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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获得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妇女定义

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年满18岁的女青年也可称妇女。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中国政府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

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运用法律等手段使妇女的权益状况有了历史性的变化,尽力使男女享有平等的地位,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在中国的诸多立法中,其中既有如根本法宪法,也有传统部门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对男女平等的原则性规定和保障,既有如《婚姻法》、《继承法》等对所涉及妇女相关权益的一般性规定,也有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专门基本法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和具体落实。

但是,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在我们的社会中侵害妇女权利的现象随处可见:

家庭暴力时有发生

在当今社会,有许多女性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中,她们不仅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摧残。在一篇新闻专稿中就报道过这样的事实:阿依古丽生完孩子刚两个月,因孩子小,住房挤,她便将丈夫家来的亲戚安排住在了客厅,丈夫嫌她没把客人安排在卧室,便毒打了她一顿,不仅打青了眼睛,还将她浑身打得青紫。

从这一事例中明显可见,妇女的权益在家庭中经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家庭暴力是目前侵害妇女权益的最突出问题,因家庭琐事,丈夫大打出手、暴打妻子的案例很多,可以说,家庭暴力已成为威胁妇女人身安全、践踏妇女人权的首要因素。

性别歧视普遍存在

妇女在社会的很多领域中处于劣势,都受到严重的性别歧视。在就业方面,女性要承担比男性更大的就业压力,因为女性的工作岗位明显要狭隘很多。同时妇女参政的比例也明显低于男性,很多妇女被排斥在政治圈外。在哈尔滨市某大学举办的“毕业生招聘大会”上,一家企业在招聘广告上赫然标明“只招男生,女生免谈”,令到场的女大学生们气愤不已。此外,男女两性在单位的职位等级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调查显示,男女两性在单位的职位等级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一个单位60.7%的妇女都处于职务较低的等级,男性获得职位晋升的机率也远远高于女性。

可见,妇女在社会中还处于弱势地位,对妇女的歧视现象也特别严重。之所以有歧视存在,主要是因为人们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对于女性应当承担的角色和任务,众多的社会成员依然把它归之于私人领域,这一切都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权益。

性骚扰、性暴力屡见不鲜

妇女由于自身生理原因,是一个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在社会中,妇女遭到的性骚扰、性暴力现象屡见不鲜。《中国妇女报》就曾报道一位十九岁的少女被网友轮奸;同时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有84%的人表示曾经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107人(占调查人数的63%)遭受过两次以上的性骚扰,有152人(占调查人数的90%)表示她们知道周围其他女性也受过性骚扰。

从这些案例和数据中让我们很清楚的看到,妇女同胞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尤其是性暴力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性性利益的自主支配权,对妇女的身心与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妇女需要社会更多的关心与尊重。

综上可见,当前妇女权益仍然受到很大的侵害,妇女相对与男性的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为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一下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以使我们的妇女同胞能够真正撑起“半边天”。

保护的必要性

(一) 从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来看

较男性而言,女性有着比较弱的体质和特殊的生理结构并且承担着人类再生产功能,如果女性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仅损害其自身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而我国当前非常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所以从长远来说,保护妇女权益尤为重要。

(二) 从妇女的历史地位来看

在我国这样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男权,夫权制度的国家,妇女长期处于被剥削,被欺凌的地位。古代,妇女成了婚姻的附属品,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出嫁后,也就只有服从丈夫的份了,如果夫对其妻不满意,一纸休书便可休妻──封建社会男人是具有离婚自由的权利的(当然,这种自由也只是相对而言的,是从封建家族利益出发的,如“七出”,即男子在七种情况下可以休妻)。同时封建社会还把女人的脚裹起来,让她们足不出户,让她们成为男人和家庭的附属品和牺牲品,所有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几乎都由男人去控制,妇女没有任何权益可言。如今虽然妇女得到了解放,但是受几千年旧传统、观念、陋习的影响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绝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因此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可见,保护妇女权益相当重要。

(三) 从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来看

妇女占人口的一半,中国妇女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群体,在全国12亿人口中占了二分之一,世界上每10个人中就有一名中国妇女。在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妇女和男子一起共创中华民族的文明,并且赢得了民族的解放和国家的独立。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男女平等制度和法律的实施,妇女蕴藏的聪明才智空前地得以发挥,在创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上都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在国内外赢得了“半边天”的盛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广大妇女在全面参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在家庭方面,因为女性在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具有天生的母性,她们对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具有男性不可替代的作用。

可见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发挥妇女作用,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而且妇女的社会地位如何,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尺度。

(四)从我国的现状来看 我国正面临着一个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思想道德体系的转型时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结构和关系不断调整和变化,从而带来社会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道德观念被打破,新的观念尚未形成,人们思想上的困惑无可避免地会导致某种程度的社会道德沦丧,传统的封建腐朽思想可能会沉渣泛起,西方资产阶级的堕落观念也会乘虚而入,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男权、夫权制度的国家,妇女权益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而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的形势也相当严峻,如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日益严重的包养情妇甚至一夫多妻、婚内强奸、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现象,在劳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妇女就业难或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相当普遍,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相对于男性的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利益,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应具有的权益

