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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征求意见。此次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调整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正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乡科级副职10级领导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级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科员12个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到二十七级27个级别 。

简要介绍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 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 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修订草案十七条明确,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承担领导职责。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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