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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在敏(1954—),陕西户县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安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目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价值研究》。

个人履历

1972年一1977年2月,在解放军炮13师415服役;

1977年3月——1978年9月,在户县县委工作;

1978年9月——1982年6月,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获学士学位;

1982年7月至今,在西北政法大学,先后担任辅导员、组织部干事及教师。

学术成就

高在敏教授长期致力于商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主要代表作 《商法的理念和理念的商法》(由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是国内最早研究商法基础理论的专著。该书对商事法律关系的确认、商法基本原则、民商立法体制、商人、商行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观点,引起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2008年12月,高在敏教授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专著《 商法部门论》,该书体现了他的商法学研究特色和方法,即运用法哲学理论对商事生活与商事规范进行阐释,以揭示商法的本质规定性和价值意蕴。

在 商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上,高在敏教授关注对商事生活特殊性以及商事规范独立性的剖析,并注重对商法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二元省思,以期阐释二者之间有机的关联,同时还从文化学意义上深刻解析商法在中国的继受和现状,指出商法在中国的命运与我们如何对待传统文化观念密切相关。

高在敏教授还发表有多篇商法学研究的论文,其中的《论中国合伙立法体例之重构———纪念〈合伙企业法〉颁布一周年》曾获“《民法通则》颁布十周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优秀论文奖;《民商合伙区分与合伙的法律地位》发表于《经济改革》,并被一些文集收选。高在敏教授的论文《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论要》(与西北政法大学陈涛教授合著)曾获司法部学术成果优秀论文二等奖。

在 民法基础理论方面,高在敏教授的学术兴趣主要集中于对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目前已经形成了“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系列论文。这些论文深刻分析了法律行为的本质,在法律行为研究领域被学界广泛引用和好评,并对中国民法研究的科学化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其中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一文发表在《法律科学》,该文指出当时流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在法理逻辑上存在着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将其作为表意行为的立法观点已经严重制约着中国民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无法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该系列论文还包括《论法律行为的合法与本质》、《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源头考》、《论“质、剂、契、券”不等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率先出现的原因分析》、《论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哲学价值》等,分别发表于《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其中一些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高在敏教授主编的教材《商法》,由法律出版社于2006年出版。该教材运用新颖灵活的体例,以扎实稳健的商法功底,结合中国的商事实践,深刻阐述了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与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该教材荣获2009年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教材奖一等奖、2009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专业课教材一等奖。此外,高在敏教授还分别参编了司法部统编教材《商法》、教育部统编教材《商法学》等多部教材的撰写。

教学风格

高在敏教授对待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坚持以学生为本,诲人不倦。在教学中,他特别注重“阐私法之精神,倡文化之启蒙”,关注法科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法学智慧的积累,形成了理论精深、视野宏大的独特教学风格,深受学生欢迎和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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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人物 行业人物 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