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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上的自私:“自私”的概念通常包含于“自我中心”里。

广义上的自私:基于个人利益需求做出的行为及反应。

基本信息

词目:自私

拼音:zì sī

英译:Selfish

反义词:慷慨、大方。

基本解释

[Selfish;Self-centered;Egotistic] 只为自己打算,只图个人的利益。

他有时也可能是自私的和卑鄙的。

一位刻板的、贪婪的、自私的老绅士。

自私的行为。

自私自利是利己主义的道德境界,它是私有制的产物,有各种不同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有的人极端的自私自利,公开露骨的损人利己;也有一些人设法寻找一种既能满足自己的私利,又能照顾别人利益的处世哲学,宣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但就其实质来说,利己是核心,是根本基础,是推动他们活动的根本动力。

引证解释

1. 只为自己打算;只图个人的利益。

《吕氏春秋·忠廉》:“若此人也,有势则必不自私矣,处官则必不为污矣。” 晋潘尼《安身论》:“忧患之接,必生於自私而兴於有欲。自私者,不能成其私,有欲者,不能济其欲,理之至也。”《宋书·孝义传·蒋恭》:“礼让者以义为先,自厚者以利为上,末世俗薄,靡不自私。”

2. 谓归个人私有。

《新唐书·沙陀传》:“ 景思 闻天子西,乃与 友金 料骑五千人居 绛 ,兵擅劫帑自私。” 清朱梅崖《乐闲图序》:“天子以为可休,斯可休矣,故筋力得以自私,若是者,乃先生之所谓乐,先生之所谓闲也。”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皇上不以君位自私,而公必遏其德义;国民以人道为重,而公必自逞其兵威。”

3. 偏私。

宋欧阳修《正统论》上:“盖於其可疑之际,又挟自私之心,而溺於非圣之学也。” 明方孝孺《送梁宏省亲还广东序》:“昔尝称南士轻剽,不可当大事,此北人自私之论也。”

基本含义

自私是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一个概念,并非因为人们经常使用而便于给它定义,作为研究,怎样才能比较科学地定义以概括其全部本质特征呢?美国学者威尔逊在《新的综合》一书中,甚至将生命的最基本单位基因也说成是“自私”的。按威尔逊使用“自私”概念的意义推而广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争夺养料,鸟吃虫,猫吃老鼠,一只狗同另一只狗争抢骨头,人吃猪肉,食谷物,这统统是“自私”的表现。尽管威尔逊也承认基因既无意识,也无情感。实际上,威尔逊是将任何生物体表现的有利自身、且以损害其它生物体为代价的“客观行为”统称为“自私”。威尔逊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自私这个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我为了研究的方便,只限于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上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为人的属性之一,作为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现象,既可表现为人的客观行为,又可表现为人的主观意识、观念、动机。由于人的意识、行为的统一性,自私可兼指行为、观念二者;又因为人的行为、意识之间可能脱节,空间时间上发生分离,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现,它又可独指行为或观念。那么,究竟从主观意识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还是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只要是东西就会自私.

有人侧重从客观行为及其效果方面给自私定义,认为“自私,是指人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为”。换言之,自私是一种损人利己的客观行为。我将此定义称为“自私的客观行为定义。”

该定义符合人们在道德评价中着重行为效果的习惯,而且,许多人在许多场合是在损人利己的行为的意义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该定义失之于简单。

首先,按照该定义的规定,只有当人事实上表现出损人利己的行为时,人才可以被称为自私。如果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众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识,动机,但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犯罪的行为一样,人有损人利己的意识,也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这是因为:一、动机、意识指导行为的产生,其间尚有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一种动机、意识可能已经改变或消失,被另一意识、动机所取代;二、一种动机、意识可能仍然存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或由于另一意识、动机的抑制,该意识、动机暂时没有指导行为的产生而潜伏下来。因此,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这并不等于他头脑中一定不存在损人利己的意识、动机。由于客观行为的定义没有将此种情况包括进去,在解释有些现象时,便显得生硬、牵强附会。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现了损人利己的行为。按客观行为的定义,就只能这样解释:他由不自私变成了自私。但事实上,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种客观行为的变化是动机、意识相应变化的结果;二是行为虽然变化,但动机没有变,动机是原来就存在,是连续的。按客观行为定义来解释第一种情况,是合理的,但解释第二种情况,则显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严格的“损人利己”的意义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么,当有人遇难不帮或见死不救时,这类行为也不能被称为自私。因为行为者他既不损人,也不利己。而事实上,人们没有例外地将此种行为称为自私,这类行为者被称为自私的人。尤为重要的是,当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表现为利己利人(互惠)时,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观行为的定义那也不能称为自私。

我们知道,利己利人的客观行为效果,常是从“为我”的主观动机出发的结果(当然有其它情况),当有人实施客观上有利他人、社会的行为时,“利他者”很可能是为了从他人、社会那里获得相应报酬。“他的良好行为是一种老谋深算之举,实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观念、动机是自私的。正因为是“为了我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故而如果他的良好行为(利他)没有能使他从对方获取他认为的相应报酬,或少于他认为的相应报酬,那么可以预期,他的良好行为将消失或减少,假如他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他的良好行为将继续表现。这类行为,虽然仅从行为效果(利己利人)看,从静态的意义上看,的确不便称为自私,如果从动态的意义上,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称为自私。

由此看来,仅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虽然考虑到了行为动机的统一性,但由于没有注意到观念、行为的矛盾性与脱节的可能,故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自私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所以,有相当的局限性。

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

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当然是在相对的意义上),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区别开来。并且,这符合我研究自私只限于人的目的;二.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便于从动态的角度认识自私与人,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的局限;三.动机、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其逻辑: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我们能够真正消灭意识、动机,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可消灭了行为,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动机,而只要动机、意识仍然存在,它又可将消灭过的行为重新生产出来。

