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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大夫以上的阶层,虽有享受的“特权”。但据礼记曲礼: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管在不在君侧,都应公正对待。东汉郑玄注云:刑不尊大夫,不论愚贤者犯法,其犯法,则都应在有司惩处,皆在刑书。

八议又称“八辟”,是“刑不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定罪后,不使用残害肢体的刑法,而是首先选择或劝其自裁,以砺臣节;其次“戮于朝”(杀死在朝廷)。同姓贵族有罪,则由甸师执行,秘密暗杀于郊野(参见《周礼·甸师》)。

注解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

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东汉郑玄注云:礼不下庶人,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孔颖达正义云: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于士也,故士相见礼云:庶人见于君,不为容进退,走。张逸云: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于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

唐孔颖达正义云: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唐孔颖达正义云:注不与至刑书,正义曰,与犹许也,不许贤者犯法。若许之,则非进贤之道也。大夫无刑科,而周礼有犯罪致杀放者,郑恐人疑故出其事,虽不制刑书,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或犯法,则在八议。议有八条,事在周礼:一曰议亲之辟,谓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议故之辟,谓与王故旧也;三曰议贤之辟,谓有德行者也;四曰议能之辟,谓有道艺者也;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立功者也;六曰议贵之辟,谓贵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忧国也;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也(黄帝之后、帝尧之后、帝舜之后,是谓三愙;夏后氏之后、殷之后,是谓二代。参见礼记乐记)。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适甸师氏(由甸师氏暗杀于郊野)。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若罪已定,将刑杀,则适甸师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于甸师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诸侯大夫,则戮于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是大夫于朝也。列国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诸侯大夫既在朝,则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于罪,则将肆诸市朝。

孔子家语·五刑

凡治君子,以御其心,所以厉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簠簋不伤;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不谓之淫乱男女无别,则曰惟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谓之罔上不忠,则曰臣节未著;有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之罢软不胜任,则曰下官不职;有坐干国之纪者,不谓之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

贾谊节选

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厉宠臣之节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坐污秽淫乱男女亡别者,不曰污秽,曰“帷薄不修”;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罢软,曰“下官不职”。故贵大臣定有其辠矣,犹未斥然正以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

【注释】

1.簠簋不饰,师古曰:“簠簋,所以盛饭也。方曰簠,圆曰簋。簠音甫,又音扶。簋音轨。”

2.罢软,师古曰:“罢,废于事也。软,弱也。罢读曰疲。软音人兖反。”

3.謼,师古曰:“謼,古呼字。”

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氂缨,盤水加剑,造请室而请辠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盭而加也。其有大辠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 曰:“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矣。”遇之有礼,故羣臣自憙;婴以廉耻,故人矜节行。上设廉耻礼义以遇其臣,而臣不以节行报其上者,则非人类也。

【注释】

1.大谴大何,师古曰:“谴,责也。何,问也。域,界局也。”

2.白冠氂缨,郑氏曰:“以毛作缨。白冠,丧服也。”

3.盤水加剑,如淳曰:“水性平,若己有正罪,君以平法治之也。加剑,当以自刎也。或曰,杀牲者以盤水取颈血,故示若此也。”

4.请室,应劭曰:“请室,请罪之室。”蘇林曰:“音絜清。胡公汉官车驾出有请室令在前先驱,此官有别狱也。”

5.中罪,师古曰:“中罪,非大非小也。”

6.自弛,师古曰:“弛,废也,自废而死。弛音式尔反。”

7.颈盭,蘇林曰:“不戾其颈而亲加刀锯也。”师古曰:“盭,古戾字,音庐结反。”

8.自裁,师古曰:“裁,谓自刑杀也。”

9.捽,师古曰:“捽,持头发也。抑谓按之也。捽音才兀反。”

10.子大夫,服虔曰:“子者,男子美号。”

11.憙,师古曰:“憙读曰喜,音许吏反。憙,好也,好为志气也。”

12.婴,遇也。师古曰:“婴,加也。矜,尚也。”

13.矜,师古曰:“矜,尚也。”

故化成俗定,则为人臣者,主耳忘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义所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诚死宗庙;法度之臣,诚死社稷;辅翼之臣,诚死君上;守圄扞敌之臣,诚死城郭封疆。故曰圣人有金城者,比物此志也。彼且为我死,故吾得与之俱生;彼且为我亡,故吾得与之俱存;夫将为我危,故吾得与之皆安。顾行而忘利,守节而仗义,故可以托不御之权,可以寄六尺之孤。此厉廉耻行礼谊之所致也。

