;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名为苏州大学,同时恢复法学教育,设法律系;1986年扩建为法学院。

2000年5月,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的王健先生应邀重返母校参与百年校庆盛典。王健教授关心法学教育发展,寻根访旧,睹物思人,其情拳拳。有感于斯,由其子王嘉廉先生慷慨出资1000万美元支持法学院建设,捐建苏州大学法学楼,设立奖学基金,以推动苏州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王健教授对法学的造诣和对祖国的热爱令苏州大学师生深受感动,经有关部门同意,苏州大学法学院更名为王健法学院,成为全国第一个由海外专项基金资助的公办法学院。

百年纪念

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于1915年,以英美法与中国法教学并重著称。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东吴法学院的法律系并入华东政法学院,其旧址和会计系并入上海财经学院。

2015年8月15日,东吴大学法学院建院100周年暨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庆典在东吴法学院旧址(上海财经大学昆山路校区)三楼会议室举行。此次庆典活动由东吴大学上海校友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协办。200多位嘉宾、东吴校友及亲属出席了本次庆典,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成立100周年送上诚挚的祝福和殷切的希望。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郑少华、法学院院长李学尧、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周杰普、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等应邀出席了本次庆典活动。

东吴大学法学院旧址昆山路146号教学大楼悬挂“东京审判惩戒战犯扬我国威,东吴学子报效国家百年不渝”横幅,会议开始前东吴大学老前辈们一一到来,他们中很多已是耄耋老人,但精神矍铄,回到魂牵梦萦的母校,彼此相谈甚欢,连声感叹“回家的感觉真好”。

9:30庆典正式开始,方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东吴大学上海校友会副会长金春卿担任主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顾念祖首先致辞,他回顾了东吴大学法学院发展的历程及自己当年在此求学的经历,对东吴大学英美法教学的传承提出了殷切希望。接下来是由东京审判中担任检察官秘书的上海海事大学教授高文彬老先生致词,高老认为一生中就做了两件事:一件是深度参与了东京审判,另一件是在极度艰难的条件下参编了《元照英美法词典》,老先生表示非常愿意为国家出力。

紧接着是一项特殊的赠书仪式,高文彬老先生将亲自签名的三部《元照英美法词典》分别赠给与东吴大学有血脉联系的三个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和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寓意为继承东吴法学传统,培育更多通晓中外,知古知今,有社会正义感的法律人。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郑少华教授回忆起自己读书生涯中难忘的恩师们,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蔡福元老师、庄咏文老师、徐开墅老师和施觉怀老师等,这些老师均毕业于东吴大学,郑教授十分钦佩他们的学识与为人。郑少华教授还介绍了上海财经大学在传承东吴法学传统与学脉上的实践,如2012年推出英美法证书班、全英文的LL.M项目和全英文法律金融学博士项目,并介绍了上海财经大学在自贸区法治研究方面所进行的努力和成果等。

苏州大学副校长田晓明教授回顾了从东吴到苏大的传承与发展。

东京审判中担任首席检察官的向哲濬先生之子向隆万教授以“东京审判中的东吴人”进行了讲演,他说17位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代表团中有10人出自东吴大学法学院,这是个了不起的数字,他们秉承家国情怀,参加了一场正义的审判,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东吴大学法学院最后一任院长杨兆龙教授的女婿华东政法大学陆锦碧教授回顾了杨兆龙先生现身东吴法学教育的事迹和人生际遇。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学尧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办公室主任安文录等分别发言。

最后上海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熊月之致大会闭幕词。

至此庆典在一片热情洋溢的氛围中拉下帷幕。

(注:上海社会科学院创建于1958年,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社会科学院,由当时的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和上海历史研究所、上海财经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律系合并而成。1958年,华东政法学院整体并入上海社科院,社科院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法学研究所。法学所在1978年恢复重建后,吸收了一批粉碎“四人帮”以后重新工作的东吴法学院老教授,尤其是法学所的编译室,成员全部是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在那里,“老东吴”们组织编写了一套12本的《国外法律学知识丛书》,当时大学刚刚恢复,缺少教材,这套丛书起到了一个支撑全国法学资料的作用;他们编的另一套书是《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共5本,全靠老教授们自行翻译。香港回归前,有26大卷的香港法律大全要翻译成中文,因为知识断层,法律空白很多,这项工作无人胜任,编译室和他们散落在全市范围内的东吴校友再次担起重任。上世纪90年代,法学所的老师跟东吴老先生们互相支援,在社科院研究生部还办起了东吴比较法进修学院,虽无文凭,却十分被看好,有不少社科院甚至华政的学生来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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