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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赋税法之一种。变造会计凭证,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古代赋税法之一种。 唐 郭湜 《高力士传》:“且 林甫 用变造之谋, 仙客 建和籴之策,足堪救弊。”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米、绢、布、绵、麻等物变换为各地出产的轻货,叫做变造。勅文里说‘ 江 淮 等苦变造之劳’,就是指 江 淮 等地百姓,将实物卖给商人,得钱交给官府,官府用钱向商人买本地轻货,漕运到京都……事实上,资课( 南朝 称资税)和变造( 南朝 有军国大事时行变造法)都是 东晋 南朝 相沿的旧法。”

主要表现为:

(1)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2)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帐凭证的行为等

刑法中的变造

刑法上变造、伪造的区别:

变造,就是以真实的依据为基础,擅自修改,变更相关条款的,属于变造类似的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夸大宣传。如某药品只有治疗感冒的作用,但是宣传除了治疗感冒,还有治疗头痛,发烧,发炎等。

伪造,指假冒制造。如制造假药等,伪造钞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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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