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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的一种使用制度。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农民的愿望,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归其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发包给本组织的社员、农户、专业队(组),承包经营者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国家政策和本组织章程所允许的处分权,独立行使经营自主权,并按双方协议规定上缴承包金,上缴国家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及其他义务,集体组织根据生产需要和实际可能,提供各种服务,进行必要的管理协调。

基本介绍

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农民的愿望,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归其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发包给本组织的社员、农户、专业队(组),承包经营者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国家政策和本组织章程所允许的处分权、独立行使经营自主权,并按双方协议规定上缴承包金及国家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及其他义务,集体组织根据生产需要和实际可能,提供各种服务,进行必要的管理协调;其主要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归个体。

始于20 世纪70 年代末的中国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是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开始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农村生产力高速发展,农业总产值和主要农副产品产量高速增长; 农业结构、农村产业结构不断得到调整和优化,由此也带来了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农民收入迅速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变化和成就的取得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进入21 世纪,党的十六大报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党的十七大报告,都明确提出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绩效

农村改革的绩效首先归功于农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即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行,带来了我国农业、农村和整个国家经济、生活的历史性的变化。

( 一) 农村生产力的高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总产值不断上升,主要农副产品产量不断增长。1978- 2007年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0% 以上,2007 年达到48 892.96 亿元,是1978 年的35 倍。

粮食、油料、棉花、水果等主要农产品和水产品的产量增幅明显,2007 年分别实现产量50 148.28万吨、2548.94 万吨、762.36 万吨、18 136.29万吨和47 370 千吨,是1978 年的1.65 倍、4.88 倍、3.52 倍、27.60 倍和10.18 倍。农民生活日益丰富,农村市场日益繁荣。

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还突出表现在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到2007 年底中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已达到41%,农业劳动力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已降至38%左右,标志着农业机械化发展已跨入中级阶段; 农业机械拥有量不断增长,2007 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7.6 亿千瓦,是1978 年的6.3 倍,拖拉机保有量1 834.1 万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83.9 万台,是1978 年的3.3倍,小型拖拉机1 650.2 万台,是1978 年的12.0倍[ 3]。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户的总数达到3 650 万个 ;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民家庭平均每户生产性固定资产在价值量和实物量方面也逐年增长,2006 年农村居民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合计为7 647.09 元 “户,是1978 年的10 倍多 ;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 二) 农民收入增长,生活水平提高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使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这是家庭承包经营推行的必然结果,也是它能够得以发展和完善的动因。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和纯收入都呈逐年增长的态势。2007 年农民人均总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 791.12 元和4 140.36 元,是1978 年的38 倍和31 倍。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不断增长。

在农民生活提高的指标中,食品消费在整个消费支出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住房及以文化服务和生活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支出的比重不断上升,耐用消费品拥有量不断增加,住房面积逐渐扩大。

它标志着就全国而言,农民已经跨越了温饱线,在向小康进而向富裕迈进。这标志着一个新的消费结构正逐步形成。

在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总收入中,家庭经营收入在1978 年只占35.6%,2006 年其比重上升到53.83%,在人均纯收入中,家庭经营收入在1978 年仅占26.8%,2006 年这一比重就上升到了65.87%,这说明家庭承包经营在整个农村经济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 三) 农业内部结构、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

我国农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深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内部结构不断趋向优化。1978 年农、林、牧、渔业产值分别占总产值的79.99%、3.44%、14、98% 和1.58%,优化到2007年的50.43%、3.81%、32.98%和9.12%,农业产值的比重下降了29.56 个百分点,牧业和渔业的产值比重分别提高了18 个百分点和7.54 个百分点。

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最突出的表现是乡镇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乡镇企业经济平稳发展,总量规模、结构调整和经济效益都在稳步推进,在农业农村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到目前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达1.5亿人,2007 年农民从乡镇企业获得的收入占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到34.8%,农村居民人均从乡镇企业获收入1 420 元,是1978 年的15.3倍。乡镇企业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也带来了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变化,推动了我国经济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 四) 促进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家庭承包经营的确立为农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作为党在农村的主要政策,它将对土地的经营权与决策权,劳动产品的占有与销售的权力交给农民,实现了市场经济下经营主体的独立,农户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农业朝着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

