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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1867—1947),字授经,号涌芬室主人,江苏武进人,中华民国时期著名政客。1889年考中举人,后又高中进士,并入清朝刑部工作,历任刑部主事、郎中。1900年义和团运动时,擢刑部提牢厅主事,总办秋审、兼陕西司主稿。1902年修订法律馆成立后,先后任法律馆校理、编修、总纂、提调等职,为修律大臣沈家本的得力助手,直接参与清末变法修律各项立法和法律修订工作。自1905年起,曾多次东渡,调查日本司法改革及监狱制度、裁判所制度等,聘请日本法律家来华讲学、帮助清政府修律等。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董康再次东渡日本留学,专攻法律。民国成立后,董康回国,自1914年起,董康先后任北洋政府中央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全国选举资格审查会会长、法律编查会副会长兼署大理院院长、法制编纂馆馆长、司法总长、财政总长、地方捕获审查厅厅长、法官训练所所长、广东高等法院院长等司法要职。

抗战爆发后,董康接受日本侵略者之邀,出任伪华北政权的要职,沦为汉奸,历任伪华北政府临时政府委员、议政委员会常务委员、司法委员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40年改任汪伪国民政府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汪伪国民政府委员。抗战胜利后,董康被以汉奸罪逮捕,1947年病死。

早年经历

董康,字授经,号诵芬室主人,江苏武进人(今常州人)。1889年考中举人,后又高中进士,并入清朝刑部工作,历任刑部主事、郎中。1900年义和团运动时,擢刑部提牢厅主事,总办秋审兼陕西司主稿。1902年修订法律馆成立后,先后任法律馆校理、编修、总纂、提调等职,为修律大臣沈家本的得力助手,直接参与清末变法修律各项立法和法律修订工作。自1905年起,曾多次东渡,调查日本司法改革及监狱制度、裁判所制度等,聘请日本法律家来华讲学、帮助清政府修律等。1906年9月大理院成立后,曾充大理院推丞。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正是董康代笔之作。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董康再次东渡日本留学,专攻法律。民国成立后,董康回国,开始了他走马灯式的民国司法要职的履职经历:自1914年起,董康先后任北洋政府中央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全国选举资格审查会会长、法律编查会副会长兼署大理院院长、法制编纂馆馆长、司法总长、财政总长、地方捕获审查厅厅长、法官训练所所长、广东高等法院院长等司法要职。1924年春,董康作为上海收回会审公廨代表,赴京请求政府无条件收回会审公廨。1926年,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翌年,在上海当律师,并主持上海法科大学法学院,后又受聘北京大学法科教授,并在1933年前后专程四次赴日本讲授中国法学史。可以说,董康的法律才干在民国特有的政治社会环境中得到了充分的施展,其司法任职经历和法学研究成就奠定了他在民国司法界的权威地位。

修订法律

作为中国近代著名的藏书家、法律家、大律师,从清末到抗战爆发前,董康从事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工作长达四十余年,直接参与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监狱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修订、理论阐释和学术研究工作,亲身经历了近代司法变革的历史过程,对中国传统法律和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都有着独到而深刻的见解和主张。可以说,董康的经历,真实反映了中国法制近代化早期的发展历程。其中,董康最突出的贡献在于刑事法制和监狱法制改革两个方面。

早在清末修律中,董康在起草《大清刑律草案》时就极力主张废除封建的严刑峻法,同时对如何确立近代刑罚体系进行了艰苦的论证及推动工作。他在参与修律工作时,首先将废除凌迟、刺字、连坐等写进《改革刑制奏稿》。在“礼法之争”中,作为法理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董康坚定地站在沈家本一边,主张刑法与礼教分离,成为沈家本推行西化法制最得力之人,也是排斥礼教最激烈之人。1914年,董康与另一位法律人章宗祥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合纂《暂行新刑律》。1915年,参与《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修订。1918年,董康又以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总裁的身份,与王宠惠一起主持了《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的修订工作。该修正案被称为是“民国最科学、最完备、最进步的一部刑法典。”

1906年董康以刑部候补员外郎的身份,受命赴日本考察裁判监狱制度,回国后撰写了《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监狱访问录》等重要资料,对日本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制度作了十分详尽的介绍,同时对中国建立审判和监狱制度作了深刻的理论分析,为近代中国司法审判和监狱制度改革奠定了知识基础。

抗战爆发后,董康的命运发生转变,也使得其人生经历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发生了改变。1937年,受日本占领军之邀,担任华北伪政权的官职,历任华北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委员、议政委员会常务委员、司法委员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40年改任汪伪国民政府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汪伪国民政府委员。抗战胜利后,董康因华北伪政权任职经历而被捕,1947年病死。

