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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情况的调研

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

——关于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情况的调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天津市纪委监委调研组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着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使群众身边的公职人员受到严密监督。这是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拓展深化国家监察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近日,天津市纪委监委成立调研组,对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梳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共性问题和向特殊领域延伸的个性问题,并就解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共性问题

在思想认识方面。一是对监察职能延伸认识不清。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意识不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把握不牢,没有完全把监察职能延伸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有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意识淡薄,“好人主义”严重,不敢动真碰硬,存在职责虚化、空转。二是监察对象范围把握不准。由于目前还缺少更为细化的规定,对监察对象范围划定,缺乏清晰的判断标准,存在统计口径不一致问题。三是监察职责界定不明。由于缺乏详细的职责规定,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如何履行监察职能还处于探索期,对监察边界把握、尺度拿捏还不到位,既担心深入业务工作过多造成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的问题,又唯恐出现履职“两张皮”造成缺位问题。

在制度机制方面。一是基层履行监察职能的制度依据不健全。由于缺少统一部署和明确依据,制度建设还不完备,监督标准、监督程序、工作推动等方面存在随意性,缺乏规范性。二是基层监察工作运行的体制机制不顺畅。不少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存在工作衔接不畅、权限划分不明、职责运行受阻等问题,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管理体制有待厘清和理顺,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职责定位不够清晰。三是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支持保障不充分。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缺少开展监察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基层审查硬件设施和装备保障不足,急需推进办案信息化、装备标准化。

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三转”不到位。部分乡镇(街道)纪(工)委暂时不能实现查审分离,有的专职纪检监察人员还没有完全到位,人员专职化有待提高。二是基层监察力量匹配不到位。部分基层单位存在“无编无人”“有编无人”“有人不强”等问题。监督对象多、工作人员少、执纪问责任务重的问题比较明显。三是基层纪检监察人员能力素质不到位。部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纪法知识不熟、调查措施不当、工作流程不清等问题,有的存在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的“盲点”。

在责任压实方面。一是压力传导“不力”。部分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和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上热中温下冷”,特别是“中温”的问题依然突出,导致监察职能延伸有阻力。二是熟人监督“乏力”。基层地头小、人头熟,突出的问题是熟人监督难,导致不敢、不愿监督。三是监督缺少“合力”。不同层级的纪检监察机关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工作衔接不畅,制约监察合力的有效形成。

监察职能向特殊领域延伸的个性问题

国企混改背景下监察职能延伸问题。当前,天津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混改中,监察职能延伸面临一些特殊情况。一是如何处理保持国企活力与全面从严治党、监察职能向国企延伸的关系。二是混改之后不同性质的企业监察机构如何设置、监察人员如何选派、监察对象如何界定、监察权如何运行等问题。三是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属地纪委监委关系问题。在执纪过程中,派驻纪检监察组、国企纪委与区纪委监委,存在如何做好工作衔接的问题。

高等院校中的监察职能延伸问题。高等院校是高级知识分子比较聚集的地方,是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重要领域,必须深入研究、稳妥推进。一是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监察组与市属高校纪委关系问题。二是高校监察机构如何设置及职权配置问题。基层单位调查处置的手段和能力有限,亟须出台切合实际的制度规定。三是正确处理好推行监察职能向高校延伸与保护调动专家学者科研积极性创造性的关系。四是高校监察对象与监察队伍力量不匹配。

加快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建议

着力深化宣传教育,确保“滴灌渗透”入脑入心。一是紧盯监察主体。面向纪检监察干部,要把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带来的职责范围、权限要求、目标任务等方面的新要求讲到位,不断深化对“我是谁、监察谁、怎么监察”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监察职能延伸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二是紧盯监察对象。面向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把基层监察机构代表国家监委开展监察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宣讲到位,增强监察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其主动接受监察监督的自觉性。三是紧盯监察舆论。面向社会公众,要把监察监督向基层延伸的新精神宣讲到位,推动群众理解并参与进来,为监察监督向基层延伸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着力健全组织网络,确保“神经末梢”打通激活。一是确保机构到位,推动监察有效延伸。对高校等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在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基础上,适时推进监察职能向混改企业延伸。二是确保编制到位。加强统筹协调,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监察对象的规模,在原有基础上,适当调整一定数量的编制,做到力量向基层倾斜。三是确保人员到位。有空额的纪检监察机关抓紧配齐配强干部,严格落实“三转”要求,确保聚焦主责主业履行好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四是确保授权到位。充分授权,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监督,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处置,提出监察建议。

着力创新制度机制,确保“主体框架”坚实稳固。一是健全制度为“基”。研究制定乡镇(街道)、高校、国企等单位监察职能延伸的指导意见,明确机构设置、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等内容。出台监督、调查、处置的全流程规范。二是理顺机制为“本”。健全完善监察机构对派驻或派出它的监委负责的机制,对市纪委监委未直接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高校等事业单位,合理设置监察组织,理顺与归口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关系,进一步优化领导机制。三是突出保障为“要”。在监察工作专项经费支持、标准化谈话室建设、装备配置等方面做好保障,建立监察对象财产信息查询调取综合平台,确保支持保障到位。

着力加强能力建设,确保“看家本领”扎实过硬。一是强化“学培一体”。将党章和监察法以及监察延伸的相关要求纳入培训内容,以会代训、以培促干,做到“能监察、会监察”。二是强化“训战一体”。通过开展跟班锻炼、轮岗交流、抽查办案、参与巡视巡察等以干代训的方式,提高监察实战能力。三是强化“考用一体”。要树立做好基层监察工作也是政绩的理念,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工作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推动监察延伸一贯到底。

着力推进责任落实,确保“动力牵引”坚强有力。一是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当好“施工队长”,亲自推动监察职能延伸工作;要把监察职能延伸工作要求纳入党委主体责任考核指标,以责任压实推动职能延伸。二是压实监督责任。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监察职能延伸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动,加强请示汇报,以监督倒逼职能延伸。三是加强督查问责。通过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监察职能延伸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对推进不力、“三转”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的要严肃问责。(天津市纪委监委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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