于是,我将自私定义: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相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来维护发展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对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许仍然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该概念的全部本质特征,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自私这一概念,必须作多角度、多层次的、动态的整体把握。为此,就必须将对人的主观意识、动机与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

影响:《论自私》

正如心理学家所说“人类的每一个行为都以有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作为基础,否则根本就不会产生动机”。

也许有人不认同这一观点,认为还是有无私的人存在。对,利他行为就是无私的,舍己为人也是无私的,也许你会这样说:“对当事人而言,所有行为都是自私的,虽然不是物质自私,但是它们是精神自私。”你说的也没错,从行为者的角度看,他真心想对方好,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而做出利他行为,但这些都是行为者的主观的思想活动,社会大众根本就不在意这些,他们只在意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就是行为者已经做出了利他行为,他的行为是无私的。纠缠在主观上的东西是唯心的,回归客观才是王道,所以不能说人的本质是自私的。自私存在,无私也是存在的,这里有一个办法也许可以让自己战胜自私:即是给自己制定一个崇高理想、伟大目标,让自己凡事从长远利益考虑,让自己对眼前的蝇头利益不屑一顾。

内涵实例

"自"是指自己;"私"是指为了自己;自私 的反义词是大公无私、 公而忘私、克己奉公。自私"指的是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别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常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说法。自私有程度上的不同,轻微一点是计较个人得失、有私心杂念、不讲公德;严重的则表现为贪婪,为达到个人目的,侵吞公款、诬陷他人、杀人越货、铤而走险。自私之心是万恶之源,贪婪、嫉妒、报复、吝啬、虚荣等病态社会心理从根本上讲都是自私的表现。

自私之心,自古就有。战国时期,齐国有一美男子邹忌,一天另一美男子徐公来访,徐公走后,邹忌便分别问妻子、小妾、客人,他与徐公哪个长得更英俊,三人都一致认为说邹忌长得好看。邹忌知道徐公比自己英俊,独自思考以后他认为妻子是偏爱他,小妾是害怕他,而客人是有求于他,他们都没有讲真话,是因为都存有私心杂念。所以《书·周官》就提出"以公灭私",孙中山先生也提出"天下为公"的主张。

"自私"的解释及使用"自私"的实例

博士、学者汪丁丁在《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一文中,对"《国富论》的根本贡献是论证了’自私导致国民财富 ’的增长"的观点,表示强烈的反对与厌恶,认为这种观点"首先是对亚当·斯密本人道德理论的忽略,其次是对哈耶克思想的背离,再次则反映出无神的文化传统培养的’根性’的庸俗。"(见人民大学书所资料中心《伦理学》1995年11期)。

汪先生的愤怒促使我在写作《论自私》数年后,重新审视"自私"

这一概念。深思后,我坚持:作为已有的且使用频率颇高的概念,"自私"的本质含义,只能从人们实际使用的意义中抽象。否则,任何大学者,任何高级权威的界定都将毫无意义。

为此,我既从词典中仔细查阅了"自私"条目,更从书刊杂志中,注意收集了人们使用"自私"的实例。我相信,收集的实例,对所有愿意思考"自私"这一重大而现实问题的人们,将不无裨益。

在"损人利己"的意义上使用自私

1.自私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有意侵害他人或集体、国家和人类社会整体的正当权益而谋一己之狭隘权益的心理与行为。

2.大多数人在大多数场所和时候都不是自私的。

3.自私是假丑恶横行的原动力,自私是社会运动失序的"潘多拉",自私是自我毁灭的终极因,自私是万恶之源。

以上三例均见《自私论--万恶之源的理性批判》文清源著,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版。

4.根源一是自然;二是人为,有意的作恶常常被总结为自私(自我中心或自我崇拜)。(见《有心无题》何光沪著,三联书店1997年3月版。)

在"偏私"的意义上使用自私

1.自私之心人皆有之,不但未可厚非,而且它是促进社会的原动力,但这种自私心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成了臭屎球。

2.任何一个社会和任何一个人,多少都有点自私,但同样的,也从未有一个社会和一个民族,像中国人这么自私到牢不可破。

(以上两例见《丑陋的中国人》柏杨著 第77页。)

3.人们首先要勇于承认,这些著名的知识分子(指李白、白居易、鲁迅、卡夫卡、歌德、福柯、萨特等)身上同样存在某种程度的自私。(见《天涯》1998年4期《知识与人格》南帆。)

4.世界上的一切人之中,我最希望提升的一个人,就是我自己。

这话很卑鄙,很自私,也很诚实。(见《沉默的大多数》王小波著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第19页。)

5.自私是人的天性,这和性欲一样,就是上帝也禁不了的,允许人们利用这一天性,在不损人的情况下追求自身的富足和快乐,是文明社会尊重人的标志,也是商业社会的人性逻辑。(见《道德黑话》载《杂文报》1998年1月23日3版。)

6.照《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的看法,"国富"的人性动力,正是不越法律的"自私自利"。(见《杂文报》1998年1月2日3版的《夜抄读》。)

7.马斯洛发现心理健康的人,既自私又无私,健康的人以一种健康的方式自私,这种方式既有益于他又有益于社会。(见《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2月版 第30页。)

8.我总以为,望子成龙的愿望中有着隐约的自私与专制,渴望以孩子的成就往自己脸上贴金,这不是自私吗?(见《中国的未来交给谁--关于独生子女的报告》第58页。)

9.在看到自杀者的父母或子女、爱人的悲痛状况和凄惨处境时,不免会感到自杀者把这种痛苦强加于人的行为是相当自私的。

(见《有心无题》何光泸著第138页。)

10.经济学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实证的考察分析,现实中,人们是否是自私的,甚至一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的;是只有少数人如此,还是多数人如此,例外的是少数。(见《读书》1998年6期《"不道德"的经济学》樊纲。)

