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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Postdoctoral),是指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在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从事学科研究的工作职务,一般是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博士后不是学位,而表示的是一段工作经历。

在中国,取得博士学位是成为博士后的必要条件,但在国外也有一些不具有博士学位,但却是以博士后身份开展工作的研究人员,所以博士后是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博士后的任期时间不长,被认为是一种从事科研的过渡性安排。中国国家博士后基金对博士后在站资助时间为两年。国外高校一般对博士后没有统一的安排,经费来源、时间长短均比较灵活。

历史起源

1876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设立了一项研究基金,用以资助优秀的青年学者在较好的研究条件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由于在最初基金资助的20人中有4人已经获得了博士学位,故人们称之为“博士后”。

1983年至1984年,诺贝尔奖获得者、华裔物理学家李政道先生两次致信邓小平同志,建议中国实行博士后制度。1984年5月,邓小平同志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李政道,并仔细听取其关于实施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和方案,当即表示:“这是一个新的方法,是培养使用科技人才的制度。”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方案——博士后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相关概念

管理与制度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国内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或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置一些特殊职位,挑选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人员到这里,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博士后工作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归口管理。

科研流动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某个一级学科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条件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单位须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2、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程序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情况,适时下发申报设站的通知并由全国博管办组织设站评审工作。

各单位在接到申报设站的通知后,须按照通知要求的条件、范围、组织程序提出申请,在填写相关表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部门。

全国博管办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定。

研究特点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特点。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经批准并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在流动站或工作站里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博士后”表明的是一种经历。博士是最高学位,不能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再授予其它任何名义的学位称号,同时“博士后”也不是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

2、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学研究,而这种科研工作往往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

3、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学生。他们在博士后研究期间要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计算工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各种待遇。

4、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给期满出站,并且工作达到一定标准的博士后(一般为两年)研究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博士后”是一种工作,而拥有“博士”学位是申请成为“博士后”的必要条件。

5、博士后指的是一些新近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在他成为正式的专职研究人员之前,经过竞争而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津贴,在一所水平较高的研究机构做一段研究工作,以取得科研经验。一般称这些人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

日益激烈的科技竞争,使人才特别是青年高级研究人才的培养备受各国重视,博士后制度成为许多国家造就拔尖人才的重要途径。

发展

情况

中国博士后制度的成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初,全国已在包括全部“985”和“211”高等院校、各主要科研院所的415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146个,累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8万多人,出站博士后绝大多数成为相关领域和单位的科研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学科覆盖理、工、农、医、军事、社会科学等12大学科门类的全部89个一级学科。在大型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高新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158个,覆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国防科技、经济金融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领域。博士后研究人员年招收人数达到1万多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已经成为许多设站单位科研工作的骨干力量,成为许多设站单位培养、吸引、使用、筛选高级人才的一个重要渠道。

全国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已有24人当选为院士,在“长江学者”、“百人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获得者等重大人才和科研计划中博士后研究人员入选比例在20%左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科研团队中的比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引进教师和教研人员中具有博士后经历的人员比例都在逐年提高。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有计划、有目的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我国自1985年建立博士后制度以来,培养了一批优秀人才,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博士后人才队伍;博士后研究人员主持和参与一批重大科研项目,成为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博士后制度形成5个鲜明的特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和使用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政府调控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注重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目标

中国博士后发展目标

20多年来,我国的博士后工作成效显著。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博士后工作与建设创新型国家、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博士后研究项目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结合得还不够紧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中的比例还偏低、作用还不够突出;博士后制度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引进中的作用还不够明显;博士后研究人员国际交流还不够广泛、国际化水平还不够高;博士后考核评估机制与服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等等。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博士后工作将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改革完善制度,着力提高质量,优化布局结构,鼓励多元投入,健全服务体系,造就创新人才,加快培养造就一支跨学科、复合型和战略型的博士后人才队伍,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博士后制度的改革完善措施还包括:努力培养造就创新型人才,大力推行“人才+项目”的培养模式,结合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培养人才,建设以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中坚的创新团队;大力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引导优秀博士后人才向企业流动,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推进博士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继续办好中国博士后学术论坛,实施“香江学者计划”和中非博士后交流项目,扩大招收留学人员和外籍博士后;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政府财政加大投入,鼓励和引导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加大对博士后工作投入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博士后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解决博士后社会保障问题,加大博士后公寓建设力度,加强博士后服务窗口建设,推进博士后工作信息化。

招收出站

招收情况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办法

1、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按年度下达向各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国家资助计划(资助标准为每人两年6万元人民币)和国家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资助标准为每人两年16万元人民币),此种招收模式为国家资助招收和重点资助招收。

2、各设站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研究工作需要和经费来源(国家资助、各类基金资助、社会赞助、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等情况,在批准的范围内设置博士后岗位,并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具体条件,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此种招收模式为自筹经费招收。

3、符合设立流动站、工作站条件的未设站单位(以下称非设站单位)可以招收留学博士(系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此种招收模式为留学非设站招收。

二、申请与审批

1、申请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

2、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一般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申请人首先向有意向的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各设站单位的具体招收要求提供审核材料。

5、如申请的进站单位为工作站单位,应区分其是否具有独立招收资格。如不具备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申请人还应同时向流动站单位提出联合招收的请求。

6、所申请的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核准并注册。

三、办理进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1、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博士后申请表》;

《专家推荐信》;

身份证复印件;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设站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具体填报的材料要求以“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中的为准。

