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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是指每三个月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

公司季报

年报是指当年结束后全年的经营情况报表。

中报是指半年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

季报是指每三个月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

一个年报包括两个半年报,或者说包括四个季报、12个月报

一个半年报包括两个季报.

三季报包括一季报、中报

年度经营目标、上半年经营目标、下半年经营目标、一季度经营目标、二季度经营目标、三季度经营目标、四季度经营目标

目标年报、目标半年报、目标季报、目标月报。

填法

以下以北京市为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 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进行了补充。(具体文件:国税函〔2008〕44号和京地税企[2008]37号)。原来的旧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填写)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填写)同时废止。

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涉及四个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A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以下简称B类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以下简称分配表]

注意:我所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只会涉及到A类表或者B类表。

只有跨省市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才涉及到分配表。分配表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而扣缴表主要针对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涉及,地税不负责此表,如果有企业接触到相关业务,请到国税局咨询办理相关事宜。

A类表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B类表的适用对象:适用的是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A类表:A类表和原来的季度预缴表有几个变化非常大的点,主要是:取消了季度中的纳税调整增加和纳税调整减少行,取消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

表头部分:

税款所属期间:和以前的季度预缴表一样,分为4个季度:

第一季度:相应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第二季度:1月1日至6月30日,注意不能是4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季度:1月1日至9月30日

第四季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相应地 表中的累计金额也应该是1至3,1至6,1至9,1至12月的金额。

地税计算机代码:手工输入8位数的地税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由系统自动带出。

表头右侧部分:纳税人需要对汇总纳税、总机构、分支机构、独立纳税项目进行选择。独立纳税企业选择“独立纳税”:打开表格后系统显示默认的是“独立纳税”,但是需要纳税人拿鼠标再点一下“独立纳税”。

在中国境内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 具体意思举例说明:某企业为总机构,注册地址在北京,它在河北有一个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时在北京的总机构就应该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河北的分支机构选择汇总纳税中的分支机构;但是如果反过来,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北京,则:在北京的分支机构选择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外地的总机构在当地报送。 如果不是跨省市,也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企业均在北京,那么:北京市规定,非法人分支机构季度申报时不需要填报任何表格,只需要总机构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即可。

表中部分:

由于北京只执行据实预缴征收方式,所以本表第10-16行数据项目全部屏蔽。表中的本期金额列也为屏蔽。

当表头纳税方法选项定义为独立纳税时,系统仅开放本表第2-9行,第10至22行屏蔽。

当表头纳税方法选项定义为汇总纳税-总机构时开放本表第2-9、18-20行,其余行次屏蔽。第18-20行按下列数据关系由系统自动计算填列。

当表头纳税方法选项定义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时开放本表第21、22行,其余行次屏蔽。

? 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收入的来源与内容具体讲有: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9)其他收入

注意其丰富的内容其他收入的表现形式

1)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2)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3)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4)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

5)债务重组收入

6)补贴收入

7)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8)违约金收入

9)汇兑收益

第3行“营业成本”:也是会计口径。

第4行“利润总额”:同样是会计制度中核算的利润数。

第5行“税率”:统一为25%。注意:不论纳税人享受何种优惠,此行只能填报25%。纳税人享受的有关减免税优惠在本表第7行中反映。

第6行 “应纳所得税额” :=第4行椎?行,且第6行≥0。 需要注意:本表第4行“利润总额如果是负数,则第6行行填“0”。提示:新表中所有的逻辑行均由纳税人填写完相关行次后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值

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第7行应小于等于第6行。注意:这里指的是减免所得税额,而不是减免税所得额,所以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都需要以算出的具体税款额来列示在此行。展开:

(1)过渡期税收优惠:我局没有。

(2)小型企业优惠:减按20%的税率。这是新税法中变化很大的一个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中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注意:在年度汇算时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最终申报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审核,有关办法会在年底时出台)

所以:纳税人进行季度申报时,只有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可选填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即减按20%税率预缴)。 此行计算方法:当本表第4行“利润总额”大于0并且小于等于30万元时,“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利润总额祝?5%-20%),也即将企业实际享受到的减免优惠税额填列在此处。若第4行“利润总额”小于或等于0时,此行为0。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例》第九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有明确规定,(相关企业可以会后查一下新税法、条例),符合条件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填报口径:总局下发《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文件明确:2008年1月1日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证书的企业,无论在园区内、外,在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4)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 明确:新法、条例明确的优惠政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前,纳税人季度申报时,此行暂不计算填写。