在"纯客观"的意义上使用自私

1.基因是自私的,它们必须自私。(见《新的综合》美·威尔逊著 第45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

在"相对性"的意义上使用自私

1.一次哲学讲座上,她站起来向老师发问:为什么"个人的自私"臭名昭著,"集体的自私"却倍受鼓励和赞美?(见《今日大学生》1985年4期的《她在想,关于人……》。)

2.……不必说作为其原因的生态失衡,来源于"人类自私"短见的行为……。(见《读书》1989(?或98?)6期 第13页。)

3.罗素指出:开明的自私自利当然不是最崇高的动机。倡导开明自利的人同借英雄品质与自我牺牲的名目鄙视开明的人比起来,对增加人类幸福多作了贡献,对增加人类苦难少些作用。

4.刘军宁评述的爱因·兰德所著的《新个体主义伦理学》的英文书名为"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直译为"自私的好处"。译者之所以"更名"为"新个体主义伦理学",是为了躲开"自私"之类的"贵我"字眼,连对"个人主义"也退而避之。

(3、4例均见《读书》1995年12期的《勿忘我》刘军宁。)

相对性质

自私与无私是一对矛盾心理,例如:一个人捡到一台手机,这时他心里就会有两个选择:还给失主和关掉手机私吞,也就是无私和自私,如果他为失主着想,觉得失主丢失私人电话薄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失,加上自己已经有更漂亮的手机而不需要手机,或者捡到的手机很不值钱,又或者其一向无私且有菩萨心肠,于是就把手机还给失主了。相反,如果他周围的人常常做出自私的行为,对自私行为习以为常,又或者自己刚好缺一台手机,自己又非常渴望得到一台手机,差一点就出去抢手机了,于是手机就被私吞了。可以看到,自私和无私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就看当事人当时的一念而为了,故说对自私和无私的定义是对当事人的取向行为来做出才是最准确的。

假如无私和自私是一条直线的两个端点,那么平常人一般处于这条直线的“中点",当人捡到手机,人的一念而为就会使人倾向于两个端点中的一方,做出相应的行为,自私和无私都不是人的属性,它们的取向才是真正的人性。

个人欲望

纯粹自私论者注意、强调了任何人的道德行为必然要符合行为者本人的某种意愿、欲望、情感和价值观念这一共同点,反对纯粹自私论者往往从道德行为背后的动机、意识的差异上片面地理解下述现象:

A.“我”为了得到他人的钱财供自己享乐,于是杀了人,夺取了他人的钱财,这是为了“我”。

B.“我”为了赚钱,在没有弄虚作假的前提下,我为他人提供了某种商品或服务,而后赚了钱,这是为了我。

C.“我”认为人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的利益服务才是有价值的、崇高的、光荣的。因此,“我”选择了牺牲自己,以有利于国家、民族、社会、他人的行为。由于这种选择符合“我”

前面的价值观,那么,这也是“为了我”。

A、B、C三类行为,就客观社会效果而论,其差别显而易见,A类行为是“损人利己”,B类行为则是“利人利己”,这恐怕没有异议,C类行为还是属于“利己利人”,道德的性质介乎于习俗和信仰。

依主观意识、动机方面来看看,三类行为背后的观念、动机都符合行为者“我”的某种欲望、意愿、情感、价值观念,这一点是共同的。根据以下论述可以得知,差别是不存在的!

首先,在A类行为背后,不仅存在“为了我”的观念动机,而且存在“为了我,可以甚至必须牺牲他人利益”的观念;

其次,B类行为亦存在“为了我”的观念,可同时又存在“我需要兼顾他人利益,以防我的利益被阻碍或消耗”的观念,一般都是把兼顾他人利益作为限制条件下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最后,C类行为背后的主观意识又怎样呢?“我认为这样做,才正确,才光荣,才崇高,所以我这样做了”,“我”这样做符合我的价值观念,因此,这也是“为了我”。“我”的价值观念中,存在“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利益服务”的意识,即“舍己为人”。

然而,这种“舍己为人”是后天培养的,并非与生俱来。所有礼仪、感情、知识、行为规范,都受限于后天教育背景或社会环境。人总是希望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可多次于环境产生冲突后,会慢慢减低自身利益的实现程度,由此变成一个某种程度上“舍己为人”的环境适应者。

客观理性上分析,包括所谓感情、自我认同、社会尊重,人类渴望与需要得到或维持的状态、事物都属于利益范畴,只不过并非具体为如金钱一般的数据单位。

环境决定实际利益总是少于需求,因此每个人必须“被”养成“等价交换”甚至是“不求回报”的习惯。因为付出不一定有收获,但收获前必须付出,这是普通情况下的自我牺牲。

关乎自由、生命、理想等重大价值观的自我牺牲,属于一种特殊却不违反“自私”定律的情况。因为人的信念、信仰、道德等观念也属于利益。

自我牺牲成立的条件是当自身判断出牺牲自我所能得到或维持的利益(如国家稳定、民族富强、世界和平等目的)足以抵消代价时,自我牺牲就成为一种可能性的结局。

为了一夜暴富而倾家荡产的赌徒,跟为了国家稳定、民族富强的伟人,目的不同,行为性质却一样。而处于不同立场的群体,对此也褒贬不一,有利则倡导,无益则谴责。

再次强调,人不可能做出不符合自身意愿的行为,可意识决定行为,环境影响意识。客观上,在相互斗争不利于发展的社会大环境下,大部分人类必须遵从大环境的规范,即“舍己为人”,否则将导致严重的惩罚或不必要的损失。

