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统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服务业统计、现代产业体系统计和农民收入调查统计方面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对全省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四)加强生产总值下算一级和下管一级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各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省情省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省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管理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下拨和省级统计信息事务经费;负责统计系统由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投资工作;承担统计系统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省统计改革、法规制度和地方统计业务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实施国家各类统计制度和统计年报;依法审批或备案省有关部门、各地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三)综合统计处。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管理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承担重要经济分析课题;指导综合统计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与服务业统计处合署)。
组织实施全省及地级以上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地级以上市生产总值,组织全省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省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收集和综合整理相关服务业统计数据,负责第三产业中相关服务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邮政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及旅游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和工资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人口、劳动力和工资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十)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省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和全省社会发展水平评估;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十一)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市县农民收入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总统计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15名。
领导信息
局长:杨新洪
党组书记、副局长:陈向新
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遂文
党组成员、副局长:杨骁婷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智华
党组成员、巡视员:梁彦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文森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统计上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品分类、行政区划代码、
城乡划分标准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进度数据、年度数据、统计公报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广东省统计局信息中心)查阅。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询方式
在广东统计信息网提供以下方式:
1.目录导航式查询:点击目录中相应的信息目录类别,可查询相关目录内容;
2.全文检索:输入任意词汇,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该词汇的条目都将自动显示,点击条目名称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3.数据查询:通过统计调查获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广东省统计局信息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信函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的字样。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广东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邮箱。
3.当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广东统计局信息中心填写《广东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当场提交。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要求
1.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1.审查与登记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
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2.答复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只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广东省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邮政编码:51003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广东省统计局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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