? 纳税人2008年1月1日以前经地税机关审批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尚未执行到期的,在没有新文件明确所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停止执行,纳税人季度申报时不可以计算填写此行,即纳税人季度申报时不可以在此行填列此方面的优惠内容。(我所没有)根据【07】39号文件季报时不反应原来已经审批的减免数额,只有在年度终了后的汇算清缴时才进行调整。

? 注意:新季度申报表取消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次,如果纳税人季度申报时有利润,而以前年度有亏损,那么在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有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才能用本年度实现的应税所得额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所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精神, 在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中只涉及下列两个减免税事项:

? 1.选择了低税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由于选择20%的税率而与25%的税率之间造成的税款差额;高新技术企业先暂按25%填写,在此行暂不反映;

? 2.直接享受到的减免税:有农林牧渔,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节能节水(我所没有)

? 第8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注意:此行数据不包括企业在预缴的税款补缴(退)上年税款、查补的税款。(例如在08年4月份进行季度申报时此行数据不能包含07年第四季度交在08年初的税款,和07年度汇算时属于07年度的税款金额;查补出的以前年度的税款数额也不能包含在内;08年7月份季度申报时此行填写4月份预缴的税款数额)。总之:纳税人在此行只填报在本年度所属申报期实际已经上缴的税款。

举例:用当期实现的累计利润即第4行直接去乘以25%,得到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第7行:如果未享受20%的优惠,则此处为0,若享受到20%优惠,则填列20%与25%的差额乘以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数额。举例:某企业1季度实现累计利润20万元,则20万元*25%=5万元为第六行数,7行为20*(25%-20%)=1万元,8行为0,9行等于4万元;第二季度1月1日—6月30日取得累计利润35万元,则35万元*25%=8.75万(6行),7行为0,8行为4万元,9行=6行减7行减8行=4.75万;第三季度取得累计利润25万元,则25万*25%=6.25万元(6行),7行=25*(25%-20%)=1.25万元,8行=4万+4.75万=8.75万,9行=6行-7行-8行=6.25-1.25-8.75=-3.75万元。第四季度类推。年度终了后再汇算清缴

B类表:

适用范围: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即核定征收企业季度申报时使用B类表。(执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名单和纯益率均没有变化)

表头部分:同A类表

表中项目:凡是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1至3行,第11至15行。 B表中的第4行至第10行为屏蔽行。

? 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口径与A类表第7行、第8行相同。(注意:核定征收纳税人也同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20%的优惠税率

注意:企业打开申报界面后,如果已经是核定征收的企业,则显示的就直接是B类表,否则显示的是A类表。

填报注意的有关事项:

*从2008年一季度开始使用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也即从4月1日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开始使用以上表格。

*申报方法:A表和B表支持网上在线填写并申报,表的具体位置和以前一样:TAX861---纳税申报---网上纳税服务---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综合申报---出现告知界面,点击有税申报或无税申报---申报资料明细录入下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录入后直接保存提交即可。

*报送时间: A类表和B类表,和以前一样,于每年的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的15日之前在网上申报,并打印下来保留,至次年年度汇算结束后将纸质资料一次报送税务机关。

*填报要求: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所一份。(于次年与其他报表一并报送)。

*归纳:

独立纳税企业:只需要每季度按要求填报A类表

总机构和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均在北京的:在市地税局局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具体措施未出台前,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只由总机构每季度填报A类表。

总机构在北京,非独分支在外地的:总机构填写A类表和分配表,(分配表的取得方法:是从TAX861的下载中心下载,而且没有电子申报,只需要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0内将两个表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所,然后总机构将盖有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交给外地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在外地,非独分支在北京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在网上填报A类表,同时要在15日内将纸质A类表及总机构在外地申报后盖有主管税务机构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

三、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十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

四、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

五、扣缴人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将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表填写要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七、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构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编码。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外国企业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非居民企业在其居民国的纳税识别代码。

4、所得项目:填写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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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专业术语 年报 非独立核算 代扣代缴 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调整 居民企业 捐赠资产 其他收入 应付款项 坏账损失 债务重组 补贴收入 教育费附加 违约金 汇兑收益 逻辑值 资产总额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