由此看来,三类行为背后的主观意识、动机的差异是不存在的。

认为三类行为背后的观念、动机即“自私”(利己)存在差异,人并非纯粹自私(人性本善),是因为每个人类、人类群体,总是本能将自身放置于“善良秩序”的阵营,以求避开惩罚或减少损失。毫不掩饰的自私行为会招来恶感,这就是人们感情上不接受纯粹自私论的关键所在。

为了不仅在行为的社会效果上,而且在观念、动机上区别三种行为及背后的观念、动机,我以为不妨将A类可称为恶性自私,B类、C类称为合理自私。

研究自私,自然就引出无私来了,本文不准备详尽研究无私,但提一下,也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将自私等同于利己主义,无私则可等同于“利他主义”(或称“无条件利他主义”,以区别形式上的利他、实质上为我的利己主义),作为一种观念、动机和行为,无私是指“牺牲自己的利益直至生命,以单方面为了别人的利益。”

假设存在利他主义者实施利他的行为时,他“无意要求同样的回报,不是为了从对方获取相应的报酬而有意这样做。他的利他行为、观念相对地不受社会奖惩的影响。”利他主义者实质上属于社会群体的一份子,有利于对方而无利于自身是从个人角度来看,而人具有多重身份和角色,个人层面上的利他行为,虽然自身并无受益,但是对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是有益的,将社会群体的利益置于个体利益之上的这种个体观念,本质仍然属于个人利益,只不过是由于受到环境更大更深远的影响所造成。

由此观之,狭义上的个体利他主义在社会是存在的;而广义上的绝对利他主义在社会是不存在的。

“无意要求同样的回报,不是为了从对方获取相应的报酬而有意这样做。他的利他行为、观念相对地不受社会奖惩的影响”,此论述的重点含义在于“相对地不受社会奖惩的影响”。

然而事实上,在这种个体利他主义者早已受到社会环境影响,在意识中形成自我裁决的内部奖惩机制,这个机制以自身利益的实现为基础,受制于社会环境的无形调整。在自身利益和环境约束的反复拉锯中,两者完成相互妥协,形成个体的行动判断准则,故此“相对地不受社会奖惩的影响”这个论点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无私是狭义的个人存在,纯粹自私论的反驳者,片面地以狭义上的无私进行混淆诡辩,否认无私的非广义性。这里关于利他主义的解释,完全是借用美国学者威尔逊的描述。虽然仍可能不够精确,但是作为与利己主义相区分的对立的概念,还是相当有用。

利益两极

人的利益有两极,一是个体的利益,一是整个人类的利益。因此,可将自私与无私分为两极,一极是为了单个人的利益的观念、行为,可称“绝对自私;”另一极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的行为、观念,可称为“绝对无私。”介于两极的“中间地带”,那些为了朋友、家庭、集团、派别、地方、民族、国家的利益的观念及行为,既可称为无私,又可视为自私,全看以社会中什么样的利益关系作参照。恰于公与私是相对的,可分层次的,自私也一样可分层次,这是自私相对性的第二个意思。

例如:母亲为了儿子的利益,可以牺牲自己的一切,即使儿子的行为是反社会的也罢。仅就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利益关系看,母亲是无私的,可母亲儿子与社会、他人的利益关系看,母亲又是自私的。

认识自私的相对性,对于回答自私是人类存在即存在,还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问题,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一种理论认为,古代社会(原始社会的早期、中期)人是不自私的,由于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使得个人利益总是溶于集体利益之中。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个体成员,没有个人私利可言,总是把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为了集体的利益或其他成员的利益,个体乐于牺牲自己。然而,持这种理论的思想家、理论家又用他们所了解到的、关于这个时代的历史知识告诉人们,生活在该时代的群体(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之间也会为了争夺猎场、牧区等发生冲突,也就是说,一方面群体内没有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却存在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解释两种不同的现象?

问题:群体内没有“为了我”的利益冲突,可群体之间,却存在“为了我们”的利益的冲突。

假设必须是“为了我”(个体)的利益才可称为“自私”,“为了我们”(群体)的利益就不能称为自私,或只能称为“无私”,那么,当现代社会的法西斯集团的个体成员为了其集团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时候,(如日本的神风队员)是不是也不能称这些法西斯分子是自私的呢?或者,我们还必须称他们为大公无私者呢?

用自私的相对性则能很好地解释上述现象,就个人与群体的利益关系而言,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这是无私的;依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这种个体的行为又是自私的。

不仅“为了我”是自私的,而且“为了我们”也可以是自私的。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够使用“集团私利”,“民族私利”这类概念。

如果上述分析站得住脚,那么,即便古代群体内完全没有个人私利,没有利益冲突(这个问题后面还将讨论),仅从群体间的利益冲突看,自私是古己有之,而并非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道德划分

任何个人、集团同他人、另一集团的利益总是既具有现实的统一性,又具有现实的矛盾性。

之所以具有统一性是由于任何个人或集团,在与他人、另外的集团合作时,具有比他们各自单独行动时获取更大利益的现实可能。进一步讲,获取更大利益的现实可能是建立在分工的优越性与整体力量大于部分力量的简单之和的客观基础之上的。明了这一点,是理解自私何以能够导致人们合作,且可以达到既利己又利人(互惠)的客观效果的关键所在。

之所以具有矛盾性,在于人的欲望冲动、在于人的贪婪、在于相对人的欲望(生理的、社会的)财富、利益的稀少是常数,而且,这种生理的、社会的欲望不总是能被有效的抑制。所以,矛盾冲突不可避免。圣雄甘地说:“按每个人的需要来说,东西是够用的,但按每个人的贪欲来说,就不够了。”(转引自《西方社会病》“三联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他所说的“贪欲”

即是指的以生理需要为基础的社会欲望的冲动。例如:仅就个人的生理需要而言,每个人有几双鞋子穿,能够保护脚,便于行走,能够替换,鞋子是够了的。但如果穿鞋子是为了追求一种美的精神享受,是为了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优越于他人,那就会像菲律宾的马科斯夫人,拥有三千双鞋子仍嫌不足。

