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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涵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宪法的平等原则也要求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发展

在中世纪,欧洲盛行政教合一制度,国家政权与宗教合而为一,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宗教与否的自由。

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提出了政教分离的口号,宗教信仰自由的要求也随之产生。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排除了国家利用政权确立国教并强制公民信仰的可能。后来,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普遍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宪法都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宪法更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公民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或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中国基督徒在进行宗教活动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与外国的宗教组织和团体发生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在今天,我们尊重每个人的不同传统和文化背景;充分肯定人的自由选择意志。但是宗教不应该称为政府以及任何政党利用的武器,宗教涉及到人类灵魂更深层次的探索,它是超越科学与哲学的领域而且,并不是非理性的;而是超越理性而又反过来引导理性的人的更高层次的追求;许多伟大的科学家与哲学家都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因为人类对于永恒的探索和追求是一样的,这些领域是科学和哲学所不能达到的;因为科学与哲学是在理性范围内的。

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教义与观点,各宗教有不同的仪式与习惯,但是真理只能有一个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一加一不可能同时等于二又等于三。正是因为每个宗教都各自认为自己的教义才是对的,宗教之间的冲突正是因为观点与意见的不同;在这种状况下宗教信仰不是真正的自由,相反,带来的是野蛮与杀戮。

其实各个宗教之间应该尊重与包容,只有认识真理才能在真理里边得到真正的自由;因为人的选择带有主观性,我们凭己意选择的不一定是那永恒的真理;真理本身又是超越一切宗教的,让我们抱着这个态度在真理的层面来对话与讨论,或许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自由。

但是真理又不在我们里边,我们所知道的一切都是通过外界的输入。我们所认为的真理仅仅是我们主观认为的,因为我们不是真理,我们头脑中的东西往往和事实相悖;真理何处去寻?各种宗教其实内涵与理论有层次之分,世界三大宗教之所以伟大,是因为其理论体系涵盖超过其他宗教。

佛教认为真理需要人对自然启示的顿悟,信仰的核心是人本身,佛教是无神论的宗教,小乘佛教还遵守早期释迦牟尼的教诲,修行但是不崇拜,中国大部分是普及性很广的大乘佛教,有崇拜也有修炼;伊斯兰教的观点是顺从和信仰创造宇宙的独一无二的主宰安拉及其意志,以求得两世的和平与安宁;但是伊斯兰教和犹太教只相信圣经旧约,却不承认基督是道成肉身

基督教相信新约圣经和旧约圣经的前后一致,上帝是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并且真理的本体,生命的源头,上帝的第二位格在人类历史上道成肉身,成为人的样式的耶稣基督,以无罪之身担当一切人的罪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三日后复活,40天向门徒显现后又回到天父那里去;基督的爱因此向我们显明,并且人死后有审判,信耶稣是基督的人有永生。这是基督教和其他宗教所不同的地方,即有救赎,有审判,有复活,有永生,不信的人有第二次死亡。

从以上可知,宗教之间有统一也有超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颗包容的心,在不了解别人的信仰之前,不可以妄加评论;宗教信仰虽然是超越科学、哲学、与政治的,但是作为人的本分不可以越界、甚至藐视以上三大领域,这是信仰不端正的表现。我们灵魂在其之上,但是肉身在其之下。中国自古以来相信天赐人权,我们无权干涉,只有努力争取。

以真理为最终目的,互相包容;在政治条件下,促进和谐,不以主观意志和血气为信仰的出发点,这才是真正的信仰自由。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

我国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款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

第36条第2款中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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