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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Stock Option)又称股票期权、经理股票期权,是指授予公司员工以一定的价格在将来某一时期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选择权。认股权一般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或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员工。运用认股权购买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或执行,购买股票的价格称为行权价或执行价格。当股票价格超过行权价时,通过行权可获得两者之间的差额。如果现在行权不能获利,可暂时不行使这一权利。

简介

运用认股权购买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或执行,购买股票的价格称为行权价或执行价格。当股票价格超过行权价时,通过行权可获得两者之间的差额。如果现在行权不能获利,可暂时不行使这一权利。认股权有几个重要的日期:雇主与员工对认股权的条款达成共识的这一天为授予日(Grant Date);有时认股权计划规定员工达到一定的业绩条件才能购买一定的股票,条件达到之日为给予日(Vest Date),员工行权购买股份的那一天为行权日(Exercise Date);有时认股权计划规定一个到期日(Expire Date),认股权到期后,员工就不能再行权了。

本质

认股权是股票期权的概念运用到企业管理中衍生出来的。从本质上看,认股权是一种看涨股票期权,期权的买方为员工,期权的卖方为发行公司。认股权和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权有诸多相同之处,他们的持有者均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力、分得胜利的权力、分得其他剩余财产的权力。

特征

与一般意义的股票期权相比,认股权有许多自己的特征:

(1)认股权和股票期权的发行主体、发行对象和发行目的不同。交易所设计的股票期权是为了提供一种避险工具而向公众发行的,而认股权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而向员工发行的。

(2)认股权和股票期权的期限也不相同。股票期权的期限一般较短,短则几个月,长不过一年。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制度,认股权的期限一般较长,短的有几年,长的可达十年或以上。

(3)认股权和股票期权的流通性不同。股票销权在交易所可自由流通,其到期行权的比例大大小于转让的比例。而除个人死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外,认股权只能行权而不能转让。

(4)认股权和股票期权的摊薄性不同。股票期权不具摊薄性,而认股权行权时,来源于新发行的股票则有摊薄效应。

确认

按照成本归属理论,未耗的成本为资产,已耗的成本为费用。那么,员工尚未提供服务对应的报酬成本是否应作为资产确认?员工已提供服务对应的报酬成本是否应确认为费用?对此我们作进一步分析。

1.预付报酬的确认

如要确认未耗成本,除少数进入有形资产(如存货)外,绝大多数确认为预付报酬。我们将按照预付报酬讨论未耗成本的确认,其道理同样适合于进入有形资产的情形。有人建议,象其他预付费用的资本化一样,在授予回应确认资产——预付报酬,因为这时为获得员工未来服务,公司把有价值的认股权授予给员工;随着资产中的利益耗费,即随着员工在服务期间提供服务便产生报酬费用。我们认为,购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应作为其资产确认。因为根据合同,供应商收到货款后有义务提供商品给购买方,否则要受法律制约;购买方支付货款后,便有合理的把握能收到商品,预付款代表未来可收到的商品。因此预付款应作为购买方的资产确认。

员工尚未提供服务对应的报酬成本,不能象预付货款一样确认为资产。因为对认股权合同双方而言,其义务是不对等的:如员工提供了服务。

满足了其它给予条件,主体单方面就负有发行股票给员工的义务。但是,是否提供服务由员工决定,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留在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也可以决定离开公司不再提供服务。员工是否提供服务由员工决定,而不是由主体决定,即意味着主体对员工服务没有控制权,主体发行认股权并不意味着它一定可以获得员工的服务。因此,员工尚未提供服务而对应的报酬成本,不应作为资产确认。

2.报酬费用的确认

与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相同,认股权是给予员工的报酬。毫无疑问,它是与主体的盈利活动相联系的,由此符合费用的第一个特点。对第二个特点而言,认股权是有价值的。尽管与一般投资者用现金购入的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相比,认股权由于有不能转让等限制,使其价值相对来说比较小,但是从金额上看,认股权的价值一般要大大超过其行权价。企业发行认股权会导致企业资源的不利变化,因为认股权是有价值的,企业如把认股权给予一般的投资者就可能获得现金等收入,而给予员工却不能获得现金。不确认报酬费用意味着认股权是免费给员工的或者意味着认股权没有价值,这两个假设都是不成立的。

有人认为,只有在员工最终意识到期权有利可图时,认股权才有价值。我们不同意此观点。许多可交易期权不值一文,这并不意味着期权订立时或到期前没有价值。认股权授予时是有价值的,不管最终市价比行权价高还是低。授予日认股权的价值是有权在授予日的未来一定期间内以一固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只不过,投资者通过支付现金获得这个权利,而员工提供服务获得这个权利。

所以,公司为获得员工服务,发行有价值的认股权。随着服务的提供,报酬成本转化为报酬费用进入到收益中。

披露

认股权披露首先应服从于财务报告的目的,即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和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具体而言,认股权披露的目的在于通过披露认股权相关信息,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认股权给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形成的影响充分理解,从而对与认股权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作出恰当评价。

一般来讲,认股权披露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以下各组认股权的数量及其加权平均价格:

(1)年初未兑现;(2)年末未兑现;(3)年末可执行;(4)本年度授予;(5)本年度执行;(6)本年度弃权;(7)本年度到期。

2.可执行的期权将发行的股票数量、本年已执行的股数等。

3.本年度授予期权在授予日的加权平均公允价值。如果某些期权的执行价格与授予日股票市价不同,应按照执行价格等于、大于或小于授予日股票市价分别披露其加权平均公允价值。

