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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是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名义上代表国民行使政权的机关。先后于1946、1948年召开。1946年大会任务为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又称“制宪国大”;1948年大会任务为施行宪法,又称“行宪国大”。

概况

理论依据

国民大会根据孙中山(1866~1925)“权能分治”的理论设计。孙中山认为,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简称“权”),政府有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项治权(简称“能”),权和能应当分开,才可以做到既保障人民权利,又提高政府效能。由于中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人民无法直接行使政权,所以孙中山设计出一个叫国民大会的机构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人民先选举国民大会,国民大会再选举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院行使治权。

孙中山关于国民大会的设计显然存在一定缺陷,国民大会的定位介于选举人会议与权力机关之间,作为选举人会议,它的人数太少、代表性不够,作为权力机关,它的人数又过多,没有效率,要么成为“橡皮图章”、“表决机器”,要么成为争吵不休的杂乱之所。另外,孙中山也没有国民大会与立法院的权限进行划分,国民大会的创制、复决权显然包括创制、复决法律,那么立法院的功能何在呢?更重要的是,孙中山没有意识到,随着交通、通讯的发展以及其他技术的进步,教育水平的提高,人民是可以直接选举监督政府的,完全没有必要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加上一道国民大会的屏障。

正因为有上述缺陷,所以旧政协会议上,中共与民盟代表力主“无形国大”,即规定“选民行使四权名为国民大会”,这样国民大会实际成为选民的代称,虽然由于国民党的极力反对,政协宪草仍然采取了有形国大,但是将它的权力大大缩小,仅限于制定修改宪法和选举罢免相关议项,立法院则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监察院由省议会选举产生,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也是这样规定。国民党政权退台后,国民大会除了六年一次“选举”外,基本上没什么作用,成为一个鸡肋机关,最终被废也在情理之中。

首届召开

首届国大原定于1936年召开,任务是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的日期。代表总额一千二百名。选举办法规定:凡年满20岁之国民有选举权,年满25岁之选区内居民有被选举权。除上述一千二百人之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及候补执监委为当然代表,国民政府还可直接指定代表二百四十名。1936年内,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了宪法草案、国大组织法及国大代表选举法,并进行了代表选举(有部分省区未完成)。但因抗战爆发,原定当年召开的国大不得不延期。

首届影响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当年召开制宪国大。鉴于到2013以年来情况的变化,为确保国大的公平民主,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国大代表应进行适当调整。经各方协商,决定原选举的一千二百名代表继续有效,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台湾、东北收复区代表一百五十名,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总计二千零五十名。各党派代表经分配后,由各党派自行提出,计国民党二百二十名,共产党一百九十名,民盟一百二十名,中国青年党一百名,社会贤达七十名。按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时期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始能召开。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後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国民政府为及早结束训政,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此举立即招致中共反对。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缺席,但制宪国大代表仍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於南京召开。中共和民盟拒绝参加,并宣布将参加国大的中国民社党开除出盟;一些民社党人员,如梁漱溟等也退出该党。

正式召开

1946年11月15日,国大正式召开,出席代表一千三百八十一人,大多数是1936年前选举的旧代表。会议的中心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宪国民大会讨论宪草的蓝本来自当年4月底根据政治协商会议成立的宪草审议委员会审议版本,即政协宪草。该宪草经中共代表周恩来和国民党王世杰推荐,民社党张君劢主持起草,保留了三民主义的基本思想并贯彻政协宪草决议案内容并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及内阁制民主宪政等精神。宪草期间中共代表与张君劢多次私下协商宪草问题,并在达成一致后再提交审议会审议。但中共独立要求地方法官民选问题,以及行政院等问题而对宪草审议委员会四月底的宪法草案仍持保留意见。又加上此时国共军事冲突扩大,宪草审议工作从此未能继续。故四月底政协宪草版本为制宪国民大会实际开始审议时之蓝本。11月28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将政协宪草以立法院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名义提交大会审议。大会开始一读会阶段。一读会期间,因国民党籍国大代表对政协宪草远离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颇为不满,在开始的一周审议后,将宪草重新修改回1936年的五五宪草的式样。中国民社党蒋匀田为维护政协宪草,宣称民社党将离席抗议。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总裁兼国大主席团成员蒋中正劝说与会的国民党代表忍让为国,尊重民主党派的意见,将宪草恢复原样。在这种情况下,国大召集紧急会议,代表重新审议宪草,一周后将其基本恢复至政协宪草原样。随后,一读会对政协宪草提出大量修正案,但多因国民党和民社党领袖对本党代表之劝告引导,大部分修正案均以违反政协决议为由否决,而维持政协原宪草。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在形式上虽有关于独立外交、发展国民经济、社会福利和文化事业等章节、条款,但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宪法公布后,立即遭到中国共产党、民盟的同声谴责,纷纷发表声明不予承认。

