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主权:国家在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这就是国家的领土主权。
领土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非沿岸国船舶能否通过多国河流的问题只能由有关沿岸国协
议决定。
国际河流通常由沿岸国组织委员会进行管理。
通航水道由所属沿岸各国自行管理。
国家领土概述
领土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权力,称为领土主权。
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国家行使领土主权,在实践中受某些限制
1、受国际惯例的限制
2、受条约的限制
租借: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租给他国使用;
共管: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国际役地: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领土的取得:
1、先占: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的该地的主权;
有效占领:一是占领者以取得国的名义实行占有,对该地移民定居;二是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2、时效:指占有他国的靶场土地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受干扰的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3、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4、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
5、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领土的变更
1、交换领土:为了便于边境管理和适应当地的历史条件,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交换其部分领土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原则的。
2、全民投票: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决定该地主权的归属。
3、收复失地:国家为必得其对某些领土的历史性权利而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
确定边界的程序:
划界:双方签订边界条约、或有关边界问题的专约,或和约中的领土条款。
勘界:由根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划界、标界、并在边界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
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作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双方拟定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
确定边界的原则:
1、界桩位置与议定书和附图不符时,以议定书和附图为准
2、附图与议定书的规定不符时,以议定书的规定为准
3、议定书与条约(母约)为符时,以条约为准
边界的自然界线:山脉、河流湖泊、森林、丘陵等
边境制度
边界指国家领土的界限,是一国与邻国交界的地方
边境是边界两侧一定距离的范围
边境制度的作用
1、维护边界标志
2、方便地方居民往来
3、管理边界河流
南极条件:
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凝结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我国于1984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设立长城站,1989年设立中山站。
北极地区:苏联提出扇形主张
国家领土面积排名
1.俄罗斯联邦 - 17,075,200
2.加拿大 - 9,984,670
3.中国 - 9,634,057
4.美国 - 9,629,091
5.巴西 - 8,511,965
6.澳大利亚 - 7,686,850
7.印度 - 3,287,590
8.阿根廷 - 2,766,890
9.哈萨克斯坦 - 2,727,300
10.苏丹 - 2,505,810(南苏丹和北苏丹)
11.阿尔及利亚 - 2,381,740
12.刚果民主共和国 - 2,345,410
13.墨西哥 - 1,972,550
14.沙特阿拉伯 - 1,960,582
15.印度尼西亚 - 1,904,556
16.利比亚 - 1,759,540
17.伊朗 - 1,648,000
18.蒙古 - 1,565,000
19.秘鲁 - 1,285,220
20.乍得 - 1,284,000
21.尼日尔 - 1,267,000
22.安哥拉 - 1,246,700
23.马里 - 1,240,000
24.南非 - 1,219,912
25.哥伦比亚 - 1,138,910
26.埃塞俄比亚 - 1,127,127
27.玻利维亚 - 1,098,580
28.毛里塔尼亚 - 1,030,700
29.埃及 - 1,001,450
30.坦桑尼亚 - 948,087
31.尼日利亚 - 923,768
32.委内瑞拉 - 912,050
33.纳米比亚 - 825,418
34.巴基斯坦 - 803,940
35.莫桑比克 - 801,590
36.土耳其 - 780,580
37.智利 - 756,950
38.赞比亚 - 752,614
39.缅甸 - 678,500
40.阿富汗 - 647,500
41.索马里 - 637,657
42.中非共和国 - 622,984
43.乌克兰 - 603,700
44.博茨瓦纳 - 600,370
45.马达加斯加 - 587,040
46.肯尼亚 - 582,650
47.法国 - 547,030
48.也门 - 527,970
49.泰国 - 514,000
50.西班牙 - 504,782
51.土库曼斯坦 - 488,100
52.喀麦隆 - 475,440
53.巴布亚新几内亚 - 462,840
54.瑞典 - 449,964
55.乌兹别克斯坦 - 447,400
56.摩洛哥 - 446,550
57.伊拉克 - 437,072
58.巴拉圭 - 406,750
59.津巴布韦 - 390,580
60.日本 - 377,835
61.德国 - 357,021
62.刚果共和国 - 342,000
63.芬兰 - 337,030
64.马来西亚 - 329,750
65.越南 - 329,560
66.挪威 - 324,220
67.科特迪瓦 - 322,460
68.波兰 - 312,685
69.意大利 - 301,230
70.菲律宾 - 300,000
71.厄瓜多尔 - 283,560
72.布基纳法索 - 274,200
73.新西兰 - 268,680
74.加蓬 - 267,667
75.西撒哈拉 - 266,000
76.几内亚 - 245,857
77.英国 -244,820
78.加纳 - 238,540