这为乡镇企业的凸起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乡镇企业的发展极大地带动了农村经济繁荣与发展,成为牵引农村现代化进程的 “火车头”,它加快了农村工业化乃至整个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分化过程,使农村社会结构从简单的社会结构向多职业、多阶层的现代社会结构转变。

必然性适应性

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家庭,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经历了许多变化,其家庭经营也在各个历史阶段中多次改变其发展条件和经营内容,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农业普遍实行家庭经营的形式,除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构成家庭承包经营的原始动因以外,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决定因素还有以下两个。

第一,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农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农业生产是 “露天工厂”,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交错结合。农作物生长的季节性、周期性和生产过程的有序性,决定了农业生产要按季节束缚的生长过程依次进行各种作业。农业生产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性,农业劳动过程中显著的季节性和突击性,与家庭经营具有很大的共通性; 农业生产的工具,从手工工具到现代化大机器几乎都由个人操作,这与农业家庭经营的普遍存在是直接相关的。农业自然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决定了农业的经济管理决策要因时、因地、因条件制宜,要有灵活性、及时性和具体性。这只有将决策权分散到直接生产者才有可能实现,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者最有权威作出切合实际的决策。

第二,农业劳动一般不形成中间产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劳动支出状况,只能在最终产品上集中表现出来。这决定了农业分配组织的规模不能超出由利益一致的劳动者构成的范围。

以家庭作为生产、分配组织,适应了农业的特殊要求。家庭的生产和消费具有同一性,家庭成员的利益一致,动力机制健全,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具有持久的稳定性,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实现合理分工。实行家庭经营,家庭劳动者及其全体成员合理分工,在时间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方面都能达到最佳水平; 决策和生产的统一使劳动者的经营自主权得到充分肯定,而家庭内部 “有福同享,有祸同当”的利益关系也使得家庭经营有较好的整体协调性。大规模的经济组织则无法具备家庭经营这些得天独厚的条件。

新时期的家庭承包经营已经走了30 年的历程,带来了农村和整个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历史性变化。今天,农业家庭承包经营的威力是否已经发挥到了尽头,是否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形式呢? 我们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家庭承包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家庭承包经营较之单纯的集中统一经营虽然经营规模小了,但距现代化的目标反而越来越近了。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部分农民离土、离乡,另一部分农民就能够扩大土地经营面积,在农民收入增长的基础上,使发展农业机械化生产真正成了可能。机械化的采用,科学技术的推广,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而且当它们的推广应用真正能给农民带来好处,农民有要求时,它们才能真正被推广应用。否则,农民宁愿实行以人力畜力为主的劳动工具和坚持经验型经营。

家庭承包经营使农民逐步走上了富裕之路,这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准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而且提出了使用机械和推广科学技术的要求。

家庭承包经营与农业专业化实质上是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不少地方已经从 “家家粮油棉,户户小而全”的结构向着 “小而专”的方向发展,其中有不少农户还成了专业户,有的地方形成了 “一村一品”甚至于 “一乡一品”。即使是种植粮油棉等品种较多的农户,有不少农户的经营规模扩大了,而且在全国有不少地方已经在很多经营环节上逐步实现了规模经营,如机耕、治虫、收割等。现在,到了麦收季节,跨地区的机械收割已经形成了农业现代化的一道风景线。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为农业专业化提供了逐步发展的条件,而且这些形式易于为农民所接受。实践证明,小规模的家庭承包经营只要同社会化的专业分工结合起来,就可以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多层次的、多种形式的专业化生产是提高我国农村生产力的中坚力量,家庭承包经营是建立和巩固专业化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实现农业专业化过程中要求在一个较长的阶段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形式。

