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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券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发展历史

中国最早是从清朝末期开始发行国内公债并大量举借丧权辱国的外债。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也曾多次发行公债,如1932年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曾分2期发行总额为180万元的“革命战争短期公债”。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债发行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刚刚建立的1950年,当时为了保证仍在进行的革命战争的供给和恢复国民经济,发行了总价值约为302亿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第二阶段是1954-1958年,为了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分5次发行了总额为35.46亿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第三阶段是1979年以后,为了克服财政困难和筹集重点建设资金,中国从1981年起重新开始发行国债。截止到1995年,共发行了8种内债,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定向债券、保值债券、转换债券等,累计余额达3300亿元。

主要特点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

国债 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

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

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债务人角度来看

国债具有自愿性、有偿性、灵活性等特点。

从债权人角度

国债具有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特点。

发行目的

1、筹措军费

在战争时期军费支出额巨大,在没有其他筹资办法的情况下,即通过发行战争国债筹集资金。发行战争国债是各国政府在战时通用的方式,也是国债的最先起源。

2、平衡财政收支

一般来讲,平衡财政收支可以采用增加税收、增发通货或发行国债的办法。以上三种办法比较,增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种好办法但是增加税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税赋过重,超过了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将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并会影响今后的税收。增发通货是最方便的做法,但是此种办法是最不可取的,因为用增发通货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会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其对经济的影响最为剧烈。在增税有困难,又不能增发通货的情况下,采用发行国债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还是一项可行的措施。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可以吸收单 位和个人的闲置资金,帮助国家渡过财政困难时期。但是赤字国债的发行量一定要适度,否则也会造成严重的通货紧缩。

3、筹集建设资金

国家要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此需要大量的中长期资金,通过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将一部分短期资金转化为中长期资金,用于建设国家的大型项目,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4、借换国债的发行

借换国债是为偿还到期国债而发行,在偿债的高峰期,为了解决偿债的资金来源问题,国家通过发行借换国债,用以偿还到期的旧债,“这样可以减轻和分散国家的还债负担。

分类方式

按照不同的标准,国债可作如下分类:

按举借债务方式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国家债券: 是通过发行债券形成国债法律关系。 国家债券是国家内债的主要形式,中国发行的国家债券主要有国库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国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形成国债法律关系。 国家借款是国家外债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组织贷款等。

按偿还期限不同,国债可分类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定期国债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通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主要是为了调剂国库资金周转的临时性余缺,并具有较大的流动性

中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偿还时间较长而可以使国家对债务资金的使用相对稳定

长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长时期内支配财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将受到币值和物价的影响。

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这类国债的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没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如英国曾发行的永久性国债即属此类。

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

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

国家外债:外债是指一国常住者按照契约规定,应向非常住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统称。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按发行性质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

自由国债:又称任意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它是当代各国发行 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购买者接受。

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是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或为推行特定的政策、实现特定目标时采用。

按使用用途不同,国债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和战争国债。

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经常预算的国债属赤字国债。

建设国债:是指用于增加国家对经济领域投资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资本(投资)预算的国债属建设国债。

特种国债:是指为实施某种特殊政策在特定范围内或为特定用途而发行的国债。

战争国债:战争国债是指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国债。

按是否可以流通,国债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上市国债:也称可出售国债,是指可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买卖的国债。

不上市国债:也称不可出售国债,是指不能自由买卖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高,多采取记名方式发行。

按债券的流动性划分,可分为可流通国债和不可流通国债。

国家借款形式的国债一般是不可流通和转让的,只有政府发行的债券才有可能流通和转让。

自由转让和流通是国债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多数国家发行的大多数国家债券都是可进入证券市场自由买卖。

按发行的凭证为标准,可分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债券。

记帐式国债:又称无纸化债券,是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交易的债券。

运行操作

发行

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即发行价格等于其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应依据此价格还本付息。

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需按票面价格还本付息。它不同于贴现发行。

溢价发行。即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只按债券票面价格还本付息。

发行方式

公募法。即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国债发行的公募招标方式按招标标的物分缴款期、价格和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

按确定中标规则分单一价格招标(荷兰式)和多种价格招标(美国式)。

承售法。即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国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

出卖法。即政府委托推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出售国债。

支付发行法。即政府对应支付现金的支出改为以国债代付。

强制摊派法。即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国民购买国债

购买

(1)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

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对象主要是各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无记名式实物券国债的购买是最简单的。投资者可在发行期内到销售无记名式国债的各大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和证券机构的各个网点,持款填单购买。无记名式国债的面值种类一般为100元、500元、 1000元等。

