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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局”这种说法已经成为历史,经邮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在只有“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于2008年设立(副部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是邮政、快递行业监管的政府部门,省、市设立邮政管理局,负责监管本地区邮政、快递行业。国有企业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目前主要业务是邮寄信件、快递包裹、报刊杂志、邮政汇款等业务,属于国有企业。 我国最初的通信运营是“邮电局”经营,经过几次调整: 邮电局拆分为邮政和电信,只具备经营职能,管理职能上交。

职责

国家邮政局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且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处理邮政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工作。邮政局于2012年2月下发通知称用户拒绝开拆验视交寄物品将不予收寄。

[2] 通知指出,从近年来寄递渠道发生的安全事件看,未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验视时不能识别危险品,是造成事件发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为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1]《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特别是在近期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快递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收寄验视制度落实情况。对收寄验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快递经营许可证。

改革历程

[3]上世纪70年代初,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始邮政改革,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把邮政改革的核心放在管理体制上;

上世纪80年代,以英国邮政脱离政府序列、组建国家邮政公司为开端,拉开了世界邮政领域政企分开改革的序幕;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邮政已经有了“政企分开”的呼声。1995年,原邮电部成立了两个企业局,即中国邮电邮政总局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

1998年,国务院对邮电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原有的邮政、电信由邮电局统一经营模式,实行邮政、电信分开经营。把邮电局拆分为相互独立的邮政局和电信公司,邮政开始独立运营,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独立部门。这次改革后的邮政经营管理体制仍保留政企合一模式。

2005年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国家发改委关于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汇报,并批准了该方案。这次会议确定邮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保障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确保通信安全;改革邮政主业和邮政储蓄管理体制,促进向现代邮政业方向发展。重新组建国家邮政局,作为国家邮政监管机构;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各类邮政业务;加快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实现金融业务规范化经营。

2006年8月底,各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筹建工作基本就绪,国家邮政监管机构的组建也完成了前期准备,新的国家邮政局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基本完成。

2006年9月13日,湖南省邮政管理局挂牌,这是湖南首次邮政政企分开。

2012年3月1日,我国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实施工作正式启动;

2012年年底前,我国将设立357个市地一级邮政监管机构。

处罚规定

[4]为了规范邮政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邮政局起草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8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邮政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邮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三条[处罚原则]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公正、公开地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五条[办案协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办案协作。需要系统外其他部门协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查清事实]

邮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确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告知义务]

邮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邮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邮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条[约谈告诫]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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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社会 组织机构 政府机构 邮政局 邮政汇款 邮政普遍服务 交寄 开始邮政 中国邮政 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