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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蛊”走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真相

近代以来,经过客籍文人特别是武侠小说的渲染,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蛊”之横行,成为人们的常识,似乎这儿历来都是巫蛊的温床。其实不然,在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中,“蛊”的地理分布,有一个随着时间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历史过程,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一是先秦时期至公元1368年,从黄河流域向华南、东南、岭南一带的流转;二是公元1368年至1949年,从长江中下游以及东南、岭南向西南一带的迁移。下面具体谈一谈这个变迁过程。

先秦时期,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主要集中于黄河中下游流域,其最基本的意识形态是建构于国家的概念基础上。按此概念来看,长江中下游以南的地区由于其政治、经济、文化并未形成系统的意识,尚处于未开化之地,“蛊”以一种意识形态出现于此的机率很小。因此,先秦时期,“蛊”主要存在于黄河流域。

秦汉时期,上层统治阶层逐渐开始将“蛊”与“巫术”结合起来形成“巫蛊之术”,以此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进行操控。在一定意义上来讲,此时的“蛊”多是以意识形态的方式存在,但相对于先秦时期,“蛊”已不再集中于帝王的得失以及自然现象的变化,而是成为了由帝王延伸至统治阶层内部加以利用阴谋化的产物。从地域上看,“蛊”还主要出现于黄河流域中游一带。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寒冷期。由于北方地区社会动荡、战乱频繁,加之气候剧烈变化等原因,“五胡乱华”和“永嘉之乱”使当时的中原政权中心迁移至建康(今江苏南京)。西晋末年以后气温骤变,我国的自然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自然灾害频繁,北方人口大量迁移至南方,中原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逐渐集中于长江以南流域,而“蛊”则以蛊毒、虫蛊等形式在江南一带泛滥起来。《宋书》记载:“时沛郡相县,唐赐往比村朱起母彭家,饮酒还,因得病,吐蛊虫十余枚。临死语妻张,死后刳腹出病。后张手自破视,五藏悉糜碎。”由于蛊毒害人之重,于是关于造蛊者的刑罚产生,并以重刑处罚。据《魏书·刑罚志》记载:“世祖即位,以刑禁重,……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沉诸渊”。而在一些志怪小说中,对于养蛊害人事件记载更为详细。《搜神记》中专门提到蘘荷根攻蛊以及民间蓄养蛇蛊害人之事。如《新辑搜神记·变化篇》记载:“蛊有怪物,若鬼,其妖形变化杂类殊种: 或为狗豕,或为虫蛇。其人不自知其形状,行之于百姓,所中皆死。……荥阳郡有一家,……累世为蛊,以此致富。后取新妇,……遇家人咸出,唯此妇守舍,忽见屋中有大缸,妇试发之,见有大蛇,妇乃作汤灌杀之。……未几,其家疾疫,死亡略尽。……鄱阳赵寿,有犬蛊,有陈岑诣寿,忽有大黄犬六七群,出吠岑,后余伯妇与寿妇食,吐血几死。屑桔梗以饮之,乃愈。余外妇姊夫蒋士先,得疾下血。医言中蛊,家人乃密以蘘荷置其席下,不使知。忽大笑曰:‘蛊食我者,乃张小也。’……自此解蛊药多用之,往往验……”。

由上记载可知,魏晋时期,“蛊”已经转移至黄河中下游、淮河流域以及长江流域一带,主要分布于河南、湖北、安徽等地域。

隋唐时期,史料中见于“蛊”的记载和数量以及种类明显增多,关于“蓄蛊之地”、惩治民间养蛊的法律亦有所增加。此时,以意识形态出现于统治阶层的“蛊”的概念并非消失,而是更多地出现于民间,在地域上则到达长江中下游以南地区。实际上,在史料中关于养蛊的记载多见于长江中下游以南地区,隋代以来的史料中更有关于养蛊之人利用蛊杀人等事件,安徽、浙江、江西、江苏等均被视为“蓄蛊之地”。在民间,“蓄蛊”主要是作为害人谋财的手段。《隋书·地理下》记载:“新安、永嘉、建安、遂安、鄱阳、九江、临川、庐陵、南康、宜春,其俗又颇同豫章,而庐陵人厖淳,率多寿考。然此数郡,往往畜蛊,而宜春偏甚。其法以五月五日聚百种虫,大者至蛇,小者至虱,合置器中,令自相啖,余一种存者留之,蛇则曰蛇蛊,虱则曰虱蛊,行以杀人。”

唐代,“蛊”开始出现在闽南以及岭南地区,元稹的《酬乐天东南行诗一百韵》有:“楚风轻似蜀,巴地湿如吴。……乡里家藏蛊,官曹世乏儒……。”而在《送崔侍御之岭南二十韵》中,“……瘴江乘早度,毒草莫亲芟。试蛊看银黑,排腥贵食咸。菌须虫已蠹,果重鸟先鹐……”这两首诗文反映了作者到东南以及岭南地区的所见所闻,尽管此地的风俗与其他地区存在差异,但在文人眼中,“蛊”的形式不但多样且蛊毒在民间风俗中的体现更为明显。