2、有关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出站后可以自主选择工作的人员,还须由上述部门出具可自主选择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

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脱产证明;

四、管理机构批复及出具的材料

1、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

2、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调动的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申请人不适用);

3、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

4、子女上学、入托介绍信。

五、几点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进站时未拿到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其进站半年后交设站单位核查博士学位证书。如此时仍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将由所在单位给予退站处理。

2、以单位外派培训身份出国学习的人员不属于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转读学位,若未经派出单位同意,申请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按留学人员身份对待。

3、留学人员回国后,若已由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生处重新安排工作或已回单位报到的,不能以留学人员身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最新情况:2015年是我国博士后制度实施30周年。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俞家栋于2015年12月9日在线解读该意见时透露,今后,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年龄将从“40周岁以下”改为“35周岁以下”,设站单位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毕业生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同时,新意见还畅通了博士后退出渠道。

2015年,国家投入博士后制度的专项经费超过12亿元,带动地方和设站单位投入数十亿元。此次意见明确,将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8万元,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如果设站单位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出站流程

一、博士后的出站,出站申请流程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须送交一份研究报告给国家图书馆留存。

2、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3、经设站单位审核允许出站的,还须报经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出具如下材料:

a. 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b. 《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适用);

c. 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配偶为现役军人、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均不适用);

d. 《配偶档案调动介绍信》。适用于分配在北京地区工作,档案需存放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博士后配偶;

e. 《博士后证书》。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编号和盖章的《博士后证书》。

二、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1、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基本材料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接受函》,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受单位出具;

设站单位对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进行核查并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已完成出站报告

2、出站需提供的其他特殊材料: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以在职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进站时未提供有关单位写明“出站后可自主选择工作”材料的,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

现役军人博士后转业到地方工作,需出具军人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办理落户手续还需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设站单位应将以上材料汇总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出站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及要求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即做二站博士后,政策只允许做两站博士后);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了有在职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3、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在出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可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一同进行,也可以出站后再由接收单位委托设站单位评审或由设站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在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由与其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单位受理评审,或由工作站单位所在地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4、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退站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或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其职务工资标准仍按在站期间的标准确定,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标准。对于德才特别优秀、成绩非常显著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回军队系统工作,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高定一至二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在第一站工作期间退站,他们退站后的职务工资按博士毕业生的标准确定;如在第二站期间退站,则按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一站出站的标准确定。

5、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的工作安排

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回原部队单位,原部队单位要确保安排对口的工作。若安排对口工作有困难,可在大军区级单位或全军范围内调整安排。

6、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自费出国的相关手续办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申请自费出国,可按自费出国的有关规定由设站单位或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如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的档案及户口,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办理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手续。

管理

管理机构

1、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派适当负责人和专家,于1985年7月成立了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其职责为:根据国家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我国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和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审议确定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单位;作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主管机构,指导基金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2、博士后管委会学科专家组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家组(亦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学科专家组)。每个专家组均聘请学术水平高,有名望,熟悉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情况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对申请设站的单位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者评审。

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主要负责博士后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1)在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

(2)编制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具体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评审;

(4)指导和协调全国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5)统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后专款,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的预决算,申请经费及办理拨款;

(6)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落(迁)户、工作分配等的有关手续;

(7)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8)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人事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协调工作,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设立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此后,一九九○年五月成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基金会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领导,实行理事会领导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任务是:

(1)做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计划管理及运筹增值工作;

(2)开拓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扩大基金来源;

(3)做好基金资助的评审工作,并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4)同国内外各种基金会组织进行交流和合作;

(5)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扩大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效果。

5、地方人事管理部门

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厅(局)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调查了解检查督促本地区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牵头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国家投资建造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使用工作;关心和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问题等。

6、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

为充分发挥地方人事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推动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已批准吉林、辽宁、黑龙江、上海、广东、湖北、江苏、四川八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省市统一归口管理本省市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就是说,全国博管办将日常博士后管理工作下放由试点省市管理。试点省市的管理部门除担负上述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外,还负有以下职能:

(1)在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对本省市各申请单位向全国博管办提出初步意见;

(2)制定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协调国家资助名额的使用;

(3)负责本省市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

(4)负责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和出站工作分配,同时为进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等手续;

(5)根据本省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细则。

7、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各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博士后工作也有重要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计划;协调本部门各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解决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8、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部门

(1)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简称设站单位)各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事务。各设站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博士后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

在站管理

博士后在站的管理:博士后在一个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1)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如因研究项目进度等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经试点企业与设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备案。

(2)根据博士后的基本特点,各设站单位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签订协议的管理办法,即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与其签订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其中,对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奖、专利、著作、论文等),是由单方享有还是双方共享,须事先达成明确的协议。

(3)要针对博士后管理工作特点并参照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办法制定对博士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出站考核的标准及实施办法。定期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协议履行情况检查和监督,同时逐步建立起合理考核和奖励办法。

(4)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设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设站单位各级组织的领导;同时设站单位也应把博士后作为正式职工对待,不能作为学生管理,努力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为其科研和生活尽可能创造更好的条件。

福利待遇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2)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工作、升级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期间的工资标准。

(4)企业博士后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收入应与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当。如其工资、津补贴总额相对较低,差额部分由试点企业根据企业财务规定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情况予以补足。

(5)在站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参见《关于军队博士后流动站和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4号)。

(6)博士后除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书报补贴等)外,并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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