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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吴春霞与一个卖水泥的小伙认识。这个小伙叫李振红,与吴春霞同年不同月。

遭家暴上访

1999年4月,二人结了婚,一年后有了儿子。结婚后,吴春霞去城里送纯净水,丈夫李振红不卖水泥了,也进城做了保安。因为是自由恋爱,在儿子3岁之前,这个小家的日子过得还算可以。

2003年,家庭的幸福生活因为李振红的出轨而终结。这年的一天,吴春霞送水回来,因为言语不和,遭到李振红的殴打。后来,李振红从对吴春霞打骂、砸东西,直到夺走孩子,将她赶出家门。李振红甚至当着政府官员的面放出话来说,“她进家我就打”。直到丈夫起诉到法院,要离婚,吴春霞才知道,丈夫有了外遇。乡妇联调解未果,只能让吴春霞出去躲避。此后,吴春霞从村委会一路告到省妇联,但都没有结果。

吴春霞决定到北京向全国妇联求助。这是她第一次进京上访。她住到了永定门长途汽车站附近。听说她去北京了,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蔬菜乡派出所的人到北京拦访。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吴春霞发现了拦访的人,赶紧躲进一辆出租车。刚上出租车,一位民警拦住出租车,把她从车里拽了出来,随后,吴春霞被架到北京陶然亭桥附近的一家宾馆。这个拦车的民警叫张晓东,时任蔬菜乡派出所指导员,与吴春霞夫家熟识。

2004年,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道办事处高庄社区的吴春霞因“家务和村务纠纷”上访,后被当地作为“维稳对象”,先后被拘留、劳教,劳教开始时又被送精神病院“治疗”了132天。

2007年春天,在她起诉丈夫虐待罪的官司中,张晓东的大伯张恒斌涉嫌给法庭作伪证,吴春霞去讨说法,却被他打伤。

2008年7月16日,是吴春霞与丈夫李振红因离婚又一次对簿公堂的日子。她直接从法庭上被抓走了,从此陷入更阴暗的生活中。

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沙北法庭的法官蔡羽中回忆,当时吴春霞正因儿子的抚养权与李振红争执不下,法庭的大门被撞开了,冲进来了几名男子,领头的问,谁是吴春霞?吴春霞应了一声,就被架出了法庭。“我从没有见过有人敢在法庭上绑架,太无法无天了!”蔡羽中说。他记下车牌号,忙打110报警。很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一名副局长回电,告诉蔡羽中,抓吴春霞的是公安局的人。这让蔡羽中颇为疑惑与生气。等吴春霞反应过来时,她已经被带到了熟悉的周口市蔬菜乡派出所,这里有她的“老熟人”——派出所指导员张晓东。

2008年12月,吴春霞被早已有严重家庭矛盾,利益冲突的婆嫂一行,送入精神病院,病情主诉“乱跑,告状三年”。

2009年迄今,吴春霞不断申诉,此前拘留、劳教的决定终被撤销。

2012年6月,吴春霞打赢了民事诉讼官司,获得河南省精神病院、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道办事处共同赔偿的145336.7元。

2012年6月,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认为,河南省精神病院未按相关规章制度对送吴春霞到医院治病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人员的身份进行查验,也没有对吴春霞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确诊,就直接将吴春霞按精神病人收住入院治疗, 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还包括精神抚慰金10万元。据败诉的精神病院医务科向媒体透露,这是该院建院61年来,第一起因“被精神病”治疗纠纷而败诉的案件

此后,吴春霞又继续进行了行政诉讼,将周口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2013年5月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违法。

判决送达后,周口市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7月18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未当庭宣判。

被精神病者

吴春霞的胜诉,迅速让诸多“被精神病者”感到振奋。

北京女工程师陈丹(化名)在今年6 月也有一次“被精神病”的经历。“那是6月5日,常年生活在老家的父母,因反对我的恋爱关系,在事先未与我进行过任何沟通的情况下,来到北京我的住所,雇佣在医院结识的四名男医托,撬门压锁强行闯入,通过暴力手段将我劫持到北京回龙观医院”。陈丹在医院待了近72 个小时,后经三级专家会诊后批准出院。

9月5日, 陈丹状告精神病院的案子已获法院立案。

10月9日,陈丹与其他三名有类似经历的“被精神病者”,给全国数百家精神病院和法院寄了一封信,并将吴春霞案的判决书作为附件一起寄出。他们在致法院领导的信中提到,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使很多跟我有一样遭遇的人备受鼓舞。这说明,越来越多的法官意识到,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科治疗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予以规范。”在给精神病院领导的信中,亲历者这样说道: “假如精神病医院继续实践这种潜规则,可以想象,随着《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越来越多的精神病院将会被告上法院。由于医院没有对精神病收治环节对监护人资格进行审查,遭遇败诉的精神病院也会越来越多。”

学者认为有助遏制混乱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卫生部印发《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 明确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中南大学湘雅二院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设立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区域指导中心,并公布了首批108 名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国家级师资人员名单, 这份名单中的人员也将会收到亲历者寄出的信。陈丹认为,“如果这108位专家能在培训中重点提出‘审查送治人监护人资格’这一点,规范精神病院的医疗行为,将能大大改善乱收治的现状”。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刘瑞爽教授在评价吴春霞案时指出:“长期以来,精神医学界对于监护人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处于极其混乱的状态, 吴春霞案是这一现象的典型表现:即由医院将强行送医的‘亲属’ 自动推定为监护人。本案的判决有助于对该现象的遏制。”

判决结果

2014年05月20日终于等来了二审判决:周口公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吴春霞胜诉了!一个农妇,靠着一股拗劲,告赢了公安。

“最终还是胜诉了。”昨日,拿到省高院二审判决书后,周口农妇吴春霞长长地出了一口气。六年前,吴春霞曾因上访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简称“第六分局”)的民警带走,将其拘留十日后送进了精神病院,时间竟长达132天。

【控告】 告赢精神病医院 又告公安

出院后,吴春霞决心为“被精神病”讨个说法。

2009年,她将精神病院和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简称“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2012年6月,周口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小桥办事处及精神病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赔偿15万元。

2012年10月9日,吴春霞又将第六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将她强送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

2013年5月6日,一审法院——周口市中院判决第六分局参与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为存在过错,认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年5月17日,第六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2013年7月18日下午,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进展】 周口公安上诉至省高院

第六分局的上诉理由有三:一是他们没有实施送医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是送医行为发生在2008年7月,吴春霞2012年10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期限;三是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送医行为是小桥办事处实施的民事行为,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否定送医行为的性质并再次进行评价不妥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吴春霞称,2008年7月26日她被送到精神病院时仍处于劳动教养约束中,只有公安才有条件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关于诉讼时效,2008年12月5日吴春霞从精神病院出来,之后于2009年10月向川汇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才诉至周口市中院,并没有超过诉讼期限。

对于上诉的第三条理由,吴春霞称,民事判决确定小桥办事处承担非法侵权责任,精神病院承担非法治疗责任,并没有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果】 吴春霞“最终还是胜诉了”

省高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省高院认为,综合目前证据,第六分局主张未实施送医的行为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据此,5月20日,省高院二审驳回第六分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终还是胜诉了。”经过10个月的等待后,昨日上午,吴春霞终于拿到了这份二审判决书,而在去年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吴春霞就告诉东方今报记者,她“对胜诉很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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