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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即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文化教育系统、体育娱乐系统、邮电通讯系统、园林绿化系统等。

公益事业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从字面的意思来看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它的实质应该说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等活动。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

主要特点

①外在性。属于公益事业的部门和企业及其活动一般处在直接生产过程、个别经营活动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之外,独立存在、并行运转,并构成相对独立的系统。

②社会性。大部分公益事业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和建设,资金依靠国家财政解决,投资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③共享性。公益事业的服务是为许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

④无形性。公益事业所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无形的服务,而不是有形的物质产品。

⑤福利性。公益事业所提供的产品带有很大成分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性质。

建设管理

①由私人企业投资、建设和经营,并从中实现资本的周转获得一定利润的纯营业 性质的公益事业,如电力的生产和供应等。

②由国家投资、建设,并交给私人企业经营管理的公益事业,如公共交通公司等。这类公益事业的投资额较大,使用期较长,并且带有一定成分的福利性质。

③由政府投资、建设,并由政府组织或责成有关机构直接经营和管理的公益事业,如公园、游泳池、中小学校等。这类公益事业福利性成分较高,营业收入较低。

管理办法

我国公益事业基金会立法的历史演变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立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 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该管理办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8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国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主要依据上述两项法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是把基金会视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农村发展

农村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主要有哪些?

农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一般是指涉及村民的公有公用和公共利益的事业。它的 内容主要包括:

①公共设施的建设。如村(镇)规划和建设,农村道路的规划、修建和维护,公共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各种文化设施的建设等。

社会优抚工作。如开展拥军拥属活动,优待军烈属。 ③救灾救济和扶贫工作。

④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工作。

⑤实行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如办好村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和扫盲夜校等。

⑥搞好公共卫生,整顿村容村貌,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计划生育。

⑦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资源。

⑧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农村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与村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做好这些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全面发展具有十重要的意义。

农村公共事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农村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更是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这次《建议》特别强调了大力发展农村的公共事业。

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分县市还没有完成“普九”任务,已经“普九”的部分地区水平较低、基础不稳,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学生因贫辍学、拖欠教师工资、学校危房年久失修、经费短缺、教育负债历史包袱沉重等突出问题。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卫生机构设施条件差,公共卫生和预防保障得不到有效保证,农民患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和医疗保 障,难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十分突出;传染病和地方病发病率仍然较高,严重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农村文化建设尤其是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文化建设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农民群众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电视难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仍很普遍,一些偏远山村的农民甚至很少能看到报纸、杂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在指导思想上没有确立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思路,在工作实践中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农村改革以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事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加大了投入力度,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基础建设、业务经费、装备水平有显著改善,但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仍很突出,农村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了。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农村只有20%;农村小学生人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只有城市的30%左右,初中生人均预算内公用经费约为城市的1/3;在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中,农村所占比重不足30%,农村人均文化事业费只有城市的20%左右。

农村公共事业薄弱,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制约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全面建设农村小康,必须高度重视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事业,是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需要,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需要,是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丰富农民精神生活的需要。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增加农村公共品供给,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经验,逐步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问题。

农村财政制度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落实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广大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可以更大一些,步子可以更快一些,水平可以更高一些,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建立制度

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社会和市场多主体参与、协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局面。一方面,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性作用。应把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和管理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强化政府提供农村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平等、保障社会安全的职能。同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供给责任,适当减轻县级政府提供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医疗、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的财政责任,相应增强县以上政府的财政责任。另一方面,要为社会和市场组织参与农村公共品供给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进入农村社会事业,满足农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支持民间兴办农村高中和幼儿园,允许合作经营乡镇卫生院,鼓励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制定和完善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农村社会事业的政策,扩大捐助农村社会事业的规模,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筹集资金、设备,吸收志愿人员。

建立支持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对口支援机制。通过行政协调、政策引导,形成城市教育卫生系统对口支援农村教育卫生系统、农村教育卫生资源富裕地区对口支援农村教育卫生资源匮乏地区的良性关系。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城市的教育、卫生、文化工作者到农村服务。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试行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到农村地区学校实习任教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公共事业人才培训活动。

存在问题

当前中国社会呼唤民间公益事业,同时社会各方面蕴藏着极大的潜力。但是离顺利、健康的发展还是任重道远,以下是我国民间公益事业顺利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政府的态度、政策和法规

民间组织中比较成功的,都与创办者的特殊地位能取得政府的支持分不开,而他们所遇到的最大困难也在于如何被承认为非营利组织,取得合法运营的条件。在这方面,政府的态度也有一个转变过程。以前历次所颁布的社团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其主要精神大多以防范为主。对公益性的捐赠,只考虑到由官办的组织(GONGO)来接收和处理。90年代后期,逐步有所改变。2004年颁布的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体现了这一新的认识。《新条例》是在多年来有关各方呼吁的基础上,听取了专家的意见,并借鉴国际经验而制定的,在精神上和具体细节上比以前都有很大的进步。