79.罗马尼亚 - 237,500
80.老挝 - 236,800
81.乌干达 - 236,040
82.圭亚那 - 214,970
83.阿曼 - 212,460
84.白俄罗斯 - 207,600
85.吉尔吉斯斯坦 - 198,500
86.塞内加尔 - 196,190
87.叙利亚 - 183,885
88.柬埔寨 - 181,040
89.乌拉圭 - 176,220
90.突尼斯 - 163,610
91.苏里南 - 163,270
92.孟加拉国 - 144,000
93.塔吉克斯坦 - 143,100
94.尼泊尔 - 140,800
95.希腊 - 131,940
96.尼加拉瓜 - 129,494
97.厄立特里亚 - 121,320
98.朝鲜 - 120,540
99. 马拉维 - 118,480
99.100. 贝宁 - 112,620
100.101. 洪都拉斯 - 112,090
101.102. 利比里亚 - 111,370
102.103. 保加利亚 - 110,910
103.104. 危地马拉 - 108,890
104.105. 冰岛 - 103,000
105.106. 塞尔维亚和黑山 - 102,173
106.107. 古巴 - 100,860
107.108. 韩国 - 98,480
108.109. 匈牙利 - 93,030
109.110. 葡萄牙 - 92,391
110.111. 约旦 - 92,300
111.112. 阿塞拜疆 - 86,600
112.113. 奥地利 - 83,858
113.114.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82,880
114.115. 捷克共和国 - 78,866
115.116. 巴拿马 - 78,200
116.117. 塞拉利昂 - 71,740
117.118. 爱尔兰 - 70,280
118.119. 乔治亚 - 69,700
119.120. 斯里兰卡 - 65,610
120.121. 立陶宛 - 65,200
121.122. 拉脱维亚 - 64,589
122.123. 多哥 - 56,785
123.124. 克罗地亚 - 56,542
124.125. 波黑 - 51,129
125.126. 哥斯达黎加 - 51,100
126.127. 斯洛伐克 - 48,845
127.128. 多米尼加共和国 - 48,730
128.129. 不丹 - 47,000
129.130. 爱沙尼亚 - 45,226
130.131. 丹麦 - 43,094
131.132. 荷兰 - 41,526
132.133. 瑞士 - 41,290
133.134. 几内亚比绍- 36,120
134.135. 摩尔多瓦 - 33,843
135.136. 比利时 - 32,545
136.137. 莱索托 - 30,355
137.138. 亚美尼亚 - 29,800
138.139. 阿尔巴尼亚 - 28,748
139.140. 索罗门群岛 - 28,450
140.141. 以色列 - 28,285
141.142. 赤道几内亚 - 28,051
142.143. 布隆迪 - 27,830
143.144. 海地 - 27,750
144.145. 卢旺达 - 26,338
145.146. 马其顿 - 25,333
146.147. 伯利兹 - 22,966
147.148. 吉布提 - 22,000
148.149. 萨尔瓦多 - 21,040
149.150. 斯洛文尼亚 - 20,253
150.151. 斐济 - 18,270
151.152. 科威特 - 17,820
152.153. 斯威士兰 - 17,363
153.154. 东帝汶 - 14,874
154.155. 巴哈马 - 13,940
155.156. 瓦努阿图 - 12,200
156.157. 卡塔尔 - 11,437
157.158. 冈比亚 - 11,300
158.159. 牙买加 - 10,990
159.160. 黎巴嫩 - 10,400
160.161. 塞浦路斯 - 9,250
161.162. 文莱 - 5,770
162.163.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5,128
163.164. 维德角 - 4,033
164.165. 萨摩亚 - 2,860
165.166. 卢森堡 - 2,586
166.167.科摩罗 - 2,170
167.168. 毛里求斯 - 1,860
168.169. 圣多美与普林西比 - 1,001
169.170. 多米尼加 - 754
170.171. 汤加 - 748
171.172. 基里巴斯 - 717
172.173.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702
173.174. 新加坡 - 692.7
174.175. 巴林 - 620
175.176. 圣卢西亚 - 620
176.177. 塞舌尔- 455
177.178. 安道尔 - 468
178.179. 帕劳 - 458
179.180. 安地卡及巴布达 - 442
180.181. 巴贝多 - 430
181.182. 圣文森及格瑞那丁 - 389
182.183. 格瑞那达 - 340
183.184. 马尔他 - 316
184.185. 马尔代夫 - 300
185.186. 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 - 261
186.187. 纽埃 - 260
187.188. 马绍尔群岛 - 181
188.189. 列支敦斯登 - 160
189.190. 圣马利诺 - 61.2
190.191. 吐瓦鲁 - 26
191.192. 诺鲁 - 21
192.193. 摩纳哥 - 1.95
193.194. 梵蒂冈 - 0.44
一、国家领土及其构成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它不仅包括陆地和水域表面部分,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组成。因此,国家领土不仅仅是一个面积概念,从三维空间上看它是一个立体概念。
确定的领土、定居的居民、政权组织和主权,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的要素。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
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主权,即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和管辖权。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其资源的占有、利用、支配和处理的权力,如在国际关系中,有权割让、租借,出卖或交换部分领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和物的统治管辖。未经一国同意(除国际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外国人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得进入该国领土,被允许进入该国领土的外国人和交通运输工具,也必须履行一定手续,并遵守进入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有权在其领土内开展活动,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
