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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亲,是指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即由于结婚使男女一方与对方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类:(1)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夫、妹夫、叔伯母、姑父、舅母、姨父、侄媳、侄女婿、甥媳、甥女婿等。(2)配偶的血亲。从丈夫方面看,是妻子的血亲,如岳父母,妻子的兄弟姐妹等。从妻子方面看,是丈夫的血亲,如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等。(3)配偶血亲的配偶。主要有连襟、妯娌等,主要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

拼音

yīn qīn

定义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出处与详解

亦作“婣亲”。由婚姻关系而结成的亲戚。

1、《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今 陈 忘 周 之大德,蔑我大惠,弃我姻亲。”

2、元无名氏《隔江斗智》第二折:“俺军师妙算通神,笑周瑜枉结姻亲。”

3、清张惠言《先妣事略》:“及先妣卒,内外长幼无不失声,及婣亲之臧获,皆为流涕。”

4、《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回:“这个藩台是旗人,同某王有点姻亲。”

5、清李渔《意中缘·会真》:“年来搅扰,未结姻亲,雨露先叨。”

6、郭澄清《大刀记》第二章:“﹝ 崔忠臣 ﹞是个财主,还是白眼狼的一门姻亲。”

分类

具体分为:

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指自己的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关系

长辈

夫族:   祖公父爹:丈夫的祖父。   祖婆母娘:丈夫的祖母。   外祖公父爹:丈夫的外祖父。   外祖婆母娘:丈夫的外祖母。   公父爹/家翁/公公:丈夫的父亲。   婆母娘/家婆//婆婆:丈夫的母亲。   叔公父爹(叔公):丈夫的叔父。   叔婆母娘(叔婆):丈夫的叔母。   姑公父爹(姑公):丈夫的姑父。   姑婆母娘(婆):丈夫的姑母。   舅公父爹(舅公):丈夫的舅父。   舅婆母娘(婆):丈夫的舅母。   姨公父爹(姨公):丈夫的姨父。   姨婆母娘(婆):丈夫的姨母。

妻族:   祖丈父:妻子的祖父。   祖丈母娘:妻子的祖母。   外祖丈父爹:妻子的外祖父。   外祖丈母娘:妻子的外祖母。   父爹:妻子的父亲。(也叫:丈人、外父、大爷、岳丈)   丈母娘:妻子的母亲。(也叫:丈母、外母、大娘、岳母)   姨丈母娘(姨丈母):妻子的姨母。   姨丈父爹(姨丈人):妻子的姨父。   舅丈母娘(舅丈母):妻子的舅母。   舅丈父爹(舅丈人):妻子的舅父。   姑丈母娘(姑丈母):妻子的姑母。   姑丈父爹(姑丈人):妻子的姑父。   叔丈母娘(叔丈母):妻子的叔母。   叔丈父爹(叔丈人):妻子的叔父。

平辈

夫族:   大伯子/大伯兄:丈夫的大哥。(口语称呼叫大哥即可)   大伯妇/大伯嫂:丈夫的大嫂。(口语称呼叫大嫂即可)   其余哥哥以此类推。   小叔子/小叔弟:丈夫的弟弟。   小叔妇/小婶子/小叔弟妇:丈夫的弟妹。   妯娌:丈夫的兄弟的妻子之间的关系。   大姑子/大姑姊:丈夫的姊姊。(口语称呼叫大姐即可)   大姑夫/大姑姊夫:丈夫的姊兄。(口语称呼叫大姐夫即可)   小姑子/小姑妹:丈夫的妹妹。   小姑/小姑妹夫:丈夫的妹弟。   姑 - 丈夫的姊妹   伯 - 丈夫的兄长   叔 - 丈夫的弟弟   妯娌 - 兄弟的妻子间互相间的称呼或合称

妻族:   大舅子/大舅兄:妻子的哥哥。(口语称呼叫大哥即可)   大舅妇/大妗子/大舅嫂:妻子的嫂子。(口语称呼叫大嫂即可)   小舅子/小舅弟:妻子的弟弟。   小舅/小妗子/小舅弟妇:妻子的弟妹。   大姨子/大姨姊:妻子的姊姊。(口语称呼叫大姐即可)   大姨夫/大姨姊夫:妻子的姊兄。(口语称呼叫大姐夫即可)   小姨子/小姨妹:妻子的妹妹。   小姨夫/小姨妹夫:妻子的妹弟。   舅 - 妻子的兄弟   姨 - 妻子的姊妹   连襟/襟兄弟:妻子的姐妹的丈夫,也叫:担儿挑、一般沉。   连襟 - 姐妹的丈夫间互相间的称呼或合称,也称襟兄弟

姊妹族:   姊兄(姐夫哥)-姊姊的丈夫   妹弟(妹夫弟 - 妹妹的丈夫

兄弟族:   兄姊(哥妇姐) - 兄长的妻子   弟妹(弟妇妹)- 弟弟的妻子

后辈

媳妇 - 儿子的妻子

女婿 - 女儿的丈夫

甥妇-甥儿的妻子

甥婿 - 甥女的丈夫

侄妇-侄子的妻子

侄婿 - 侄女的丈夫

新法

在中国传统的习俗看来,姻亲之间的结合是有悖伦理道德的,但是,由于现行《婚姻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从法理上来说,又难究其错。据今晚报报道,即将出台的新《婚姻法》将首次确认禁止姻亲结合。

姻亲之间能否结婚?从国外立法看,一般都严禁直系姻亲即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间通婚。例如,法国、瑞士、日本、美国的部分地方法律均绝对或相对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婚姻关系因离婚或一方死亡,他方表示终了意思而使姻亲关系消失之后,也不得结婚。

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往可以认定,公公娶儿媳,岳母下嫁女婿虽然不合理,但也不违法。许多人对此现象表示理解和同情。

来自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32.5%的人认为,直系姻亲结婚只存在伦理道德上的障碍,并不会引起优生方面的不良后果。如果人们多数能接受姻亲结婚的事实,就没有必要禁止结婚,这些人主张“直系姻亲只要有感情,法律应允许结合。”。而40.1%的人认为,应禁止直系姻亲结婚,认为姻亲结合会造成“乱伦”,遗害社会。

对姻亲结婚禁止的态度,男女区别不大,但与文化程度相关。文化程度越高,认为法律应允许直系姻亲结婚的比例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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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其他 张惠言 臧获 流涕 公公 叔公 姑公   姨公 姨婆    丈母 姨丈人 叔丈人 大伯子 大伯 小叔子 小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