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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儿,对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法律知识要点: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非常普遍,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认为女儿没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养儿防老”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真是这样的吗?

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个法律条款明确的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对于父母的遗产,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已婚或是未婚,在继承父母的遗产时,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在具体实践中,父母亲的遗产,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与是否出嫁没有关系。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这个条款里也可以看出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男女平等,仅是指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遗赠的方式对财产作出处理的,则以遗嘱、遗赠为准。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指定全部遗产由儿子继承的,就不存在侵犯女儿的继承权问题。当然,被继承人也可能指定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法律完全尊重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

不过,虽然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保护女儿,尤其是出嫁女儿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同时,对于遗产分配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考虑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梅,刘某菊,刘某兰诉称:三原告与被告刘某建、刘某国是同胞兄妹关系。双方的父亲刘某中与母亲付某枝去世后,留下了位于某地的住宅一套。2014年9月14日,该住宅被依法征收并予以补偿,总的拆迁补偿金额为583634.45元(其中被继承人付某枝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费共有92234.45元),该费用由被告刘某建、刘某国共同领取。

原告认为,该拆迁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补偿款应当由双方共同分割。但被告领取后,一直未进行分割。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从而诉讼至法院。

刘某梅,刘某菊,刘某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三原告每人各应分得补偿款14955.74元。

被告刘某国辩称:原告将母亲送回来时,母亲的医药费、安葬费原告均没有负责。按照农村的风俗,三原告系嫁出去的女儿,均不能继承遗产。被告刘某建未到庭。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被继承人付某枝死亡后,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刘某梅、刘某兰、刘某菊、刘某国、刘某建、刘某军。其遗产位于某地的房屋,该房屋被拆迁后获得的款项89734.45元仍然属于遗产,应由六位继承人继承。

被告刘某国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各继承人应分得14955.74元,现刘某军在继承开始后表示放弃继承,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法院予以准许。其应当继承的14955.74元由其余五继承人享有。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被告刘某国与被继承人同住,尽了相对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处分遗产时可以考虑多分。

另外被告刘某国辩解依照农村的风俗,已经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的意见,因《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故被告的这一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法院考虑被告刘某国对被继承人尽的赡养义务较多,可适当多分得遗产。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刘某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6000元给刘某梅、支付6000元给刘某兰、支付6000元给刘某菊;二、被告刘某国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4000元给刘某梅、

支付4000元给刘某兰;支付4000元给刘某菊。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刘某国认为,按农村的风俗,已经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遗产,但根据《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显然被告刘某国的这一辩解不能被法院采纳。实际上,认为女儿,尤其是出嫁女儿无继承权,持这种观点的人还不在少数,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这种认识显然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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