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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

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2006年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

基本定义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 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历史

农业税起源很早,中国过去称田赋,西方国家称地租税土地税。在封建社会,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是封建制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体。但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工业、商业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当代世界多数国家的农业税已不是主体税收,而是作为财政收入的辅助手段。“十五”(2000-2005)之初,中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

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这一古老的税种,已延续了2600年的历史。历史上,“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中国的兴衰。尽管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以扩大纳税面,让有地产、有钱财的人多纳税,但由于 吏治腐败,负担最终转嫁到农民头上。即使是屡被提起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也只是短暂的轻徭薄赋,历代封建统治者始终未能跳出农民负担越减越重的“黄宗羲定律”。

革命战争时期,广大农民用一辆辆装满粮食的小推车,“推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又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几十年来,农业税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基石。据统计,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业税也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支柱。

2004年,国务院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

特点

农业税的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

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

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计税依据

农业收入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中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

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

计算方法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一)、(二)、(三)项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宣过高。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降低。

纳税人

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税率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 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地方附加

农业税地方附加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还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的比例内,附征一些税额,由地方使用,这就是农业税地方附加,也叫“地方自筹”

纳税期限

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具体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

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缴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

优待与减免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二)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三)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50多年来,中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取消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已成为历史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止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

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

1983年开始,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农业税制实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起从安徽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到2003年在中国大陆全境铺开,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4年开始,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吉林、黑龙江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它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

2005年上半年,中国22个省免征农业税;2005年年底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了农业税。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50多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税所占比例已大幅下降。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取消意义

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在中国,农业征税、缴税成本太大,这种成本有时候甚至超过了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派生出从农民、农村、农业摄取剩余的税费的品种多得令人眼花缭乱。农业税的取消,使这种到处向农民伸手的体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设立的。这种两线并行的税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对中国农民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中国由7%的主税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农业税税率达8.4%。据了解,对特定人群进行税收,这种情况只有在中国才存在。因此,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提出,更多的是一种制度性的变化,是中央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是对农民在税负上与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复。

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四百亿的农业税虽然只占国家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二点几,但今后这笔税收不但没有了,国家还要从财政中拿出一笔钱来支付农村基层的财政开支,这在以前即使想做也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意味着中国经济结构在升级的过程中,农业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力。

对小区域经济中的财政税收结构的影响是最大的,特别是县域经济。对于许多农业县、农业区域来说,财政税收中的农业税仍然是很大的比重。农业税的取消,使得这些地方的财政税收结构 面临着重大的变革,并进而将影响到更大的区域甚至是国家财政税收结构的变革。因此,取消农业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税收结构、小区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甚至是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的开始,意味着我们的改革已开始走向最艰巨的领域。取消农业税以及中央政策向“三农”倾斜,并不损害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利益。相反,还将最终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一个浅显的道理:全国13亿人中的9亿多农民增收了,消费水平提高了,必将促进城乡市场的畅旺,拉动内需,城镇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等环节也将随之步入良性循环,进而加快城市工业化的步伐。同时,城乡差距的缩小,还会促使农村社会更加稳定,并有助于全社会的稳定。一句话,中国的改革,都是从解放农民开始的。没有富裕的农民,就没有富裕的中国;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可能有一个稳定和谐的中国社会。

税率

国家对农业税纳税人规定的纳税比例,即计算征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税额的比率。由于我国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所以农业税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常年产量之间的比率。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其税率也是累进税率;以后改行比例税制,税率也相应改为比例税率。此外,农业税税率有平均税率和适用税率之分。

农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农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是指按不同地区分别规定农业税的税率。农业税征收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并且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我国地域辽阔,兼有亚热带、温带、寒带三种不同的气候。由于自然条件相差悬殊,加上耕作条件和生产投资也不一致,所以农业生产发展很不平衡,农民收入因地而异。为了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农业税条例只规定15. 5%的全国平均税率,而授权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上而下地逐级规定差别税率。这种税制充分体现了统一领导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适应各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平衡了各地的农民负担。

农业税平均税率

农业税平均税率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全部纳税人应缴纳农业税税额与计税收入的比例。这个比例,如果是对全国来说的,就叫作全国平均税率,如果是对省来说的,就叫作省的平均税率,如果是对县来规定的,就叫作县的平均税率。国务院根据农业税条例第10条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分别规定为:北京15%、上海17%、河北15%、山西15%、内蒙古16%、辽宁18%、吉林18.5%、黑龙江19%、陕西14%、甘肃13.5%、宁夏13.5%、青海13. 5%、新疆13%、山东15%、江苏16%、安徽15%、浙江16%、福建15%、河南15%。湖北16%、湖南16%、江西15.5%、广东15. 5%、广西14%、四川16%、贵州14%、云南14%。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行规定注(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本地实际,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各县市可以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乡镇的税率,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执行。1961年统一调减全国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后,由于有一些省调高农业税计税产量,使条例规定的税率与实际执行的平均税率有所变动。1995年全国农业税决算年报统计的平均税率为8.7%。

