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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由虚云喜饶嘉措圆瑛赵朴初等二十多位全国佛教界知名人士发起,于1953年在北京成立,会址设于北京广济寺

协会宗旨

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工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密切联系全国各民族佛教徒,促进三大语系佛教交流和民族团结。

(四)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五)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戒律清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六)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七)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八)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九)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十)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宗教和平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规章制度

(2015年4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B.A.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密切联系全国各民族佛教徒,促进三大语系佛教交流和民族团结。

(四)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五)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戒律清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六)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七)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八)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九)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十)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宗教和平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聘请名誉理事。

(三)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四)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增聘、解聘名誉理事。

(六)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制定本会规章制度;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驻会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协调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本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名本会工作部门、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南传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汉传佛教教务教风委员会、佛教教育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权益保护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居士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地佛教协会(分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展现状

中国佛教协会是中国大陆唯一的全国性佛教组织,各省市均设有地方性佛教协会。截止至2012年,三大语系佛教活动场所有3.3万余座,僧尼约24万人,其中汉传佛教寺院2.8万余座,僧尼10万余人;藏传佛教寺院3000余座,僧尼13万余人;南传上座部佛教寺院1600余座,僧人近万人(其中比丘2千多人)。现有各种不同层次的佛学院38座,佛教期刊100余种,较有影响的佛教网站近200家。各地佛教界均设有公益慈善组织和佛教文化机构,据不完全统计, 如今中国的佛教徒人数有1亿多人。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

本焕(已故)

一诚(已故)

传印

现任会长

会 长: 暂缺

副会长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刀述仁(傣)、圣辉净慧(已故)

学诚(驻会协助会长工作)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藏)

珠康·土登克珠(藏)

多吉扎·江白洛桑(藏)

策墨林·单增赤列(藏)

香根·巴登多吉(藏)、永寿

释永信(河南省少林寺方丈)、明生、祜巴龙庄勐(傣)、觉醒、如瑞(女)、贾拉森(蒙)、湛如、妙江

心澄、道慈纯一、正慈、印顺、增勤

秘书长

王健

副秘书长

那仓·向巴昂翁(藏)、张琳(驻会)、怀善、宗家顺(驻会)、卢浔(驻会)、演觉

常藏、胡雪峰(蒙)、赛赤·确吉洛智嘉措(藏)、都罕听(傣)、印乐、慧明、肖占军、慧庆、普法

吴国平、延藏

历届会长

从1953年5月30日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至2015年4月20日中国佛协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的召开,中国佛教协会共产生了六位会长,他们分别是:圆瑛大师、喜饶嘉措大师、赵朴初居士 、一诚长老、传印长老、学诚法师 。

第一届中国佛教协会领导人名单 (1953.5~1957.3)

名誉会长: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虚云查干葛根

会长:圆瑛

副会长:喜饶嘉措、公德林·晋美吉村、能海、赵朴初、噶喇藏、祜巴、阿旺嘉措

秘书长:赵朴初(兼)

(1953年9月20日圆瑛法师圆寂。喜饶嘉措大师于当年10月27日举行的中国佛教协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上被推举为代理会长,于1955年8月举行的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上当选为会长。)

第二届中国佛教协会领导人名单(1957.4~1962.2)

会长:喜饶嘉措

副会长:噶登赛特、应慈、静权、松榴·阿戛牟尼、能海、赵朴初、噶喇藏、阿旺嘉措巨赞周叔迦、伍古腊

秘书长:赵朴初(兼)

第三届中国佛教协会领导人名单(1962.2~1967)

名誉会长: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应慈

会长:喜饶嘉措

副会长:阿旺嘉措、噶丹赤巴·土登贡嘎、赵朴初、能海、松榴·阿戛牟尼、噶喇藏、巨赞、周叔迦、伍古腊、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

秘书长:赵朴初(兼)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工作受冲击。1980年恢复)

第四届中国佛教协会领导人名单(1980.12~1987.2)

名誉会长: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

会长:赵朴初

副会长:帕巴拉·格列朗杰、坚白赤列、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夏茸尕布、巨赞、正果、明真、宫明·姜巴曲日木

秘书长:赵朴初(暂兼)

第五届中国佛教协会领导人名单(1987.3~1993.10)

名誉会长: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

会长:赵朴初

副会长:帕巴拉·格列朗杰、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夏茸尕布、正果、明真、宫明·姜巴曲日木、李荣熙、色结堪苏·伦珠陶凯、贡唐仓、嘉雅、乌兰、圆拙、隆莲、刀述仁、周绍良、多吉扎·江白洛桑

秘书长:周绍良(兼)

第六届中国佛教协会领导人名单(1993.10~2002.9)

会长:赵朴初

副会长:帕巴拉·格列朗杰、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李荣熙、贡唐仓·丹贝旺旭、乌兰、圆拙、隆莲、刀述仁、周绍良、多吉扎·江白洛桑、明旸、伍并亚·温撒、波米·强巴洛卓、真禅、茗山、却西、阿嘉·洛桑图丹久美嘉措、净慧、策墨林·丹增赤列、一诚、生辉、香根·巴登多吉

秘书长:刀述仁(兼)

第七届中国佛教协会领导人名单(2002.9~2010.2.3)

名誉会长:帕巴拉·格列朗杰

会长:一诚

副会长: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圣辉、刀述仁(傣)、净慧、学诚、多吉扎·江白洛桑(藏)、策墨林·单增赤列(藏)、香根·巴登多吉(藏)、明学、加羊加措、刘炳森、珠康·土登克珠、加木样·图布丹、根通、戒忍、永寿、释永信、明生、都龙庄、觉醒

秘书长:学诚(兼)

第八届中国佛教协会领导人名单(2010.2~2015.4)

