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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制度是一种以血缘或者姻缘为体系的,以婚姻家庭为中心的包括家族亲属和族外亲属在内的社会关系秩序化规范制度。其外延包括亲属关系延伸的表现为家庭之间关系层次的外亲称谓制度,因此说,亲属制度也称为亲属称谓制度。

亲属制度

正文

  亲属制度是一种以血缘或者姻缘为体系的,以婚姻家庭为中心的包括家族亲属和族外亲属在内的社会关系秩序化规范制度。其外延包括亲属关系延伸的表现为家庭之间关系层次的外亲称谓制度,因此说,亲属制度也称为亲属称谓制度。但亲属制度的本质绝非这种形式上的秩序关系,而是一种文化层面的制度规范。以少数民族为例,对亲属制度的研究应该具备以下方面的思考。少数民族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和强烈的族系传承意识,一般都将自己的祖先认为是同一的,也就决定了其民族心理上一致的向心力(这种向心力就是对祖先的一致认同),因此宗族观念明显强于一般意义上的家族观念,这种宗族意识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宗法制度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根源所在,我们可以将之视为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直接表达即是少数民族的宗法制度和亲属制度,显然,将亲属关系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来研究,是客观合理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影响限制因其生产力发展之后而显得尤为明显,因此民族内部的团结协作始终被高度认同,尤其在历史发展的前期阶段,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帮助是保障成员基本生存安全的关键,这种有秩序的联合支持也是民族内生产进一步扩大的基础,现在看来,生产力和生产工具落后的地区,劳动力的联合仍然是扩大生产的必要条件。同时,更大范围的劳动力的合作和支持需要更加规范和复杂的体系来维持,或者说合作只有进入秩序化的状态,才能有利于推动这种合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同时起到促进发展的作用,因此,民族内部,甚至于民族之间的这种出与生产方面的需要逐渐向秩序化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民族生活单位的家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首先是家庭内部的分工合作,然后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家庭之间的扩展联合,家庭之间的横向扩展自然优先以姻亲关系为基础,纵向的延伸也不然首先按照族系血亲而来,一定程度上,这种扩展延伸的模式是完全的顺其自然的,因为民族成员首先选择和自己交往密切的群体,并与之合作。这样看来,民族的亲属制度产生时期就带着与中原汉族地区亲属制度有所不同的特色,这一点也是我们研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亲属制度的主要基点,只有在这样的文化理解中,才能真正认识到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亲属制度文化的历史和现实作用,否则就仅仅停留在对亲属关系的形式描述上了,陷入形式主义。在原始社会中,包括人们的血亲和姻亲在内的亲属称谓,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是一种完全确定的、有相互义务的称呼,对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亲属制度记录了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相应的家庭形式的亲属关系,并使我们明了不同国度根本没有历史联系的地方存在过制度相同的家庭形式。

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是亲属制度研究的开创者。他发现易洛魁印第安人的亲属称谓同他们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很大差异,而且,这种亲属称谓在美洲许多操不同方言的土著居民中普遍存在。他运用调查表格的方式,搜集、分析了世界上许多民族的大量亲属制资料,推衍出人类家庭形式的发展历史: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在家庭产生之前,人们处于杂交的原始状态。从而解开了易洛魁人奉行的同他们的实际家庭关系相矛盾的亲属制度的谜。

摩尔根确立了以亲属制度追溯家庭形式的理论和方法。他认为,家庭形式与亲属制度之间有着本质的联系。婚姻形态是家庭形式的基础,家庭形式又是亲属制度的基础。家庭是一种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发展,从低级形式进到高级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把家庭经历每一个历史时期所产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急剧变化了的时候,才发生急剧变化。因此,往往当家庭形式向前发展了,而旧的称谓的改变或废弃却落后于现实,并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这就出现了与现实家庭形式相矛盾的亲属制度。摩尔根在《人类家族的血亲和姻亲制度》(1871)一书的基础上,撰写了《古代社会》中的第三编,概述了家庭发展历史的理论成果。

  亲属制度的研究,在颇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亲属称谓的分类上的。亲属称谓分类,虽然不是亲属制度的目的,但它却是以最简单的术语来说明复杂的亲属称谓的性质和关系的最好途径。 摩尔根介绍了马来亚式、 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式和雅利安式三种亲属制度,并把亲属制度分为类分式和描述式两大类。类分式的特点是只计算群体而不计算个人的亲属关系,无论直系或旁系亲属,只要辈分相同,除性别外,都用同一称谓。马来亚式和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都属类分式。描述式的特点是直系和旁系亲属称谓各别,如雅利安式。

  一个世纪以来,关于亲属制度的研究一直引起中外民族学者的兴趣和重视。许多学者在摩尔根研究的基础上,对亲属称谓问题提出了分类的见解。如美国的A.L.克罗伯、A.R.拉德克利夫-布朗、G.P.穆尔多克,英国的W.H.R.里弗斯、 R.H.罗维以及法国的C.莱维-斯特劳斯等,都有自己的分类法。在美国,穆尔多克在《社会结构》(1949)一书中提出夏威夷式 (Hawaiian type)、爱斯基摩式(Eskimo type)、易洛魁式( Iroquois type)、奥玛哈式(Omaha type)、 克罗式(Crow type)、苏丹式(Sudanese type)等6种亲属称谓制图式,被众多的研究者所采用。

苏联学者Α.Μ.佐洛塔廖夫、Д.Α.奥尔捷罗格等赞同英国里弗斯的意见,认为马来亚式亲属制是从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简化而来。他们提出亲属制度首先取决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基本单位的结构,而不仅是婚姻形式。两合氏族组织与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相适应;父系大家族与分叉旁系式亲属制相适应;在不正常条件实行族内婚的情况下产生马来亚式亲属制;描述式亲属制与个体小家庭的产生相适应。

  对于中国亲属制度的研究,中、外学者也有所论列。对中国古代亲属制度的重要文献──《尔雅·释亲》、《仪礼》和《礼记》的分析,看法很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民族研究工作的深入,中国的民族学者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家庭形式和社会面貌进行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亲属制度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不能离开当时当地的历史实际进行分析。某一个民族的亲属称谓图式所表述的,不过是这一民族亲属称谓的一个断面。在这个断面上,各个具体成员的称谓都是历史的产物,但彼此出现的时间也许有早有迟,其转变又可能与外来文化接触有关,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如何起作用,它们又如何与行为模式相联系,所有这些,都需要作出具体、细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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