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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是指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户籍制度。农,指农业;非,指非农业生产。农转非的组成人群一般是乡镇公务员、工勤人员等,农转非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繁荣。

农转非是指起源于80年代初期的国家改革开放后城市发展和规划要把本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以划拨部分土地和商业网点建设和各种保障政策作为安置,办成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所转变成为了第三产业劳动的人口。这是国家给予这部分人员生活和生产等各方面的政策性保障。

目的

人事系统农转非工作是帮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在贫困边远地区、艰苦岗位工作的职工和乡镇企业中的管理人员解决户口困难的工作。目的是支持、鼓励各类人才到艰苦岗位工作,稳定基层职工队伍,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行业的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坚持原则

1、巩固与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发展的原则。

2、重点支持与照顾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岗位的原则。

3、向贡献突出、业绩优秀人才倾斜的原则。

4、指标与政策双重控制原则。

5、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协调的原则。

类型

人事系统农转非工作共分为二种类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指乡镇公务员、工勤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艰苦岗位人员农转非及按系统开展的各种专项农转非。

(二)党政机关公务员家属及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相关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人员条件、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农转非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在本岗位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乡镇农机、水利、经营、林果、蔬菜、畜牧、养殖等部门第一线工作的职工。

2、在民政系统殡葬、精神病院、光荣院、福利院、烈士陵园工作的职工。

3、在农田水利系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水库河道管理、水文勘测、农林灌溉、防汛抗旱、造林、护林、植保、育种工作的职工。

4、在市政工程建设系统从事公路建设与维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与维护工作的职工。

5、在园林、环卫、旅游系统工作的职工。

6、获得市专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委、政府奖励以上的人员。

7、获得国家或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励、包含星火奖或与之同等奖励的人员。

8、录用或者过渡为乡镇机关的国家公务员。

9、普通高校农业户口自费生(包括高职毕业学生)。

10、乡镇重点支持发展,并达到年利税40万元以上的企业正副职领导成员。

11、其他专项农转非人员。

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的条件

1、获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聘任在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高等院校毕业后在乡镇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高等院校毕业后在其他系统连续工作七年以上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5、国家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6、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获得部级、省(市)级以上国家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和获得部级、省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以及与之相等同的先进个人光荣称号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办理其配偶及与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子女农转非。随转子女一般不超过18岁,如果子女超过18周岁,且不属在校中学生,而本人身边又无其他子女的,允许随转一名超龄子女(含配偶)。如果本人系独生子女、其父母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户口同其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也可办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本人及家属不予办理。

需要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需要的证明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高、中级职称证书。

2、岗位受聘的证明材料。

3、学历证书

4、任职证明(任命书或任职材料)。

5、获得奖励或荣誉证书的材料。

(二)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证明材料需要上述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以外,还应补充下述材料。

1、结婚证书及随转人员的农业户口卡。

2、随转在校子女的学校证明。

3、随转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有病子女需有县、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1975年1月1日出生后的第三胎、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子女需要有准生证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5、本人是独生子女,需有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6、办理第二次婚姻的配偶及随转子女,需有前妻(夫)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应报原件,同时报送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楚整洁,规格整齐一致。

程序

1、每年省市人事局向各区县人事局和相关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与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家属农转非指标。

2、各区县人事局根据下达的指标数量和农转非人员的标准与条件,制定工作方案,分配指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遴选、审核。

3、各区县人事局对对初审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填写《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4、各区县人事局对初审合格的家属农转非人员填写《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5、省市人事局在接到农转非申报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合格者开据《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

6、各区县人事局持《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农转非名单》先后到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局办理农转非手续。

7、录用公务员、招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农转非工作,由各系统区县主管部门摸清基本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送交区县人事局审查,区县人事局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在收到材料后按照农转非的工作程序上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要求

农转非工作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实行农转非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农转非管理工作。

1、从事农转非工作的同志必须认真执行农转非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严禁收取农转非人员的任何现金礼物。

2、农转非指标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具有很强的严肃性与约束性。各单位必须在上级下达的指标范围审批,不允许超用、挪用、混用指标,节余指标不可积攒使用。

3、农转非工作的政策与标准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4、对于违反上述管理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者追究其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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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社会 法律政策 政策条款 户籍制度 农业 乡镇公务员 乡镇公务员 民政 农业技术推广 旅游系统 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配偶 丧失劳动能力 学历证书 结婚证书 克己奉公 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