行宪国大

制宪国大之后,国民党于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召开了行宪国大,其中心议题是选举。蒋介石在4月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全会上表示不竞选,而愿意担任掌握实权的任何职责。实际上蒋介石的用意是嫌该宪法实行的内阁制导致权力受到限制,因此4月5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张群提出的“赋予领导人以紧急处置权”的建议。经过这番安排,蒋介石表示接受全会决定。4月19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领导人。在选举副任时,国民党内部各派展开了激烈的争夺,经过四次选举,李宗仁才当选。5月20日,蒋介石、李宗仁就任。

中国宪法

1946年11月15日,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

与会代表1381人,绝大多数是国民党党员。大会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该宪法共14章,175条。国民大会自五五宪草以来一直是争论焦点,期成宪草和政协宪草均围绕国民大会问题激烈争论。据张君劢助手回忆,最终的宪法实质上是折中方案。12月25日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宣告闭幕。11月16日,周恩来在南京梅园新村举行记者招待会,散发书面声明,表示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国民党政府一手包办的分裂的“国大”。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言人声明中国人民不承认伪宪。28日,周恩来关于时局问题答新华社记者时说:“蒋政府的‘国大’与‘宪草’既未经政协一致同意,又无联合政府召集,更无中共及真正民主党派的代表参加制定,故不论这所谓‘国大’已经开过,这所谓‘宪法’已经通过,其性质依然是蒋记国大,蒋记宪法,我们及民主人士决不会承认它为合法为有效。”

转型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原中国国民党一党垄断的国民大会功能被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取代。

台湾“国民大会”

依台湾“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国民行使政权”,是台湾当局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选举和罢免权利、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之权利。“国民大会”与“立法院”、“监察院”同称为台湾当局的“国会”。

“国民大会代表”包括县市代表、蒙古代表、西藏代表、各民族在边境地区所选出之代表、侨居国外国民所选出之代表、职业团体所选出之代表、妇女团体所选出之代表、“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选出之代表。

“宪法”规定,每届“国民大会”的任期为6年,即“国民大会”代表每6年改选1次。台湾当局由于在大陆的军事失败而退居台湾,无法按期举行“国民大会”的改选。于是,蒋介石便修改“宪法”,无限制地延长第一届“国民大会”的任期。李登辉当政后,迫于形势的变化和政治斗争的需要,推行“宪政体制改革”,于1991年底迫使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自动退职”,并举行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同年12月底,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正式选出。

第二届“国民大会”以后,在李登辉的主导下,经多次“修宪”,“国民大会”的权力、职能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第二届“国大”第四次会议于1994年7月29日完成第三次“修宪”,决定领导人”不再由“国大”选举,而改由“公民直选,即“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1997年5月召开的第三届“国大”第二次会议,进行了第四次“修宪”,通过了“宪法增修条文”十一条,其核心内容:一是调整“中央政府体制”。规定“行政院长”由领导人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可以对“行政院长”有条件进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满,可以要求限期复议。二是“冻结台湾省级选举”。规定自本届任期结束起,“省主席和省府委员、省谘议员”由“行政院长”提请领导人任命。其它条文还有:取消“行政院长”的副署权;“司法院”设大法官,由领导人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长由大法官兼任等。第三届“国大”第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决定“国大虚级化”, “国大”成为“任务型”的“国大”,仅拥有复决“立法院”修宪案、弹幼“正副任”及议决“领土变更”案等三项权力,“国代”总额为300名,依政党比例产生;而“立法院”则享有“司法”、“考试”、“监察”三院人事同意权及听取“国情报告”等权力。从此,“立法院”变成了准单一“国会”。

“国民大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并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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