同时,当前造成各种民间组织的艰难处境的主要原因还是来自政府的法规和实际做为,《新条例》并未予以解决。概括起来仍是两大问题:一是注册难,二是税收优惠难落实。

注册难主要难在必须有“主管单位”。实际情况不是上级干预过多,而是找不到单位愿意承揽这种既无利可图,又增加责任,甚至担风险的事,何况公益事业面非常广,现有的政府部门无法涵盖丰富多彩的社会需求。许多很受社会欢迎的组织为找不到“婆婆”而犯愁,因此无法注册,也就没有合法地位。

另一障碍是注册资金的门槛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大大提高了。而且尽管条例对于公募基金会有所规定,迄今为止,在实践中民间组织即使已募足注册资金,还没有被批准注册为公募基金会的。也许鉴于目前我国的流弊,本意就是要加以限制,以免失控。但愿随着条件的成熟,这一门槛能逐步下降,以便“非大款”的普通人进行小规模的公益活动。

二、公益组织的可问责和可信度

在公益组织方面,当前健康发展的中心问题是信誉问题,也就是建立可问责制。综观美国基金会的历史,可问责的问题始终是政府和公众关心的焦点,反映在国会每隔一个时期就要举办的大大小小的听证会和调查活动。基金会和政府经过长期的对话、磨合,才制订比较合理而成熟的法律,既保证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可问责,又不妨碍其顺利工作。另外,民间自发地出现许多监督组织,基金会本身也成立诸如“基金会理事会”这样的组织,既维护本身的权益,也起自律作用,这样,内外都有监督机制。这一问题对中国的公益组织和捐赠活动特别重要。这是由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不完善,结构性的腐败渗透到各个领域,再加以在新旧交替中社会价值观失范,造成全社会的诚信缺失。涉及大笔钱财的公益事业不是在真空中,所以常常出现以慈善为名敛财为实的诈骗案,也不足为怪。《新条例》针对此类弊病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对基金会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透明度等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都能得到执行,将有较大改善。但是在中国,执法问题比立法更重要,基金会并不是孤立于整个社会的。因此,为保证各项法规得到贯彻,还需要健全而可行的监督机制。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吸收了欧美的经验,并根据中国国情加以改进。这是一项重要的发展,大大有利于非营利组织改进管理、加强可问责度和财务的透明度,并有助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三、企业捐赠方的观念问题

如前所述,中国的民营企业站稳脚跟时间还不长,近一两年来开始有“企业公民”的观念,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真正把自己的命运与整个社会的兴衰联系在一起的还不多。最常见的是,企业进行公益捐赠往往包含有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的动机,所以捐赠常带有宣传自己的附加条件。以至于出现这样的诉讼案:某公益组织诉某企业违背捐赠款项的诺言,许诺的资金没有到位;而该企业却指责接受方没有履行当初答应的,为该企业做宣传的逐项措施。这件事说明授受双方在观念上都有问题。作为企业行为就必须与推销产品严格分开,否则等于免费广告。在税制健全的情况下,捐赠款是免税的,那么以捐赠来为公司做广告就可以算变相逃税。在当前,相当多的企业人士对此认识还是模糊的。在《新条例》颁布后成立的北京14家基金会之一,“光华慈善基金”(2005年4月成立于北京)提出的几句话也许可以代表一种扭转旧观念、值得推崇的新的理念:“让我去爱而不为感激;让我去做而不为赏赐;让我尽力而不为纪念;让我受苦而不为关注”。

四、对境外组织需要有明确的态度。

境外的公益组织实际上在中国大陆已经遍地开花,并与中国的组织建立了多方面的合作,只是行事低调,很少见各大媒体报道世界学习室。不过自从《新条例》公布以来,境外团体也开始活跃,并公开亮相。

不过,从总体而言,国际NGO在中国的地位仍处于暧昧状态。2005年9月28日《公益时报》发表署名评论,其中提到,中国政府对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在中国的国际民间组织似有不成文的规则:“如果他们给钱,我们欢迎;给一些技术与经验,我们也接受;对其西方文化与价值观的传播,我们基本上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而NGO的一切行为,又恰恰是基于他们的文化与价值观念体系之上。……中国政府……是关上大门,挡住国际NGO潮流,还是张开双臂,拥抱国际NGO的进入?是放任不管,继续让这种尴尬现状延续,还是提早加以引导,纳入和谐社会建设的正轨?”笔者认为,这段话是迄今为止公开发表的最切中要害的评论。