【注释】

1.主耳忘身,孟康曰:“唯为主耳,不念其身。”

2.比物此志,李奇曰:“志,记也。凡此上陈廉耻之事,皆古记也。”如淳曰:“比谓比方也。使忠臣以死社稷之志,比于金城也。”师古曰:“二家之说皆非也。此言圣人厉此节行以御群下,则人皆怀德,勠力同心,国家安固不可毁,状若金城也。寻其下文,义可晓矣。”

3.夫,发语词,师古曰:“夫,夫人也,亦犹彼人耳。夫音扶。”

4.六尺之孤,应劭曰:“言念主忘身,忧国忘家,如此,可托权柄,不须复制御也。六尺之孤,未能自立者也。”

八议

据《礼记·曲礼》记载:“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八议又称“八辟”,“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盘水加剑,以自裁(“令”其自杀)。

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司法实践

对“刑不上大夫”之意蕴,孔子曾作出过经典阐释。《孔子家语》记载,孔子的学生冉有曾求教于孔子:先王制定法律,规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适用刑罚吗?孔子作了这样的解释:对于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礼教驾御其内心,从而赋予其廉耻之节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讳不名之耻。因此,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范围之内,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加以捆绑羁押,而令其自己请罪;如属于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也不会因有罪而逃避惩罚,这实际上是礼教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

总体而言,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历史中,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始终得到了普遍遵循,尽管在一些特定时期,这种遵守并不严格,例如,在隋朝就经常发生在朝廷上责打大臣的情况,唐代也有个例。相对而言,无论在治国理论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宋代均始终严格遵循着“刑不上大夫”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据《宋史·苏颂传》记载,北宋熙宁二年,金州知州张仲宣因贪赃枉法而被判死刑,司法官对其处以脊杖刑和黥刑,然后发配海岛。审刑院知院事苏颂听闻此案后,向宋神宗上奏说,古代刑不上大夫,张仲宣官居五品,如果对其处以黥刑,并令其与徒隶为伍,即使他这个人不值得怜悯,但仍然处罚过重,因为这使大夫的名誉受到了污辱。宋神宗认为有道理,于是免除了张仲宣的杖刑和黥刑,将其流放贺州。此后针对官吏不适用杖黥法,成为宋朝固定的法律制度。这是对“刑不上大夫”原则的具体制度化。

至明代,明太祖朱元璋经常与侍臣谈论对待大臣的礼节问题。太史令刘基对朱元璋说:“古代公卿有罪,通常诣请自裁,从不轻易施以污辱之刑,目的在于保存大臣的体统。”侍读学士詹同也说:“古代适用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以鼓励形成廉耻之节操。如果能做到的话,则君臣之间的恩与礼就都可以实现了。”朱元璋对此深表赞同。在工部尚书王肃案中,王肃依法应当被处以笞刑,但朱元璋以“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为由,命令其以俸禄赎罪。然而极为矛盾的是,明朝廷杖之刑也是从朱元璋开始适用的,再加上之后的厂卫制度,明代对士大夫可谓尽极戮辱之能事,这又是与“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格格不入的。

清代尽管是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政权,但经顺、康、雍、乾四代之后,已经充分接受并认可了传统中国社会之主流文化,或者说被传统中国文化所吸纳与融合,故而“刑不上大夫”的古老原则也清晰地体现于清代的法律之中。据《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应议者犯罪”律文后之附例规定:“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拏问,不得遽用刑夹,有不得不刑讯之事,请旨遵行。”此外,在涉及文武官员犯罪的法律规定中,凡文武官员犯罪应当处以笞杖刑的,均可以罚俸、降级、革职等方式替代刑罚的直接适用。从中可以看出,至清代,“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已经非常具体地体现于法典的律文的规定之中了。

钱文忠教授在《百家讲坛》讲《三字经》中新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钱文忠教授认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上”是“优待”的意思,“下”是“排斥”的意思,整句话意思是:士大夫也不会量刑上受到优待,老百姓不被排斥在礼仪之外。

对于“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的另一种解释:

春秋时期教育能力底下,通常只有贵族阶级受到过教育懂得廉耻荣辱,对于有“廉耻观”的“君子”犯了错主要以道德礼义使其惭愧改过,对于“小人”犯罪则用刑罚使其害怕从而不敢犯罪。这种解释更贴合于《论语》中“德政”思想,比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可以参考楚文王受鞭刑的故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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