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还可以以发达国家农业经营为证。日本是农业现代化水平很高的国家,其7”%的耕地和草地仍然是由农户家庭经营。韩国也是在小农制基础上,通过农户家庭经营组织实现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的。当然更为典型的是美国,它是在2” 世纪30年代实现工业化后开始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到50年代初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现在是世界上农业现代化水平最高的国家。无论是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还是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之后,美国都是以农民家庭经营组织即家庭农场为依托的。在全美的农场中,87.3% 是由个人和夫妇经营的独资家庭农场,10%是合伙农场,2.7%是公司农场,而且大多数合资农场和88% 的公司农场都是委托给某个家庭经营,因此,美国农业部把美国农业称为 “家庭控制的农业”。到20 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家庭农场不仅在数量上的比例上升到89%,而且拥有81% 的耕地面积,83% 的谷物收获量,77% 的农产品销售额。虽然美国家庭农场的规模比日本、韩国的都大,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特征没有改变。美国最大的农工商综合企业之一的坦尼科公司的报告认为,从高效的观点看,现在没有代替从小规模到中等规模的独立种植者的有效办法。

稳定和完善

( 一) “三农”出现的问题并不在于家庭承包经营自身

2” 世纪7” 年代后期到8” 年代初期,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业经济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都有较大增长。9” 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普遍减缓,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确,1997 年以后,农业生产的发展出现了一个低谷,1997- 2002 年农业年均增长仅为3.03%,远远落后于同期国民经济年均约8% 的增长率。与此相对应,农民收入增幅减缓,1997- 2002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3.97%,比改革开放以来24 年的平均值( 7.33%) 还低3.36 个百分点。具体到粮食主产区和纯农户,相当一部分农民收入是停滞甚至下降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2000-2002 年,全国增收农户占56.4%,收入持平农户占1.6%,收入下降农户占42%。城乡之间的收入也在不断扩大,1997- 2002 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8%,比农民收入增长速度高出3.84 个百分点,2002 年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13:1,比1983 年的1.82:1( 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点) 扩大了1.29,农村消费品市场份额也由1985 年的53% 下降到2002 年的36.7%。这极大地抑制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民对农业生产费用的现金支出甚至在1997- 1999 年间出现负增长,从1997 年的599.91 元下降到1999年528.36 元,耕地撂荒面积不断增加。这些问题都极大地抑制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问题的出现,有人就认为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存在问题,他们对新形势下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导向产生了怀疑和动摇,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对农业生产力的推动力已经释放完毕。

其实, ”三农”问题之所以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不完善可能在其中有一定的影响,但究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本身,而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的农业政策存在着 “文件农业”和 “口号农业”的问题,实际落实情况并不好。有的同志还形象地比喻成 “火车进站式的农业” ( 鸣笛越来越响,速度越来越慢)。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把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放在经济发展的首要位置,但是这一指导思想只是在农业生产得到削弱以至严重阻碍国民经济稳定运行时才得到真正的落实,一旦农业生产恢复了,农业生产情况好转了,就忽视农业了。2” 世纪9” 年代中期以来,农业生产出现持续的丰收,农产品市场出现阶段性的供过于求,当时流行的观点就是中国的农业问题解决了,粮食过关了。在这样一种盲目乐观情绪下,在全国经济建设的大盘子上,农业退居次要地位,甚至出现了一连串不利于农业发展的约束性措施,诸如限收农民的粮食,减少对农业的投资等,农民遇到了市场销售难等问题。

第二,农业投入不断减少。在20 世纪80年代初中央提出了 “一靠政策,二靠科技”的方针,但未同时提出靠农业投入。这反映了对农业发展的艰巨性认识不足,忽视了物质投入对增加农业生产发展后劲的重要作用。后来提出 “三靠投入“的方针,但从国家、集体到农户各投资主体都未能真正落实。地方政府收入本来就低,而且极不稳定,在地方政府官员的短视行为准则指导下,地方财政支出中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资金也呈现下降的趋势。有资料显示,1978 年以来,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增加了20%,但地方政府的支农投资却下降了16%,大量的资金用于扶助非农产业[ 5]。农业信贷资金在整个农业信贷投入中的比重同样也在下滑,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这一比例是30.7%,到了20 世纪末的1999年,在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中,用于农业的贷款仅占5%。而且,这些贷款主要集中在农村信用社。单一的农业贷款机构,导致农户贷款覆盖面仅为25%,多达3 0% 的农户没有享受到农业贷款。在农户新增投资中,用于农业的比重也明显偏低,表现出强烈的非农化倾向。很明显,农业发展投资的主体——农户投资的积极性下降了。农民不愿多投入,不是因为实行了家庭经营,而是由于农产品价格变动所引起的利益导向的变化所致。国家投入的减少,与认识的偏差和决策失当有关。集体投资减少,或是因为没有力量投入,或是将资金大量投入到了工商业,这是忽视农业和利益导向的必然结果。

