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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性的解释就是:某件事或人受到一定条件的拘束,这个条件可以是人为形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形成的,类似于有规定一样无法逾越。由于有局限性,往往使一件事情很难完成。

概述

【注音】:jú xiàn xìng

【英文】:limitation,boundedness, limit

【释义】:受限制的或受约束的性质。如:它本身受到我们不可逃避的人类局限性制约。

在现实生活的局限性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意思,对于不同的场合理解也不一样。

在现实生活中受到约束和阻碍,不顺畅,这也是一种解释。

生活时本身事情在你力所能及的时候可以解决但是在不同的条件的影响下你没有完成,不符合现实情况,也是一种解释。

认识的局限性

认识 ——人的知识、见识、经验、思想、经历等等综合起来就是人对事物的认识。

局限性——如果超出认识的范围,也就是在人的认识之外的事物,就不能被认识。但在范围之内的,也就是认识之内的事物,就能被认识,这就是认识的局限性。只要是人,都会有认识上的局限性。

人物的局限性

释义

在对历史人物的评价上,尤其是在对历史先进人物的评价上,在肯定其做出的历史贡献的同时,有时也指出其在思想上、认识上、方法上,和在某些问题处理上所出现的不足和局限性;比如,在对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人物康有为、孙中山等都在肯定和表彰其领导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的伟大历史贡献的同时,指出其本身的局限性。

局限性的分类

历史上先进人物的局限性,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阶级的局限性。是指历史上先进人物由于其所处的阶级地位的原因,所造成的思想上、认识上和政策指导上的局限性。比如,中国的农民起义的领袖人物,虽然能领导农民奋起反抗封建王朝的黑暗统治,并且能够推翻某一封建王朝,但是,由于阶级的局限性,他们的起义往往成为改朝换代的工具,其目标无非是要建立一个新王朝,或者拥戴一个好皇帝;不可能提出真正的反封建纲领,彻底推翻封建制度,而建立新的、没有封建统治和剥削、压迫的新的社会制度‘这是由于其阶级的局限性造成的。

2、历史的局限性。是指历史上先进人物由于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原因,所造成的思想上、认识上的局限性。比如在农业社会处于发展初期的人们,就不可能形成在工业社会才可能有的思想、认识、生活方式和制度设计。

3、时代的局限性。是指历史上先进人物由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所造成的思想上、认识上的局限性。比如,孙中山先生在领导推翻封建帝制的辛亥革命中,由于受时代背景的影响,对于封建势力的顽固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警惕,在革命胜利后不久,就将中华民国大总统的位置交给曾经身为清朝重臣的袁世凯,并且一错再错,结果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埋下了隐患,

4、地域的局限性。是指历史上先进人物由于其所处的地区不同,所造成的思想上、认识上的局限性。比如,在中国近代历史上,身处珠江流域、长江流域的先进人物由于接受来自西方的民主思想熏陶较多,所以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中表现的较为激进和执着,而其他地区参与变法或革命的人物,却较多地表现出摇摆性和软弱性。

5、性格的局限性。是指历史上先进人物由于其所处的阶级地位的原因,所造成的思想上认识上的局限性。性格对人的行为和思维方式的影响是重大的。比如项羽的刚愎自用和好大喜功,让他不听取范增的劝说和建议。最终导致乌江自刎。

6、社会局限性。是指先进人物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对其的影响所产生的局限性。比如:古希腊的梭伦,由于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使他有中庸思想。当他作为“调停人”进行改革,其中庸思想造成改革的不彻底,并未使政权转到雅典人民手中。

7、环境局限性。是指先进历史人物因受其生活和成长环境的限制,而在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思想观念以及处理事情使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表现出有异于常人的一面。

法律的局限性

对法律局限性的讨论在西方法律思想中长达两千多年。在早期,它表现为柏拉图式的人治主义理论,在 当代,它成为对法律的利弊进行分析的思维视角和分析工具。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对特定社会发展阶段 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道德等的高度概括,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实 则是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这种法律观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该社会现实的观念和态度。世界上没有“绝对真理” ,人类迄今为止的历史也不存在完美无缺的社会,所谓“理想的社会”,总是相对而言的。从发展的、“理想 的”角度来看,社会总是不完美的,是要不断发展的,因此,反映社会现实的法律,自然也不会是尽善尽美的 ,总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局限性。