(2)凭证式国债的购买

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购买、兑取需要。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可在发行期间内持款到各网点填单交款,办理购买事宜。由发行点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其内容包括购买日期、购买人姓名、购买券种、购买金额、身份证件号码等,填完后交购买者收妥。办理手续和银行定期存款办理手续类似。

凭证式国债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售,按面值购买。发行期过后,对于客户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可由指定的经办机构在控制指标内继续向社会发售。投资者在发行期后购买时,银行将重新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投资者购买时仍按面值购买。购买日即为起息日。兑付时按实际持有天数、按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利息计算到到期时兑付期的最后一日)。

(3)记账式国债的购买

购买记账式国债可以到证券公司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买卖。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

A:柜台记账式国债。通过银行买柜台记帐式国债,最好开通网上银行帐户,直接在家的电脑上进入银行的网页,输入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在交易时间内就可以自由交易了。

B:投资者购买记账式国债可以在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或国债专用账户,并委托证券机构代理进行,投资者必须拥有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并在证券经营机构开立资金账户才能购买记账式国债。

两者的区别:银行交易不收交易费用,证券公司的交易费用大约是交易金额的0.1%—0.3%(含佣金等)。银行柜台记帐式国债没有交易佣金,但客户买入全价通常是低于卖出全价,如果短线买入再卖出可能会浮亏,因为柜台记帐式国债是你和银行之间进行交易,你买的时候通常价格高一点,卖给银行的时候要稍微低一点,银行通常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虽然没有交易费用,但当天买进卖出的话银行会赚取你的差价,相当于交易成本。

通过证券公司系统买卖记帐式国债,跟买卖股票一样;通过委托系统下单,很简单,输入要购买的国债代码,再输入交易数量和价格就可以了;一般开户过后,证券公司和柜台银行会给操作手册。

偿还

偿还方式

分期逐步偿还法。即对一种国债规定几个还本期,直到国债到期时,本金全部偿清。

抽签轮次偿还法。即通过定期按国债号码抽签对号以确定偿还一定比例国债,直到偿还期结束,全部国债皆中签偿清时为止。

到期一次偿还法。即实行在国债到期日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偿清。

市场购销偿还法。即从证券市场上买回国债,以至期满时,该种国债已全部被政府所持有。

以新替旧偿还法。即通过发行新国债来兑换到期的旧国债。

资金来源

通过预算列支。政府将每年的国债偿还数额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列入当年支出预算,由正常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债的偿还。

动用财政盈余。在预算执行结果有盈余时,动用这种盈余来偿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

设立偿债基金。政府预算设置专项基金用于偿还国债,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设立基金,专门用于偿还国债。

借新债还旧债。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券,作为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实质是债务期限的延长。

法律法规

国债法

国债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政府)、国债中介机构和国债投资者涉及国债时的行为,调整国债主体在国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国债关系。

与民法中的债法不同,国债法调整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财政法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这一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国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因此,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是,国债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债法与民法特别是与民法中的债法有密切的联系,民法中有关债的理论及其具体规定常常也可适用于国债法。

国债法虽属于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与税法等其他财政法的部门法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如国债法主体的平等性即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尽管国债法的一方主体必须是国家,但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作为债务人与其他权利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权利主体是否与国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国债法律关系中,他们与国家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财政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隶属性则明显区别于国债法。另外,国家取得国债收入的权利与其还本付息的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权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支付购买国债资金的义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债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

立法概况

1.国外的国债立法国有

美国;法国;日本;韩国。

2.中国的国债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发行过国内公债。各期国债发行以前,由国务院制定国债条例,具体规定国债的发行、转让、利率、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管理事项。国债条例是规范中国国债管理活动、调整国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依据。1968年国家偿付了全部内外债本息,1968-1981年,中国是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1981年1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国库券条例》),决定发行国库券来弥补财政赤字,以后又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公债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颁布一个国库券条例,对发行对象与方式、发行数额及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国库券及其他债券的贴现、抵押和转让、国债法律责任、国债管理机构等内容予以规定。1989-1991年每年还颁布了一个特种国债条例,对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额、发行期限、利率及偿还期等内容予以规定。现行的国债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但是,该条例作为国债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库券而不能对所有的国债各类予以规范,

二是它主要规定的是国库券发行方面的有关事项,对国债流通、国债的使用等未作规定,

三是没有规范有关发行的审批程序等。

因此,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国债法》,以期对国债行为和国债关系予以明确规范。

国债法:是指调整国债在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理与财政法是一致的。其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的属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的性质。

案例介绍

英国政府发行人民币国债

2014年10月14日英国政府宣布成功发行30亿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国债。此举使得英国成为第一个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西方国家,其发行规模在非中国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中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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