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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主义,又称为无过错责任主义。指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也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上,该原则与过失责任主义相对立。在英美法中,无过失责任主义被称为“严格责任”。必要性近代民法为了保障个人活动的自由,原则上采用过失责任主义。但是,铁路,汽车,飞机等高速交通工具的发展以及矿业,电气产业,石油化工等拥有危险设备或者排放有害物质的大企业的出现,产生了大量的受害者群体,同时,由于企业使用高度复杂的技术进行生产,所以要认定企业的过失存在技术上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过失责任原则,事实上就是放弃了对受害者的救济。因此,超越过失责任主义,承认无过失责任主义的立法在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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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主义,与所有权绝对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同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时候,只有当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时候,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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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是“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的对称,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之一。凡被保险人由于过失或疏忽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都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依法应对受害人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过失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驾驶者的行为即构成“过失责任”,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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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原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因且仅因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三层含义:过错是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归责事由,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所谓依过错使侵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从积极的方面来说,就是“有过错,或有(赔偿)责任”,即任何人只有在因过错造成的他人损害时,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从消极方面说,就是“无过错,必无(赔偿)责任”,即一个人即便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因为其没有过错,所以也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正是由于过错是损害赔偿的归责事由,而非所有的侵权责任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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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目录1.刑法の役割1-1.刑法の役割―「刑法の機能」を超えて1-2.刑法における行為の人間学的構造1-3.刑事司法の制度的限界と克服1-4.刑法解釈と権力の抑制―住居侵入罪を手がかりに2.過失犯論2-5.過失犯の性質?種類2-6.新旧過失犯論争の総括―新過失論の立場から2-7.医療過誤と過失犯論の役割2-8.商品生産と犯罪3.過失犯の判例研究3-9.公害犯罪と刑事責任―水俣病刑事裁判3-10.薬害エイズと過失犯3-11.ホテル火災と経営者の業務上過失責任―川治プリンスホテル事件3-12.雪崩事故と過失責任-ニセコアンヌプリ「春の滝」雪崩遭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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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错责任又称“契约缔结上的过错责任”。在契约缔结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有过错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首创缔约过失学说,此后德国民法学者对缔约过失的法律基础提出了多种观点。正文重要的有以下几种:(1)侵权行为说,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因缔约过失所致损害,应由侵权法调整。(2)法律行为说,主张从法律行为理论上来说明缔约过错责任。(3)法律规定说,认为应通过类推适用法律的某些规定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基础。(4)附随义务说,认为缔约人违反协力、照顾、保护与忠诚义务,即负赔偿责任。(5)诚实信用原则说,认为缔约过错责任的法律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错理论已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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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概念介绍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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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    (二)德国:过失违约    二、期待于医生的注意标准    (一)英国:具备合理技能的执业人    (二)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三、欠缺注意的判断:惯例的作用    (一)英国:博勒姆标准    (二)德国:更为严格的进路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一、事实因果关系    (一)英国:“若非一则否”标准    (二)德国:必要条件公式    二、法律因果关系/损害的近因    (一)英国:合理可预见标准    (二)德国:相当因果关系与规范保护目的  第四节  比较评析第三章  医疗过失——证明事宜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民事证明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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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主要责任形态。还有人认为,这一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应按违约责任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效力过失责任是合同生效前发生的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合同生效后的责任。正文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作者:姜淑明「内容提要」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关 键 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效力过失责任「正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全面借鉴国外优秀立法成果,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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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着对无过失责任的误解和偏见。其实无过失责任有相对无过失责任与绝对无过失责任之分。相对无过失责任是一种比例责任。中国立法中的无过失责任多是相对无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是为弥补过失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其基本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亦即Gsser教授特别强调之‘分配正义”。它在性质上已经不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含义。因为任何法律责任都以过错为基础,从而体现了法律责任对不法行为的制载和教育作用。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无过失责任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的教育、制裁等职能的否定,因而不具有侵权责任本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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