人的利益既具有统一性,那么,依据利益统一性的原则行事,从自己或本集团的利益要求出发,以利他作手段,最后达到利己的目的,兼具利己利他的客观效果的行为及指导这种行为产生的观念,我将其称为“合理自私”。

人的利益既具有矛盾性,那么,依据矛盾性原则行事,不仅从自己或本集团的利益要求出发,且以损害、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为手段,最后达到损人利己的效果的行为与指导这类行为产生的观念,我将其称为“恶性自私”。

人的利益有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分。相应的,人的自私可分为“近自私”和“远自私”。为了个人或集团眼前利益的意识及行为,可称为近自私;与此相对,为了个人或集团长远利益的意识及行为,可视为远自私。

人之聪明、狡诈,人之利益关系的复杂,极重要的原因之一,即在于人能够为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人追求最大的利益,但这个最大的利益是从整体、长远着眼的。而整体的、长远的最大利益的获取,往往需要以眼前、局部利益的牺牲为代价。所谓“将欲取之,必先与之,欲取之以李,需先投之以桃”。为了利己,人可以先利他,为了损人利己,人亦可以先利他,这两类行为,从静态的意义上,从一个行为,甚至一系列行为看,都极易与“无私的利他”相混淆。所以,远自私的概念,对于从动态的意义上把握理解人的利益关系,十分重要。

让我们看看“蛋糕理论”:就一个已经生产出来的蛋糕而言,必然是资本家分得愈多,工人分得愈少;反之,工人分得愈多,资本家分得愈少,这是任何人的意志都无法改变的。然而,这个定量蛋糕的分配能够引起生产下一个蛋糕的量的变化。资本家在反复的实践中已经明了,如果在现有蛋糕的分配上,他分得太多,工人分得太少,那就会因为这次分配挫伤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下一个蛋糕可能生产得更小,这就意味着下一次蛋糕的分配,资本家如果不是比上次分得较少,至少很难分得更多。相反,如果他这次分得相对少些,给工人分得相对多些,由于刺激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下一次蛋糕生产得更大,这样,工人可能比上次分得更多,资本家也分得更多。人追求最大利益,资本家追求的是总产品的总利润,他懂得“一五得五”,但他更明白“二四得八”。

因此,与其说资本家是由自私变得不那么自私,勿宁说是由近自私变到了远自私。

当然,上述分析舍去了一些东西,实际情况远为复杂,但基本道理就是如此。那种认为工人与资本家的利益从根本上是对立的观点,只能就静态的意义上,即定量蛋糕的分配上说得通。从动态的意义上,从一系列蛋糕的分配上看,不如说工人与资本家的利益有统一性。如果资本家与工人的利益只有矛盾性而无统一性,资本主义制度是绝对不可能存在几百年且仍在发展的。

与自私的划分相对应的是人的道德划分:前面提到,人的道德行为、观念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A、损人利己,B、利己利人,C、舍己利人,我依据人在表现三种不同道德、观念及行为的相对多寡,将人在道德上分为三种类型,A、恶性自私者;B、合理自私者;C、大公无私者。

恶性自私者较多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持恶性自私观念的人,不仅第一位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且常常企图夺取他人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一遇机会,他们就这么干。从小小的偷窃、诈骗,到杀人越货、到窃国大盗。他们较少有同情心、良心,在他们的人生哲学中,人与人,恰如狼与狼,而现实世界则恰恰又是“狼多肉少”,因此,仅有一个规则:弱肉强食。所谓良心、道德、统统是糊弄人的。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也将这些漂亮、美妙的词句挂在口上,但那不过是幌子,是为了更巧妙、更方便地骗取、掠夺他人、社会的利益。如果恶自私者没有掠夺、侵犯他人、社会的利益,则往往是因为惧怕他人、社会力量强大的结果,他们害怕“偷鸡不成,反被打断一条脚。”他们遵守道德法律,不过是驴子服从鞭子。

恶性自私者是社会的祸水灾源。一般,他们只占社会的少数。

合理自私者在社会生活中,首要考虑的也是自己的利益,“能否给我带来利益”是他们绝大部分行为的出发点。与恶性自私者相比,合理自私者一般反对损人利己,“自己活,让别人也活。”他们要求自身的利益,可常常愿意用正当手段(即一般道德标准所允许的)来满足。比起恶性自私者,他们较多同情心、良心,较有可能表现利他的行为;比较大公无私者,他们又较不愿意为他人、社会作出牺牲。合理自私者即普通意义上的“好人”,可一般谈不上“崇高”。

合理自私者是社会的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他们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因素。因为他们占的比例最大,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最大力量。

大公无私者较多的表现利他的行为,具有崇高的品德。为了国家、人民的利益,他们更容易作出牺牲。他们中的许多人,为了他人、国家、民族的利益,以献出人最宝贵的生命为代价而名垂青史,光照千秋。我深信,只要人类没有全部发疯,大公无私者就将永远在人类史上占有最高的道德席位,他们是不朽的。

不幸的是,迄今为止,大公无私者始终未能在人类社会中占有多数,他们之所以超群拔类,从某种意义上看,正因为他们人少,虽然为号召向这类人看齐,人类消耗了无以数计的人力、物力,但仍然没有使他们成为“多数派”,——这本身也许就足以说明问题。

关于三类人的纯经验描述,无疑是十分粗糙的,但大致的轮廓应不会错。

应当指出,三类人都不是“纯粹”的。既不存在纯粹的恶自私者、亦不存在纯粹的合理自私者、大公无私者。

倘若人确实能自我改造与被环境改造,那么作为个体的人必然具备成为恶自私者、或合理自私者、或大公无私者这三种可能性。

因此,不可否认的是:三类人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相互转化并事实上在相互转化。一个曾是盗窃犯的人,也可以转化为为他人、社会利益而牺牲自己的英雄;一些曾冒生命危险为人民利益奋斗的“老革命”,也可转化为大贪污犯,或成为鱼肉百姓的“官老爷”。这是无须详尽讨论的,经验反复证明这一点。

