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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党,汉语词汇。

拼音:jiān dǎng

指背叛国家或君主的人物或小集体。

出自《后汉书·张衡传》。

词目

奸党

拼音

jiān dǎng

引证解释

坏人集团;坏人的同伙。

《汉书·赵广汉传》:“其后彊宗大族家家结为仇讎,奸党散落,风俗大改。”

宋 秦观 《代贺坤成节表》:“忠谋入而奸党破,弊事革而嘉应来。”

明 王世贞 《凤洲杂编·御史言刘瑾奸党》:“ 正德 庚午, 刘瑾 伏诛,给事御史言:奸党二十八人,大学士 曹元 ,吏部尚书 张彩 ……”

《说唐》第四三回:“ 李密 大怒道:‘好奸党,明明私情卖放,还敢在孤家面前搪塞!’”

刘立凯 《五四--六三爱国运动大事日录》:“ 衡阳 、 零陵 、 郴县 、 桂阳县 各团体公电:奸党怙恶,欲杀学生,解散大学。”

历史上的奸党

指明、清律关于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奸党”专条。明代之前,历代律文中均未设。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历代、特别是唐、宋两代臣下结党、皇权旁落的教训,于洪武(1368~1398)年间多次颁布禁止宦官干政和大臣朋党诏令,并在《大明律》中创设了奸党专条,对违反者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明律奸党条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除奸党本条外,明律吏律职制门下的一些条款也有惩治奸党的规定。如“交结近侍官员”条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上言大臣德政”条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为了防止大臣私人荐引,结党营私,“大臣专擅选官”条规定:“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

明律关于严禁奸党的规定,对于明初极端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和明代前期皇权的巩固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这一时期,这些规定又被封建君主利用来作为消灭异己、杀戮功臣的恐怖手段。明太祖(1368~1398在位)时的胡惟庸党案和蓝玉党案,因奸党罪被株连而死者达数万人。明成祖(1402~1424在位)朱棣发动“靖难之变”时,也以除“奸党”为名,对政敌大肆报复,被灭族、株连处死者达数万人。明代中后期,宦官王振、汪直、刘谨、魏忠贤等先后操纵朝政,内外官勾结肆意专横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造成了极端黑暗的统治。明律中有关禁止、惩治奸党的规定便成为一纸空文。

清律仿照明律,设立了奸党专条,内容与明律同。此外,清代统治者也颁行了大量例、令,严禁宦官专权和大臣朋党。如《钦定吏部则例》规定:“凡内外官员除系至亲友好世谊乡情彼此往来,无庸禁绝外,如外官赴任时,谒见在京各官,或至任所差人来往交结者革职。其在京各官与之接见及差人至外官任所往来者,亦革职。”清代法律严禁太监干政,严禁外官交结内侍,严禁宗室王公“交通外吏”,严禁京官与家资厚富之人滥行结纳。犯者或斩,或革职,凡定为奸党罪者,一律处斩刑。由于清代关于奸党的规定较明代更加严密,制定有一套严格防范臣下结党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所以,比较成功地消除了干扰皇权的威胁,保证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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