宋元以来,关于民间养蛊害人的事件并未因法律的限制而杜绝,此类案例也频有发生,其发生地域有所改变。宋时,仍有造蛊害人事件发生。《景定建康志》记载:“圣汤延祥,温汤元序,金陵属邑,溧水溧阳旧多蛊毒。”《宋史》记载:“安石字子坚,以荫锁厅及第。嘉祐中,为夔、峡转运判官。民蓄蛊毒杀人,捕诛其魁并得良药图,由是遇毒者得不死。”又记:“高赋字正臣,中山人。……知衢州,俗尚巫鬼,民毛氏、柴氏二十余家世蓄蛊毒,值闰岁,害人尤多,与人忿争辄毒之。赋悉擒治伏辜,蛊患遂绝。”有宋一代,“蓄蛊之地”一度向广西、广东、福建一带迁移,其形式和种类均有所增加,表现为蛊毒病。如《独醒杂志·卷九》记载:“南粤俗尚蛊毒诅咒,可以杀人,亦可以救人,以之杀人而不中者,或至自毙。”又如《欧阳修集·卷三十五·居士集卷三十五》记有:“至和三年,以枢密直学士知泉州,徙知福州。……至于巫觋主病蛊毒杀人之类,皆痛断绝之,然后择民之聪明者教以医药,使治疾病。”再如《铁围山丛谈》云:“金蚕始于蜀中,近及湖、广,闽、粤浸多。状如蚕,金色,日食蜀锦四寸。南人畜之,取其粪置饮食中以毒人,人即死也。”此处所指金蚕为蛊毒的一种,即金蚕蛊。两宋时期的“蛊”广泛出现于两湖、两广以及东南地区,而长江中下游的记载则相对较少。

随着地域范围的扩展,“蛊”的形态已经广泛存在于人们的认知观念之中,其危害范围更广,不再只是代表疾病的病症,随着“蛊毒之乡”的出现,已经被冠以超出现实存在的虚幻成分。政府对于造蛊事件制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律,说明其存在已经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影响。

明清时期,蛊毒病地域延伸至贵州、云南等极边之地,其蛊毒种类的记载也有所增加,尤其是动植物蛊,南方出现了蜥蜴蛊、蜣螂蛊、蚂蝗蛊、金蚕蛊、草蛊、挑生蛊等蛊毒。从医学角度来看,这些其实主要是由于人自身气息不调、饮食不当以及人为等因素导致。

明代以来,民间造蛊的事件极少在江南、闽南地区的古代文献中出现,而多集中于岭南一带。《明史》记载:“琼俗善蛊,上官至,辄致所产珍货为贽。受则喜,不受则惧按治,蛊杀之,仕琼者多为所污。”与此同时,两广地区出现的“蛊”以诸多植物、动物为媒介而衍生的“蛊毒”则极为恶劣。王士性所著《广志绎·西南诸省》记载:“蛊毒,广右草有断肠,物有蛇、蜘蛛、蜥蜴、蜣螂,食而中之,绞痛吐逆,面目青黄,十指俱黑。”此时的“蛊”更多集中于少数民族地区。在当时人们的认知中,蛮人多蓄蛊害人,一些商旅皆因“蛊”被害,进入少数民族地区必须携带治疗蛊的一些药物。《南粤笔记》就记载:“粤东诸山县,人杂徭蛮,亦往往下蛊。有挑生鬼者,……以害商旅。……饮食先嚼甘草,毒中则吐,复以甘草姜煎水饮之,乃无患。入蛮村不可不常携甘草也。挑生鬼亦蛊之属,盖鬼而蛊者也。”这些文献记载表明,“蛊”在明清时期的时人认知中已经发生了转变,不只是害人之物,而更是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有象征之物,反映了地域环境的观念偏差。

清乾隆年间,“蓄蛊之地”的记载多集中于西南地区。据谢肇淛撰《滇略》卷四《俗略》记载:“永昌以西人家,间有畜蛊者”,“景东山中有花,名蒙肚。生树皮上,如藓。土人采以用蛊”。在锷嘉县由于多有喂养蛊虫之家,并利用蛊毒害人以谋取钱财,当时的知县罗仰锜为查拿造蛊毒的人专门张贴告示,以奖励首报之人,鼓励民众积极举报。《南中杂说》记载:“沅江蛊……世传南人能造蛊。然余自昆池,戍腾冲,阅历十年,足迹半,两迤亦不能概见也……独沅江土司世传此法,其药最毒。”“缅甸蛊……腾越所属土司中,……拔出蛊毒活……”从清嘉道以来,岭南地区交通畅通、经济有所发展,原本密集的原始森林植遭到一定破坏,由原来的“烟瘴之地”变为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较快的地区,此时“蛊”的传说已少见于文献。《广东新语》中记载:“岭南大为仕国,险隘尽平,山川疎豁,中州清淑之气,数道相通。夫惟相通,故风畅而虫少,虫少故烟瘴稀微,而阴阳之升降渐不乱……则百虫无所孳其族,而蛊毒日以消矣。”这一时期,关于“蛊”的相关记载和传说逐渐转移到云贵地区

进入民国,在滇西北一带“蛊毒”仍然存在,主要集中在三至五岁的幼儿。据《缅宁县志·物产》记载,“缅宁县多蛊毒,每星月望恒有蛊,……缅宁中蛊毒者多余岁之小儿,三五岁者尤多”。近现代以来,在云南、贵州仍有“蛊”的出现,主要集中于偏远少数民族地区,但未有大规模扩展的现象。

总之,“蛊”以不同名目在不同时期出现于我国的广大地区,经历了从北向南的迁徙流转过程,而且愈到后期其虚幻色彩愈加浓厚。一些学者认为关于“蛊毒之乡”“蓄蛊之地”的变迁,可从经济、地域、民族歧视等方面阐释。但可以发现,社会经济的发展并非是“蛊”由北向南迁移的唯一因素,从环境史、医学史角度来看,“蛊”的存在变迁还与自然环境的变化有关,其变迁作为一种真实的存在,背后有其特殊的人为和环境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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