这里,我想专门谈谈不存在纯粹的大公无私者的观点。

之所以要谈这个问题,是因为有人过去制造并在继续制造一个神话,说是有那么一种人,已达到如此的道德境界,他们在任何情况下,总是以他人利益、人民利益为重,不论何时何地,他们都宁可牺牲自己的利益以维护他人、人民的利益。他们不图名,不图利,一心为革命,一心为人民。他人、人民的幸福,人类的解放,是他们人生的唯一目标。总之,这些人毫无“个人私利”可言,是纯粹的大公无私者。(参照《伦理学词典》罗国杰主编“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第151页,“大公无私”

一目。)

此种观点,除了认为它是错将政治鼓动口号当作一种客观事实来陈述外,就只能认为它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神话——因为它既找不出任何事实来加以证明,也经不起任何的逻辑分析。持有此种观点的理论家们,当他们翻遍人类历史,搜寻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时,难道他们能找到任何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宁可牺牲自己的利益乃至生命以满足他人的需要、幸福的人吗?人之能作为个体而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首先就在于人是为自己而存在的。对于个体来说,纯粹的为他人而存在,实质上也就否定了人作为个体存在的必要和可能。

永恒性质

自私,既是重要、复杂、广泛的社会现象,那么,为了正确认识理解它,从本质上把握它,这就绝对必须回答:人为什么自私?

一种理论认为,自私是环境决定的结果,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的自私心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也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是随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随私有制消灭而消灭的。”(见《通俗伦理学》李春秋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99页)进一步说,是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使得私有制建立,随之才形成了私有观念。简而言之,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自私)。换句话说,没有私有制,也就没有私有观念。

然而,上述理论提供的事实,并不能证明“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

这一论点。

陶大庸所著的《社会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2年10月1版,下同)指出:“要确定原始社会中什么东西是个人财产,就得考查哪几种财物在埋葬死者的时候必须加以销毁。”接着,作者以山东大汶口发掘的133座墓葬为例,说明当时随葬的有生产工具、猪头、牙、骨,而且,“从总的趋势看,愈到后期,随葬的生产工具、猪头、骨的情况就愈多。从随葬的工具、猪头、骨的相互比例上,又可看出,工具所占的比例要大得多。这就反映出:当时我国生产工具较早地变为私人所有。

《社会发展史》又指出:根据一些历史学家和民族学家的研究,在现代原始氏族中,各种形式的动产是依次变成私有财产的。例如,在爱斯基摩人中,第一部分是个人财产:包括衣服、小舟、捕鱼工具、锥子,以及鱼皮制的绳索,第二部分是家庭财产:包括用以居住的帐幕及其附属物,装有桅杆和蓬顶的捕鲸船,雪橇,以及供养全体成员两三个月所必须的食物储备。第三部分是公社财产:包括过冬的木建筑和捕鲸业的产品,它足以供应所有家庭的衣、食之需和冬夜时期室内照明之用。这个秩序大致反映了动产私有化的演变过程,它是分为个人、家庭和公社这三个层次的,至于土地等不动产,则是由最初的部落公有,到氏族公有,再到家族公有,然后成为个体家庭私有。同样经历了部落、氏族结构的各个层次,逐步缩小公有制的范围。当土地所有权缩小到个体家庭这个范围时,土地就成为私人占有的财产。(看来,陶大庸所指的“私有财产”是没有相对性的,但“公有财产”有相对性──本文作者加。)在当时,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一旦土地变为私有,私有制就确立起来了。所以,私有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演变,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同上,第60-61页)

杰出的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关于蒙昧人财产的一段论述中,似乎也是支持“生产力决定私有制”这一理论的。摩尔根说:“蒙昧人的财产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对于财产的价值,财产的欲望,财产的继承等方面的观念很淡薄。粗糙的武器、纺织品、器具、衣服、火燧石、石制工具,以及个人的装饰品,代表着蒙昧生活状况中财产的主要项目。财产的占有欲尚未在他们的头脑中形成,因为几乎不存在财产。这种欲望直到相隔遥远的文明社会才发展为生气勃勃的贪欲,这种力量如今在人类头脑中成了一种极有支配作用的力量。土地在当时尚不构成财产而为部落共有,公共住宅则由占居者所共有。纯属个人的物品随着发明的缓慢进展而增加,而强烈的占有欲这股新生力量也就从这里不断得到发展。”

(见《古代社会》摩尔根著,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35页)

我以为,上述事实及论述只是说明两点:一.人对一具体财物的占有(使它成为私有)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二.人对财富的欲望的增长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

显然,只有当客体存在,人们才可能事实上占有它,才可能产生“这是我的”、“这是我们的”这一具体的私有意识。只有当弓箭、小舟、衣服、装饰品被生产出来,人们才可能事实上占有它们。只有当某种生产工具已经出现,生产技术达到一定水平时,个体家庭才可能将某块土地事实上据为己有。就生产力水平为人们事实上占有某物提供客观可能性而言,生产力水平才是决定性的。

然而,要将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必须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存在某人、某家庭要将某物据为己有的愿望、意识,人对某物的私有才得以出现。也就是说,尽管生产力水平为某人、某家庭或集团占有某物提供了客观可能性,但生产力本身并不提供将客观可能性的占有转化为事实上占有的规定性。这一规定性必须且只能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要尽可能满足自己个人、家庭、集团而不是他人或他集团的欲望这一意识来提供。试想:当一件衣服、一把弓箭,或一只小舟被生产出来之后,衣服、弓箭、小舟是不是规定了自身只能供某人、某家庭、某集团使用、支配,(私有的确切含义)而另外的人就不能使用、支配或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支配呢?它们明明是可以供大家使用、支配的嘛!衣服穿在张三身上是穿,穿李四身上也是穿,小舟甲可以使用,乙来使用它,小舟决不“认生”。