总之,民间公益事业的兴旺已成不可阻挡之势,一则有大量的需求,二则有供应的潜力,三则社会各方的认识迅速提高。其实,捐赠不一定与“发财”相联系,理应是人人随时可行之事。在美国,一般有固定收入的人或多或少每年都做一些捐赠,渠道多而方便。而且也不一定是有意识的“发善心”、“献爱心”,也得不到表扬,因为这已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之事。在我国现有的国情条件下,政府与其每年进行大肆宣扬的表彰慈善先进人物,不如进一步转变观念,不以少数人可能做坏事而妨碍多数人做好事(对待国际国内均适用),逐步取消限制民间公益事业的障碍,以完善的法律和政策加以引导,庶几可以兴利除弊,形成慈善公益事业百花齐放的局面。可使蕴藏在民间的财富和积极性有方便而通畅的渠道发挥出来,填补大片社会急需之空洞而节省政府的财力物力,同时调节贫富,缓解社会矛盾;就中期而言,是实现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改革政府职能的一大进步;就长远而言,逐步使公益事业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可以改变社会风气、公众观念,树立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助精神。总之,既利国利民,对政府也有百利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

发展现状

中国有1000多家公益机构,如今没有人会忽视公益机构,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另一种力量,他们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这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中国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 与其他国家公益组织大多是由个人或企业设立的私募基金不同,中国至今还是公募基金的一统天下。这些机构的官方色彩非常浓厚。他们也不掩饰这一点,很显然,他们需要来自政府的强有力的支持。在公益行为还没有蔚然成风的阶段,这样的体制有利于基金的募集。有多少人会信任那些私人或某个名不见经传的企业设立的基金而把大笔的钱无偿捐赠给他们呢?社会学家卢汉龙认为,公益事业应该做“市场不为,政府不能”的事情,但在中国,公益事业基本上还是工作的延伸部分。从表面上看,这样做十分有效,但多少会挫伤人们从事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没有人会喜欢“压力捐赠”。这是一个容易引发丑闻的行业,因此中国政府对公益基金的要求很严格,从人员福利、行政支出到基金的保值、增值手段都加以限制,现在看来有些做过了头。比如,其他国家允许基金会将募集到的资金的10%—40%用于行政和活动开支,但这里远远低于这个标准。这有助于树立基金会的良好形象,但也有负面影响:很多必要的活动无法开展;无力聘请基金会所急需的法律、财会、评估、心理学等专门人才;为了基金安全这个至高无上的目标,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基金存在银行里。“既然基金会有官方色彩”,阮光明说,“Z*就要首先考虑自己的形象问题。”

2008-3-23日,公益事业的汉语拼音已被正式注册为网站网址。相信随着国家支持力度的加大,随着广大民众参与热情的提高,我们国家的公益事业势必会迎来一个全新的景象与面貌。

有钱人都作了什么?

事实上如今最应该考虑自己的形象问题的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

遗憾的是,中国的公益性基金会十分依赖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捐赠。这一块在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中要占到将近50%,在他们的光荣榜上,中信泰富的荣子健捐了5000万,刘浩清捐了4000万,曹光彪捐了1000万,这三位最慷慨的捐赠者都是香港人。在宋庆龄基金会,境外捐助更要占到70%。他们的头号财神爷是马来西亚富豪郭鹤年,他捐了4000万。境外慈善家通常对扶危济贫兴趣不大,他们认为这是职能范围内的事情,他们更喜欢把钱捐给教育、医疗、文化等公益事业,但尽管如此,中华慈善总会获得的50%的捐赠来自境外,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30%来自境外。其实中国的富豪们也没有完全袖手旁观。据统计,90%的中国民营企业家都有过捐赠行为,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60%的捐款来自中国民营企业家,只是他们捐赠的数字与其拥有的财产相比微乎其微罢了。他们中间并不缺乏榜样。我们在各种排行榜上没有看到过上海瀛通集团老板陈伟峰的名字,但这位来自崇明岛的房产大亨,一次捐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3000万元,创下该基金会单笔捐助的历史最高纪录,新天地老板罗康瑞只能以2000万元屈居第二。 或许比挣到一大笔钱更难的是捐掉一大笔钱。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马仲器认为,除了心疼自己的血汗钱以外,中国民营企业家在捐赠问题上还有其他苦衷。由于中国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仍不健全,中国富人很怕树大招风。另外,你捐了一个基金会,其他基金会知道后前来劝募,你捐不捐呢?每个基金会都有大人物领衔,你一个都得罪不起。所以很多中国民营企业家不敢捐,即使捐了也不说。 如今生活在上海的法国人司徒夫,由于对中国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的一笔数额可观的捐赠声名远播。他认为,中国的公益组织缺乏让富人掏钱的技巧。他们习惯于把富人们召集起来开会:“先生们,现在,有些人很可怜——” 司徒夫的忠告是:永远不要试图用悲惨故事让富人掏很多钱。这个世界到处都有战争、死亡、饥饿、灾难、恐怖主义。要让他们高兴而不是让他们哭。因为富人总是在高兴的时候最乐意掏钱。这就是为什么西方的公益组织喜欢用舞会、盛宴、义演、义卖等让人愉悦的方式募捐的道理。 宋庆龄基金会副秘书长沈海平认为,尽管大多数人做善事不为名、不为利,但如果让行善者名利双收,必然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行善者队伍中来。