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完整不可侵犯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它要求:1.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2.国家边界不容侵犯;3.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之对象;4.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构成。
1.领陆
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的最基本部分。国家可以没有领海或河流、湖泊,但不可以没有领陆。领陆是确定领水、领空和底土的根基,其面积的大小决定其领空和底土面积的大小。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未经一国同意,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人员、船舶、航空器等都不得入内。一国对其领陆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行使管辖权,除非后者依据国际法享有豁免。
2.领水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
内水可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运河及水库等都可称为内陆水。而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可称为内海水。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相同,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控制之下。外国人和外国船舶不能任意出入内水。国家可以自由决定在其内水中的航行、管理、资源开发等各项活动。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3.领空
领空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对于一国领空的高度应该有多高,国际法尚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不应低于传统航空器飞行高度(约离地面30-40公里),也不应高于环地球轨道的人造卫星的最低近地点(约离地面100-110公里)。
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无权进入别国领空,但国家可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给予外国民用航空器进入和通过一国领空的权利。军用航空器一般须经特别许可,才能飞入他国领空。对于非法人境的外国航空器,国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4.底层领土
底层领土是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底层领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二、我国领土的范围
我国领土的范围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一切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的总和。
(一)中国领陆
中国领陆也就是中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二)中国领水
中国领水也就是中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1.内水
根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凡是我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如内河、内湖、内海等都是中国内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内水具有完全排他的领土主权。任何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内水。获准进入中国内水的外国船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我国有关机关有权实行管辖。
内海是我国内水的一部分。我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河口、海港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它海域,都是我国内海。197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1995年3月发布施行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分别对外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的检查制度、航行制度、进入港口后应遵守的规章等制度做出了规定。
2.领海
我国领海即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我国的领海制度。
(1)我国领海的宽度。1958年我国政府发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宣布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再次确认了这一宽度。因此中国领海的范围,应当是领海基线以外、直到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距离等于12海里的外部界线之间的海域。
(2)我国的领海基线。测定领海宽度,必须确定领海基线,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即在沿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择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两基点连成直线,形成一条坡折线,作为领海基线。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3)我国的领海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及底土。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的批准或接受才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基于我国的领海主权,中国有关机关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有权依法处理;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对违法的外国军用船舶或用于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有权要求其立即离开领海,并要求其船旗国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国际责任;对非法进入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外国组织或个人,中国有关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4)我国领海的航行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它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证明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通过领海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三)中国领空
