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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就侵权诉网易 腾讯起诉网易是怎么回事?

据媒体报道,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最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85万元。同时,驳回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20元,由三被告负担。

腾讯其他请求,包括判令被告网易云公司、乐读公司在其开发、经营的网易云音乐官方网站主页及该网站各大客户端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期限不低于30天等。

该案判决书还披露大量商业细节,网易云音乐透露数据显示,周杰伦版权费用飙升,网易云音乐实际运营方乐读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涉案歌曲属于杰威尔曲库,根据原告所发的预警函的附件记载,整个曲库约有808首歌曲,双方第一次授权期间即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授权费用为870万元,第二次授权期间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授权费用为8642922.37元,第三次授权期间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授权费用为18184140元。”

此外,网易云音乐方面还表示,使用涉案歌曲,主要依照用户付费购买获利,最终亏损。“乐读公司使用涉案歌曲,主要依照用户付费购买获利,经统计,在2018年4月1日0时以后共有6151名网易云音乐用户购买了涉案歌曲,共支付203588元,在涉案歌曲下架后乐读公司对购买了歌曲的用户进行了退款和实物补偿(就是购买的周杰伦的实体专辑),截至2018年5月10日,乐读公司向6030名购买用户退款共计184226元,并向4617名购买用户送出了价值365967元的实体专辑礼品。涉案歌曲的销售收入实际为19362元,即使不分摊营业成本,毛利润也仅为19362元,若计算上补偿,乐读公司因涉案行为的盈利行为出现了亏损。”

腾讯音乐在法庭上表示,2018年3月31日,腾讯音乐对网易云音乐授权期限届满,于当天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网易云音乐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约定,立即下线相关歌曲。“然而,被告明知有关授权已经到期,却擅自伪造一张包含200首歌曲的《周杰伦热门歌曲合辑》假数字专辑,以付费售卖的形式通过其开发、经营的网易云音乐网站、网易云音乐PC客户端等多个客户端,向其用户提供。用户支付了相应费用后可以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更为甚者,在此过程中,被告多次通过其官方微博、网易云音乐小秘书向用户全网推送,强烈建议用户以400元/张的价格进行购买后实现终身免费收听,公然实施侵权行为,企图通过上述侵权行为实现抢占用户市场及获取不法收益。”

“由于双方几年来整体上合作尚算融洽,基于双方之前几年续约的操作惯例,加之几乎同时双方就其他歌曲也陆续续约成功,综合来看,被告完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双方仍可就涉案歌曲达成续约,差异可能只在于原告涨价的幅度问题。原告突然于2018年3月31日下午17:24通过邮件方式通知被告要求立刻下架涉案歌曲,这完全超乎被告的意料,而且当日是周六休息日,大部分工作人员不在岗,离期限届满仅几个小时,处理相关事宜的人手和时间均严重不足,从而导致本案所涉行为的出现。综上,被告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意图,根据双方的合作惯例及各种事实,被告完全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能够获得涉案歌曲的授权,涉案行为不应当被视为侵权行为。”网易云音乐方面回应。

据悉,腾讯音乐所持有的周杰伦音乐版权,将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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