4.本年度用来估计期权公允价值的方法和重要假设,包括以下加权平均信息:(l)无风险利率;(2)预期期限;(3)预期波动率;(4)预期股利。

5.在收益表中确认的认股权的总报酬费用。

6.认股权条款的重要修改。

区别

股票期权与认股权是有区别的。认股权证是由公司发行的,允许持有者在将来一段时间内以既定价格买进一定数量的股票的证明文件。二者的区别在于:

(1)对流通股的影响。当期权被行使时,股票只是投资者间流通,而公司的流通股股数是不会变动的;当投资者行使认股权证时,公司要发行新股给投资者,使流通股股数增加。

(2)对股权的稀释。股票期权不会稀释股权;而认股权证由于流通股股数增大自然会稀释股权,它主要体现在每股收益的稀释和市场价值的稀释。但实际上,美国公司在采用股票期权时,大部分是采用认股权证的作法。

法律性质

认股权系认股权人(受益人)的一项选择权而非义务,基于受益人一方在法定或一定的期限内一经作出对权利予以行使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公司无论财务状况如何,皆应支付股份或股票,负有无条件使认股权人转换为公司股东的义务。易言之,认股权属于一种单务法律行为,是形成权而非债权。

行权问题

认股权行权问题

认股权的行权即受益人向公司作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之后,公司向其支付股份的过程,即将期权转化为现实的权利的过程。基于认股权的内涵和特点,行权主要涉及行权过程中的股份来源问题。认股权在发达国家已经存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关于行权股份来源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障碍。总的来说,股份有以下两个来源:

1.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指发行股份的公司将其股份收回、收买或收为质物。其中,公司收买自己的股份系指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时,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公司收回自己的股份系指取得其发行在外的特别股份、清算工破产股东的股份以及股东抛弃的股份;公司收质自己的股份系指公司作为质押权人,将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

2.增发新股证券发行依是否附有设立公司目的,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前者是指发行人以募集资金和设立股份公司为目的而发行股票;后者以称新股发行,是指已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单纯为增加资本向股东或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现状

我国认股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构建完善的认股权制度。对于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3条规定:公司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库藏本公司股票;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库藏本公司已发行股票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1993年《股票发行下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对于公司通过增发新股取得认股权所需要的股票,目前尚有发行新股时原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障碍。 尽管如此,对认股权制度的实践探索,却没有因此而停止。自2000年4月30日前公开披露年报的967家上市中,已有29家公司进行了认股权制度的探索。

我国在公司中推行认股权制度是从公司设置内部职工股开始的。1992年出台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均以行政规章方肯定了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但由于试点中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及内部职工股权证的非法交易,造成了“内部股份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1993年,国务院三部委发布《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同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公司职工的股本数量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制度。但1998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宣布:从同年11月25日起,股份公司一律不得再发行公司职股。这样职工持股制度历经5 年后被取消。

另外,需要辩明的是,实践当中,国内部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对公司的高管人员以“期权奖励”的形式约定当公司年度利润达到一定的水平时,给予一定百分比的奖励。其实,这不是认股权制度中股票期权,而只能认定为对高管人员附条件的利润分配权,定为“利润期权”较为妥当。

总的来说,作为一种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乃至普通员工的激励机制,认股权制度的积极性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在目前上市公司频繁出现因董事和高管人员的道德危机进而损害广大股东利益以及危及资本市场生存的情况下,妥善引进认股权制度将是大势所趋。但认股权制度的引进有待于对目前中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财税法等部门法进行一系列的修改。

探讨

对我国认股权会计对策的探讨

我国尚无认股权会计制度,理论研究还处于介绍国外准则的阶段,对中国认股权会计的个性研究较少。随着我国认股权的发展,这种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下面是我们对我国的认股权会计提出的一点看法。

(一)对我国认股权的判断

中国现行的认股权具有以下特点:

1.完全意义的认股权比较少。认股权的本质是种看涨股票期权,它是一种选择权而不是一种义务。比如说,武汉国资公司强制参与者待有相当一定金额现金的股份,其认股权计划其实是年薪制的一种变形。上海贝岭认股权的认股计划不同于完全意义的认股权,其授予对象获得的是现金而不是股票。

2.基本上是报酬型认股权。从实施范围看,埃通公司的实施范围主要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与业务技术骨干,上海贝岭的实施范围为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科技人员,武汉国资的实施范围是企业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他们均只向企业的小部分员工而不是所有的员工授予认股权,因此不符合非报酬型认股权的第一个要求。从员工可认购股数来看,认股权的参与者可以购买的股票数量不等,一般根据业绩考核情况而不是依工薪的一定比例而定,从而不符合非报酬型认股权的第二个要求。实施范围和员工可认购股数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认股权计划基本上是报酬型而不是非报酬型的。

3.既有固定型认股权,又有非固定型认股权,但以后者为主。我国实行的认股权计划往往附有一定的业绩考核要求,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便可认购一定的股份。参与者可认购股份随业绩而定,事先不能确定。

(二)对我国实施认股权会计的设想

我国现行的认股权计划基本上是报酬型的,所以要以公允价值法内在价值法对其核算。但是,公允价值法下,要用期权定价模型估计公允价值,而期权定价模型的使用又有许多前提条件:市场有效率;标的资产的价格波动服从对数正态分布;投资者可以相同的利率进行借贷。尽管我国股市是否达到弱式有效水平尚未形成定论,但其有效程度不高却是公认的。市场效率直接限制了期权定价模型的使用,从而限制了公允价值法的使用。所以,我国目前只能采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认股权。对于固定型认股权,报酬成本为授予日股价行权价的差额,并将报酬成本在服务期间平均摊销。对于非固定型认股权,计量日迟于授予日,在授予日后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股票的价格估计报酬成本,并依以后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股票的市价进行调整、摊销;计量日后,以计量日股价高于行权价部分确认报酬成本,将其在剩余的服务期间平均摊销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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