中国领空也就是中国领陆、领水的上空。中国政府对自己的领空享有完全主权,未经中国政府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通过。但是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准则,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允许对方国家的民用航空器进入或通过中国领空,并通过国内立法,对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领空的飞行或通过进行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外国民用航空器只有根据中国与该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其它文件,或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申请,得到答复接受后,才准许飞入、飞出中国国界和在中国境内飞行;外国民用航空器及其空勤组成员和乘客,在中国境内飞行或停留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津和有关入境、出境和过境的规章,包括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边防检查;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飞出中国国界或在中国境内飞行,必须服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管制,并且遵守有关飞行的各项规章,等等。
(四)底层领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底层领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
三、我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国国内立法,中国除对领海行使主权权利外,还对邻接领海的毗连区行使管制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经济主权和特定管辖权。
(一)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带海域。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外部界线为一条其每一点都与领海基线的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在我国内水、领海中的外国船舶或者小艇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它船艇有违法行为,或者在我国毗连区内的上述船舶有违反我国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我主管机关可对其行使紧追权;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中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二)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享有在专属经济区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享有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活动的主权权利;享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紧追等权利,以及为行使这些权利而进行有关立法和执法的权利。
(三)大陆架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其范围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沿海国对大陆架虽不具有领土的完全主权,但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和相应的管辖权。
中国是世界上具有宽大陆架的国家之一,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都有宽阔的大陆架。渤海由于是我国内海,其海底全部属于我国大陆架。黄海海底全部为大陆架,涉及与朝鲜和韩国的划界问题。东海海底有2/3大陆架,主要是中国大陆的自然沿伸,东海大陆架存在与日本、韩国的划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也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 | 钓鱼岛1 | 北纬25°44.1′ | 东经123°27.5′ |
2、 | 钓鱼岛2 | 北纬25°44.2′ | 东经123°27.4′ |
3、 | 钓鱼岛3 | 北纬25°44.4′ | 东经123°27.4′ |
4、 | 钓鱼岛4 | 北纬25°44.7′ | 东经123°27.5′ |
5、 | 海豚岛 | 北纬25°55.8′ | 东经123°40.7′ |
6、 | 下虎牙岛 | 北纬25°55.8′ | 东经123°41.1′ |
7、 | 海星岛 | 北纬25°55.6′ | 东经123°41.3′ |
8、 | 黄尾屿 | 北纬25°55.4′ | 东经123°41.4′ |
9、 | 海龟岛 | 北纬25°55.3′ | 东经123°41.4′ |
10、 | 长龙岛 | 北纬25°43.2′ | 东经123°33.4′ |
11、 | 南小岛 | 北纬25°43.2′ | 东经123°33.2′ |
12、 | 鲳鱼岛 | 北纬25°44.0′ | 东经123°27.6′ |
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 | 赤尾屿 | 北纬25°55.3′ | 东经124°33.7′ |
2、 | 望赤岛 | 北纬25°55.2′ | 东经124°33.2′ |
3、 | 小赤尾岛 | 北纬25°55.3′ | 东经124°33.3′ |
4、 | 赤背北岛 | 北纬25°55.5′ | 东经124°33.5′ |
5、 | 赤背东岛 | 北纬25°55.5′ | 东经124°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