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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合可以离婚吗?

婚姻是一段长远关系,需要双方契合才有办法走完全程。「性」事也是婚姻关系的一部分,假如双方婚后才发现性方面不适合,可不可以诉请离婚呢?

裁判离婚要有法定事由,性生活不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如果你们双方能够达成共识,那当然可以进行「协议离婚」,好声好气地分手。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就必须走向「裁判离婚」一途。

但裁判离婚也没那么容易,必须要有法定事由,或是其他重大事由才可以离婚。例如,婚姻破裂中最常见的原因「个性不合」,就不是一个合法的离婚事由,在法院判决中,除非个性不合已经影响到日常生活,法官才有可能判决离婚

(至于离婚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性生活不合,有法院认为是可以离婚的其他重大事由,可以诉请离婚

「性生活不合」虽然不是法律明定的离婚事由,但有些法院认属于「其他重大事由」。如果性生活不合的情形很严重,我国法院有机会判准离婚

过去发生过几种不合的案件,例如:

不能人道,可以诉请离婚

有些法院认为,婚姻除了是感情的结合,也是一种传宗接代的社会制度,假如结婚的对象不能人道(无法生小孩),依照民法第955条可以在发现以后「撤销婚姻」。

所谓的不能人道,是指客观上性功能有障碍,并且要经过医师诊断才算。

例如某A有勃起障碍,经过医师诊断无法治疗或痊愈,导致A无法和配偶进行性行为,这时候的A就算是「不能人道」,配偶可以诉请离婚。反过来说,如果A有性功能,只是比较..弱,这种是主观上的喜好(或说嫌恶),就不能诉请离婚

要注意的是,想要撤销婚姻,必须在发现后的3年内就主张,超过期限就不能撤销!

强迫做爱、行房,可以诉请离婚

每个人适合的性生活不一样,有人适合激烈的性生活,就有人不适合。

例如,某个当事人与配偶的性生活一直不顺利,做完以后总是会流血、会痛,配偶仍然坚持要做,让当事人受不了因此搬离住所。这种情况虽然没有到暴力相向,但实际上与「不堪同居的虐待」已经是类似的了。

另一个案件中,当事人跟配偶大吵一架,没想到配偶还强硬的要求行房,也不顾当事人的感受与拒绝,仍执意为之,短短一个月内就发生过3次类似的情况。夫妻之间的性生活虽然是婚姻生活的义务之一,但这个义务必须出于双方同意并且尊重彼此的情况下进行。这个配偶虽然没有造成当事人的重大伤害,但实际上已经造成当事人身体上、精神上都不可忍受的痛苦,属于一种「不堪同居的虐待」,当事人可以诉请离婚

所以「不想做仍被强迫做」的情况,有可能成立「不堪同居的虐待」而主张离婚

不做爱、不行房,可以诉请离婚

你可能会想:「强迫对方做还犯法,但我就是想做啊!不能做不就跟当和尚没两样?」这让我想到有人说「性欲就像食欲」,是一种生理上的欲望,因此必须要被满足。

如果碰到「石男/石女」这种完全不想、不愿从事性行为的对象,我国法院也有判准离婚的案例。

某个当事人从结婚后,总共6年都没有进行性行为。法院认为:

性生活也是婚姻的一部分,一般人处于这种状况下,都很难想像可以继续维持婚姻,因此属于可以离婚的重大事由。

那你说,5年没做可不可以?需求大的,1年没做可不可以?这个嘛…法院毕竟不是在开店,没有价目表,只能说情况严重的话,就有机会诉请离婚

付钱换做爱,可以诉请离婚

比较有趣的是,如果你的配偶要求每次做都要付钱,可不可以离婚

过去还真的有个类似的案例。当事人是老少配,以为这叫做真爱,没想到要行房的时候,对方竟提出「付一次钱做一次的要求」。本来以为只是不想做的藉口,没想到后来每一次要求的时候都用一样的理由。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有神圣跟庄严的本质,这个配偶竟然用付钱作为行房的前提,是把婚姻关系当作色情交易,当事人可以诉请离婚

把夫妻性生活用财产当作交换条件的,属于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重大事由,可以尝试诉请离婚

性生活在我国法院似乎普遍承认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部分,假如双方真的无法配合,例如完全不想做、太久没做、强迫要做,就是一种足以离婚的重大事由,可以尝试诉请离婚。但是,如果只是主观上的不喜欢、用不习惯,可能就不会是合法的离婚事由,只能靠你们自行协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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