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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

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最高检2015年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 。

发展

2015年最高检将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强化直接侦查、指挥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一线办案力量,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

职能职责

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一个内设机构。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

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下设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业务指导处、指挥中心。

最高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兼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卢希

卢希,女,汉族,1959年10月生,籍贯河北,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0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兼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二级大检察官。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副主任科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正处级检察员,北京市委政法委纪检处处长、副巡视员兼干部处处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兼政治部主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2015年12月任现职。

受案范围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 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 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 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 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 行为。

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务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 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 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 的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

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 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 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归个人 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0000至30000元以 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 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 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贿罪

1、行贿数在10000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0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 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 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 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中国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为了应对新形势,2014年11月2日,中央批准新反贪总局。这一措施将使反贪局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反贪局办案力量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局长由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新反贪局将整合力量,优化职能;有利于最高检察院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强化对下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导,有利于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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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社会 组织机构 侦查 检察机关 侦查 公共财物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