第三,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农业生产出现徘徊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又是解决 ”三农”问题的核心。2” 世纪9” 年代后期,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但进入新的世纪,农民收入出现了恢复性增长,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较快的增长。

由2001 年的5.01% 提高到2007 年的15.43%,尤其是2007 年,风调雨顺,农业大幅度增产,中央实行的对农民 “多予、少取、放活”政策取得了明显效果,加上市场上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涨价,农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比2001 年提高了10.42个百分点。

第四,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总量不足。公共产品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绝不仅仅意味着目前从量上看是否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因为这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到农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作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县乡政府,财政缺口加大,难以保证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长期以来,农村的供水、输电、道路、通讯、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紧密相关的农地改良、水利设施建设等则要农民自己来解决,国家只给予有限的补助。

最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但国家财政资金投向的 “城镇偏向” 仍然没有得以根本改变。1998 年发行国债开始,到2005年发行国债近1000亿元,而用于农业、农村的投资大约只占30%,与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很不相称。就是这些有限的投资,也主要用于大江大河治理工程、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等。这些投资受益的是全社会,对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作用有限。

( 二) 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政策建议

第一,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扩大农业规模经营,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中央多次指出,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规模经营奠定了基础。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调整现有土地经营方式,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途径。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遵循尊重农民意愿、因时因地制宜、适度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并行发展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发展规模经营,要完善土地承包制; 要帮助农民树立市场经济观念、社会化生产的观念、专业化生产的观念; 要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及经营管理素质,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管理素质和技术水平,这是农业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要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 要关注农业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对规模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发展。

第二,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行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伟大事业,对于稳定和完善家庭经营,健全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当前应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健全网络营销,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科技服务,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农业信息体系。同时要大力发展区域性专业市场,建立农产品绿色通道,建立农产品物流中心和物流港。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促进农业发展的机制,是农业经营机制的又一制度创新。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引导农民走向市场,成为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桥梁,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带动力量。

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它可以解决农业家庭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的矛盾。当前,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要转变思想观念,着眼于发展现代化农业,树立现代农业经营理念; 要实行 “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进一步组织和壮大龙头企业; 要大力发展科技兴农; 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壮大市场竞争主体; 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 要实现农业产业化与城乡一体化的结合发展。只有农业产业化的实施,才能使城乡一体化有实质性的突破; 也只有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才能促进和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二者互为发展条件,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第三,增强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基本条件和保障。完善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增加值,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目前,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在于制度和体制的改革、完善与创新。要实行财政分权制,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职责;要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 要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制度,建立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要开拓新的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渠道,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要建立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法规; 要加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提高农村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我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发展特色农业,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格局,提高商品率。这就要求各地区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形成区域特色经济,以此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战略任务,是提升我国经济结构水平、提高农业竞争力、保证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就是要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能源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社会、经济、生态的综合效益。调整和优化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应遵循市场导向、因地制宜、依靠科技、可持续发展、农业产业化、质量效益、尊重农民的意愿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当前,一是要调整和优化农业布局结构,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应根据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各地的自然条件和优势,科学规划特色农业区域布局,组织实施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在不同地区形成格局特色的优势产品和优势产业。二是要调整农业的发展重点,在抓好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的同时,大力调整种养结构、粮经结构和品质结构。持续稳定地发展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三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三是要依靠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五是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六是要增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有竞争力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特色农业与常规农业相比,生产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产品具有独特性、优质性、多样性,是以效益为中心的市场导向性农业。发展特色农业,无论是对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农民收入的增长,对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积极推进特色农业发展,要转变思想观念,全面树立现代农业意识;要选择和培植有区域特色的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 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要依靠农业科技创新来发展特色农业; 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 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支持是特色农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要依据市场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特色农业发展战略; 特色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结合。

常见问题

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哪些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

二是确定每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体现公平原则,发包方不能选择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

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

除家庭承包以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既可以是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

二是承包方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

三是承包的方法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者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发包方按照“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

四是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太适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

综上所述,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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