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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进口(Re-import)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国货复进口,是指在本国生产制造,并已实际出口离境的原产于本国的货物,在未进行加工改变货物状态的情况下,因某些原因需要重新中转复运进境。

基本介绍

统计数据显示,从1980年至今,国货出口复进口增长3056倍,2006年度累计达到733.6亿美元,已经超过了我国全年从美国的进口额。

背景

中国外贸顺差在去年高达1775亿美元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快速增长。一季度的外贸顺差达到46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1亿美元。

国家发改委在今年《一季度贸易顺差分析》中指出,由于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关税倒挂、鼓励出口等政策造成国货复进口大量增加,既虚增出口,也虚增了进口,造成物流等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我国外贸出口连年快速增长、贸易摩擦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出口贸易量的虚增,无疑对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有明显的不利影响。加之外界普遍认为,国货复进口将造成国家巨额税收流失,并且是导致我国外贸顺差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解决国货复进口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然而,无论是在国货复进口的成因、危害程度,还是在其解决方式上,不同的部门之间的观点不尽相同,导致难以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决策,已经影响到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

误区

对于国货复进口迅速增长的原因及其危害,许多人将其直接与“利”和“税”挂起勾来,不是说为了避税就是图谋优惠政策,认为是企业利用政策,特别是加工贸易政策“漏洞”来谋利,客观上不仅 “堆高”了贸易顺差数字,更造成了国家大量的税收流失。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下面选取3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加以分析。

认为可以规避内销增值税

理由是原来内购的料件通过出口可以先获得退税,而国内买方再以加工贸易形式保税进口,这样卖方就规避了内销料件的增值税。

事实上,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在现行政策状况下,国货复进口不但不会减少、反而可能增加内销增值税,国家税收不会因此流失。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内购料件的出口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从国内采购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二是以深加工结转方式从国内采购后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两种方式出口后又由买方复进口回流到国内,复进口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海关是按进口货物处理,征收关税和17%的增值税,而企业当时一般贸易出口时只享受到≤17%的退税率,所以正常情况企业是不会操作的;二是以投资设备方式复进口,享受减免税政策,这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应该加以限制。当然,这种情况目前不是主流;三是以加工贸易方式复进口。海关凭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由海关继续监管其加工成成品后最终出口,此时下游企业同样可以在该环节实现退税,退税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从监管制度上而言是没有漏洞的,不存在企业有规避增值税的问题。

其次,企业早退税反而存在着一定的利益损失,从而增加国家税收。从目前退税率设置看,一般而言产品越处于上游,加工程度越低,所享受的出口退税率也就越低,而通过产品的不断深加工,在下游环节出口实现退税的话,可享受到较高的出口退税率。试举例说明,如果上游卖家的成品价格为100元人民币(设定价格构成为:原材料70元,企业生产增值部分30元),该产品退税率为13%;下游买家加工成品出口价格为150元人民币,其出口退税率为17%的话,做以下分析:

(1)买家(下游企业)国内采购加工后出口方式。应退税额:150元×17%=25.5元,而企业进项税:100元×17%=17元,由于17元<25.5元,所以实退税17元。根据出口免抵退政策规定,该企业增值部分是免税的,即(150-100)×17%=8.5元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所以企业通过出口实际得惠:17+8.5=25.5元。

(2)卖家(上游企业)出口,买家(下游企业)进口方式。

卖家应退税额:100元×13%=13元,而企业进项税:70元×13%=9.1元,由于9.1元<13元,所以实退税9.1元。由于该企业享受的退税率是13%,所以该企业增值部分也只能享受13%的免税政策,即30元×13%=3.9元。所以上游企业通过出口实际得惠:9.1+3.9=13元。

买家由于是改成保税进口上游企业的原材料了,所以就没有进项税可以退了,产品出口使其可以享受到该企业本环节增值部分的免税,即(150-100)×17%=8.5元增值税是不用缴纳的。

上下游企业通过该方式共同可得惠:13+8.5=21.5元。

(1)和(2)两种方式比较可知,企业采用方式(2)提前实现退税,将损失4个百分点的出口退税率差(4元/100元=4%),所以很明显选择第一种方式对企业更有利,企业之所以选择第二种方式操作,是由退税以外的其他因素决定的。