因此,只有某人、某家庭、某集团具有要将小舟、衣服等归自己使用、支配的欲望意识,才得以使小舟、衣服的使用,支配成为排他性的事实──成为私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无如说是私有观念决定私有制。

如果人所占有的是某一自然产品,我们甚至可以说,私有制与生产力(人类征服、改造自然的能力)完全无关。例如,当一个部落的成员看到另一个部落的成员来到本部落公有的猎区狩猎,于是就驱赶甚至杀死外来的入侵者。这种情况下,该部落的成员本质上是否将本部落猎区视为“我们的私有财产”了呢?(参见前面“自私的相对性”论述)否则,如何解释驱赶、杀死外来入侵者这类现象呢?

支持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的又一强有力的根据是关于氏族社会早期、中期的内部利益关系的理论。据说在这个时期,氏族内部人与人的关系“是在共同劳动中建立起来的原始平等、互助的关系,他们对一切生活资料、战利品都实行平均分配。在氏族内部,不会有特别贫穷困苦的人。氏族成员都遵守对老人、病人和残废者的义务,彼此一律平等。由此就很自然地养成了朴素的集体观念和共同劳动、热爱同胞,为保卫部落英勇战斗,为氏族人员复仇等道德观念。在原始共产制的生产关系下,为了维护集体的生存和利益,平等、忠诚、勇敢、团结、互助、尊敬老人以及吃苦耐劳等行为,便成为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准则。否则,这个社会集团就难于存在,个人就无法活下去。这种准则世代相传,便成为氏族的风俗和习惯,从这里也就慢慢形成了原始人的纯朴的道德观念。”

总之,在这个时期,虽然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因而生活是悲惨的,但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在集团内部)是非常和睦的、融洽的。

现代人简直只有感动、钦佩、自愧不如的份了。

我以为,即使关于这个时期的历史传说,考古学的研究,以及迄今为止的关于现代原始氏族、部落的研究,全部证实了上述说法,所有这些传说、研究,是否完全反映了这一时期人类集团内部的全部利益关系,这也许仍是一个疑问。

果真在这个时期,人类的集团内部就没有利益冲突,就没有争夺食物、财产的斗争,人人都那么平等、相亲相爱吗?促使我提出疑问的是现代社会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的研究。

生物进化论和现代人类学都一致确证,人猿同祖。我们人类和现代类人猿共同起源于距今二、三千万年前的古猿──森林古猿。

现代社会生物学研究表明,现代类人猿(长臂猿、猩猩、大猩猩、黑猩猩等)群体内部存在等级,存在争夺资源、王位的斗争。其中的黑猩猩存在如下现象:

(1)家庭情谊;(2)性爱有别;(3)喜怒哀乐;(4)等级观念;(5)勾心斗角;(6)一类社交方式;(7)手势语言;(8)自我意识;(9)修造工具。(见《新华文摘》1986年第4期《人猿意识同祖》)

据称黑猩猩的行为、意识,同人类的行为、意识有着奇妙的相似。

尤其是,现代分子生物学研究表明:人类与黑猩猩、大猩猩的亲缘关系比黑猩猩、大猩猩同其他猿类的亲缘关系来得更近。甚至认为,应当以“人科人属”来命名大猩猩、黑猩猩!

假设上述观察、研究是正确的,我想,那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人类早期集团内利益关系一派和睦、融洽的结论。既然与人类同祖的猿类在其内部存在着不平等、争夺、倾轧,人类怎么可能会在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作用下,完全消失了内部的利益冲突呢?真那样,生产力实在是“法大无边”、“魔力无穷”呢!

总之,我已有的零散知识,但却是严肃的思考,使我深感“自私由私有制决定”之说没有说服力。

关于自私的产生,本人谨提出如下假设:人的本能冲动(包括人所具有的意识能力)在它与客观存在──作为个体的自己、作为群体的我们与作为个体的他、作为群体的他们以及相对各自的欲望要求而稀少的财富、利益发生关系时,就可以且必然产生出私有观念来,因而决定私有制的产生。⑥在这里,各自的欲望、需要是基础,他人的欲望与相对各自欲望而稀少的财富(利益)是中介。

如果没有欲望,自然不会发生对财富的占有,因而无所谓自私无否;如果不具备人所特有的高级意识能力,则“人的自私”与其它生物的“自私”没有区别;如果财富相对于人的欲望要求是无限的多,(如象空气一样)也不会发生自私与否的问题,因为那就会排除是多占还是少占、先占还是后占,我占、还是他占的必要;如果不是与他人、他集团处于利益关系之中,也无所谓自私与否。

人的欲望可分为生理欲望与社会欲望两个层次,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延伸与发展。生理欲望基于个体生存与种族延续的本能,是生命本身的结果,乃自然属性。社会欲望基于个体与群体的发展、享受之需要,乃社会属性。社会欲望与人类生产力水平及文化的发展紧密相关。在一定的意义上,社会欲望可以看成是被生产力、文化的发展决定的。人之社会属性虽然是人区别于其它动物或高于其它动物的标志,但离开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之产生、存在是不可思议的。正如倘若没有性欲的本能,也就决不可能产生人类所特有的男女间的爱情一样。故从这个意义上看,自然属性是人的更本质的东西。而且,社会属性并非一般地否定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