注(1)根据当时的行政区划,天津市包含在河北省之中,海南包含在广东省之中。

农业税高限税率

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各地实行农业税税率的最高界限,即地方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 25%。从体现负担政策来说,国家在规定了全国平均税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税率的同时,必须对各地制定的税率进行限制,避免各地规定的税率过高或高低悬殊,而加重农民负担或者影响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农业税名义税率

“农业税实际负担率”的对称,即农业税应征税额占常年产量的比例,也就是农业税条例规定征收农业税使用的税率。由于农业税采取稳定负担政策,负担额以常年产量为依据来确定,且一定几年不变,增产不增税,使得农业税税率出现了名义税率和实际负担率的差别。它不能反映农民当年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

农业税实际负担率

“农业税名义税率”的对称,即实际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包括各地征收的农业税地方附加)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实际负担率可以确切地反映出当年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几十年以来,由于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而农业税总体负担稳定不变,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已由50年代的10%以上,下降到3%。

农业税计税土地

依法计征农业税的土地,是确定农业收入和征收农业税的基本依据之一。一般包括: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种植薯类作物的土地,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土地等。计税土地不是纳税单位的全部土地或耕地,只有按照规定计征农业税的土地,才是计税土地。但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增或调减。比如,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长期水冲沙压不能耕种的计税土地,经核准后应及时核减计税土地;因开荒而扩大的耕地,免税期满后应据实增加计税土地。

征收价格

征收农业税的主粮数量折成金额的单位价格。农业税征收价格是根据国家确定的粮食价格标准统一规定的。农业税征收价格只能由国家统一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调高或降低。国家从1978年到1996年对农业税征收价格作了8次调整;即1979年、1985年、1987年、1988年、1989年、 1992年、1994年、1996年的调整。但农业税征收价格的调整并不等于农业税征收细粮任务的调整。农业税细粮任务自60年代以来未作过调整。

正税

按照农业税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并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的农业税税额。亦称依率计征税额。农业税正税额是按照农业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常年产量一般一定几年不变。有了每亩常年产量和亩数就可以得出计税农业收入,再根据税率就可以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农业税(正税依率计征税额)=计税土地面积(亩数)×每亩常年产量×税率。若有减免税,计算公式则为:应征税额=依率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农业税条例的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随同农业税正税征收的一种地方性附加收人。地方附加一般不超过纳税人应纳正税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比较集中、收入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0%。1961年中央调整农业税负担时,规定附加比例一律降为不超过 10%。1964年,为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费不足问题,中央同意各省增加附加比例,提高到不超过 15%。农业税地方附加是随正税一起征收的,正税减免或增加,地方附加随之减免或增加;办理农业税超征或减免退库时,地方附加随正税同时办理。除国家规定征收的农业税地方附加外,任何地方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加征附加或搞摊派。农业税附加原属预算外资金,从1996年起纳入财政预算。其管理使用原则是先筹后用,不同时期有不同用途,主要用于兴修乡村桥涵、道路,中小学校舍修缮,兴建水利工程等地方公益事业。

农业税优待减免

为鼓励开发农业资源,对纳税人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照顾。按照农业税条例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给予一定的免征农业税的优待:

(1)从农业科研机关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以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获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2)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至3年;

(3)有计划的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

农业税灾情减免

在纳税人的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歉收时所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照顾。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抗灾能力较弱,每年都有局部地区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歉收。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数额,要按照歉收程度来确定。减免的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至于歉收多少才能得到减免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业税社会减免

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对纳税人的特殊情况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照顾。农业税的社会减免包括:

(1)对于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2)对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在保证贯彻减免税政策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减征农业税的照顾。

农业税贫困减免

对因贫困而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的减免税照顾。根据农业税条例第20条的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所属地区贫困乡(镇)内的贫困户进行减免农业税照顾。贫困减免不同于对贫困地区的减免,后者属于社会减免的范畴。

政策

建立农业税收制度、从事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重视、保护、加强农业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税收政策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税政策应围绕国家在各个时期实施的农村经济政策制定。在不同时期,国家的经济政策不尽相同,因此,不同时期的农业税政策也有区别。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农业,鼓励农业生产发展的基本政策不变,因此,国家对农业税的政策也基本未变。根据农业税工作的长期实践和建国后多年的农业税工作经验,我国的农业税政策大体上可以概括为:轻税政策、稳定负担政策、合理负担政策和鼓励增产政策。