酷爱戏曲

董康酷爱戏曲研究,在京任刑部主事时,广为收集当时通行之戏曲剧本,举其大要,辑成《檀板阳秋》一书。后又购得《乐府考略》、《传奇汇考》残本,经过艰苦的研究考证,合纂为《曲海总目提要》,凡46卷。叙述了684出杂剧与传奇的剧情考证、故事来源和作者简历,其中颇多今已失传的作品,弥足珍贵,被誉为中国所有记载剧本的书籍中内容最为主富和详尽的一部。他尚勾古稽沉,广集南北曲牌,撰成介绍我国古典戏曲音乐的著作《曲目韵编》2卷,计北曲588个,南曲1061个,是研究我国南曲与北蓝、古戏曲音乐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董康以“喜藏书而锐以传古为己任”,他不辞劳苦,历时十载,编纂出《诵芬室丛刊》。分初编与二编。二编又名《读曲丛刊》。此外,还印刻了大量海内的孤本书,如明代黄方胤的《陌花轩杂剧》(包括《倚门》、《再醮》、《淫僧》、《偷期》、《督妓》、《娈童》、《惧内》),明代沈泰的《盛明杂剧六十种》(包括徐渭的《回声猿》、康海的《中山狼》、陈与郊的《昭君出塞》、孟称舜的《桃花人面》等),《石巢传奇》以及毛评本《西厢记》,为保存我国宝贵的戏曲艺术财富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酷爱藏书

董康其人,酷爱藏书,自谓“积癖”。董康喜欢诗词,精通法律,家富藏书且兼治版本目录之学。家富藏书,并以刻书知名,其“诵芬室”、“课花庵”藏书,以多精本见称,曾购入法式善手抄本《宋元人小集》80册,宋本《草窗韵语》等。搜书以宋元及明嘉靖以来的古本为主,另以民间戏曲小说收集为其特色,胡适评论他是“搜罗民间文学最有功的人”。避居日本时,携古书随往,后限于生计,将部分藏书售于日本大仓氏。归国后,经缪荃孙介绍,又将其精本售归于刘承干嘉业堂”。藏书印有“董康”、“诵芬室藏本”、“课花庵鉴定之本”等。一生曾7次东渡日本,在日本写有《书舶庸谭》,是其在日本的访书日记。刻有日本汉学家岛田翰所撰《皕宋楼藏书源流考》,国内学术界阅后无不痛惜。先后刻成《诵芬室丛刊》收书86种;《广川词录》收书10种;《诗慰》收书34种;共刊刻丛书丛刊30余种。又为吴昌绶、陶湘、蒋汝藻等人代刻,所刻书多为海内孤本,刊刻的版本精良,妙丽绝伦。和傅增湘、缪荃孙、岛田翰等人私交甚笃。所著有《书舶庸谭》、《课花庵词》、《曲目韵编》、《词曲丛刊》、《嘉业堂书目》、《诵芬室丛刊》等等,其中最值一提的是《书舶庸谭》与《曲海总目提要》。

《书舶庸谭》记录了董康前后四次东游访书的经历,其中四卷本是董康民国十五年(1926)十二月至十六年(1927)五月避居日本时所记。民国二十二年(1933)十一月,董康应日本中国法制研究会之邀,赴日本讲学,是行成日记三卷,即五至七卷。民国二十四年(1935)四月,日本东京汤岛孔子圣堂落成,日本斯文会邀请董康参加落成典礼,董康复有日本之游,又成日记一卷,即第八卷。民国二十五年(1936)八月,董康携玉姬赴日本避暑,再续成日记一卷,即第九卷。四次东游,即成了《书舶庸谭》。

《书舶庸谭》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日记记录了董康在日的访书过程,记录了董康在日本所见到的汉籍图书。董康在日本期间,做了大量的访求工作,包括手抄本,特别是敦煌卷子、手写本《文馆词林》等;宋元旧椠;民间戏曲小说。董康对于民间戏曲小说的访求为功甚巨。受董康影响之下,孙楷第傅芸子王古鲁等人纷纷赴日访书,才有了《日本东京所见小说目录》、《中国通俗小说目录》等书。可见,董康对于小说文献学有着不可抹灭的贡献。

1917年左右,在日本访问的中国藏书家董康因急需资金,将所藏部分典籍(大仓藏书)售予大仓文化财团创始人大仓喜八郎。后2008年北大用重金18亿日元(按当时汇率约1亿多人民币)收回了大仓藏书。