我们老百姓又作了甚么与慷慨的民营企业家相比,中国更多的是平民英雄。孙海明、宣正英夫妇就是其中之一。

宣正英50岁,她的网名叫“吧吧菩”。这个网名记录了这个家庭非凡的慈善生活。他们参加了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共同举办的“向孤残儿童献爱心”活动。举办者希望为那些可怜的孩子找到寄养家庭,让他们得到家庭的温暖,过上正常儿童的生活。为此,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愿意给予寄养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偿。报名者踊跃,但不是每个报名者都能得到机会,他们必须接受调查。只有没有犯罪记录、经济条件较好、住房宽敞、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家庭才有资格入选。孙海明、宣正英家庭入选了。他们得到一个患有先天性脑瘫和癫痫症的4岁孤女王凯梅。她是在街上被巡警发现的。 夫妇俩后来才明白寄养一个孤残儿童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每个星期都要为她就医而奔波,意味着每个月上千元的医药费,意味着教她会喊一声“爸爸”需要半年时间,意味着必须和拒绝接受她的幼儿园、小学没完没了地交涉,意味着宣正英满头乌发6年后变得白发苍苍,意味着她上学后每个月要丢掉30支铅笔,意味着上万次地教她念“小白兔”,她仍然只会说“吧吧菩”,宣正英的网名由此而来。宣正英并非没有动摇过。但她不会忘记这一幕:有一次,孙海明因王凯梅的愚笨绝望得躺在沙发上直喘粗气。王凯梅表现出从未有过的恐惧。她抱着孙海明大哭:“爸爸,你不能死!你死了我怎么办?”这一刻,这对夫妇知道他们和王凯梅之间已发生了某种变化,他们谁也离不开谁。 如今像孙海明、宣正英这样的家庭在上海共有400多家。他们的故事足以让那些认为中国人缺乏爱心的人闭嘴。他们没有太多的钱,但他们愿意付出比钱更宝贵的东西:时间和精力。祝好人一生平安。

关于财富,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是这样看的:“如果富人死的时候仍然富有,那他死得可耻。”欧美国家流行“及时行善”。 过去的做法是,老头子死后用其财产设立基金会,这种做法已老土了。慈善家捐献的数额更大,而其年龄则越来越小。今天的发展趋势是,在生前尽可能多做贡献:“现在就要解决困扰人类的很多问题,而不要等到以后再去解决。明天会有明天的危机,明天也会有明天的慈善家。” 更加私密的原因是,越来越多的富人开始对财富的不良影响有了深刻体会。他们希望子女们既能享受优越的生活,又能避免财富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他们决定给子女留下相对较少的财富。 “如果孩子们有很多钱,以至于不需要去工作,那我们就害了他们。”美国世纪公司创始人斯托尔斯说。越来越多的社会研究表明,年轻和富有结合在一起,可能带来巨大的危险。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行的一项调查证实,与中产阶级甚至低收入家庭的孩子相比,富家子弟更有可能吸毒并患上忧郁症。有不少富人干脆不给后代留下任何遗产:“这好比往头上泼冷水,使人清醒。”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马仲器认为,欧美国家的公益文化源远流长,这是残酷无情的市场经济不至于使人们精神崩溃的主要力量。富人拿些小钱出来做善事,的确没什么值得夸耀的,公益事业不是请客送礼这么简单,值得称道的是将慈善事业当作自己的毕生追求。比尔·盖次捐赠给基金会的钱占其财产总额的54%,乔治·索罗斯是68%,根据斯托尔斯的承诺,他的捐赠将是他现有财产的271%,也就是说他的余生要继续为基金会打工。斯托尔斯把他5.57亿美元中的绝大部分捐给堪萨斯城的一个医疗中心,他开玩笑说:“当我的孩子们驱车经过那里时,他们看到那座建筑会说,‘那就是我们继承的遗产’”。 现在世界上最棘手的一些问题,大部分发生在贫困地区或发展中国家,所以,发达国家的捐赠资金源源流向外国已不足为奇。阿克曼基金会的首席执行官诺瓦格拉茨说:“全世界约有40亿人每天的收入只有或不足4美元,约有12亿人没有安全的饮用水,仅解决水的问题,就能使疾病减少80%以上。贫富差距日益拉大,是我们这个世界面临的最危险的问题,如果我们找不到缩小这种差距的办法,就会有更多的人铤而走险,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深受其害。”有人认为,西方许多富人做善事的动机仍然是为了自我。但不管富人们出于什么考虑,基金会只要得到捐赠就行。社会学家卢汉龙认为,由于捐赠思想不同,中外富人在捐赠形式上存在很多差异。 中国富人捐赠的随机性很强,基本上集中在扶危济贫上,因此在非典、洪灾等突发性灾难面前,中国慈善家表现得比他们的外国同仁更加踊跃,事实上,后者的捐赠更有计划性。