认为企业是为了争取享受优惠政策

认为上游企业为享受某些优惠政策而将原本国内销售产品出口,提高出口比例,再由下游企业保税进口。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首先上游企业是供应商,下游企业是客户,按贸易惯例而言,供应商一般是听命于客户的,反过来由客户为满足供应商的出口业绩而改变自身的采购模式,并且徒增许多物流成本和时间,其可能性微乎其微;其次下游买家以保税方式进口,如果其加工产品最终没有返销出口的话,该企业将承担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于说关税的成本是多增加的,如果增、退税率间有差异的话,其还将承担这差异部分的成本。所以说这种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有可能的是买家以保税方式复进口国货,其加工产品最终返销出口,这就又回到第一个问题了。

造成外贸顺差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理由是其将引起外贸顺差虚增。实际情况是,国货复进口不但不会增加,反而可能减少顺差。

众所周知,贸易顺差通过贸易统计数据来反映。首先澄清一个概念,对于国货复进口的一出一进两个环节,无论是一般贸易还方式是加工贸易(统计数据显示,这两种贸易构成了国货复进口的主体),海关都是计入贸易统计的,不存在某些媒体所称只计出口不计进口的情况;同时,国货在出口后复进口时的价格一般是比原来高的,这点不难理解,无论是因为物流、税收、还是贸易的因素,都会形成这一结论。由此可见,国货复进口在贸易统计上体现出来的是逆差(出口价格<进口价格),因此我们得出一个有趣的结论,国货复进口的增长反而能起到遏制外贸顺差的作用。

复进口原因

国货究竟为何复进口?

那么,国货复进口的真正引力,或者说导致国货复进口快速增长的原因究竟是社么?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全球化导致的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全球化,其次是我国的税收政策因素,而纯粹的对减少税赋的追求尽管存在却并不是主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贸易因素

我们知道我国已逐渐成为世界的制造基地,大量产品在我国生产,但是产品的销售权、货物所有权(来料加工方式)却并不都在我国,有的是在跨国公司总部或是地区总部,有的是在专业的贸易供应商手上。所以国内加工贸易企业需要根据销售总部或是贸易商的指令将货物出口,尽管其最终用户可能还是在国内。然而因为其中有贸易增值的缘故所以产品需要出口后再进口。

物流因素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理念,全球采购、全球配送、全球分销的物流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生产商负责将产品交给指定的境外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再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配送,这种物流模式下就可能带来国货复进口的问题。

税收政策因素

目前国税部门对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施的是“不征不退”的政策,“不征”是指不征收企业本环节加工增值部分的增值税,“不退”是指不退还企业用于生产该产品而采购国内料件的那部分进项税。所以企业一直在“不征”与“不退”之间权衡得失,选择徘徊。如果该企业国内采购料件价值在成品价值构成中所占比例高,而企业本环节增值部分在成品价值构成中所占比例小的话,采用深加工结转方式享受“不征不退”政策是划不来的,因为这会使所占比例高的国内采购料件的进项税沉淀在成品中,即使产品结转给下游企业最终由其出口后,也无法获得退税,这笔进项税就进入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企业最优的选择是放弃深加工结转模式,而改由上游企业将货物出口,下游企业再进口,尽管因此而徒增了许多运费和时间。

税率倒挂因素

这是因为税率设置的问题引起的企业合理避税行为。由于税率倒挂的情况毕竟所涉及的商品不多,不应该成为国货复进口的主要原因,况且企业选择出口方式的话,还会增加一些报关、物流等额外费用,增加物流时间,所以这之间还会有个冲抵平衡的力量。

此外,国货复进口还存在着一些其他因素,如出口加工区货物无法内销,品名归类不一致在国内无法结转,来、进料贸易性质转换,余料在不同企业间调拨,出口产品的海外退货等。

堵”的困局

由于许多人对国货复进口的真正原因缺乏认识,夸大了其对国家税收的危害性,一味归咎于对国货复进口实行的加工贸易政策,因此出现了以“堵”为主的论调。建议“取消国货复进口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政策,并对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料件限制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提出“对于区外加工贸易项目在国内销售的加工贸易产品,应按规定征税,货物最终出口后再按规定退税”等等。