法律既是社会现实的反映,也是人类主观认识的产物,是人类文化的表现形式,这是法律产生、存在、 变化、发展不可缺少的主客观基础。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从历史长河来看,是无限的,无穷尽的,只要 人类存在一天,这种认识就不会终止。但对历史长河中的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来讲,其认识能力和水平又是有限 的。正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这种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矛盾,成为法律局限性产生的认识论根源。法律的局限性 导源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只要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的矛盾及人类社会不断变化发展进步的现实这两大 导致法律局限性的主客观根据存在一天,作为它们的反映物——法律的局限性也就存在一天。因此,法律局限 性可能是法理学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在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人的认识歪曲地反映客观世界而表现为法律上的一些缺陷,即人类在自己的认识 范畴内本应认识到而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认识到,导致法律出现本不应有的技术性缺陷和弊端,这是讨论法律局 限性的重点。西方学者所列举的许多法律局限性的表现形式和实例,大都表现为这一层面的含义。例如:法律 正在失去它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变得更加浩繁、更加复杂和更不确定,法律失去了独立性和自治性,诉讼费 用的高额增长对法律所造成的污染,法律应用成本的增加,法律制度缺乏效率等等。

法律是人类用来对社会进行控制、调整、规范、指导的手段,是人类追求理想社会结构和幸福生活目标 的途径,是人类文化的结晶。“法律的作用在于保护自由、人身不可侵犯、最低限度的物质满足,以使个人得 以发展其人格、实现其‘真正的’使命。”“法律的作用是促进人类价值的实现。”法律也像其 他社会控制机制一样不是尽善尽美的,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在人类迄今为止尚未找到其他有效和有用 的手段之前,法律仍不啻为对人类有益的工具和调整机制,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目标的有效手段。有局限性的 法律比起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而言,还是要优越万千倍。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只能导致社会专制、极权、剥 夺人的自由权利和民主权利,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 同样,任何一种有益的事物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实行法治也要付出代价,有时这种代价还很大,但是这种 代价比起无法制的代价来,还是要小得多。优良的社会管理,也应遵循功利主义原则,以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 利益。在政治社会中,法律是有成本的,以较小的成本支出换取较多的收益,是社会管理者应优先考虑的问题 ,法治便是最好的选择。而法律的局限性,不管它表现为内部的局限还是外部的局限,也是这种代价的一种反 映。

法律的利弊和局限性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命题。法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对法律利弊的评价自 然要结合具体法律制度的本质及属性才能得出合乎事实的科学结论。法律的利弊常常表现为多面性,如同莫斯 科大学一位教授所说:法在自己的任何部分既可以成为自由的生命,也可以成为奴役和专横的工具;既可以成 为社会利益的妥协,也可以成为压迫的手段,既可以成为秩序的基础,也可以成为空洞的宣言;既可以成为个 人权利的可靠支柱,也可以使专制的暴政和无法无天的局面合法化。也许,每一种法学概念的益处和社会意义 就在于通过对其他法学概念的薄弱方面的批判来阐明法本身的消极性和危险倾向。这是对具体法律制度 的作用所作的价值评判。而我们对法律局限性的研究,是在抽出其具体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中的价值内容之后 ,在一般抽象理论的层面上,将法律仅仅视为治理社会的一种方式的前提下来探讨其利弊的。 真理向前跨入一步,就成谬误。对法律局限性的研究也是如此。站在怀疑主义的立场上,任意夸大法律的 缺陷、弊端、局限性,将法律说得一无是处,就有可能倒退到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的旧路上去,为反法治主义 提供理论根据;而对法律局限性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视而不见,略而不谈,甚至将这一理论与反法治主义相联 系,就难以发现法律中客观存在的种种不足和问题,而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就难以进步和发展,也会从另 一方面对法律的运作带来弊害。探讨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 和途径,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攻击法治主义的口实和根据。这就是我们应取的价值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使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律领域内,人类是否已经穷尽和 利用了所创造的已有的全部智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就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不断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 ,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克服其局限性。

在当前中国社会强调法制、倡导法制、向现代化社会(包括法制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提出重视和研 究法律的局限性问题,是一个带有“超前性”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体制,首先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国家要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还要大量吸收、借鉴、 引进以至移植西方的法律,就应重视对法律局限性的研究,加强对具体立法的预测,以克服法律中已经存在的 局限性和新立法中可能出现的局限性,避免西方在法制发展过程中走过的弯路。研究法律的局限性是为了克服 法律的局限性,在法律领域内尽可能利用人类所创造的全部智慧,以便更好地贯彻法制,实现法治。这是提出 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之所在。它的理论价值在于:它可以加深我们对法律及其作用乃至对整个人类法律的本质 的认识,避免用一种盲目的热情代替对法律的冷静的、清醒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法哲学思考,使法律哲学 、法理学成为真正的法律科学。