十大先锋人物

由中国公益事业联合会、中国爱心工程委员会等共同主办的中国公益先锋先进事迹报告会暨颁奖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大会表彰了一批中国公益事业先锋人物和长期致力于我国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单位。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标、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楼忠福、上海周氏(集团)有限公司周小弟等获得了中国公益事业十大先锋人物称号。另外,世纪金源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如论、深圳彭年酒店董事长余彭年蒙牛集团董事长牛根生等被评为中国公益事业十大慈善大使。

大会秘书长、中国公益事业联合会执行会长李宪梅在致词时表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贫困地区尤其如此,更离不开企业和企业家的参与和支持。今天获奖的各位,在不同的公益项目领域中,都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国外启示

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慈善组织

在英国,官方和大众媒体较少使用“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术语,而更多的使用传统用语“慈善组织”(Charity Organization),比较通用的是“志愿和社区组织”(Voluntary and Community Organization)一词。后者和前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除了包括民间公益性组织以外,还包括各种形式的互益性组织,而慈善组织则主要强调公益性的一面。英国的专家把“慈善组织”定义成为:为了广泛的公共利益而设立,非营利、非政府、从事各种慈善性公益活动的组织。考虑到“慈善组织”一词在中国一般具有较为狭义的用法,本文多使用“民间公益组织”一词,泛指英国的慈善组织。

英国的民间公益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2-13世纪,英国就出现了约500多家民间志愿性的公益慈善组织。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民间公益组织的法规——《慈善法》,该项法规不仅划定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范畴,强调了这类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慈善性和民间性等原则,而且提出了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慈善事业的法定框架,给出了进行各种形式社会募捐以筹措公益资源的法律依据。这项法规对于英国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18世纪以后,伴随英国工业化的进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益慈善性的非营利组织:一批成功的工厂主或企业家出于博爱目的纷纷成立慈善组织;市民们基于社区互助与自我服务的目的也纷纷设立自己的慈善组织;越来越多的人们关心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许多知识分子、政治家、工会活动家、社会活动家等也纷纷成立影响公共政策的各种公益性的游说组织。慈善组织数量越来越多,就业规模越来越大,对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公益慈善部门逐渐成为英国社会中与政府公共部门、私人企业部门相平行、相独立和相辅相成的民间公益部门。

英国的政府公共部门、私人企业部门和民间公益部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二战以后工党政府上台,通过推行“国有化”,将原来由许多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公益服务接管成为政府公共服务。20世纪70年代上台的保守党撒切尔政府针对政府公共部门低效率和机构臃肿等问题,大力推行“私有化”政策,将许多原来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委托等方式转交给民间慈善组织,使政府公共部门与民间公益部门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5年工党政府重新上台,布莱尔政府推行公共部门的所谓“现代化”改革,重新定位政府公共部门、私人企业部门和民间公益部门的关系。布莱尔政府推行的所谓“现代化”,强调的一方面是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积极活动的民间公益部门,另一方面是政府和民间公益部门积极的合作。

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主要活动领域包括:扶贫救济,教育援助,宗教慈善,卫生健康,社会及社区福利,历史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动物保护及福利,业余体育运动,促进人权与和解,针对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处,科学研究及普及。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截至2002年底,有近20万家民间公益组织,其中在英国慈善委员会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共18.6万家,它们的总资产额约达700亿英镑;专职人员的总就业规模达50万人,占全英就业人口总量的约百分之三。

在英国,年收入在1000英镑以上的慈善组织须向英国慈善委员会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慈善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英国慈善组织