名誉会长:帕巴拉·格列朗杰(藏) 本焕 一诚

会 长:传印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东林寺方丈)

  副会长: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 刀述仁(傣) 圣辉 净慧 学诚(协助会长工作)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藏) 珠康·土登克珠(藏) 多吉扎·江白洛桑(藏) 策墨林·单增赤列(藏) 香根·巴登多吉(藏) 永寿 释永信 明生 祜巴龙庄勐(傣) 觉醒 如瑞(女) 贾拉森(蒙) 湛如 妙江 心澄 道慈 纯一 正慈 印顺 增勤

第九届中国佛教协会领导人名单(2015.4开始)

名誉会长:帕巴拉·格列朗杰(藏) 一诚 传印

会 长:学诚法师(福建莆田广化寺方丈、陕西扶风法门寺方丈、北京龙泉寺方丈)

副会长: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祜巴龙庄勐(傣)、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藏)、圣辉、道慈、珠康·土登克珠(藏)、策墨林·丹增赤列(藏)、香根·巴登多吉(藏)、永寿、永信、明生、觉醒、如瑞(女)、湛如、妙江、心澄、纯一、正慈、印顺、增勤、演觉、宗性仁青安杰(藏)、直孔穷仓·洛桑强巴(藏)、赵九九(蒙)、普法静波、胡雪峰(蒙)、明海、东宝仲巴(藏)、诏等(傣)、则悟

组织文化

在开展佛教教育和学术研究方面,恢复了中国佛学院,并开办灵岩山分 院和栖霞山分院;上海、福建、四川、甘肃、西藏等地也各自创办了佛学院。恢复金陵刻经处,成立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发掘、拓印、整理、研究和印行房山石经。中外佛教文化交流活动日益增多,先后多次参加世界宗教者和平会议和亚洲宗教和平会议;与世界各国特别是日本佛教徒的友好往来频繁,1980年与1984年在西安与日本佛教界共同举行了善导大师圆寂1300周年纪念法会和惠果、空海纪念堂落成典礼法会。

相关制度

全国汉传佛教院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办法(试行)

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南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所属期刊

《法音》

前身是《现代佛学》,创办于1950年6月,1953年成为中国佛教协会会刊。1964年末因极左思潮影响而停办,前后共出版了144期。1981年复刊,更名“法音”。始为季刊,1982年改为双月刊,1988年改为月刊。《法音》创办人为赵朴初居士,首任主编为巨赞法师(1981—1984),第二任主编为净慧法师(1985—2002),现任主编为学诚法师(2003—)。

《佛教文化》

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1-2619/B)为双月刊,是由赵朴初先生创办,中国佛教协会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宗教文化期刊。杂志主要面向佛教界、文化界、艺术界人士及社会大众,旨在通过对佛教文化艺术的研究与创作,对当下佛教文化现象的展示与解读,对重要佛教文化事件的关注与报道,不断探索和实践赵朴初先生“人间佛教”的思想,充分展示佛教文化艺术的独特魅力,使广大读者进一步了解佛教文化艺术的历史传承,进一步了解当下佛教文化艺术的研究与创作成果,进一步了解当下佛教文化的发展与演进,不断推动佛教文化的弘扬与传播,不断推动佛教艺术的研究与创作。

《佛学研究》

中国佛教协会所属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主办的具有极强专业性的佛学研究刊物,成果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本刊由中国佛教协会前会长赵朴初先生于1992年创办,依然由宋立道教授、释圣凯法师担任主编,学术委员均为国内佛学研究界的著名专家学者,撰稿人均为国内外佛学研究机构及高等院校从事佛学研究与教学的一流学者。创刊以来,本刊为发掘和整理中国佛教的深厚思想内涵,推进佛教文化研究,推进佛教界与学术界的交流,繁荣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佛学》

是中国佛学院主办的综合性佛学研究学术刊物(半年刊,国内外发行),由《中国佛学》编委会主编。它的宗旨是展现以中国佛学院为主,兼顾与佛教学术研究相关的专家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促进教内外学术交流。内容主要以汉传佛教教史、义理研究为主,同时也刊登南传佛教、藏传佛教,以及与佛教文化相关的学术研究综述、动态等。期刊始于1985年5月成立的中国佛学院学生会主办的不定期会刊。1992年初一度中断,1993年复刊。2010年第28期开始,正式更名为《中国佛学》,由中华书局出版,面向海内外发行。

相关奖项

玄奘大师奖

2015年5月13日,在北京广济寺举办“文明互鉴·弘扬玄奘精神座谈会”。学诚在会上指出,玄奘大师西行取经,为中国和中亚、南亚各国、各民族之间建起了一座文化交流、友好往来的桥梁,彰显了佛教作为东亚、南亚各国、各民族文化纽带的独特作用,为促进文明交流互鉴贡献了积极力量;玄奘大师光大佛教、传承文化的远大理想,回报祖国、利益人民的爱国情怀,为法忘躯、普度众生的担当精神,追求真理、一丝不苟的求实精神,不畏艰险、矢志不渝的顽强意志,促进交流、敦睦友谊的光辉事迹,留下了一笔值得认真学习继承、发扬光大的宝贵精神财富。

会长学诚倡议设立“玄奘大师奖”,用以表彰对中外佛教文化交流作出杰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同时,拟在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设立“玄奘研究中心”,开展玄奘研究及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研究。

与会专家认为,玄奘大师是“法门之领袖”、“中国之脊梁”,是中外文化交流的和平使者,是中国人主动学习域外文化的先驱之一。玄奘大师西行求法,为佛教的传播、亚洲文化交流与融合作出了卓越贡献。

座谈会探讨了玄奘大师的历史功绩,玄奘精神的内涵和现代价值,以及如何发挥佛教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促进世界文化交流中的积极作用等。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以及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近30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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