局限性硬皮病

局限性硬皮病又称硬斑病,是一种限局性皮肤肿胀,逐渐发生硬化萎缩的皮肤病。好发于头皮、前额、腰腹部和四肢。皮损初起为大小不等的淡红色,略带水肿的斑疹,单发或多发。以后逐渐硬化呈淡黄色或黄白色。表面光滑发亮如蜡样,中央微凹,皮损处毛发脱落,出汗减少,周围毛细血管扩张,呈紫红色或色素加深。晚期皮肤萎缩色素减退。皮损形状不一,根据形态不同分斑片状、带状、点滴状、泛发性四种,其中以斑片状最常见。该病一般无自觉症状,部分可出现轻度瘙痒或刺痛感,逐渐知觉迟钝,无明显全身症状,限局性硬皮病一般不侵犯内脏。

症状体征

1、点滴状硬斑病多发生于上胸、颈、、臀或股部。损害为黄豆至五分硬币大小,白色或象牙色的集簇性或线状排列的斑点,圆形,有时稍有凹陷。病变活动时,周围有紫红色晕。早期质地硬,后期质地可变软或有“羊皮纸”感觉。病变发展很慢,向四周扩展而相互融合或持续不变。某些皮损可消退,局部残留轻度萎缩的色素沉着

2、斑块状硬斑病较常见。最常发生于腹、背、颈、四肢、面。初呈圆或不规则淡红色或紫红色水肿性斑片,经数周或数月后扩大,直径可达1~10cm或更大,呈淡黄或象牙色。表面干燥平滑,具蜡样光泽,周围有轻度紫红色晕,触之有皮革样硬度,有时伴毛细血管扩张。局部无汗,亦无毛发。经过缓慢,数年后硬度减轻,渐渐萎缩,中央色素脱失。可侵及真皮及浅表皮下,但仍可移动。皮损的数目和部位不一,多数患者只有一个或几个损害,有时呈对称性。皮损在头皮时可引起硬化萎缩性斑状脱发。

3、线状或带状硬斑病皮肤硬化常沿肋间神经或一侧肢体呈带状分布,亦可发生于前额近正中部向头皮延伸呈刀砍形,局部皮损显著凹陷,常开始即成萎缩性,皮肤菲薄不发硬,程度不等地贴着于骨面上。额部带状硬斑病大多单独出现,某些病例可合并颜面偏侧萎缩。带状损害常累及浅部及深部皮下层如皮下脂肪、肌肉和筋膜,最终硬化固定于下方的组织,常引起严重的畸形。在肘、腕、指等关节面越过时,可使关节活动受限,并发生肢体张弓状挛缩和爪状手。

4、泛发性硬斑病点滴状、斑块状和线状等类型损害可部分或全部合并存在,损害很多,分布于全身各个部位,但很少累及面部,损害常有融合倾向,常可合并关节痛、腹痛、神经痛、偏头痛和精神障碍,偶可转为系统性硬皮病。

5、深部硬斑病Su及Person(1981)报告的病例,即深部脂膜及筋膜硬化的硬斑病,有时亦侵及真皮及真皮深层及浅部肌肉。

6、致残性全硬化性硬斑病是一种最近报告的另一种类型硬斑病,发生于儿童,发病年龄自1~14岁,多见于女孩。真皮、皮下组织、筋膜、肌肉及骨骼发生炎症和硬化,好发于四肢,特别是伸侧,手、足、肘和膝呈屈曲挛缩,很少侵犯内脏,无雷诺现象,患者可有硬化性苔藓样皮损,身体其它部位可有典型硬斑病表现。

诊断检查

1、检验血、尿常规,血沉,蛋白电泳抗核抗体类风湿因子,以及胸部X线、钡餐、心电图等检查。必要时作皮肤活体组织检查。

2、根据以上检查结果,确定是局限性或系统性硬皮病

治疗方案

硬皮病目前尚无特效疗法。可应用的药物及方法虽多,疗效的评价比较困难,效果也不一。局限性硬皮病小片损害可选用普鲁卡因加皮质类固醇悬液如泼尼松龙2.5mg/mL或去炎松5~10mg/mL,局部皮内注射皮损内注射。亦可外用氟化皮质类固醇制剂。肢体受累病例应使用物理疗法,如音频、蜡疗、推拿、按摩等。坚持体疗、配合蜡疗能很快改善带状硬皮病的肢体关节挛缩及活动受限,恢复肢体功能。口服维生素E,每日200~300mg,有一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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