第一,要注册的慈善组织,须和其它慈善组织在工作内容上不重复;

第二,慈善组织须有自己的管理章程,明确组织的目标及其管理方法。章程可以是理事会的文件、组织宪章或相应的法规;

第三,依照英国《托管人管理法》组成托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包括来自政府公共部门、所在社区、私人企业部门的代表。理事会成员可直接受雇于慈善组织,但不能有其他商业目的。慈善组织必须按捐款人及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导向进行运作与管理。

英国慈善组织的经费来源于多种渠道,其中来自中央或地方政府资助、社会募捐是两个主要渠道。英国政府每年提供给慈善组织的资助总额约33亿英镑,相当于慈善组织每年营业总额的大约三分之一;除此以外,英国慈善组织每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获得各种公益捐款约33亿英镑。这两项共占英国慈善组织每年营业总额的约三分之二。2002年,全英各地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安全捐款”活动,一方面大力推动社会募捐和慈善事业,另一方面向慈善组织提出了更高的透明度、更完善的社会监督的要求。

英国慈善组织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拥有广泛和大量的志愿者资源。慈善组织的有酬员工只占其经常就业的约三分之一,绝大多数是各种形式的志愿者。在英国,平均每一个16岁以上的成年人每个月都会从事某种形式的志愿服务。

在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有着一套严格的法律制度框架和相对独立、职能完备、体系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除了颁布于400多年前的著名的《慈善法》以外,19世纪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理事会定位及其管理原则的法规——《托管人管理法》(2000年修订)。内政部、文化部和独立与政府之外、直接受议会领导的英国慈善委员会,分别作为慈善组织与政府间的协调机构、资助机构、登机注册及监督部门发挥重要的作用。布莱尔政府上台后,为了加强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于1998年签署了《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

英国公益组织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并视之为重要的合作伙伴。为推动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英国政府不仅每年投入巨大的财政资源,而且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行政支持体系和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一个庞大的登记-监督体系,努力建立健全各项法规政策并通过在各级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签署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动英国政府各部门及各级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

1998年11月,经英国女王批准,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内政大臣杰克-斯特劳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肯内斯-斯通,共同签署了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协议——《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COMPACT)。随后,由地方政府协会主席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了一个地方版的COMPACT——《地方各级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

COMPACT作为英国政府和NGO之间签署的一项指导性协议,用以指导英国政府各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过程中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确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个协议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通过一系列原则成为英国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合作的指南与工作备忘录。协议充分肯定民间公益组织在英国社会的巨大作用,并强调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在价值观上的一致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与合作关系。

为了具体指导政府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COMPACT突出强调如下原则:

第一,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资金支持原则;

第二,政府在支持民间公益组织的同时确保其独立性的原则;

第三,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在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上的协商、协作原则;

第四,民间公益组织在使用包括政府资金在内的公益资源上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

第五,政府保障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公益组织有公平机会获得政府资助的原则。

COMPACT协议包含关于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合作的一整套的思想、观点和指导原则,它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纲领性的工作指南。为了推动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英国内政部拨款设立了轮值性的协议指导工作组,从全英主要的民间公益组织推荐20名负责人轮流担任工作组委员,具体负责COMPACT协议各项主要原则的落实。

在英国,内政部(Home Office)是政府各部门中规模最大、职能范围最广、综合协调能力最强的政府部门,共拥有大约一万5千名公务员,占英国政府公务员总数的一半左右。英国内政部负责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指导、推进、支持、协调和相关法规及政策的制订与修改。内政部中具体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有三个司:积极社区司(Active Community Unit)主要负责推动以社区为基础的民间公益活动与志愿服务的推广,通过政府采购及委托经营等方式与民间公益组织签订公共服务方面的协议,监督和评估这些协议的执行情况;公民再造司(Civil Renewal Unit)主要推动各级政府开展新公民教育并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公民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慈善司(Charities Unit)则主要负责推动英国慈善法的修改并推进英国对民间公益组织监督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英国政府每年提供给民间公益组织的财政资源共约33亿英镑。其中大约一半来自英国政府的博彩受益。英国的博彩事业由英国文化部下设的全国博彩运作委员会经营,每年博彩收益的28%通过文化部下设的两个政府基金——新机会基金和社区基金——分配和全国的各级各类民间公益组织。分配方式主要是通过分设在全国各地的基金分支机构,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竞争性基金分配。由博彩事业提供给民间公益组织的资金总规模达140亿英镑。

在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机关是英国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这是一个有着150年历史的官方机构,依据英国慈善法设立。根据1993年修订的英国《慈善法》,慈善委员会全额由英国财政拨款,属公务员体制,其主席由英女王任命,相当政府阁僚,但其运作管理独立于政府机构和议会治外,是一个依法设立、依法行使职能的独立机构。其主要职能如下:

第一,登记注册: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各级各类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其中包括新注册组织和已注册组织的更新。

第二,咨询监督:负责向这些民间组织提供如何在法定框架下进行运作的咨询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制定法规:拥有解释和改善相关法规的权限,可颁布法规文件,就已有的法律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和修正,和英国高等法院具有同等权限。

第四,调查执法:依法对民间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加以查处。

英国慈善委员会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在英国已登记注册的18.6万个民间公益组织中,绝大多数都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小型组织,这些组织资金规模小、专职人员少、社会影响也不大,对于这些组织的监督管理,慈善委员会一方面通过托管人理事会要求组织自我监管,另一方面则主要通过制定统一的原则、规范并委托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民间组织中,有约1万个组织规模较大,它们虽然只占组织总数的5%,却拥有整个慈善行业的总收入及总资产的90%;其中有400个组织属于大型组织,它们占英国整个慈善行业总收入和总资产的45%。英国慈善委员会监督管理的重点是这1万家组织,特别是400家大型组织。在实行监管的方法上,英国慈善法要求所有的民间公益组织在运作上要高度透明和公开,由慈善委员会监督民间组织运作上的透明与公开程度,并随时接受的任何公民的举报;慈善委员会要求民间组织每年需提交两份报告:托管人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和财务管理报告,前者要提供明确的证据说明组织的成就和计划,在政策上要明确指出资产保留、投资和资金发放的情况,在风险方面,要明确陈述回顾的情况,以及减少重大风险的措施;后者要求在开支方面有明确的分类,特别是对募集资金的成本有明确的划分,在基金上要有明确的划分,记账要合规,并对任何不规则的行为进行披露,等等;对于大型组织,一律要求实行推荐会计制度(SORP)。同时,慈善委员会定期对大型民间组织进行风险评估、资产评估和财务评估,并与其它相关的政府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相关调查和联合执法。对于违规操作或出现腐败行为的民间组织,慈善委员会有权撤销其托管人理事会,并限期组建新的托管人理事会。对于400家大型民间组织,慈善委员会设立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收入来源除了一步来自政府资助以外,还有很大的一部分来自社会捐赠。公益捐赠减免税制度是鼓励和推动社会捐赠的重要措施。在公司捐赠方面,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在公司账目中申明提供公益捐赠,捐赠的部分就会免去公司所得税(约占30%)。在个人捐赠方面,英国的制度和美国有很大不同。英国法律规定,个人向慈善组织的捐赠可获得免税待遇,但免税的对象主要不是个人,而是慈善组织。因此所有的慈善组织在英国必须掌握相关的所得税知识,然后向政府索要退税的部分。英国慈善援助基金会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帮助慈善组织向政府索要退税的部分。该基金会成立于1974年,每年经手的退税金额高达10亿英镑。成为利用减免税制度支持英国民间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机制。

英国民间公益

英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也是现代福利国家之一。英国的民间公益组织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发挥不了的巨大作用。大量以民间慈善为宗旨、以公益服务为主业、以志愿参与为特征的民间公益组织的存在及其作用的发挥,形成了英国社会政府公共部门与民间公益部门共同推进公共福利的繁荣景象。

重新制定公益慈善法,并成立了专门机构推动该项工作。这表明,即使在英国这样的慈善先进国家,民间公益事业也需要不断改进,立法体系也需要不断革新。

英国模式意义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亟待建立和发展我们自己的社会公益事业。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及其与政府关系的模式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民间组织可以从政策上划分为民间公益组织和非营利企业两种类型。这样划分的意义在于:据此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支持政策及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对于民间公益组织,因其面向全社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参与市场竞争,依托市场维持组织的发展,相应地政府可采取一定的减税措施给以优惠。

2.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应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合作伙伴关系。民间公益组织因其活动领域极为广泛且规模参差不齐,在活动上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会发生关系,由于同处于公共领域,彼此之间发生不协调、摩擦甚至矛盾在所难免,COMPACT作为英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处理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关系上的行为准则和纲领性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探讨在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确立一些基本的准则,并将这些准则以协议或其它具有约束力的形式固定下来。

3.政府应当将大力资助民间公益活动作为一项义务制度化。英国政府通过每年面向民间公益组织的33亿英镑的公益支出,实际获得这些组织向社会提供三倍于政府支出的公益服务,表明动员民间公益具有极大的社会效益。我国的民间公益组织普遍面临资金困难,政府实际提供的资金极为有限且不规范。建议一方面借鉴英国的经验将社会福利彩票收入作为政府公益支出的财源,另一方面动用一定的财政资金,通过制度化的政府采购,以公开竞争的形式向民间公益组织提供支持。

