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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尉(xiàn wèi,ㄒㄧㄢˋ ㄨㄟˋ,An official just below the head of the county),是一种官名(相当于公安局局长),秦、汉制度,与县丞同为县令佐官,掌治安捕盗之事。

一般大县二人,小县一人。西汉长安与东汉洛阳,各有四尉。魏、晋、南北朝沿设。西晋洛阳与东晋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为正,后又置尉,分户曹、法曹唐初再改为正,旋复为尉,县二或一人,掌分判诸司之事。宋县尉以阅羽弓手、禁止奸暴为职责。辽、金、元均沿设,明废。在当时是个很小的官。

简介

官名。位在县令或县长之下。主管治安

县尉得张黄盖。——清· 邵长蘅《青门剩稿》

历史

县尉是唐代县级政府中的重要官员。对于其职掌,《唐六典·三府都护州县官吏》记载:“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唐代县级政府行政机构中,县令是长官,负责统筹全县之政务;县丞是副长官,辅佐县令行政;主簿是勾检官,负责勾检文书,监督县政;而具体负责执行办事的就是县尉。其职掌包括行政、司法、财政等各个方面,是具体负责庶务的官员。

据《唐六典》记载,京县设六县尉,分判六曹事,即司功、司仓、司户、司法、司兵司士,一尉判一曹,与州府的六司相对应。畿县、上县设尉二人,亦掌六曹,一掌兵法士,一掌功户仓。

文苑英华》载欧阳詹《同州韩城县厅壁记》记载:“县亦有六曹,尉二人,一判功户仓,其署曰东厅;一判兵法士,其署曰西厅,兹厅兵法士之厅也。根之州,则司法、司兵、司士尽在,形其国,则兵部、刑部、工部尽在,兵主武,法主刑,士主工。”韩城县是上县,密县作为畿县与其相同,设县尉二人,一人职掌兵法士,一人职掌功户仓。其职能主要是司法捕盗、审理案件、判决文书、征收赋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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