人物轶事

董康早年东渡日本后先后访问了当时日本著名的法学家小河滋次郎、松冈正义、青浦子爵、斋藤十一郎博士等,并对刑事案件中有关起诉、逮捕、审讯、监狱、死刑执行等内容进行了专门考察。这次考察的结果,产生了清末的重要法学著作《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日本裁判所构成法》、《监狱访问录》、《日本裁判沿革大要》、《狱事谭》等。这批资料对沈家本等人修订大清新刑律,推动改良旧式监狱及审讯方法,修订《大理院编制法》等,提供了很大的借鉴。[1]

1912年身为前清进士大理院民科推事四品官吏的董康避居日本,就学于东京大学,研究法律,成为近代赴日留学人员中政治身份较高的一名。并将随身携带的一批珍贵的中国善本古籍,出售给日本收藏家大仓氏。1913年董康回国后即投身政界,并于次年出任北京大理院院长。同年,沈家本与世长辞了。但是,董康却继续沿着沈家本的道路走了下去,并于民国七年(1918)出任民国政府修订法律馆总裁。

清末所修订的一批法律,民初北洋政府稍加删改即搬来使用,而在董康主持下,民国初期的修订法律馆,也基本上保持了清末沈家本主持时期修订法律馆的特色,并根据“外法治国”的原则,继续有组织地翻译与引进了大量的外国法律及法学著作。1921年董康出任司法总长,取得了与沈家本相等的政治地位。为了进一步实现法制改良的理想,他进一步加强了对外国法律制度的引进,并由当时的司法部参事厅专门组织设立了“外国法典编印处”,取代了原修订法律馆。[1]

从董康等人在北洋政府时期所引进的外国法律及法学著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基本上以日本为主,并对德国、美国、俄罗斯、英国等欧、美大陆法系的专门性法规进行较为集中的翻译。此外,对于国会组织及选举法,地方行政制度规章等的引进有所增加,这些都是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其体制度毕竟与大清帝国有所区别,故而在引进“外法”的内容上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但总体上说,董康所引进的外国法律及法学思想,是对沈家本利用“外法”折衷修律的改良主张的继承。

1924年,董康辞去了职务,赴欧洲进行工商业考察,回国后于1925年出任“收回上海会审公廨中方委员会”会长。北洋政府失败以后,董康这位前清遗老所寄托的“外法治国”伴着“法制改良”和收回制外法权的梦想一起破灭了。从此他离开政界,充任上海法科大学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并开设律师事务所,曾就南通“土豪劣绅张謇请求撤消没收财产案”出庭为江苏著名工商业者张謇进行辩护。

这期间,董康收集整理了一批中国古代法学著作,对清代法制史进行了研究,完成了《中国法制史讲演录》、《秋审制度》、《前清法制概要》等著作,并且将中国封建社会的秋审制度与欧美减刑委员会制度进行了比较。此后,他又在研究中国古代刑法有关证据问题的专集《集成刑事证据法》中鼓吹建立以日本军国主义法学体系为核心的所谓“东方法系”,将中国法制建设视为日本法的附庸,为日本侵略中国制造法律上的“依据”。[1]

七七事变以后,董康出任伪“华北临时政府”的“司法委员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出卖了自己的祖国和民族,沦为汉奸,最终走完了这条从“外法治国”到卖国求荣的“东方法系”的道路。沈家本、董康这两位清朝进士出身的司法官吏,分别担任过清末北洋政府的司法大臣并主持过修订法律馆的工作。他们所追求的,是以法律改良的手段,通过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及法学著作,对传统的中华法系进行修订,通过颁发修订新法律,改良司法,整顿旧式监狱,废除苛刑等等,虽然他们为此目的曾与劳乃宣等所坚持的维护传统礼教的派别进行过斗争,但就其根本意义上讲,并无本质区别。沈家本、董康所进行的法制改良,其目的旨在维护封建君主政治的机体,这就决定了他们和当时时代的潮流是相违背的。应该看到,他们所引进的外国法律及法学理论,对丰富我国法学研究内容起了开创先河的作用,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基础,为我国法律向近代化发展做出了贡献。

沈家本、董康所处的历史时代,是激进与保守,革命与改良,充满激烈冲突的时代。其斗争的结局,不仅仅关系到中国法制文化的发展,也关系到中国整个社会的命运。与沈家本同时,还有一大批人,站在力图推翻封建王朝的立场上,也引进与翻译了大量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以孙中山等人所代表的主张推翻封建制度的民主革命家,最终形成了当时社会斗争的主流。并且通过不断的斗争,结束了“朕即国家”、“君权神授”的封建制度及其法律,打破了几千年来帝王威严和封建礼教对人民的精神束缚,从而使中国的法制建设,真正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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