4.应当建立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的国家监督机构。监督管理民间公益组织是一项重大的社会责任,我国是通和保护公益财产及其运作,真正向社会负责任。

5.尽快制定中国的民间公益组织法,通过公益慈善立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英国的《慈善法》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并且还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尚无系统的公益组织法,仅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还难于执行,社团等相关法规也亟待修改完善。可以参照英国的《慈善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尽快制定我国的民间公益组织法,通过立法推动对公益财产的保护并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当然,我国和英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背景都很不相同,直接照搬英国的模式对于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并不有利,需要在深入研究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他国有益的经验教训,洋为中用,努力探索一条在法治基础上推动中国社会公益事业蓬勃发展的新路来。

爱心满世界

全名名称《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慈善机构成立,首次亮相是在北京朝阳剧场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庆六一大型晚会,由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倪萍主持,更有众多影视明星和著名书画家到场助兴,并奉献爱心。 整合公益资源,为组织、个人和企业搭建互动交流平台,提供个性化服务 公益互助平台是一个致力于整合公益资源,为组织、个人和企业搭建互动交流空间的公益产业平台。

【愿景】

爱心公益希望成为公益界的创新工厂、新媒体公益内容的全产业链供应商。在此之前,我们将不断努力、全力向前。

【发展】

2006年,公益中国正式上线运营。

2010年,爱心公益倡导智慧公益、社会公益、快乐公益,真诚为NGO、NPO、基金会、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通过专业的策划推广创新的公益理念,以新颖的方式激励大众的互助精神和创新精神,使大众在参与公益时获得极大的自主权和乐趣。

搜狐公益

搜狐微博今日宣布将捐赠200万元,携手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先生,以搜狐微博为平台发起和推出“搜狐微博随手公益平台”,这也是国内首个微博公益平台。同时,搜狐微博宣布成立“搜狐随手公益基金”项目,推动发展迅速的民间公益。作为对项目的支持,搜狐董事局主席兼CEO张朝阳先生个人将捐赠100万元,同时搜狐微博还将面向所有微博用户搭建微博公益平台,号召网友积极参与到随手公益项目中来。作为提升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手段,发展民间公益已经成为各界共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身体力行做公益作为一项持久运动,民间公益也得到长足发展,尤其是随着微博技术的发展,微博公益更是方兴未艾。

在此之前,于建嵘教授已经在其微博上发起了“随手送书下乡”、“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等活动,并在2011年11月6日与华民基金签订协议设立“随手公益基金”,对这种公益模式有了较长时间的摸索。之前,崔永元先生在搜狐微博发起的“给孩子加个菜”免费午餐公益计划也积累了很好的社会效应和影响力。

在此背景下,搜狐微博携手于建嵘教授共同推动“随手公益基金”项目,显然意义深远。搜狐负责人介绍,这一项目不需要个人的现金捐助,启动之后,将主要号召社会各界借举手之劳、共同传递爱心接力棒、完成公益善举。

“微博的即时性、广泛性、互动性等特点,正在改变民间做公益的模式。”一些行业人士指出,在微博技术的推动下,当前民间公益的发展正朝向全民参与、举手可行、反馈及时的方向发展,搜狐微博和于建嵘教授推动的“搜狐随手公益平台”是这种公益发展模式有力的尝试。

“根据随手送书下乡项目的实践,任何个人可以随时参与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作为捐赠者、运输者、送书下乡者,最终将图书送到有需要的人手中。”项目负责人介绍,无论是送书下乡、救助乞讨儿童,还是城市弱势乞讨者,希望借助各界人士的“举手之劳”,把爱心满世界变成接力棒传递到最需要的人的手中,这也是“随手公益”的最终目标。

历史起源

在国外,早就把公益事业的实施交到了社会的手上,是因为商业企业的加入,既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公益事业,同时企业也能通过广告收回利益。政府只是组织功能。

但在中国,实施的难度是很大的。第一,政府不可能交出公益媒体的权利。因为中国的传媒事业还是为政府工作的,第二,中国的企业参与公益事业还是处于初级阶段。不敢涉及太深,怕得不到利益,反而被公众误解。一般政府是公益事业发起者,而非企业。

已有不少公益组织不断萌芽、发展起来,公益事业也逐渐走入媒体和公众视野。

在我们身边,已有许多公益组织在默默地工作着,它们主要在自然环保、健康、教育扶贫、残疾助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等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知名公益明星

*赵雅芝

*成龙

*李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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