我们知道加工贸易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相互配套,整合各自的资源优势,从而提升整个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果实施上述建议,势必使这些企业陷于无路可走的境地。像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世界500强企业,苏州三星电子电脑公司、旭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它们都是由集团总部全球范围内集中采购、集中销售的,其中既有从境外采购国货用于生产的,也有其产品作为国货出口后再销售给国内其他客户的。

试想,如果按照上述“堵”的思路,企业搞加工贸易就只有两条路,一是只能搞加工贸易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并且在这个环节进口的原材料还不能是国内企业生产的;二是逼着企业只能花更高的价钱去购买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直接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是人为在割裂加工贸易产业链,造成产业链一段在国内,下一段必须在国外,等再下一段才能再回到国内。这与加工贸易要延伸产业链,优化供应链,发挥产业集聚效应背道而驰,与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精神背道而驰。

此外,实施“先征后退”还将带来其他一些其他负面影响。一是这笔先征收的资金进入政府系统,但政府又不能真正支配使用这笔资金,使其再进入经济运行系统发挥作用,这势必不利于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二是国税部门实施先征后退,进一步增加了其工作量;三是对于企业国内结转贸易,海关是按加工贸易在保税监管,国税是按国内贸易在征税处理,两个部门监管不在一个政策层面上,如果最终下游企业的产品内销了,海关将对其实施补税处理,这就造成已被国税部门征收过的增值税再征收了一遍增值税,显然是不合理的。

“疏”“堵”并举,以“疏”为主

由此可见,光靠“堵”可能会带来许多操作层面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引起外向型经济的较大振荡,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我们认为,要解决国货复进口问题,在某些方面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应当顺应企业全球化经营的需要和规律,针对其形成的真正原因对症下药。总的来说,要以疏导为主。

相关建议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5点建议:

发展物流业

一是大力发展我国现代物流业,吸引更多的国际物流企业将区域性的物流配送中心分拨中心设立到国内来。这就尤其需要加快我国保税港、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新型物流载体的建设,加快国税、外管等部门的政策配套,为物流企业进入中国,发展现代物流业提供更合理、宽松的环境。

事实证明,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对国货复进口抑制作用已经显现,1-4月江苏省国货复进口增速回落,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的疏导作用日益增强是其主要原因之一。近年来,随着江苏省内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南京龙潭港等保税物流中心(B型)相继封关运作,这些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的业务日趋完善,货物进出业务量迅速增长。原先很多“境外一日游”货物在保税物流园区或中心建立后选择直接进入园区或中心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江苏省国货复进口迅速增长的问题。

据海关统计,1-4月,江苏省保税物流园区二线进出口30.1亿美元,增长9.2倍。其中出口22.3亿美元,增长12.5倍;进口7.8亿美元,增长5.1倍。同期省内保税物流中心二线进出口50.8亿美元,增长45.2%;其中出口22.8亿美元,增长17%,进口28亿美元,增长80.5%。大量国货在保税物流园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二线进出,既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待遇,又节省“境外一日游”的成本和时间,大大缓解了国货复进口的增长压力。

改善服务环境

二是大力改善我国服务业环境,吸引更多的跨国企业将区域销售总部设立到国内。例如可进一步考虑赋予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物流载体以贸易功能,从而建立更多的可体现进出口贸易性质的载体,允许在区内、 中心内设立纯贸易公司,吸引企业在区内、 中心内完成国际贸易的结算,逐步推动建立起一些带有行业特色的区域性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这既可解决因多方贸易因素引起的国货复进口问题,更重要的是可将贸易所带来的增值部分及其税收留在国内。

调整政策

三是调整现行深加工结转“不征不退”政策,将结转业务视作实际出口给与退税政策,由海关监管结转货物最终实际出口,一旦内销由海关按进口货物补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这可有效解决大量国货复进口问题。

合理设置

四是进一步合理设置进口关税率、出口退税率。抑制因进口关税率倒挂而引起的国货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的现象。使出口退税率更合理地体现抑制资源性初级产品出口,鼓励高附加值、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导向性作用,使国货复进口企业虽然提早获得退税,但也损失了退税率差。

五是调整部分政策抑制国货复进口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常情况。如国产设备出口后复进口享受减免税政策,这有违减免税政策是为了吸引国外先进技术的初衷,建议明确限制国产设备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或限定国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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