农业税轻税政策

农业税长期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国家规定参与农业部门国民收入分配的份额较少,农业税收负担较轻。我国农业生产力不发达,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的商品率较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国家不可能从农业方面积累更多的资金。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强调农业税的征收不能超过农民的实际负担能力。抗日战争时期,农民的农业税负担率平均为8%至15%,解放战争时期为15%至20%。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既能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又不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党在农业税负担上继续采取了轻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地区实际执行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 25%。60年代初发生大规模自然灾害后,国家大幅度调减了农业税。全国农业税的征收总额(细粮数)基本稳定在1961年确定的水平上。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农业税负担绝对额长期稳定不变,再加上国家实行了几次大的减免政策,如 1979年到 1983年实行的起征点减免,1985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减免等,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是逐年下降的。全国实征农业税正税、附加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13%,“一五”时期为11.6%,“二五”时期为11.9%,1963年到1965年平均为7.5%,“三五”时期为6.4%,“四五”时期为5.4%,“五五”时期为4.2%,“六五”时期为3%,“七五”时期为2.9%,“八五”时期不到2.9%。

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

在轻税基础上,实行稳定负担,是国家在农业税收上采取的一贯政策。所谓稳定负担,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范围内,农业税计征的常年产量和税率稳定不变,增产不增税,让农民有计划地安排生产。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从而加速农业生产发展。稳定负担就一个具体单位来说,是指计税的产量和税率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不变,增产不增税,并非绝对额不变。因为尽管计税的常年产量和税率不变,但由于土地的变化,计税价格的调整以及年景丰欠的不同,征收的绝对额是有变化的。农业税稳定负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国农业税征收总额保持不变,从1961年至今,农业生产发展了,但农业税负担基本稳定在原来的水平上;二是常年产量一定5年不变,在此期间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计税的常年产量不子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计税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这项政策对鼓励农民积极发展生产,不断提高生活水平,巩固工农联盟起了良好作用。

农业税合理负担政策

农业税的基本政策之一。所谓合理负担,就是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经济成分的纳税人收入水平,确定相应的农业税负担额。这是正确处理纳税人相互之间税收负担水平公平合理的关系准则。农业税负担是否合理,主要看农业税征收数额是否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气候条件各异,各地区生产条件和生产力水平差别很大,农业收入水平也存在差别。同时,不同经济组织的纳税人之间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存在着差别。因此,在确定农业税负担时,应尽量使农业税征收额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相适应。收入多的多负担,收入少的少负担,没有收入的不负担,使农业税的征收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农业税鼓励增产政策

农业税的基本政策之一。鼓励增产,是我国农业税制的鲜明特点。一是体现在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上面。稳定负担是指农业税征收任务确定以后,在一定时期内维持不变。这样就把农业新增收入全部留给了农民,国家不参与分配。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征收额的稳定,农业税实际负担率逐年下降。实践证明,稳定负担对国家和农民都是有利的。从农民来说,增产的部分可以全部自行支配,增加收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从国家来说,虽然在一定时期直接从农业取得的收入不能因增产而增加,但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保障了农产品的供给,有利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的发展和市场繁荣,为国家建设资金的积累提供更广阔而丰富的源泉。二是体现在农业税的计税标准上。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5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降低。这样,有利于鼓励农民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采用新的技术措施,进行农业技术改造,也起到鞭策后进的作用。鼓励增产政策,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工作总方针在农业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开辟财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关评论

农业税提高了农产品成本,降低了国际竞争力。中国是世界上惟一仍然专门面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国家,总税率为 8.4%。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处处长王道树认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竞争对国内农产品市场压力明显加大。中国农业本来就是弱势产业,农业税则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使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大打折扣。

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对本国农产品的补贴是我们远远做不到的。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可使用‘绿箱’‘黄箱’政策补贴农民,说可以补到8%,可实际能达到的大约也就是2%。这迫使我们采取包括减税在内的积极政策,支持农业发展。

城乡收入差距加大,农村税负高于城市。城乡收入差距不断加大也是减免农业税的重要原因。2003年,这个差距已达到3.3:1。“怎么提高农民收入?”王道树说,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增收,另一方面就要给他们减负,而农业税是农民负担中最大的一块。从另一个角度看,农民的税负远高于城市居民。王道树分析,同样作为纳税人,城市居民交个人所得税时,先要把起征点以下的收入扣除,而农民交农业税却从没有起征点。如果征农业税也像征个税那样扣除,至少有9成以上农民达不到纳税人水平,应该不交税或者少交税。

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城市工商业者把商品拿到市场上去卖才交税,而农民无论实际产量和成本消耗多大,都必须按定额交税,这使得农业税几乎变成了“地租”。根据换算,农产品增值税的税率比工业品增值税的税率要高出5至8个百分点。城市和农村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是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典型反映之一。这不仅显失公平,更加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纪念意义

收藏在北京税务博物馆的照片,记录了2004年6月30日尤文富亲手摘下自己所在科室“农业税管理科”的牌子,定格了中国取消农业税的一个历史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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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社会 经济 税种 国家邮政局 全面取消农业税 三农 工业反哺农业 地租税 土地税 封建制国家 资本主义社会 三提五统 两税法 一条鞭法 摊丁入亩 黄宗羲定律 征税对象 常年产量 计税依据 其他收入 自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