自私是建立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的社会属性。

在分析了人为什么自私以后,自私的历史性与永恒性的问题似乎迎刃而解。

既然自私是古已有之,人类存在即存在,那么,很有理由推测它将永恒地存在。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说:“理想主义者渴望看到一个没有冲突的世界,国家间所有的分歧都克服了,所有的野心都放弃了,所有咄咄逼人或自私自利的冲动都为个人和国家的善行所取代了。然而,这样的世界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出现。”

恩格斯说过,人是从动物世界进化而来的,这就注定他永远不可能彻底摆脱兽性,而只能是摆脱的多少。恩格斯所指的“兽性”是什么呢?我猜测,这个“兽性”一定包含有“人侵犯他人利益”的成份。既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成份,这就意味着必然存在“自私”。

当然,有一个逻辑使我对未来、尤其是永恒的未来的推测有所踌躇,那就是:能够说明过去的,不一定能够说明现在;能够说明过去的和现在的,不一定能够说明未来。何况是“永恒的未来”呢?

自私,又是历史的。这是就它的具体内容而言。古代的人们会为了占有极有限的食物而发生冲突,会为了一具兽尸而厮杀,拼个你死我活。随着生产力与文化的发展,这些具体内容可能完全改变。人类在更高级的形式上展开利益的竞争。发展中国家的人们为了一辆自行车、一台黑白电视机而展开竞争,而发达国家的人们则为占有汽车、高级轿车、飞机、游艇、别墅

从以上讨论中引出的几个结论综上所述,自私,具有消极和积极两种客观作用。笼统地说它是万恶之源,或说它是万善之源,都是不正确的。既然如此,就不能一般的否定自私,应当否定的是恶性自私。合理自私应当且必须肯定。用最通俗的语言说,不能一般地反对"为自己"、或"为我们"。事实上,人类社会正是在个体和群体的这一合理的为自己、为我们的欲望的驱使下,不断向前发展的。这是人类社会前进的最深层最根本的心理动力,难以设想,没有这种心理动力的人类将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类,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类社会。撇开"为我"、"为我们"的具体内容不说,假设仅把这看成是一种倾向性,这原是无可非议的,很自然的事情。人总是以个体与群体的形式存在。只要是凡人,就要生存,就要发展,就要享受。

社会属性

需要否定的只是为了我或我们而损害他人、社会利益的具体观念及行为。

我把自私(利己主义)比喻成奔腾不息的河流,比喻成威力无比的原子能。大河能为人类提供饮用水,交通便利,灌溉良田,发电等,给人类带来种种好处,人类文明的源头,无一不与河流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没有河流,也就没有人类。但,就是它,又给人类造成许许多多灾难。它泛滥时,冲垮堤坝,淹没良田、房屋、牲畜,甚至吞没人,摧毁它能够摧毁的一切。原子能可为人类提供巨大的能源,可为人类的种种事业服务,但原子弹却潜伏着毁灭地球,埋葬人类的巨大危险!

问题的关键是人类的驾驭、控制。

是否因河流给人类造成的灾难而企图消灭河流?是否因原子能潜在的巨大危险而拒绝应用这一伟大的发明创造?聪明的现实主义者会这样回答:消灭或控制河流、原子能带来的灾难,保留和利用它们的优越性。俗语说,不将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就是这个道理。人类的责任、文明的发展,不在于消灭自私,而在于合理地培育、引导、驾驭自私,充分发挥自私这一人类社会前进的深层的天赋心理动力的有益作用,从而不断推动社会的前进,不断地完善人类自身。我们需要控制、消灭的只是恶性自私,企图不加区别地否定自私的人,恰象将孩子与脏水一起倒掉的蠢人。他们反复强调说:为我、为我们总是可能导致不顾他人、损害他人的呀。此话并不错。正如只要河流存在,就可能淹死人,只要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存在,就可能有人死于交通事故一样,只要自私存在,就有可能出现损人利己的客观效果。但是,由于人的控制,河流是可能不淹死人的,人也是可能不死于交通事故的,自私也是可能不带来损人利己的客观效果的。而一味不加区别地否定自私的理论,就在于没有看到由于人的利益的统一性所决定的自私能导致利己利人的客观效果的现实可能性。

不错,观察现实生活,每一件损人利己的客观行为,追根索源,都不外是"自私"的结果。然而,这并不等于所有的自私都指导损人利己的行为。人可能依靠自身的理智、良心、道德的抑制,以及外部环境的控制、影响,而将自私抑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达到利己利人的客观效果。简单图示:利己 利己统 行为效果 内外 (作为观念的) 内外 行为效果 矛自私一 行为效果 有控 无控 行为效果 盾利他 损人

必须理解并记住"人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具有现实客观的统一性"

这一基本事实。但那些否定一般自私的人们却只是注意、强调了一般自私向恶性自私转化的联系,就象注意到了河流、原子能与它们可能转化成对人的灾难一样,可惜却忽略了二者的区别,而且忽略了人类能够控制、消灭它们带来的灾难而利用其优越性的能力。因此,这是片面的、错误的,于现实中行不通。

具体结论之一──经济的如果人一般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或本集团的利益是事实,那么,经济制度应符合这个现实。当人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使他的经济活动与他的物质利益紧密挂钩。挂钩从两方面体现:当人工作较别人更好、更有成效时,他应多获利;工作较差时,应少获利,或不获利,甚至折本。对于这一点,人们己从数亿人参加的"大锅饭实验"失败的惨痛教训中,变得较为清醒,改革的出现就是明证。

具体结论之二──政治的怎样让人掌握权力很好地为公众利益服务,同时又阻止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侵害公众的利益,这是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切合理的政治制度都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如果每个人都有自私的因素、成份,都具有损人利己的倾向、可能,那么,就不能让任何人搞政治专制,不能让任何人掌握绝对的权力,而是必须牵制、限制任何人的权力。认识人的自私,为反对专制、独裁提供更加充实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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