政治权利方面

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举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大代表、村委会妇女比例应占30%以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妇女在参政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妇女参政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从全国的情况看,存在不少令人忧虑的问题,妇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女人大代表的比例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经过努力有所提高,但有的地区却有所下降。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客观形势的冲击。二是现实生活中的偏见和阻力。如: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等思想。三是女性自身的弱点。如观念、体力等。所以女性参政,一要摆脱传统角色的束缚,做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二要增强当家作主的胆量和能力,做政治生活的强者。

文化教育权益方面

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针对我省存在的部分地区农村女性儿童少年因贫困、外出打工而辍学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过错成九年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解决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第十三条规定了学校应当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并针对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教育,提供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这一规定为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提供了保障。

正在召开的十一大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明年城乡儿童义务教育取销收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

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

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规、规章中,执行力度较差,第十九条把这些零散的规定加以整合。地对现实中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调整岗位等为由变相侵害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权益的问题,第二十条增加了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自动续延至“三期”期满为止的内容,并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规定。

②生育保险:我省于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对推动全省生育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生育保险工作进展缓慢。为使生育保险制度落到实处,第二十一条作了三项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建全生育保险制度的责任,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社会保险。二是规定参保单位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三是针对目前有些地方在医疗改革以后生育费医保不保、单位不予报销的状况,规定未以保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生育费。

财产权益方面

增加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保护的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及其他共有权证可以联名登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针对当前农村妇女的土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等问题,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宅基地、示成年子女的权益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人身权利方面

目前,由于多种原因,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情况和问题仍比较突出,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性骚扰也正成为日渐凸现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省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综治委、妇联等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第四十一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进行综合治理”,并强调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针对性骚扰问题,第三十三条根据国情和国际惯例列举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投诉渠道,并规定了单位的责任。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目前各国的定义都有所不同,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实施办法》第37条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

保护妇女权益

加强法律保护

(1)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或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更切实可行。

(2)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充实力量,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更切实可行。

(3)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贫困地区,继续深入持久地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

(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

(5)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6)严肃查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性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7)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尤其要引导、帮助广大妇女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述权,健全妇女信访接待与处理制度,防止出现互相推委,久拖不决的现象,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业务,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加大执法力度

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针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最根本的也是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此外,还要着力培养广大基层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她们从关心社区、单位、乡村的公共事务开始,逐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

(2)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除了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外,还应当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另一方面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再有就是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3)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利。做好这项工作预防是关键,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保障。要通过法制宣传和道德思想教育,树立群众的法制观念,倡导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努力探索建立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

完善立法

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在相关的部门法律中落实妇女法的原则和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是立法机关贯彻执行妇女法的重要内容,建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各项立法过程中充分重视妇女法的地位,关注妇女权益问题。同时要发挥好媒体在法制宣传和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营造一种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大宣传力度

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1)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宣传有自尊、自立、自强精神的女性;制止影视、书报刊中对妇女形象的贬低和侮辱性描绘,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增进全体公民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特别是要发挥好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在各类普法宣传手段中,大众传媒已成为当今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渠道。在今后的普法宣传中应将有限的资源向最有效的宣传方式倾斜,注意提高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2)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目前仍有少部分执法人员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因此,要在加强对各单位主要领导培训的同时,将宣传培训面扩大到各相关机构的司法、执法人员当中,提高他们的性别平等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深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解,并切实落实到司法、执法工作当中。

(3)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倡导文明、科学、进步的生活方式,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好转。

(4)加强妇女培训和活动场所的建设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健康的文体活动。

(5)继续加强社区服务,推进托幼事业和家务服务事业,进一步减轻职业妇女家务负担。

(6)开展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妇女的心理素质。——加强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及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

(7)扶持各省的社会福利事业,做好城乡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的残孤女童、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在新建、扩建和改造收养上述妇女的各类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和敬老院,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康复设施。

提高妇女的政治权利和参政议政能力

(1)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对妇女政治权利的认识,使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2)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要注意听取各级妇女组织的建议和要求,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3)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要制定计划,定期检查,逐级落实。

(4)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她们的参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6、提高妇女就业率和加强对妇女的劳动保护

(1)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发展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事业,指导妇女就业。

(3)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更多的吸收农村妇女就业,有计划地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

(4)改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国投资企业中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措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立企业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的制度;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积极开展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制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强迫女职工从事超强度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保证女职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对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制裁。

(5)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中,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这项改革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所有的企业。

加强对妇女的教育与职业培训

(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把扫除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壮年妇女文盲作为重点。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2)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普及义务教育与发展生产力,克服旧习俗和旧观念结合起来,创造有利于女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对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扶持。采取办女童班等多种办学形式,为贫困地区的女童的入学提供便利条件。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女童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入学的实际问题。

(3)逐步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在招生工作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录取原则。

(4)充分利用各类成人学校,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妇女的特点,在城乡妇女中大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

(1)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在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

(2)提倡夫妻共同担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3)反对重婚纳妾。

(4)坚决制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 妇女应自立、自尊、自强,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要以新时代女性的面貌出现,让自己从家务劳动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大量地从事社会劳动和经济生活,进而大量参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从而从整体上实现男女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比重的基本均衡,从宏观上和整体上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从而进一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为国家、社会的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

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切实关注女性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法律的“立、改、废”,同时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法律,进而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加强各部门协作,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使妇女的权益维护真正落实,让妇女同胞真正撑起“半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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