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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是指自然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在越过国界线或者通过法律上的拟制国界时,不从指定口岸通行或者不经过边防检查,或者未经出境许可、未经入境许可,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偷越国(边)境是违法行为。

起源

随着五百年前欧洲资本运动兴起,一些跨国界的经商贸易日渐增多,许多商人在当时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便开始了大规模的非法入关“偷渡”行为。

其中早期“偷渡”到我国东南沿海台湾、香港、澳门做生意的有荷兰人、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和英国人。

从明朝开始,中国郑和七下西洋也是在强大的炮艇护卫下,不请自到的漫游东南亚及南亚、东非印度洋沿岸国家。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西班牙和英国等西方国家做移民劳务的商人,还分别从厦门和汕头偷渡数十万劳工到南北美洲和南非各国。

其中,1847年至1852年从厦门“偷渡”贩运出洋的华工有15000人;1852年后从汕头“偷渡”运走4万华工;另外,这个被国人指斥为贩“猪仔”的贸易,又转移到澳门进行,据有关历史数据统计,仅从澳门“偷渡”贩运到古巴、秘鲁的就有十几万华工。

到1882年统计,被西方列强“偷渡”到美国西部圣弗朗西斯科,开发旧金山金矿和修筑铁路的华工就有29万人。

据有关统计表示:从1807年到1925年间,仅经荷、西、葡、法、英、美国之手非法“偷渡”贩运到世界各地的华工约有300多万人。

这些非法移民活动的起因皆是从西方列强扩张时开始的,对这种远涉重洋,闷在船仓里毫无人身安全保障的大规模非法“偷渡”移民,中国历朝历代政府都是坚决反对的。

然而,这种由西方祖师爷言教与身教出来的非法偷渡行为,却在中国东南沿海长期形成了一种前面“走出去”混得好的亲友,又勾着后面的人“走出去”发展的风俗习惯。

危害

偷渡对于国家来说,影响了正常的国家间的人员交往,减少了签证收入,扰乱了边境管理与安全,进而对整个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对个人而言,违反了边境管理规定,加大了危险系数,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原因

1、出国签证难,不符合出境条件的人就想方设法偷渡了。

2、为 了牟取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利益,或者为了达到某个目的,逃避司法机关或其它机构的检查和追捕,就选择了偷渡。

3、人蛇也好,“猪崽”也好,普遍文化水平较低,以沿海落后地区农民为主。他们以为国外遍地黄金,唾手可得。

4、地区有出洋的传统。福建等沿海地区,几百年来有出国做工的传统。

5、地方官僚腐败。偷渡盛行地区往往是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一些把守国门的部门或不力或参与。

6、海外某些败类同胞(犯罪集团)全力参与组织,以赚取暴额利润。

7、政府部门官僚作风严重。正常办事难,进出境等法规无人知晓,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些偷渡者海外有亲戚,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出国。

后果

依照刑 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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